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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区“红头文件”撤销修女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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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5: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教区“红头文件”撤销修女会之思考
☛按《天主教法典》
♦文件提到“恢复善导圣母修女会,修会依据《天主教法典》为“教区立案献身生活会”(法典589条)。” 但撤销修女会又依据《天主教法典》哪款哪条?
♦文件提到“主教依据修会的最高权力,「慎重决定」将之撤销,而修女「圣愿自修会撤销后自动解除」。”《天主教法典》584条、590条2项、591条、616条明文规定:修女因其圣愿及公共利益,最高权力属教宗。主教无权撤销修会。哪款哪条给了你主教这些权力?
♦“撤销修会因性格、年龄、地域等方面造成的己见,形成的矛盾。”此理由太牵强,哪里没有问题和矛盾?如何管理、化解矛盾是关键。如果二十几位修女都有问题,只能说明管理不善、领导无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劳动法》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
♦“撤销善导圣母修女会的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标准;”《劳动法》哪款哪条规定你撤销修会后给服务近二十年的修女仅几千元做为补偿,且没有任何安置?
♦修女在江西教区近二十年的青春及往后的生活以几千元的补偿草草了事。是否违背《劳动法》的本质精神和意义?是故意曲解法律欺压弱者?还是对法律的藐视、践踏?对法律的敬畏何在?
♦“本着教会内的爱德原则,教区将为每位会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至2015年6月。”而撤销决定是2014年10月20日开始生效。不知缴纳这些保险是2014年6月份一次性交了一年(到2015年6月份到期),还是真的本着爱德多交了半年?值得思考。

☛有滥用“红头文件”之嫌
   “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关于“红头文件”
♦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文件的透明度。
♦在贯彻文件时,要经常听取下级、社会各界对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有问题的“红头文件”其中之一的特点: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
以上是关于“红头文件”其中的几点概念和规范要求,但不知这种文件什么时候用到了教会,并严重侵犯到了二十多位修女的生存权利。是谁给了李穌光主教这个权力,又是谁来监督、约束他这种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生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观”具有原则性、实惠性、持久性,具体层面涵盖住房、就业、养老等关乎老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
习总书记也强调民生工作无小事,群众利益大于天。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和政府的神圣职责,也是执政兴国的题中之义。
做为一个主教,自己过着奢华享乐、衣食无忧的生活,却把四五十岁的修女残忍的赶出教会,推向社会,让其自谋生路。在教会管理及个人修养上又这样无能、松散、懒惰,对习总书记的“民生观”更是充耳不闻、视若无睹。
由此可见,李稣光做为教会领导,不管从教会法典还是国家法律,就是一“法盲”。一个“法盲”怎能领导好一个宗教团体。如果权力任性,品行差,狂妄,很可能成为教会或社会的一大隐患。不知此人占主教之位是何居心?有何鲜为人知的目的?
求主鉴察,秉公行义!
发表于 2015-9-2 10: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站网友 匿名       
2014-11-08 07:38:07 发表 [125 楼]
请大家理解李输光,修女们是前任主教成立的。她们不听我的,我只能解散她们。为教会服务也不行,必须为我服务。只能我不听教宗的,不能她们不停我的。我是主教,顺我者昌,逆我者滚蛋。教会法说我没权利解散修会,教会法算什么?我是主教,我说了算。我是主教,我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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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2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教会的神长、修士、修女、教友经过这么多年对李苏光主教的观察和了解是再清楚不过的了。他不祈祷、不做弥撒、不和神父共餐、不接听神父、修女、教友的电话。独断专行、闭门造车。主教座堂做弥撒违背伦理神学(一台弥撒一个意向,主教有权转移意向等),一台弥撒十几个意向甚至几十个意向,李苏光主教不做弥撒,还能分到弥撒钱,可笑吧。山西人就是有商业头脑,他为什么不去经商自谋出路呢?何必在教会内压迫神父修女们、欺骗善良的教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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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09: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ultimate 发表于 2015-8-29 19:57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焦修女,你们与教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说事。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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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4: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不符合福音精神,也有损人的尊严。就像天津灾民又是下跪又是高呼”相信党“,就为政府给他们换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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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5: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陪伴 发表于 2015-8-26 14:28
这个帖子不符合福音精神,也有损人的尊严。就像天津灾民又是下跪又是高呼”相信党“,就为政府给他们换一套 ...

