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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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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02: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zhōngguó lǐyízhīzhéng
CONTROVERSY, CHINESE RITES

参阅: 412教会史 595传教神学 98本位化 69中国神学 598传播福音

(一)概念说明:

「论天主之名」和「祭祖敬孔」,是「中国礼仪之争」的主题。这两项争论,是天主教教义和中国文化接触后所引发的。在华修会间的神学意见不同和采用传教路线的分歧、国际间利益的矛盾、传信部和护教权的争执、教权和政权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是造成「中国礼仪之争」的主因。「中国礼仪之争」持续了百年。

康熙年间,教廷和清廷的两次通使,都是为处理「中国礼仪之争」的问题。两次通使,都没有成功。最后导致康熙和教廷的冲突,成为禁约、禁教和百年「教难」的导火线。

(二)历史背景:

万历十一年(1583)罗明坚(Michele Ruggieri, S.J., 1543-1607)和利玛窦(Matteo Ricci, S.J.,1552-1610)两位耶稣会士抵达肇庆,采用适应中国文化的传教路线。他们对于天主教钦崇的至上神,拉丁文所用的Deus名称,除「天主」一词外,还采用我国经书上的「天」和「上帝」,并且认为:「天主」、「天」和「上帝」是同义的,三者都是可以通用的。

万历三十八年(1610)利玛窦逝世北京。利子的继任者龙华民(Niccolò Longobardi, S.J., 1566/1559-1655)附和日本耶稣会士,依照理学家的意见来诠释「天」和「上帝」,认为:「天」是指苍苍之天,「上帝」并不足代表造物主宰。因此龙华民提出:采用拉丁文Deus,并主张音译为「陡斯」或「斗斯」,而且应停止使用「天」、「上帝」或「天主」。

「论天主之名」的问题,引发起剧烈的论辩。教宗克雷孟十一世(Clement XI, 1700-1721)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和康熙五十四年(1715),谕令「天主」为天主教在华法定之名,不准采用「天」和「上帝」的名称。这「论天主之名」的争端,便获得弭止。

「祭祖」是在亡者前,或在亡者遗像前,或只写姓名的牌位前,奉献酒食,和焚香、鞠躬、跪拜或行其他社会敬礼。利玛窦认为:这仅是子孙对祖先感恩的孝爱之心的表示。同样地「敬孔」或「祀孔」,也仅是士子对先师孔子,表示尊敬之意。两者既然都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礼俗,并不具有宗教意味,因此可以听让教友奉行。但是龙华民和某些耶稣会士,认为:「祭祖敬孔」免不掉迷信,也就是说,受佛、道两教的影响。为保持天主教教义和礼仪的纯洁,应当禁止。对这些问题就正、反两方面,写过不少文章。并于天启元年(1621),和崇祯元年(1628),先后分别在澳门和嘉定,举行过会议,但并没有获得内部的共识。大体说来:在华大部分耶稣会士,认为:「祭祖敬孔」是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礼俗。问题便没有扩大下去。大家对外一致,仍旧任令教友,自由习行。

十七世纪的四十年代,道明会士和方济会士,九十年代,巴黎外方传教会士,分别相继来华传教。这些修会的大部分会士认为:「祭祖敬孔」属于宗教领域,事涉异端,应当禁行。

崇祯八年(1635),在华道明会士,曾经透过马尼拉总主教,把「祭祖敬孔」的争端,向教宗乌尔班八世(Urban VIII, 1623-1644)提出,但是,不久又把诉讼自动撤回。

崇祯十六年(1643),在华道明会士黎玉范(Juan B. Morales, O.P.,1597-1664)来到罗马,向教廷提出十七款事关中国礼仪的问题,其中八款有关「敬孔」,九款有关「祭祖」。顺治二年(1645)九月十二日,教宗依诺森十世(Innocent X, 1644-1655)依照黎玉范所提出的十七款问题,钦准传信部,禁行中国「祭祖敬孔」的礼仪部令。

