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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论法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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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5: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2-9-21 05:54 编辑

                   法典是谁的紧箍咒
     如果我们翻阅五十余年来一会一团发行的《中国天主教》杂志和其他文献,就会看到一些爱国爱教主教神父平信徒们写的为自选自圣辩护的文章中,基本上都是援引古代教会史,说在猴年马月,某地的主教是通过选举上去的,而不是罗马教区主教(教宗)任命的。所以我们的主教也不需要教宗任命云云。
     这种说法是极为荒唐的。因为其一,中国大陆除了一个叫耿永顺的人自称是东仪天主教的执事外,其他信众都是在拉丁礼仪教会受洗,都必须遵守现行的对拉丁礼仪教会有约束力的法律,这也是教会法典第一条所要求的。其二,法律是有时效性的,法不溯及既往,既往的法律对现在也无约束力,圣教法典第九条规定:“法律针对未来,而不溯及既往。”纵然教会在第一个一千年曾经有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及平信徒选举主教的习惯,但习惯不是法律,既然法典的立法者未将这种习惯批准为法律(法典第二十三条),那么根据圣教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这种与现行法典相抵触的习惯,“不得视为合理者”。
     如果是一个高小或相当于高小学历的人,读一遍天主教法典,自然就会得出我上面阐述的道理,但这些人就是佯作不知,六十余年如一日的重复着一种拙劣的谎言,可谓无耻没有下限,地板下面还有十八层地狱。
     实际上如果按照这些人士的逻辑,他们应该到前门楼子上悬梁自尽、或在跳入后海淹死才对。为什么呢?因为大清的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厉行禁教,诸位既然愿意遵守古代法律,又那么的忠君爱国,何不自戕以谢皇恩!
     咱们言归正传,探讨法典总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对谁具有约束力。法典的“天字第一条”明文规定:“本法典专为拉丁天主教会所制定。”也就是说,对于所有在拉丁礼仪教会领洗的信众都具有约束力,概莫能外。
     然而,众所周知,如前文我所叙述的那样,目前中国大陆的地上天主教会,在镰刀斧头帮的直接干预下,肆意践踏圣教法典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另一现象,那就是一些神长、教友在反“爱国会”的过程中,矫枉过正,以为只要自己喊一声,“我反对爱国会”,就有了法律上的豁免权。实际上这是一种极为荒唐的想法和做法。
     中国人的传统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游戏规则”的敬畏,所以中国教会每天所发生的违法或背命案件不可胜数,最简单的例子,教宗在牧函的第十节重申了法典第二六五条至二七二条的精神:
      此外,面对最近几年在一些教区内发生的问题,我认为有本份提及教会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就是每位圣职人员必须隶属一个地方教会或者一个修会团体,并须在与其教区主教共融中执行其职务。仅在有正当理由时,并须经所属和前往服务教区的两位主教事先协议下,一名圣职人员才能在另一教区执行其圣职
     在同一封牧函中,教宗在牧函的最后结语里撤消了艰难时期赋予中国教会的一切特恩,也就是说对中国教会没有特别法,她与普世教会一样适用于普通法典。但即便是牧函发表后多年,仍有为数不少的神长、教友不愿遵守圣教法典二六五条至二七二条的规章。兹举一例:
     东南某省某教区的助理主教,经常到临近教区“巡视教务”,牧养该地区的“忠贞教友”。而该临近教区已有合法正权主教,助理主教此举可以说是于法无据。有教友说该助理主教插手别的教区教务,俨然是整个教省的“总助理主教”。
    据我观察,该助理主教不但插手本教省其他教区的教务,还要牧养流散到全国各地该教区的教友,几乎成为全中国天主教会的“总助理主教”。
     当然这里有个文化渊源,那就是这个教区所在地的人民被称为“东方的犹太人”,他们散居世界各地经商。这样的话,助理主教作为家乡的教长,经常去探望迁徙到各地的教友,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不与寄居地的教长沟通,而跨教区行使主教的训导、圣化、管理三项职务,实在是有悖于法典的精神。
     因为圣教法典对于教友的归属有着明文的规定,教友们的原籍无论在何处,但他们“住在某一堂区或至少教区内,以久居的意思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区居留实际已满五年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区(法典第一零二条第一项)”。即便是该新友刚到某地不久,但超过三个月,就视为该地侨民。法典规定:“凡住在某一堂区内或至少教区内,有意居住至少三月,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处居留实际已满三月者,即为设定其准住所于该处(法典第一零二条第二项)”。
      所以,无论是在某地的居住满五年的“居民”(按照天朝法律,即便在某地纳税满二百年而没有该地户口,也是暂住人员),还是满三个月的“侨民”,都应该受所在地教长管辖,因为法典规定“人藉其住所或准住所而属堂区主任司铎和教长(法典第一零七条第一项)”。
     该助理主教忠于信仰,服膺圣座,本来是值得赞许的。但这样一位忠贞的好牧人,如果行为有悖于法典,实在是令人惋惜。今年春季,他所在教区一位教友跟我说该助理主教有教宗颁赐的特恩,如确有特恩,那么根据法典第四条之规定,他便有“巡视全国教务”之权利。
     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太多没有特恩的人士,以为自己很牛X,可以不受法典的约束,每天在上演违法背命的勾当,他们忽略一点的是,法典是所有拉丁礼仪天主教徒的紧箍咒。
      具体案例,我在以后的文章中会逐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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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办会团的官员修公爵,指点江山还临不到你,你应该先管理好裴主教,不要叫他出去乱祝圣,破坏法典比你在这叫,好多了。
你说、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太多没有特恩的人士,以为自己很牛X,可以不受法典的约束,每天在上演违法背命的勾当,是啊!裴主教不是一次上演违法背命的勾当了,你还在这以为很牛X
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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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阅过。