哦,这话老夫爱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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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0: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鸡鸣,你这个农二很适合做流氓,或者做暴民,擦车委屈了你。可惜,和平年代没有这样的机会,你真的要擦一辈子车了。好在劳累时可以顺手摸摸二奶肥臀留下的余温过一下农二的干瘾。越是仇恨,你就越是贫穷!凡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使他更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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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陪伴 于 2015-8-30 14:42 编辑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8-26 14:52
楼上说比唱的还好听,您的房子没被炸掉!
如果是您,还不知道怎么求党呢!
...

那也只能向政府述求维权,怎么能向党求呢?共产党?国民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哪个跨越政府干政,就是非法越权。这就叫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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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陪伴 发表于 2015-8-26 22:23
那也只能向政府述求,怎么能向党求呢?共产党?国民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哪个跨域政府 ...

秀女,明明知道主教是天主的人,遇事就应该祈求天主,怎么能向人下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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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陪伴 于 2015-8-26 23:03 编辑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5-8-26 22:27
秀女,明明知道主教是天主的人,遇事就应该祈求天主,怎么能向人下跪呢?
...
我回答的是前面那个共产佛头关于天津灾民的事,别扯到修女事件上。
法律是扶助软弱的,政府职能有天主赐予的正当权斌。可你偏偏对超法律的组织献媚眼,到时候大伙都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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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陪伴 发表于 2015-8-26 22:31
法律是扶助软弱的,政府职能有天主赐予的正当权斌。可你偏偏对超法律的组织献媚眼,到时候大伙都不好玩。 ...

秀女,明明知道主教是天主的人,遇事就应该祈求天主,你怎么能见人就下跪呢?是不是得了软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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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陪伴 于 2015-8-26 23:08 编辑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5-8-26 22:35
秀女,明明知道主教是天主的人,遇事就应该祈求天主,你怎么能见人就下跪呢?是不是得了软骨病!
...

我回答的是前面那个共产佛头关于天津灾民的事,别扯到修女事件上。
还说别人反%共,自己骨子里才是不法之徒。诗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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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陪伴 发表于 2015-8-26 22:39
还说别人反%共,自己骨子里才是不法之徒。诗人成性。

鳖壳,老夫君子不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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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2: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8-27 08:33
牛X啊。您给中共普及一下法制好不好?
还法制呢。哈哈哈哈哈

向一切人传讲天主的法律和审判是我们的义务,不用谢。

若有人冒充法律,制造苦恼,不义的法庭,岂能与你相好?——圣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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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9: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5-8-28 15:49
真的基协牧师丫,呵呵。


