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4-2-12 03:39 编辑
喝洋墨水的Pominus在敝贴《公爵论法典及教会史(三)》中,以非常高的姿态写了一段总结性陈词:本人认为朱公这个就职事件应该由教区上报给代办或教廷,陈述实际情况。因为本人有一个担心:倘若因为朱公没有依法典就职,或者未曾秘密就职,或者没有什么重大理由可以豁免,那么他就有99.999%的可能失去治权。大家应该知道,做了多年主教却没有治权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婚配和坚振圣事的无效(告解圣事教会可以给予补足)。当然,是否拥有治权对地下团体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Pominus的语言既有一种算命先生的“父在母先亡”的两面堵技巧,又不失忽悠本色,他的本意是想引导观众,你看,朱公对温州教区的治权八成没了! 但机关算尽太聪明,最后一句话却暴露了他对法典的藐视。他忽略一点,如果一个教区正权主教丧失了治权,将会对整个教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因为教会是建基在主教的基础之上,就如同教父说的那样:哪里有主教,哪里就有教会。 让我们先熟悉几个概念。 一、何为治权?圣教法典第一二九条第一项规定:教会的治理权,由天主所制定,亦谓之管理权,依法规定,领有圣秩者为有治权的合格人员。 第一三五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治权分立法权、执行权及司法权。 二、谁享有一个教区的治权呢?圣教法典第三九一条第一项规定:教区主教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区内,只有教区主教拥有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治权。首先,立法权在主教手中,不得有效授立法权予他人,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一三五条第二项)。司法权可以由主教自己行使,也可以授予教区法庭的法官或司法代表。执行权,或曰行政权,由主教自己或委托副主教、主教代表执行。 三、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是否有治权呢? 他(们)没有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治权,但教区主教可以授予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一定的执行权。为保障执行权的有效畅通,又需要他们与教区主教保持共融: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明文规定: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应有相当执行权利,在教区行政保持统一,教区主教权力保持无损之原则下,务使他们的工作有效,并使其主教地位受到尊重。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然该共同担任教区主教之操劳,在各方面,都该戮力同心,一同进行。他们对教区主教,常要表示尊敬服从,而教区主教则该敬爱他们,器重他们,有如昆仲。 好,让我们回到这个案例中,看看是否朱公没了治权,“对地下教会而言没有任何影响呢?” 我们读一遍教会法典就会发现,教区的立法权、司法权掌握在正权主教手里。以立法权为例,一个教区是否应该禁止《旷野呼声》、《丽珠奇迹》;如果圣灰礼仪恰巧碰上春节,是否可以豁免守斋义务等,是教区正权主教说的算的,因为教区范围内的立法权在正权主教手中,其他教区高管无此权力。司法权也是如此,如果教友遇到离婚诉讼、混合婚姻、保留主教宽免的自科绝罚等,只有主教有司法管辖权。 最后说执行权,说执行权之前先说一下邵助理主教的就职,我们不是一直在争议朱公的就职吗?我们看看法典对助理主教的就职是怎么要求的,圣教法典第四零四条第一项规定: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也就是说,助理主教应该当着正权主教的面就职,因为他是正权主教的接班人。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第四零五条第二项)。 在上文说了,助理主教可以被正权主教授予一定的执行权,但这部分执行权的前提是助理主教被正权主教任命为副主教,如法典四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也就是说,助理主教的执行权,完全来自于正权主教的授权。 再次回到温州教区这个案例上来,如果邵公没有在正权主教朱公面前宣誓就职,并由朱公授予其一定执行权,那么邵公对于教区而言,将无任何治权。当然了,有人会说邵是当年林公的助理主教,这种说法过于荒谬、不值一驳。 最后提醒Pominus,如果一个教区正权主教丧失治权,那么整个教区就会出现权力真空而停摆,除非有署理暂为代管。在这种体大如天的事情上,忽悠不得。 圣座在七年前任命一正权、一助理,本意就是为了教区的合一共融,切勿为了口舌之快而引人误入歧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