在华大部分耶稣会士认为:黎玉范的报告多与事实不符,于是委派卫匡国(Martino Martini, S.J., 1614-1661)为代表,提出认为纯属文化习俗的四项「祭祖敬孔」问题。顺治十三年(1656)三月廿三日,教宗亚历山大七世(Alexander VII, 1655-1667)依照卫匡国所提出的四项「祭祖敬孔」的问题,钦准圣礼部准行「祭祖敬孔」的中国礼仪部令。

康熙七年(1668)一月廿六日,因「历狱」而集中在广州的耶稣会、道明会和方济会的传教士,曾经举行过四十天的传教会议。这次会议,议决案的第41条议定:今后在华传教士,应遵行亚利山大七世准行「祭祖敬孔」的谕令。

康熙三年(1664),马尼拉的道明会士遣发包朗高(Juan Bolanco, O.P.)为代表,前往罗马询问教廷:教宗依诺森十世和亚历山大七世所钦定的两通部令,究竟是否都有法律实效。康熙八年(1669)十一月十三日教宗克雷孟九世(Clement IX,1667-1669)声称:两者都有法律实效。两者应依具体情况,由传教士依照良心指示,自定取舍。

康熙八年(1669)十二月十九日,道明会士闵明我(D.Ferndez Navarette, O.P., 1618-1689),潜离广州返欧,着书攻击「祭祖敬孔」的主张,引发欧洲反耶稣会者的共鸣。

南京教区代牧主教,国籍道明会士罗文藻(1615-1691),曾对中国「祭祖敬孔」问题做过深入的探究。撰成具有学术价值的《论中国祭祖祀孔礼仪》论文,并于康熙廿五年(1686)八月十六日,将拉丁译文送呈传信部参考。至于实际上如何解决礼仪之争的问题,罗文藻认为:既然「双方的见解,都显出有可能性,没有一方面能够显然证明另一方面的错误,因此应当寻求共识,由地方基层以公议会的方式开始,将可行方案送呈教宗决定、实行。因此并非仅由罗马专家神长议决。后因罗文藻的逝世,这种解决方案,无人继续推动。

康熙三十二年(1693)三月二十日,罗文藻逝世的第二年,福建教区代牧,巴黎外方传教会士颜珰(Charles Maigrot, M.E.P., 1652-1730)颁发七条禁行「祭祖敬孔」的牧函。并且把牧函副本分送教廷和巴黎大学Sorbonne神学院审查。

康熙三十九年(1700)十一月三十日,北京耶稣会士采取相应的行动,把问题奏请康熙裁决。康熙览奏,同意耶稣会的看法,当日批示:「这所写甚好,有合大道。敬天,及事君亲,敬师长者,系天下通义。这就是无可改处。」

康熙四十年(1701)秋,耶稣会「祭祖敬孔」的意见书,和康熙的批示,送达教廷。没有获得教廷认同。于是康熙和教廷间的对立形成!

康熙四十三年(1704)十一月三十日,教宗克雷孟十一世谕令禁止采用「天」和「上帝」的称谓,和「祭祖敬孔」,并派遣多罗(Charles 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 1668-1710)宗主教,为特使来清廷。

康熙四十四年(1705),多罗抵北京,所负协商使命,没有成功。康熙四十七年(1707)一月十五日,多罗通使失败后于返欧途中,在南京公布教宗克雷孟十一世的禁令。康熙则采取驱逐反对「祭祖敬孔」传教士离华的对策,又命令同意「祭祖敬孔」者先经核领「票」后方可留华传教,并遣派艾逊爵(Joseph A. Provana, S.J., 1662-1720)等耶稣会士,赴教廷交涉。康熙四十九年(1710)六月八日,多罗于领受枢机爵位后不久,逝世澳门。

康熙四十八年(1709)三月,教宗克雷孟十一世在罗马公布1704年的禁约。翌年(1710)九月二十五日,重申多罗在华的禁令。又为解决「中国礼仪之争」,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三月十九日,更颁发《自登极之日(Ex illa die)》的通谕(清廷文献译为禁约),重申前禁,并派遣嘉乐(Carlo A. Mezzabarba, 约1685-1741)宗主教为特使,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二月二十五日,抵达北京。翌年(1721)一月十八日,康熙阅毕嘉乐命人译就的教宗克来孟十一世《自登极之日》的禁约,批示:「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不久清廷开始禁教。历经雍、干、嘉、道四代迄南京条约(1842)方才结束的百年教难,不幸发生。