江西焦修女一再作证本人是南昌总铎刘光弟神父,她与老夫可谓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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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一个主教,自己过着奢华享乐、衣食无忧的生活,却把四五十岁的修女残忍的赶出教会,推向社会,让其自谋生路。在教会管理及个人修养上又这样无能、松散、懒惰,对习总书记的“民生观”更是充耳不闻、视若无睹。
由此可见,李稣光做为教会领导,不管从教会法典还是国家法律,就是一“法盲”。一个“法盲”怎能领导好一个宗教团体。如果权力任性,品行差,狂妄,很可能成为教会或社会的一大隐患。不知此人占主教之位是何居心?有何鲜为人知的目的?
求主鉴察,秉公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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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刘,你真是厚颜无耻至极,在这撒泼耍横,你是谁,你就不要故弄玄虚了,此地无银三百两。你是谁重要么,是你自己觉得自己重要吧,但愿脑子没被驴踢,因为只有被踢的人才会觉得自己怎么怎么样的,其实呢,神马都不是!你也知道求天主,可是你怎么知道谁是天主的人呢,难道不是政府的,难道不求政府么,不求政府,怎么上位的,再不要把你说的高大上的不行,卫道士一般,就是伪君子,你还是做真小人比伪君子强些,最起码这个是你的本性,虚伪,伪善,假惺惺,总是让人作呕!小刘,你说你不党,你整天在这喳喳呼呼的,说的自己高尚的不行,党叫你上课深造,改造你思想的时候,没见你说你不上啊,而且还要你付账,也没见你怎么样,再别在这装了,还是流露出你的本性为好,真小人比伪君子稍微强点了,当然都不太招人喜欢,但这是你的本性使然。整天在这招摇过市,再别骗鬼了,不管你是谁,你可知天道昭昭。你在论坛里嘲讽谩骂农民,穷人,你可知你的祖上也是农民,你骂穷人,你可知孔颜乐处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  你也自称诗人,肤浅啊 ,肤浅啊,肤浅啊 !肤浅不要紧,关键是不要出来卖弄,卖弄也就罢了,关键是不要出来丢人现眼,丢人眼线也就罢了,关键是你自己还不自知,还要到处自卖自夸!自知者明    张子曰:富贵福泽,将厚吾之生也;贫贱忧戚,庸玉汝于成也。存,吾顺事;没,吾宁也。   你明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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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颜回,张载这些大儒的境界你怎么会懂么,我忘了,你原来不懂的,不好意思啊,算了,就当是给你普及一下基础知识吧,学费不用交了,只要你用心学了,思考,也算我没白费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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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5-8-28 15:49
真的基协牧师丫,呵呵。


江西焦修女一再作证本人是南昌总铎刘光弟神父,她与老夫可谓不打不相识。天主可以作证。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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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滥用“红头文件”之嫌
   “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关于“红头文件”
♦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文件的透明度。
♦在贯彻文件时,要经常听取下级、社会各界对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有问题的“红头文件”其中之一的特点: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
以上是关于“红头文件”其中的几点概念和规范要求,但不知这种文件什么时候用到了教会,并严重侵犯到了二十多位修女的生存权利。是谁给了李穌光主教这个权力,又是谁来监督、约束他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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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剑笑戟鸣 发表于 2015-8-29 09:46
奴才一个贴身捏脚侍卫,弹劾刘贵妃本来就属大不敬,皇上希望看到的是---这种逆龙鳞、摸龙屁、犯龙颜的帖 ...


鸡鸣老鳖壳、摸魔儿、奸笑、刘老氓、双档这批自残者,藏头露尾只为了利用宗教论坛反%共抹黑,逃匿法律的打击。请问苦瓜头,当你是摸魔儿的时候,你都做过什么正经事?现在口里还是含着一条长舌说脏话。真是狗改不了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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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3: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提到“恢复善导圣母修女会,修会依据《天主教法典》为“教区立案献身生活会”(法典589条)。” 但撤销修女会又依据《天主教法典》哪款哪条?
♦文件提到“主教依据修会的最高权力,「慎重决定」将之撤销,而修女「圣愿自修会撤销后自动解除」。”《天主教法典》584条、590条2项、591条、616条明文规定:修女因其圣愿及公共利益,最高权力属教宗。主教无权撤销修会。哪款哪条给了你主教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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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劳动法》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
♦“撤销善导圣母修女会的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标准;”《劳动法》哪款哪条规定你撤销修会后给服务近二十年的修女仅几千元做为补偿,且没有任何安置?
♦修女在江西教区近二十年的青春及往后的生活以几千元的补偿草草了事。是否违背《劳动法》的本质精神和意义?是故意曲解法律欺压弱者?还是对法律的藐视、践踏?对法律的敬畏何在?
♦“本着教会内的爱德原则,教区将为每位会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至2015年6月。”而撤销决定是2014年10月20日开始生效。不知缴纳这些保险是2014年6月份一次性交了一年(到2015年6月份到期),还是真的本着爱德多交了半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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