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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2-29 来源:天主教在线 作者:天主教在线 点击:2673
天主教的神父为什么要独身呢?
这一违反人性的决定不仅束缚了人性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使给一些神父或喜欢神父的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无耐。难道这个规则不能改变吗?据史载,神父独身制的实施不过是在公元1000左右教会在一次大公会议上决定的。今日天主教会圣召如此缺少,且不断有神父离职。并且有些国家的的神职大频率的出现性丑闻的现象。。。。。
这些是不是可以引起教会的一点反思呢?学学基督教大胆的改革一下吧!!!改变一下近千年的死板和虚伪,多提倡一些人性固有的本质美,真正为那些不喜欢“独身”的神职们考虑一下吧!!!
可怜的神父们,你们也大胆的去争取一下你们的需要吧,过一种正常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吧!!!天主会俯听你们的祷告的!!!阿们!!!
我们参考论尽神学的答案转贴给您,尽管原问题是在回复独身的缘起,但是要了解天主教神父为什么独身却是必不可少的。
「独身」 celibacy 来自拉丁文的形容词 caelebs 「单身」,此词本来仅意味着不结婚的生活状况而已。在旧约的宗教制度中,严格而论,没有圣职人员独身的要求。耶稣却曾经要求:为了天国的原故而放弃婚姻的生活(玛十九:10-12)、及为了基督及福音而放弃家庭的生活(谷十:29)等。保禄也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般,过鳏居的日子(格前七:7〉。这些经文通常都被视作独身的圣经根据。不过,这些经文却没有把独身与圣职人员的职务结合起来。在早期教会中以上的经文反而与洗礼有关,而且许多信友实际上都随从了这些劝谕。
圣职人员的独身责任是渐渐引进的,它的由来与对「童贞」 (virginity) 的高度评价有关(格后十一:2;弗五 :25等)。当殉道圣人逐渐减少时,童贞被视为殉道的另一种形式。约到第四世纪,耶稣和圣母被推举为童贞的模范。独身法律的发展很受牧函中训令的影响:主教及司铎(长老)应该是「一个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铎一:6等)。
独身生活有相当复杂的历史:
在第四世纪初西方教会开始研讨司铎独身的问题(Elvira地区会议,约300-303 A.D.)。以后,教会继续研究圣职人员独身问题,主要论点有四:
有许多圣职人员受度独身生活隐修会土的影响。
诺斯底二元论对肉身消极的态度。
从第四世纪末,在罗马教会中愈来愈多的圣职人员认为在举行神圣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应有夫妻关系。同时,罗马地方教会愈来愈强调感恩祭要每天举行,结果司铎事实上要度独身生活。
中世纪另一个要求司铎独身的原因是防止教会财物外泄,因着司铎的后代继承他的产业会造成教会产物的外流。在东方,独身只限于领受圣职圣事的圆满性的主教;在西方,独身的施行更加广泛而及于司铎。由于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继续的婚姻生活。
从六世纪开始,领受铎品者还须与配偶分开。从教会必须不断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干预,此独身生活方式在实际施行上的困难可想而知。第一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 A.D.)决定了司铎、「六品」(执事)及「五品」(sub-deacon)圣职人员的独身法律。
尽管第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时对司铎独身责任曾经有过尖锐的争执,脱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 A.D.)仍然一再坚持这个原则。脱利腾大公会议一方面强调婚配圣事的尊严,并且承认不少已婚人士,的确比过独身生活的人更接近天主;另一方面它却毫不保留地谴责「婚姻比童贞或独身更为优越」的说法。
