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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声明是既往不咎还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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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21: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声明的第一个重点是:“需要了解未经教宗任命就祝圣主教事件的严重性,这个行为严重伤害到天主教会内的共融,不仅被祝圣的人,就连举行祝圣礼和参与共祭的人也要受到开除教籍的严重处罚。这一处罚由祝圣个案本身而定,无需法官明确下令,意即自科绝罚。”

问题一:那么,这个声明的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最近的几次和参与的主教为:

2006年4月30日祝圣马英林
     武汉教区董光清(已故)主教担任主礼,临沂教区房兴耀主教、青岛教区李明述主教、汉中教区余润深主教、贵州教区王充一主教、湛江教区苏永大主教和济南教区张宪旺助理主教、唐山教区方建平助理主教、万州教区何泽清助理主教担任襄礼。

2006年4月30日祝圣刘新红
     江西教区吴仕珍主教主礼,山东周村教区马学圣主教、青岛教区李明述主教、聊城教区赵凤昌主教、济南教区张宪旺助理主教襄礼

2006年11月30日祝圣王仁雷
    聊城教区赵凤昌主教主礼,江苏南京教区陆新平主教、苏州教区徐宏根主教,河北衡水教区封新卯助理主教襄礼

2010年11月20日祝圣郭金才
     唐山教区方建平主教主礼、襄礼和参礼有: 衡水教区封新卯主教、沧州教区李连贵主教、保定教区安树新主教、呼和浩特教区孟青录主教、辽宁教区裴军民主教、聊城教区赵凤昌主教、北京教区李山主教

问题二:
       2010年10月31日祝圣南昌教区李稣光助理主教,他是祝圣刘新红的主礼:吴仕珍主教的助理!
      如果吴仕珍主教当时就已经处于自科绝罚状态,那么这个助理是如何产生的?还获得罗马的批准该如何理解?  是否是吴仕珍主教已经获得宽免?
发表于 2011-6-14 22: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马太有智慧了,于是仰望罗马的芸芸众生就不知所措了,这就叫做高处不胜寒,又或者是阳春白雪和着甚寡,反之下里巴人也就和之甚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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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8: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教会的大部分神长、教友能对教会法有一定了解的话,我也就不在此班门弄斧了。但恕我直言,在我慕道学习的两年、教友生活的五年间,我感觉百分之九十九的神长、教友的法学常识不会及格。教友们所知道的最多的就是婚姻法里的“经天主祝圣的婚姻不可拆散,否则停圣事”,却很少有人探究教会法典中的婚姻法有111个法条之多,其立法主旨之神圣、法条设计之精微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典范。同样,张口《法典》,闭口《牧函》的神长、教友通常也只能干巴巴地背诵法典的第一三八二条: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这也是本贴所要讨论的重点,稍后我会与各位神长、教友商榷。

    正因为缺乏法治意识,中国教会每天所发生的违法或背命案件不可胜数,最简单的例子,教宗在牧函的第十节重申了法典第265条—272条的精神:

    此外,面对最近几年在一些教区内发生的问题,我认为有本份提及教会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就是每位圣职人员必须隶属一个地方教会或者一个修会团体,并须在与其教区主教共融中执行其职务。仅在有正当理由时,并须经所属和前往服务教区的两位主教事先协议下,一名圣职人员才能在另一教区执行其圣职。

    而且,教宗在牧函的最后结语里撤消了艰难时期赋予中国教会的一切特权,也就是说对中国教会没有特别法,她与普世教会一样适用于普通法,但大家看看时至今日有多少神长不遵守法典的第265条—272条,违法背命之中甚至有圣秩为主教的人。

    如果仅能背诵法条就审断人的话,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世俗和教会的大学开办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课程了;因为按照你们的逻辑,只要识字,智商达到及格的水平的人,就都能当法官了。但事实远非如此,因为法律与医学一样,是十分精微的学科,需要审判官运用自己的学识、才智做出审慎判断。还是那句话,我想就教会法与您商榷,希望能理性探讨:

