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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 法律法规 -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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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0-11-18 16: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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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1: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cath.org/article ... 009-08-20/3496.html

绝罚*(十三项)
时间:2009-08-20  来源:天主教在线  作者: 点击:1689
LS (latae sententiae) 自科绝罚(犯某项罪行后立即触发的绝罚) 七种
FS (ferendae sententiae) 经教会有关上司证实罪行后才科处的绝罚 两种
F (facultative) 教会上司认为罪行情况严重才科处的绝罚 两种


参照法典条文

罪行(delictum)

处罚性质

1364, 背教、异端,或裂教

1367 抛弃、拿取或保存圣体以作亵渎(保留给宗座)

1370, 对教宗施以暴力(保留给宗座)

1378, 圣职人员赦免违反第六诫罪的同犯(保留给宗座)

1378, 未领司铎圣秩而擅自举行感恩祭;不得有效行使赦罪权而擅敢行使之,或擅敢听告解。(按其罪之轻重)
1382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保留给宗座)

1388, 听告解司铎直接泄漏秘密(保留给宗座)

1388, 通过翻译或其他方式由告解中得知罪过的人泄漏告解秘密(按其罪之轻重)

1398凡蓄意堕胎并完成堕胎行为者

以下罪行经教会有关上司证实后,犯事者可被科处「绝罚」或其他较轻的刑罚:

1366父母或代父母者,使子女受非天主教的洗礼教育

1372向大公会议或世界主教团控告罗马教宗

1385违法利用弥撒献仪获利

1390,向教会上司诬告他人犯了罪行或损害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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