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主教的職務,我藉此機會重申最近說過的:「主教們的首要職責是建設教會——天主的家庭,一個守望相助的地方。為完成這使命,你們在被祝聖為主教時,接受了三個特殊的職務:訓導職務 munus docendi、聖化職務munus sanctificandi及管理職務 munus regendi,綜稱為牧職 munus pascendi。其中,管理職務的宗旨是為了建立一個同心合意的團體,聆聽宗徒的訓誨、分餅、祈禱及兄弟般共融。這管理職務 munus regendi 同訓導及聖化兩個職責是緊密連繫的,對主教來說,是構成他對天主及近人的真愛,在其牧民愛德上表顯出來。」[39]
在每一個國家,所有合法的主教們,依照教會法典所制定的規章,經由宗座批准後,得成立為一個主教團。主教團是一國家內所有主教間弟兄的共融。主教團研討國內教義和牧民方面對教會整體有重要性的議題,卻不干涉各主教在其教區日常及直接職權的行使。此外,為了促進教會與國家之間的合作,每一主教團與地方當局維持適當及有效益的往來。當然,在信仰和信仰生活(fides et mores,聖事生活)等純屬教會專責的事務上,主教團不能向任何政權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