康熙六十年(1721)三月三日嘉乐通使失败后离京;同年十一月四日,在澳门公布有关「祭祖敬孔」的八项准许。十二月九日,携带多罗枢机遗柩离澳门,返欧洲。

干隆(1736-1796)七年(1742)七月十一日,教宗本笃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最后颁布《自从上主圣意(Ex quo singulari)》通谕,重准教宗克雷孟十一世《自登极之日》的禁约内容,废除嘉乐特使的「八项准许」,严令传教士「宣誓」服从禁约,并禁止教内人士「讨论」中国礼仪问题,于是百年以上的「中国礼仪之争」到此方才结束。

1939年十二月八日,教宗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于核准满州教区「祭祖敬孔」(1935)和宣称日本礼俗的政治性(1936),并查明中国「祭祖敬孔」纯属文化性后,钦准传信部「公然声称(Plane compertum est)」的部令:撤销禁止「祭祖敬孔」和传教士「宣誓」服从禁约的规定。

(三)重要影响:

首先《自登极之日》和《自从上主圣意》两通禁约,维护了天主教教义和教礼的纯洁,摒除教友能误蹈异端的危机。

再者,「论天主之名」和「祭祖敬孔」之争,促成欧洲探究中国文化的热潮。十七、十八两世纪就有二百六十二部专着出版,推动了汉学的西传!

复次,教廷禁止「祭祖敬孔」,使教外的国人,误认:教友是「非我族类」和「忘本」的「洋教」信徒。失掉天主教在华传播福音的良好开始。

此外,「中国礼仪之争」导致禁约、禁教和教难,以及西洋教士的离华,连带地致使西学「东渐」的终止,使中国三百年前,失去科学化的良机。

最后,礼仪之争促使宋明理学「西传」,对于欧洲某些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提供某些「反神学」、「反耶稣会」的错误理论基础,成为「唯理」主义和「启明」运动的一个成因!

参考书目:

王治心,《中国基督教史纲》,香港:基督教辅侨出版社,1959, 135-148。
矢昈利彦,《中国とキリスト教─ 典礼问题》,东京:近藤出版社1971, 267。
朱谦之,〈耶稣会对于宋儒理学之反应〉,明史论丛之十,《明代宗教》,台北:学生书局,1968, 125-180。
张泽,《清代禁教期的天主教》,台北:光启出版社,1992。
葛庆元,《礼仪之争》,台北:基督徒信道堂,1985, 176。
萧若瑟,《天主教传行中国考》,三版,献县:胜世堂印书馆,1939,333-340。
韩承良,〈由方济会的传教历史文件看中国天主教礼仪之争的来龙去脉〉,《善导周刊》,第1923 (1993/4/18), 1924 (1993/4/25)期,第六、七版。
D'Elia, P. M.   The Catholic Missions in China. Shanghai: Commerce Press, 1934. 50-56.
Etiemble, M.  "La Quarelle des Rites."   Les Jesuites en Chine.   Paris: René Julliard, 1966.
Fitzpatrick, J. F.   One Church, Many Cultures.  Kansas City: Sheed and Ward, 1987. 61-91.
Gonzez, J. M.   Misiones Dominicanas en China,  vol. 1. Madrid, 1952. 486; vol. 2. Madrid, 1958. 576.
Minamiki, G.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5. 363.
Puhl, St.  "Zu den Gruenden fuer das Scheitern der Chinamission der Jesuiten im 17.-18. Jahrhundert."   Verbum SVD,  32 (1991): 409-444.
Ronan, Ch. E. and Bonnie B. C. Ho. eds. The Jesuits in China 1582-1773: East Meets West.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2. 45-53.
Rouleau, F.A.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NCE, vol. 3. 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67. 611-617.
Sure, D. E. St.   100 Roman Documents Concerning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1645-1941).  San Francisco: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1992.
Villarroel, O.P.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Dominican Viewpoint.   Manila: Philippina Sacra, 1993.
发表于 2008-6-25 13: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宗教给人一种信仰,人的精神支柱,则必须融入人的心里,使人信服,其间到底发生多少事则不可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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