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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夜来香

有关doctrina的翻译以及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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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7: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草 发表于 2013-4-18 15:13
这是你的帖啊: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id=8437940

本人很荣幸的告诉您,那不是我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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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7: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来香 发表于 2013-4-18 16:36
如果你是指我而说的,本人很荣幸的告诉你:你认错人了,我不姓刘。

误会,我中午用手机上的网,以为A自夸他是信理学博士,所以用了我们这个论坛的一个典故。不必自报家门,这个论坛上都是匿名的英雄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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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8: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公爵 发表于 2013-4-18 17:18
误会,我中午用手机上的网,以为A自夸他是信理学博士,所以用了我们这个论坛的一个典故。不必自报家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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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来香 发表于 2013-4-18 16:51
是啊,管理对帖子放的太宽了,跟主题无关的,打架的,扯谈的都允许存在了。显得乱七八糟。还有些人整天没 ...

所以,你的看法是:Doctrine中有三种,一种是教会当局的权威训导magisterium,一种是成之于文、明令公布的信条(dogma),还有一种是未明令公布的训诫。我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在讨论爱国是否该为一教义的语境中,上面的这三种哪一种对应中文的“教义”一词?
第二,针对《宗徒之长》中的这句话,既然教宗通谕明确指出了爱国是一段道理(doctrine),那算不算是教会当局的权威训导?也就是它是否算作你所说的magisterium?
我原来的理解是doctrine对应于中文的教义,教义既然是教义,总应该有一个使得教义成为教义的权威,这个就是教会的训导权,训导权既关乎信仰,也关乎世俗生活的伦理,教会在一些关乎信德的关键部分,特别强调一些信条,这就是Dogma,而还有一些其权威性不足以构成教义的,就是普通训导,这个就是Teaching。
从社会训导的发展看,确实原来多用Social Teaching,通常译作社会训导,而04年颁布的是Social Doctrine的汇编,所以似乎确实存在一个从Teaching上升到Doctrine的过程,但是,我也留意到,香港把Social Doctrine译为了社会训导,似乎又是一个反证。
希望得到更多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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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2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欢喜 发表于 2013-4-19 11:28
所以,你的看法是:Doctrine中有三种,一种是教会当局的权威训导magisterium,一种是成之于文、明令公布 ...

不错,我认为有三种形式的doctrine,一种是带有训导权威的magisterium,一种是信理,信理的成之于文必须要借助教会的训导权威才可以,无论是普通训导权还是特殊训导权。最后就是那些没有命令公布的训诫,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信理在未获教会训导权威明令公布之前都是这种状态。比如圣母无染原罪的信理,未明令公布之前很多天主教徒就已经开始了这个敬礼。比如爱仇、施舍、爱国等也都存在被明文公布为信理的可能。
爱国是一段教义中的教义,只能指这第三种状态,但也存在教会训导权威明令公布为信理的可能,当然,我们这里只谈可能性。如果有一天爱国或者爱仇被公布为信理,这就是教会的训导(magisterium)行为。这也就是仁兄所说的:“总应该有一个使得教义成为教义的权威,这个就是教会的训导权”。
我总觉得Teaching和doctrine可以互译,如果说有区别,也只是doctrine比较官方、正式、古典,而Teaching比较现代、亲民。就像古代都是说“圣旨”、“懿旨”“律例”,现在说“法令”、“条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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