同样,碧岳+二世(Pius XII, 1939-1958 A.D.)的《圣童贞》通谕(1954 A.D.)也斥责「只有婚姻才足以保卫人格的自由增进的主张。教会的训导邀请人看出婚姻和独身的多重关系,不要单从一种角度评估二者的优劣。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 A.D.)也从多方面衡量婚姻和独身生活的价值。《教会》宪章承认度圣善生活的邀请是给予所有基督徒信友,而不仅是指向那些由于宗教的缘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过,该宪章同时宣称独身生活是爱的记号,也是趋向爱的动力(LG 42)。《司铎培养》法令更进一步要求领受司铎职务的人,该当清楚认识到奉献予基督的童贞生活的优越性(OT 10)。根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独身的劝谕并非由于司铎的本质,虽然它的确是建基于基督和祂使命的奥秘之上(PO 16)。
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1963-1978 A.D.)的《司铎独身》通谕(1967 A.D.)更是一针见血地点明了独身生活的问题所在:到底独身生活是否应该让当事人去自由抉择呢?又或者对于那些感到司铎的召叫(却不含独身的召叫)的人,应否被接纳呢?当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时,没有附带独身的要求;实在的,独身的法律仅是由于历史的限定(14号),而东方教会的生活方式也同是圣神的工作(38号)。然而,该通谕仍是一本教会的传统,邀请人正视司铎的职务乃是与基督完全的结合,并藉此体会到司铎品位与独身的紧密连结(25号)。
现行的教会法,即使在梵二以后,对司铎独身的规定依然未变(《圣教法典》 277,l-3);独身法律是教会所立的法律,不是神律。
《天主教教理》:再一次肯定教会的独身法律(1579,1599号)。
时至今日,独身的问题不仅在教会外,就是在教会内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使在教会内也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从最极端的一面,视独身为一件不可冒犯的神圣使命,到另一个极端,以为它必须被废止,中间有种种不同的可能性。
从神学的立场看,一方面要服从今日罗马教会的训导权,另一方面要继续反省衡量有关独身生活的多种因素。今日世界有关独身的种种问题,来自对婚姻和对司铎职务的崭新理解:
从婚姻来看:从前,婚姻通常只被视作一件被容许的事情而已;但是《牧职》宪章却再一次肯定夫妇的结合是主基督,藉祂的恩宠和爱所钦定的圣事(GS 49)。教会认为婚姻生活价值,在天主面前基本上与独身生活价值一样高贵。二种生活方式也有区别;其区别是在象征的平面上,即婚姻生活特别表示天主的爱临在于人间;独身生活方式却特别表示,天主是人类生活中最高而绝对的价值。
从司铎职务来看:至于司铎,虽然有着崇高而必须的职务,却与其他信友一样同是主的门徒,是同一个基督奥体内的成员(PO)。
从今日思想潮流来看:如妇女在社会上的平等地位,对身体的重新评价,对性问题的新观念等。由于时代的新牧灵需要实在要求教会对独身的问题,要作出新的回应。
牧灵范围:
1、既然独身是一项神恩,那么到底它只是赐与少数人抑或给予许多人呢?但是,假若它在教会内竟然成了争论的焦点,牧灵神学便有责任细察问题的重要性,并努力寻出解决的方法了。
2、要有助于救赎的职务,独身必须是单纯而自发的。所有强调身体和性的不洁,以及贞洁的完美等等理论,只会引起误解。因此,对独身教会最好采取冷静而审慎的态度:其实,一件重要的事占据了一个人全部的注意力,以致于终生保持不娶不嫁,就是在纯人间经验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独身为司铎来说仍是适合的,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方法,司铎为了天国及服务教会及人类的原故而放弃自己的自由,以体验在基督内的新自由。
3、今日教会仍然规定独身是司铎职务的必要条件,也认为只有那些接受了独身恩赐的人才该当接受司铎的任命。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独身不该只被视为各种作司铎的条件中,一件不得不容忍的事,否则它将失去作为记号的条件。它无法、也不能再表达出那种为了基督及天国而自愿不婚的能力。
4、时至今日,在牧灵工作上一种新的方式正在形成。在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合度独身生活的当儿,一位医生或心理学家的辅导也是需要的。再者对那些已经离开了司铎的团体,改度婚姻生活的人,教会团体必须与他们保持联络,希望他们在教会内,以适当的方式继续提供他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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