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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圣事都可以领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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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7: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论讨论这个问题:有效的圣事都可以领受吗?

      苹果的意见是:
只要有效都可以领受!

      本人不赞同苹果的意见!因为如果是这样,苹果不但可以去一只耳(被绝罚者),也可以去索菲亚大教堂!

      因为:东正教的圣事也是有效的!

     为了展开讨论,暂时不列举其它原因!欢迎跟帖!
发表于 2012-8-4 2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圣事当然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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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圣事领受人是领受圣事的主体。只要是生活在现实世界,又信仰耶稣基督的人都能领受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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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圣事是耶稣亲自建立的有形可见的宗教仪式,为把天主的圣宠,透过教会,赋给领受圣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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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圣事是耶稣亲自建立的有形可见的宗教仪式,为把天主的圣宠,透过教会,赋给领受圣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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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索菲亚大教堂,已被政府管理,20元一位参观,你善恶付款吗?胡说八道上那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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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1: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恶肯定知道了,所以你我之间,已经心照不宣了,你才这样写帖子。你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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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2: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绝罚者所行的圣事是非法的,教会是禁止他行圣事的,但他行了圣事,罪过归他自己,教友出于教会的教导与共融合一的良好意愿,应避免接受其所行的圣事,但并不是说他所行的圣事无效。

打个比方说吧,婚外性行为也能生出孩子来,但这种行为亵渎了婚姻的神圣性,亵渎了爱,罪过归他们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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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3: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来的食物也能为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有效!可那是赃物,明智是赃物非法,吃了有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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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07: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抢来或偷来的苹果营养是丰富的,明知是来路不正,吃了就是销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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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真心话,义峰的时代眼光短浅,时代机会主义者他不会抓,年轻学识浅读历史少有关系,炮筒一个,
到时得罪的是一圈,这就是“枪及炮筒子”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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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1: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效都可以领受!

这糊涂教友!如果明白了是受绝罪牧人,再去参加他的礼仪及领受他的圣事,是共同亵渎的行为,可想是什么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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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5 17: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你参与被禁止的圣事:

1、你自己是否是和教会站在一起?

2、是否是鼓励被禁止人不遵守教会法律?

3、是否是共同亵渎的行为?

4、是否不利于教会的共融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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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5 17: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 是有效圣事。与其他没有关系,你不要偷换概念  


只要有效就能领?还要看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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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7: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8-5 17:44
苹果的信仰 : 是有效圣事。与其他没有关系,你不要偷换概念  

呵呵,善恶你真的是在偷换概念,这样不厚道。其实我领没领,我不告许你,天主知道。

对了,东正教只许外国教友进,我进不去。我们这里有三个教堂,形成三角形。对面是基督教和东正教。

全国只有这一处,有机会你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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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0: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8-5 17:41
苹果:你参与被禁止的圣事:

1、你自己是否是和教会站在一起?

好的,我接受,反省一下自已,谢谢!主禸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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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0: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8-4 21:23
善恶肯定知道了,所以你我之间,已经心照不宣了,你才这样写帖子。你有才。

“都”可以领受吗?一只耳的圣事,虽然身在绝罚中,但还是有效的!他的可以领吗?
..................................................................................................................................................

''祝圣是非法的,圣事是有效的''。善恶你谈一下看法,我洗耳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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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0: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前提是在有效二字  发表于 2 小时前
---------------------------------
前题是岳福生被绝罚了,再自称我是主教?有效吗?合法吗?偷来的“主教”你因为合法吗?

你以为有奶就是娘吗、不一定吧?吃了有真的不饿,也饿不死,有效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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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5 23: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8-5 20:21
“都”可以领受吗?一只耳的圣事,虽然身在绝罚中,但还是有效的!他的可以领吗?
................... ...

关于是否有效《信理神学》章节:

神品圣事的外在记号
一、材料
(一)惟有覆手礼是六品、司铎品与主教品祝圣礼的材料——近乎信理的意见
      由于六品、铎品与主教品都是圣事,覆手礼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覆手礼应与受祝圣者的头部有实质的接触。然而,伸手作常情的接触,即可使圣事有效。

       比约十二世以宗座的至高权威,在Sacramentum Ordinis典章(1947年)中宣布:Sacrorum Ordinum Diaconatus, Presbyteratus et Episcopatus materiam eamque unam esse manuum impositionem(邓2301,参考邓910,958等,1963)。
圣经(宗,6:6;弟前,4:14;5:22;弟后,1:6)与教会传承只以覆手为圣事性各级神品授予礼的物质要素。参考罗马的依玻理Tradit. Apost. ;圣西彼连书信,67:5;圣高而乃略致法比书(见于欧瑟比著教会史,4:43,9,17)及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邓150等)。在希腊教会里,只采用覆手礼,并无圣具之传递礼。然而,希腊教会神品的有效性始终为宗座所承认。