    无论是教会法,还是世俗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背命,都会综合考查四方面因素:既主体、主观意识、客观行为(教会法典称之为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本文只讨论外庭处理的行为,不讨论内庭处理的思言行为)。一部刑法典的开篇一定是该刑法的总则,具体厘定这些问题。只有这四项都满全了,才能使用分则中的法条课以处罚。比如“杀人偿命”是地球人都知道的法条,但如果一个法官凡接到杀人的诉讼,就判处被告死刑的话,这个法官就一定是个庸官。道理很简单,法官必须考查刑罚之主体,是否达到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国法规定18岁,教会法规定16岁)、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教会法称之为经常心神错乱者)、是否酗酒(国法不豁免而教会法“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法官还得考查该主体的主观意识,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还是被人教唆的;是出于正当防卫还是感情冲动,这些都会影响最终刑罚。所以,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

  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而自科绝罚,则是极刑中的极刑。其他刑罚都是待科罚,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唯有自科罚则是一高根压线,触线者自动身亡,其行为通常可以用“罪大恶极”来形容,如背教、异端、裂教、亵渎圣体、泄露神工秘密、攻击教宗、堕胎等。

    一、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非有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而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严重有罪责者,不得受刑罚的处分。

    一些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显然在主观意识方面既非“故意”,又非“过失”,而是被迫的。具体其行为是怎样产生的,识字的人读读“天亚社”的新闻就知道了。

如果不是“故意”或“过失”的,“其行为出于重大,虽为相对重大的畏惧,或急需或重大困难者”,法典第一三二三条和第一三二四条可给予“不罚”或“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的处分。有人会拿出第一三二三第四款和第一三二四条第五款说事,我想提醒的是,主教们的行为是进行一项“圣秩圣事”,圣事本省不构成“本质为恶行”或“行身为恶”。

二、从教会司法史上,同样行为并无“自科绝罚”的判例。最著名的案例是1958年圣座对于汉口总主教区和武昌教区上报自选自圣董光清、袁文华的覆文中,明确表示该项祝圣是“无效的”、“无价值的”、“等于没有”,并表示“深为痛心”,要对祝圣和被祝圣者(Excommunicatio Specialissima reservata),既“超级绝罚(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然而,董光清总主教去世后,他的学生刘彦强神父写道,宗教政策恢复后,董主教托他的方济各会弟兄到罗马查阅有关档案,发现并未被重罚,只是批评(记过?)。我想圣座对于董主教的案件的处理,也是考量当年他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

同样道理,对于这些年的有这样行为的其他主教,并非“不了了之”。而是圣座认为他们并未满全犯罪或背命的四项基本要素。所以,圣座对董主教仅是小的处分,对原石家庄(正定)教区助理主教蒋陶然也是“赦免其亏格”,而不是“赦免其绝罚”。

这是我的观点,有不同观点,欢迎探讨。最后我还想以一句拉丁文的谚语结尾: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法律就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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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了就是患了,患多了就难了,本人预计“自办”快成了气候了,只是“人”牧还少点。中国有二十人,候子山中成岱王的时刻就到了。我们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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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耶稣说:是就是、非就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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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弟兄您好!长青家园也应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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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2: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圣座是仁慈的。圣座法典解释委员会解释条文的真正意思,是圣座在殷切地等待和催促国内各合法主教非法祝圣的行为要向宗座忏悔和说明(澄清)和从新宣誓。这样就不可再违背了。
对于处于自科绝罚状态中的主教们,哪些获得了圣座的赦免,这在外部是不知道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法典解释而误以为他们已经全被绝罚了。
对于能够明确谁被绝罚或者开除教籍等,必须有明确的信息表明才行。比如圣座通谕、文告中点名提出对谁实施免职、调任或者绝罚或开除教籍等。如果没有这类信息确认,教友是无从得知谁获得了宽恕和绝罚解除。不过,对于一个有良知的主教来说,如果自己处在自科绝罚当中,他应该主动地不再行使职权;如果没有得到宗座赦免继续行使主教职权,要等到宗座公布大家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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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5: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4次非法祝圣,参加2次以上的有:


参加3次的有:
       聊城教区赵凤昌(参加刘新红、王仁雷和郭金才)

