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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雨来

一号绝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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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6: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发不代表绝罚,这个声明的确没有确定绝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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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7: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山雨来


   咱们为主工作时,不要忘记背后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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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7: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廷文告只是明确的指出问题的所在,明确的告诉闹剧的主角所违犯的罪责。
至于绝罚与否,在非法祝圣的事实形成之时,绝罚就生效了。

对于这样一件事 根本没有在这里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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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8: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23 于 2011-7-5 18:34 编辑

声明中说:雷世银神父本人很久之前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

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是什么?问题是:证据确凿




其实教友多少知一二。想问严格选拔主教的条件是否出现了问题,对教徒应该负责啊。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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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8: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中说:其他参与祝圣的主教也可陷于严厉的教律处分。

祝圣仪式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主教团副主席房兴耀主教主礼,由方建平主教、何泽清主教、李山主教、李晶主教、肖泽江主教、赵凤昌主教襄礼。

这些明知顾犯而作出恶表的主教大人们,将会受到什么教律处分。免去主教职?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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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8: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23 于 2011-7-5 18:52 编辑

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



1382

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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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8: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罚还是没罚?罚一位还是罚八位?再来两次更如何?这些都是很有趣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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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8: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1383
主教违犯1015条的规定,无合法晋秩委托书而为非属下授圣秩者,禁止于一年内授圣秩;如此领受圣秩者,由领受圣秩之日起自动受停职罚。
---------------------------------------
1015
1项-所有晋铎或升执事的人应由本人自己的主教祝圣,或持有该主教晋秩委托书者。
2项-主教本人,如无正当原因而被阻,应亲自祝圣自己的属下;但属下为东方礼时,无宗座恩准,祝圣则不合法。
3项-凡能给予晋秩委托书者,亦可亲自祝圣这些圣秩,如果他本人拥有主教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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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教会的法律规定,祝圣的主教们该受严厉的教律处分(尤其是《法典》第1382条予以之刑罚;因违反《天主教法典》,而确定陷于刑罚的效果.----------这个解释够明白了吧?怎么还有人理解为“不承认雷的管理权是从其非法而来的,但不是从绝罚而来的”。理解能力这么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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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承认雷的管理权是从其非法而来的,但不是从绝罚而来的-----------这句话很向是:我没有打你,只是我的拳头和你的脸碰撞了几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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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确定的,说的太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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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我认为,此种局面,也早在双方的料中,毕竟都是高来高去的人,我们这些旁观者,才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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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天亚社】的消息内容,本人理解: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但还未经教廷明确宣布,为的是给今后的中梵关系以及非法主教留有回旋的余地。其形式上就是绝罚。
    虽然是迟到的绝罚,但毕竟表明了教廷的明朗态度。
    1、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廷对以往的非法情况不是不明朗,更不是助纣为虐,而是出于基督的博爱仁慈之心。
    2、我们教友们目前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绝不参与非法主教及其下属的任何圣事、以我们明朗的态度支持教廷、孤立非法主教。
    3、毫无疑问、可以预见,这样的自选自圣还将在中华大地上反复重演,我们基督信徒绝不参加这样的非法祝圣,就是从骨子里忠贞圣座。
    愿主助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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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0: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为乐山教区祈祷!为中国大陆教会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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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1: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admin


确实不是绝罚令!

但是却确定了这次性质严重的非法祝圣,祝圣者与被祝圣者均受到法典1382条的绝罚。这是确定无疑的了。【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是不是圣座就以这个方式宣布了呢?不再以法律程序的宣布?

这个新闻性质的宣布有多大权威?【教廷今天-------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由梵蒂冈发出 】


这是教廷哪个圣部发出的呢?外交部?传信部?主教部(圣职部)?信理部(教义部)?还是法院?

总之是教廷发出的,还可以视为教宗发出的。



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违反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什么?1382条的罚是什么性质的罚?是确定的,难道经法律程序宣布时就推翻这个确定么?还需要宣布么?这是昭告全球的声明啊!这是一般性质的声明么?

全球法典专家,信理,伦理,礼仪专家会怎么诠释?还说不确定么?

管理啊,别再玩法律文字游戏了,这只能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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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1: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迷糊 于 2011-7-6 05:54 编辑

回复 21# 刘幼民


    正确!不绝罚也是非法,违法了。而且是违反的1382条。什么是自科?就是违反1382条就自科绝罚了。不宣布也自科了,不但他本人知晓,教友们完全可以推知违法者已经本开除教藉,即使他可能没有被自科(如教廷文告对承德事件的模糊说法)。如果没有遭到自科绝罚,则违法者本人和教廷该发出声明以解教友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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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2: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删除了不少跟主题帖无关的争论,请大家谅解,与主题帖无关的,请大家私聊或者另开主题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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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2: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诸多事实证明,法典里的所谓自科说根本就是浮云,算不得数的
ak89 发表于 2011-7-5 10:09



    这种说法也站不住脚,应该说,在中国教会,的确有很多该罚却没有罚的案例,但也有很多我们认为该罚却因为遭受到外来压力或被迫而构不成绝罚的案例。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典里的所谓自科说根本就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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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2: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什么也没宣布,只是宣布了乐山一次非法祝圣。哈哈
zxc123 发表于 2011-7-5 10:31



    所宣布的不仅仅是一次非法祝圣,同时也宣布了雷没有对教区的管理权,以及圣座对此类事件的基本不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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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只是你是愚见罢了。这个声明已经很清楚了,“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入之刑罚的效果的确 ...
牧羊犬 发表于 2011-7-5 15:16



    是否属于愚见,还需时间的检验。对于这个声明的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说话总得站在理上。你不能说:“这个声明已经很清楚了”,就是绝罚了,如果这样,我也可以说:“这个声明已经很清楚了”,没有绝罚。我在前面已经举出了N种没有绝罚的理由,所以我说的不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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