      比约十二世的宗座典章只决定了此后圣事性神品之有效授予条件。而尚未作决定的问题是:是否基督一般地(in genere)建立了神品圣事,或者个别地(in specie)建立了授予方式。另一个问题与这个问题相连,即在已往,是否覆手礼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大多数神学家们认为,基督个别地建立了神品圣事,并且规定了覆手礼与确定覆手礼意义的祷词是神品圣事的不可改变的本质,所以在过去,覆手礼曾经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宗座典章的决定既具有法律性,便没有追溯已往的能力。
按照比约十二世的前述宣布,在司铎祝圣礼中,圣事的材料只是第一次在缄默中的覆手礼,而并非覆手以后所继续的右手的伸开。在祝圣礼节完毕时,作第二次覆手礼,同时念:“请你接受圣神,你赦那些人的罪等等”(Accipe Spiritum Sanctum, quorum remiseris peccata, etc.)这也不属于神品圣事的材料。自十三世纪起,拉丁教会的祝圣礼开始有第二次覆手礼;希腊教会的祝圣礼中没有这一部分。

(二)六品、铎品与主教品的祝圣礼之有效性,并不需要圣具的传授——近乎信理的意见
      大部分士林派神学家假定各级神品的施行。翡冷翠大公会议(1439年)自圣多玛斯的神学理论中采取了此项意见,应用于为亚美尼亚人所颁布的文告中,邓701:cujus (sc. Ordinis) material est id, per cujus traditionem confertur ordo.然而这一文告并非不能错误的信理定断。在那次大公会议的合一机会中,并未要求希腊教会改变其祝圣神品的礼仪,或增加传授圣具的礼节。
比约十二世在Sacramentum Ordinis 典章中宣布:“此后在祝圣六品,司铎品与主教品时,圣具的传授不是必要的”。这一宣布并不取消下列可能性:即圣具传授昔日在祝圣礼中,即使限于教会某一部分以内,为祝圣的有效性所必须:或者当作圣事材料的组成分子或当作圣事的仅有材料(在基督以一般方式建立了神品圣事的假定之下),或者是教会为了圣事有效性而附加的一个条件。
       以历史观点言,只在第十世纪以后,圣事性神品等级祝圣礼中绐有圣具之传授。但它在非圣事性神品的祝圣礼内,则早于远古有之(圣依玻理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邓153等)。自远古时代已有的主教祝圣礼中的圣经置放礼(邓150)则并非圣具的传授。
二、形式
     惟有确定覆手礼意义的语句是执事品、司铎品与主教品祝圣礼的形式——近乎信理的意见
    比约十二世在Sacramentum Ordinis典章中宣布:formam vero itemque unam esse verba applicatioem hujus materiae determinantia, quibus univoce significantur effectus sacramentales——scilicet potestas Ordinis et gratia Spiritus Sancti——quaeque ab Ecclesia qua talia accipiuntur et usurpantur(邓2301)。
     指示出圣事的功效——“神权与恩宠”而确定圣事材料的语句,是“祝圣序言”(Order Preface)中的若干语。在六品的祝圣序文中,Emitte in eum……roboretur等语为主,这些语句对圣事的有效性是不可或缺的。在司铎品的祝圣序文中,是以Comple in Sacerdote tuo……sanctifica等语为主。
      在主教品与六品的祝圣礼中,伴同覆手礼的祈祷语句:Accipe Spiritum Sanctum(六品祝圣礼中加上ad robur etc.),始自中古世纪(十三—十四世纪)出现于拉丁教会的礼典中。这一祈祷语句不属于圣事的形式,因此它与圣事的有效性无关。

附:安立甘教会祝圣礼的无效
       1896年9月13日,教宗良十三世在宗座信函Apostolicae curae中宣布安立甘教会的祝圣礼无效(邓1963-1966)。这一宣布系基于下列事实:在1549年开始应用的爱德华第六(Edward 6)的祝圣祷词中,覆手时所念的Accipe Spiritum Sanctum一词被视为圣事的形式,但这一形式即不明示神品的等级,也不明示该等级的神权(defectus formae)——以后又补充一句:ad offecium et opus presbyterii (episcopi),然而补充的时候太晚了。良十三世的宣布又基于另一事实:该祷词缺乏将祭献与赦罪之权传授给司铎的意向(defectus intentionis),而祭献与赦罪之权对铎品是必须的。再者,安立甘总主教玛窦·柏克(Matthew Parker)的祝圣礼(1559年)可能是由一位未以有效地祝圣或根本未曾被祝圣的人所主持,而今日安立甘教会神品(successio apostolica)均溯自玛窦·柏克。

但是:即使是有效的,为了维护教会共融,还要看是否合法,也就是他自身的行为是否遵守或触犯了《天主教法典》?

注意:“合法地领受神品,必须确切遵守教会规定的各项条件。妥善地领受神品,必须处于恩宠境界。”


比如一些常情之外的例子:

      比如:在经过一切有效地被祝圣后的主教,除了麦子以外,还是有莠子的:包括离异的,分裂的,行贿的与被开除教籍的!

     这些行为都是触犯
《天主教法典》的行为!为维护共融,他们的圣事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领受,否则就是助纣为孽了!破坏教会的共融!