《天主教法典》作为教会基本法,如同各国的宪法,表达出教会组织的特性。教会的成立,不由法律而组成,乃由基督的意旨而成。基督的意旨留在福音中,成为教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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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6: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遵崇法律的人是不可能爱天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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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7: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如果不与寄居地的教长沟通,而跨教区行使主教的训导、圣化、管理三项职务,实在是有悖于法典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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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主教超过75岁应荣休,教宗晋升超75岁的朱神父为主教也是有悖于法典的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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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7: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_wzh 发表于 2012-9-21 16:37
不遵崇法律的人是不可能爱天主的。

我们教区邵助理主教2007年应教宗之召面见教宗,教宗钦点为助理主教,教宗交给他苦差也给了他特权。
我问邵助理主教:“咱们教区之大教友之多,你已忙得不可开交,为什么还到外省去呢?你身体吃得了吗?”
邵助理主教回答:“这是教宗交给我的任务,我最苦也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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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7: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爱天主不要紧,他们还亵渎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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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8: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基本上能预料到你要写什么了。
有一个问题是你需要解决的,也就是法典最后一条。根据这一条,以你们沈阳教区为例,裴主教多次被迫参与非法主教祝圣,参与后,依照法典,他已陷入被推定的绝罚中。若是有教友或者为数不少的教友出于良心的缘故,不能再去参与裴主教以及裴主教所辖下的神父们的弥撒,这部分教友谁来牧养?
或者,即便不以非法祝圣为理由,他身在爱国会,还任职,即便获得了教宗的认可,是否所有沈阳教区的神父教友就必须服从裴主教?是否一个教区有教宗认可的官方主教就一定不会再存在不认可这位被教宗认可的官方主教的团体?我看,这似乎不是牧函的精神。牧函后,地上地下团体分而治之,这是近年来的策略。
说的明白一点,如果温州的商人们在你们沈阳经商,他们看不惯也不认同你们裴主教经常参与非法祝圣,也不认同他身在爱国会的行为,拒绝领受他们的圣事,那么这个团体谁来牧羊?
良心与法律如何平衡?
不是质疑什么,是希望你在后面的续文中能正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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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8: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爵:房兴耀、裴军民等“认可”的主教加入了爱国会!教友们是否还有义务服从他?

难道因为被“认可”的主教加入了爱国会,整个教区就该委身爱鬼灰?

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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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8: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其实关键的问题是想强调裴非法之后,保住自已的牧人和教友,不让外人插手的问题,这个会团官迷的小尾巴,谁看不出来,修官员去读牧函去吧,楼上这位兄弟教你了“牧函后,地上地下团体分而治之,这是近年来的策略。”离开了就不是会团自办的人了,懂吗?修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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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9: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dominus 发表于 2012-9-21 18:07
已经基本上能预料到你要写什么了。
有一个问题是你需要解决的,也就是法典最后一条。根据这一条,以你们沈 ...

"不是质疑什么,是希望你在后面的续文中能正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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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问题!笑话!你与爱国会分子讲正视问题,简直是叫魔鬼守道德。有一个爱国会分子叫"熙雍之民"他智商比老草智商不如猪(修公爵评老草)还不如。他讲邵助理主教的教职是花钱买来的。兄弟啊"花钱买教职"有买就有卖,这个卖教职的人是谁啊!肯定是教宗,因教职正品只有教宗独家经营。这个低智商的家伙只管汚蔑忠贞主教,不知有行贿必有受贿会累及教宗也不管。和他们还有什么正视可谈。修正爵已知教宗给邵助理主教特权,还故意攻击邵助理主教去外省放牧有悖法典。和这样的人还有什么正视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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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0: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草 发表于 2012-9-21 17:30
“但如果不与寄居地的教长沟通,而跨教区行使主教的训导、圣化、管理三项职务,实在是有悖于法典的精神。” ...

草兄有关公爵提及自己教区的长上,不得不回复,管他智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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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9-21 18:32
公爵:房兴耀、裴军民等“认可”的主教加入了爱国会!教友们是否还有义务服从他?

难道因为被“认可”的主 ...