参加2次的有:
      青岛教区李明述(参加马英林和刘新红)
     济南教区张宪旺(参加马英林和刘新红)
     唐山教区方建平(参加马英林和郭金才)
     衡水教区封新卯(参加王仁雷和郭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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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教会观察家认为教廷释法乃善意提醒
     教会观察家相信,由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发表的最新声明不是针对中国教会,但它阐释了涉及未经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应避免哪些恶表,以免有些中国教会人士「混水摸鱼」。
「有关正确应用《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之声明」澄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这份六点文件六月十一日刊登于梵蒂冈官方报章《罗马观察报》上,而尚未上载于梵蒂冈官方网站或通过教廷新闻室每天的资讯服务发布。
《梵蒂冈电台》中文部于十一日发表台长隆巴迪(Federico Lombardi)神父将此法律文件综合为四点的报道。昨天(十四日)刊登文件的官方中文译本。
一位教会法学家表示,文件阐释自科绝罚的意义、如何及何时实施。教廷释法的用意并非仅仅说明罚则的应用,而是「解释未经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严重违反教律,给教会、神职人员及信众带来怎样的灾难」。
他指出,文件表明绝罚具有「治疗性」,犯事者可以悔改,「与圣教会修和」。因此,其意义是通过惩戒罚,激励全球各地包括中国在内参加非法祝圣的主教诚心悔改,并且藉著对条文的澄清,解除信众的困惑。
香港教区圣神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林瑞琪认为,教廷的声明是善意提醒不要触犯教会法律,并不针对任何人或国家。
这位教友指出:「中国大部分信众热切地与教宗共融,紧守法典的要求,因而这份文件将鼓舞他们。」他强调:「非法祝圣主教一宗也太多,我们不希望再发生。」
林氏说,文件说明没有人在错误的事件中得益,即使当事人最终免受惩罚,非法祝圣已经对教会造成巨大伤害。「这是很重要的澄清,避免了有些人妄图先接受祝圣为主教,再等待教廷认可。」
他指出,文件也表明祝圣礼的襄礼主教同样处于绝罚的范围内,釐清了过往普遍以为祇有祝圣者及被祝圣者才触犯法典第1382条。文件第五点又提醒陷于绝罚中的人应避免哪些恶表,在过渡期内谨言慎行,同时让教友清楚知道,免得有人「混水摸鱼」。
另一在香港的教会观察家管平雄说,这份六点声明「明显可理解为教廷是针对不断传闻中国内地将有未经教宗任命的主教祝圣事件发生而作出的决定」。
然而,文件裡刻意未点出中国教会,并从它发表的形式与过程来看,「又可理解为教廷在当前中梵双方无法就主教任命权上达成共识而需强化其执行教会法纪的同时,仍有著继续用对话谈判来解决中梵之间分歧的期望」。
管氏分析,发表这份声明的目的,应是「向大陆教会的神职和信众发出强烈警告从而迫使他们自行抵制未经教宗任命的主教祝圣礼」。但他相信,由于主教任命权均涉及中梵双方不易妥协的底线,「因而声明的发表甚至对第1382条的实质执行,是否有利于梵方上述的期望和达到发表声明的目的,在目前状况下尚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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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8: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23 于 2011-6-18 19:00 编辑

线是划好了,前边可是有地雷,过去就炸死了,有胆的过过警界线--看  !!!

     聊城教区赵凤昌(参加刘新红、王仁雷和郭金才)
     青岛教区李明述(参加马英林和刘新红)
     济南教区张宪旺(参加马英林和刘新红)
     唐山教区方建平(参加马英林和郭金才)
     衡水教区封新卯(参加王仁雷和郭金才)

这些天主教的大人牧,你们真的伟大,干的好!!见义选个中国教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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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0: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教会的大部分神长、教友能对教会法有一定了解的话,我也就不在此班门弄斧了。但恕我直言,在我慕道 ...
修公爵 发表于 2011-6-15 08:21



    他们并不是不懂法,而是也学会了无神论那一套,有法不依,这都反映在官办教会里的每一位神职不忠和违法,而带领许多教友走与普世教会相对不遵命道路。谁不懂教会法?不是教友!而是那些官办教会的主教最懂教会法和教规教义,但他们明知顾犯,走分裂的道路,与世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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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4: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大部分信众热切地与教宗共融,紧守法典的要求,因而这份文件将鼓舞他们。」他强调:「非法祝圣主教一宗也太多,我们不希望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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