     特殊情况见《牧函》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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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5 23: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覆手礼要有实质性的接触外,施行圣事者还要有意向!满足这些条件,圣事就是有效的!

关于“意向”的章节!


二、施行圣事者的行动

(1)为有效地完成各件圣事,施行者必须正确地完成圣事表记——信理
上文的意思是:施行圣事者应采取主要的材料与主要的形式,并使二者联合成一个圣事表记(邓695)。
(二)再者,施行圣事者至少必须具有实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信理
新教人士否认施行圣事者需要任何意向,因为他们主张圣事只予人一种主观的心理作用。特伦多大公会议对之作如下的宣布:“凡认为施行圣事者在完成或施与圣事时,不必具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者,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in ministries, dum sacramenta conficiunt et conferunt, non requiri intentionem saltem faciendi quod facit Ecclesia: A. S.邓854;参考邓424,672,695,752)。
“行教会所行之事”(intendere facere quod facit Ecclesia)这个说法始于十二世纪末叶或十三世纪初叶(Praepositinus, Gilbert of Poitiers, William of Auxerre, Philip the Chancellor.)。
(1)意向的必要性
教父们并未讨论意向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确切地完成圣事的礼仪便包含了意向。但教宗高而乃略(Cornelius 251-253)宣布诺伐轩(Novatian)主教的祝圣礼为“一种虚有其表的覆手礼”,亦即无效的覆手礼,那显然是因为施行圣事者缺乏应有的意向(Eusebius, H. E. , 6:43, 9)。在教父时代,关于在游戏中施行的洗礼是否有效的问题,曾经是个悬案。圣奥斯定不敢冒然下断(论洗礼,7:53,102)。仅在早期士林学派时代,圣维克多的休格(Hugo of St. Victor)使问题得以澄清(论圣事,2:6,13)。
意向的必要性基于下列理由:
施行圣事的人既是基督的仆役和代表(格前,4:1;格后,5:20),他的意愿必须从属而且配合委任者基督的意愿。基督继续不断地在教会内生活和工作。因而具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愿已足。
施行圣事的人具有理性与自由,所以施行圣事之行动必须是人性的行为,亦即必须是一项来自理智与自由意志的行为。首先强调意向之必然性的圣维克多的休格说:“上主的使者的行为应该是有理性的”(论圣事,2:6,13)。
圣事表记具有若干意义,可作不同用途。它藉着施行圣事者的意向,而具有某一明确的意义,即为达到某一圣事效果(神,3:64,8)。
(2)意向的性质
以主体的眼光看,施行圣事最好具有现时意向(actual intention),即在施行圣事以前与施行圣事的全部时间所具有的意向,但这一意向不是非有不可的。只具有“潜在意向”(virtual intention),已经足够。所谓“潜在意向”就是在施行圣事以前开始具有,而在施行圣事时潜在地具有的意向(圣多玛斯称之为恒常意向,神,3:64,8-3)。“习性意向”(habitual intention)是不够的,所谓习性意向就是施行圣事以前开始具有而并未取消,但在施行圣事时既不是现时地,又不潜在地具有意向。因此,它对圣事的实行毫无影响。
以客体的眼光看,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已足。因此施行圣事的人不需要有意达到教会所要达到的目标,即获得圣事的效果,如罪之赦免等。他也不需要具有完成天主教所专有的礼仪的意向。他只要具有完成基督徒所习惯举行的宗教礼仪的意向就行。
(3)仅有外在意向之不足
      按照现代神学家的普遍意见,必须有“内在意向”(intentio interna)才能使圣事的施行有效。所谓“内在意向”就是不仅注意圣事礼仪的外在的完成,亦且注意其内在的意义。若干初期士林学派的神学家(如Roberts Pullus, Rolland),以后的盎博·格达林(Ambrosius Catharinus O. P. +1553)和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神学家(如H. Serry),都主张在适当的情况下,认真地完成圣事的外在表记,不念及其内在的意义,即仅仅具有外在意向已足。可是,仅有外在意向是不够的。因为仅有外在意向不合上文所述“行教会所愿之事”的概念,不合基督使者的地位,不能确定原来具有若干意义的圣事表记之意义,也不合教会的若干宣布(邓424;fidelis intentio)。1690年教宗亚力山大八世摈弃下列命题:“施行圣事者遵行洗礼的一切外在礼仪与形式,而在心中说:‘我不愿行教会所行的’,此人所施洗礼为有效”(Valet Baptismus collatus a ministro, qui omnem ritum externum formamque baptizandi observat, intus vero in corde suo aqud se resolvit: non intendo, quod facit Ecclesia.邓1318,参考邓672,695,902)。
所需的内在意向可以是特殊的经反省的意向(intentio specialis et reflexa)或一般的直接意向(intentio generalis et directa),视一个人对圣事行动的内在宗教意义所有的意向为特殊的或仅是一般的而定,也就是视一个人对圣事目的和功效是否经过反省而定。

但是:有效并不够,还要合法——《天主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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