公爵论法典,你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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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1: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I
有关新特权的申请




关于所有经已撤销的特权,若因特别情况所需,教区主教或暂时管理教区的人士,
可以向万民福音传播部申请新的和合时的特权。圣部将会研究有关的申请,必要时会呈交教宗考虑。

                                         牧函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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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1: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满天星星 于 2012-9-21 21:58 编辑

修公爵是个有文化的, 不过在写文章时带有个人情绪,  这要谨慎的, 如果你是司铎,更加要谨慎论述法典的作用。 不然会对人造成伤害,  法典怎么说你就论述。  不要例举哪个主教是否守法典,该讲出在什么样的行为下是不合法典的。  例举东南某地助理主教违法典,说明对他有成见,有情绪,或容不下那里教友对你有看法或有意见,于是拿他们的主教来说事,这是不应该的,会伤害弟兄间的情感。  我们每个人都该祈祷。我们都说自己是基督徒,信仰天主, 那为何内心有这么多的情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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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天星星 发表于 2012-9-21 21:36
修公爵是个有文化的, 不过在写文章时带有个人情绪,  这要谨慎的, 如果你是司铎,更加要谨慎论述法典的作 ...

满天星星你会慢慢的从论坛中有些牧人及会团自办的人的文章觉出点味了,他们不拿出几个人来垫背那就不是他们的文章,你回头看看那些牧人自办的人的文章吧。他们口喊着忠贞,实际身在自办里他们不论人论谁?会团自办就是制造创伤和痛苦的东西,回头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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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2: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草 发表于 2012-9-21 17:54
我们教区邵助理主教2007年应教宗之召面见教宗,教宗钦点为助理主教,教宗交给他苦差也给了他特权。
我问邵 ...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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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09: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先莫急唱高调、喊口号,因为我打算将《公爵论法典》系列长时间的写下去,这将是一部皇皇巨著,计划将自利玛窦神父来华以来的所以在外庭涉及法典的案例梳理一番。
诸位如果有兴趣跟帖的话,不妨也读读法典,否则诸位的跟帖只是一些车轱辘话,会非常的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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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0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dominus 发表于 2012-9-21 18:07
已经基本上能预料到你要写什么了。
有一个问题是你需要解决的,也就是法典最后一条。根据这一条,以你们沈 ...

我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一个人,无论其智商如何,只要一上了天主教在线,便立即丧失了逻辑思维的能力,仿佛说话有点逻辑性的话,都不好意思和人打招呼。
1、你说:“也就是法典最后一条。根据这一条,以你们沈阳教区为例,裴主教多次被迫参与非法主教祝圣,参与后,依照法典,他已陷入被推定的绝罚中。”
圣教法典最后一条和非法祝圣有必然联系吗?圣座的长上没推定我们主教“已陷入绝罚中”,我们会听你们几个腌臜泼才的“推定?”把自己当成第二教宗了?此事件的法理问题我在以前的《感谢慈母圣教会似海洪恩》已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此不再赘述。
我很欣慰的一件事情是,主教座堂的教友数量几乎一个也没少,因为我们教友深知我们真正的信仰之敌是奸党,如果教会产生内乱,恰中奸党诡计。
2、没想到你和“以善胜恶”降到一个智商水平。说什么:“不能再去参与裴主教以及裴主教所辖下的神父们的弥撒”,神父们何辜?你杀了人,难道把你一家都枪毙了?
3、“说的明白一点,如果温州的商人们在你们沈阳经商,他们看不惯也不认同你们裴主教经常参与非法祝圣,也不认同他身在爱国会的行为,拒绝领受他们的圣事,那么这个团体谁来牧羊?”
温州团体都是正常的教友,他们的信仰不像你们这样空洞而虚伪。而是上爱天主、下爱世人。我清楚的记得有一次一位做服装辅料生意的女慕道者拿到教会五千元钱,问谁最需要钱。管房产的黄叔捐给黑山县林永亮神父开办的残疾人养老院吧,因为那家养老院对被救助者分文不取。目前他们有自己的祈祷所,由我们堂区的副本堂司铎夏神父负责牧养。我在今年春季也曾被邀请去分享,但因故没有成行。然而作为天主子民,我们的心是紧密共融的。
4、“即便获得了教宗的认可,是否所有沈阳教区的神父教友就必须服从裴主教?”我认为,在教会褫夺一位教会长上权力之前,我们仍应服从他,这样比听从尔等的话靠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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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09: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草 发表于 2012-9-21 19:16
"不是质疑什么,是希望你在后面的续文中能正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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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爵已知教宗给邵助理主教特权,还故意攻击邵助理主教去外省放牧有悖法典。和这样的人还有什么正视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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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问题你一定要厘清,那就是邵公有特恩是你老草说的,而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里的逻辑关系是:如果一位教区主教在未获得另一教区教长许可的情况下,跨教区行使主教的三项职权,是被推定违反教会法典的,除非有反证。你老草曾口头举证说邵公有该项特恩。但这只是您口头说的孤证,缺乏其它物证支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还望老草进一步举证,以消除最起码我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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