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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绝对道德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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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6: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小安

圣经在道德方面采取绝对的立场。圣经坚持人的最终结局只有两种:或永生或永死。这对二十世纪经过科学和理性洗礼的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挑战。然而,人们却很少思考一下这其中所深含的哲理。如果人的终局是如此绝对,这就需要一种绝对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于是便产生二个彼此相关的问题:一是有没有绝对道德标准?二是如果有的话,绝对道德标准是什么?

一.有没有绝对道德标准?

二十世纪理论物理学的二个重大发现之一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这个理论(狭义相对论)表明物体的运动与观察者所在的参考系相关。无独有偶,二十世纪的文明世界也盛行一种道德相对论,甚至哲学相对论。前者认为道德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道德标准。后者更是认为一切真理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真理。有人甚至将爱因斯坦相对论与道德相对论或哲学相对论拉在一起,其实它们之间毫无逻辑的联系。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在本质上表明时间与空间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应合称为空时。而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则在本质上表明,空时并不像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是人的心智产物,而是与物质直接相联系的客观存在。总之,爱因斯坦相对论不仅说明物理规律的相对性,反而证实物理规律的客观性(相对论恒变性)。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说明宇宙物质空时的开始与演化的“宇宙大爆炸理论”是难以想象的。然而,也有一些明眼人看出道德相对论或哲学相对论本质上都是一种绝对论:即没有绝对的绝对。这种所谓“相对论”的立场在逻辑上并不一致,因为它所声称的相对性原则并不能应用于自身,否则便导致矛盾。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也许是现代各种主义的通病。在哲学上,存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等反对一切形而上的概念,却没有想到它们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即没有形而上的形而上学。在心理学上也是如此。那种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非理性的冲动所支配的心理学理论,其实是要将这种理论的提出者本人除开的,否则这种理论就毫无意义。而当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将老鼠的行为推广到人的行为时,既不是根据逻辑,也不是根据“行为”。
  让我们再回 到原来的主题:有没有绝对道德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传统文化提供了两种相反的答案。儒学所持的基本上是一种道德绝对立场。林语堂曾注意到汉字有一个有趣的特征:许多具有道德绝对意义的词汇都是单音字,如仁、义、忠、孝等等。而其它一些自然属性的词汇则是两种实在性质的混合,如“大小”代表面积,“长短”代表长度,“轻重”代表重量,“东西”代表物体〔1〕。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儒学道德绝对论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与此相反,道学采取一种相对论立场。道家哲学中最根本的词汇就是道。道是一种泯差别、等异同,同对待的宇宙本质。由此推寻出人应该没有爱憎、善恶。《道德经》第二章: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老子指出人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一面,是值得称道的。但价值判断有没有客观性一面呢?老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庄子•齐物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是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亦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正如刘再复和林岗在合着的《传统与中国人》中指出的,这是一种极端的相对主义。它貌似全面,貌似辩证,其实只是强调了人的主观随意性一面,却抽去了人认识世界的根据--客观实在性一面〔2〕。
  许多道德相对论者都是基于一个概念上的混淆:即将所不能认识的等同于不客观存在的;而将人所能认识的,等同于全部客观存在。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又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心理:即认为人的理性是判断真理和实在的最后准则。
  在现代科学产生以前,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没有达到数学化的程度。因此,感觉上的主观随意性导致人们认为“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这自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现代科学以数学和实验为基本手段,使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人的主观随意性,而进入客观实在性的深度。因此,现代科学才可以预言许多崭新的自然现象,并创造出许多前人未曾想过的奇迹(如人造卫星上天,登陆月球等)。
  人类对自然真理的认识,依赖于人的思维推理能力和感官经验,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科学实验。虽然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人类无法认识掌握绝对真理,但大多数科学家并不怀疑绝对真理的存在。与此相似,人类对道德真理的认识,依赖于人的良知和理性。虽然人类良知的不完全与理性的有限,使我们无法认识绝对的道德准则,但这并不证明绝对道德准则一定不存在,至今为止,还没有人能提出这种证明。诚然,人类的道德观念因文化而异,并随历史而变,这并不证明不存在绝对道德标准,因为自然科学也同样因文化而有所差异,随历史而发生变化,但这并不证明不存在绝对自然真理。
  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认为社会安定的价值高于人自由的价值。在现代西方许多国家,人们则更加肯定个人自由的价值,甚至不惜为自由而战。也许相对论者要以此为根据,来为道德相对论辩护。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这里牵涉二方面的问题:一.究竟社会安定与个人自由是否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或绝对性价值(客观性指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绝对性指不随时间而改变)?二.这两种价值哪一种更基本?对于前一个问题,除少数哲学家外,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持肯定的态度。至于后一个问题,表面看来,社会大于个人。因此,社会安定应比个人自由更基本。这正是传统中国人的思想。然而,现代西方人认识到,个人自由是人权平等的基础,而人权平等又是社会公义的基础。因此,社会安定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安定与社会公义的关系。而一般说来,社会公义不但不与社会安定相矛盾,而且还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于是,个人自由并不完全是西方人的偏好而已,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价值。当然,严格说来,个人自由或人权也与特定的社会处境相关。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个人自由或人权也可能与大多数人的最大益处相冲突。但这只说明个人自由或人权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不是绝对的,而并没有一般地否定道德标准或价值的绝对性。
  许多现代人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将价值判断和认知判断在本体论上作完全不同的对待。将认知判断与真理或实在相联系,而将价值判断与主观或社会风俗相联系。其实,理性主义找不出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高抬人的理性,而贬低人的良知。既是这样,人们便应该将良知与理性同等看待。于是,相信绝对自然真理的人,便有同样的理由相信绝对道德标准。
  二 .绝对道德标准是什么?
    促使现代人提出并接受道德相对论的一个直接原因,是现代各种主义都提不出一套命题式的绝对道德标准。
  孔子曾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但这显然只是一种消极的、负面的原则,而不是完全的道德准则。
  康德曾提出积极的、正面的“良心绝对命令”,即“当你愿意怎样行时,你同时也愿意它成为一个一般律则”〔3〕。换言之,当你愿意怎样行时,你同时也愿意全人类都这样行。康德的“良心绝对命令”与孔子的行为准则,虽然可以互相补充,但即使如此,也算不得完全的道德准则。这是因为,完全的道德准则不仅要涉及行为的动机,而且应涉及行为的后果。否则,如果某个人愿意自杀,同时也愿意全人类同他一起自杀,怎么办?继康德之后,西方思想家又进一步提出了“让最多的人得到最大的幸福”的道德准则。这种实用性的道德准则看似合理,其实不然。首先,人们对幸福的看法各不相同,难以提出客观的定义。更为重要的是,为大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而且往往最终危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道德基础正是这种“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实用道德观。而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将近半个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即使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会否认。
  综上所述,即使将人类有史以来一切有关道德准则的思想结合起来,也不足以提供一套完整的绝对道德标准。然而,这一事实只能说明人性的缺陷与人的理性的有限,并不证明不存在绝对道德标准。
  圣经是否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套绝对道德标准呢?如果圣经是来自神的默示,而且其中心内容又是关于人的罪恶与神的救赎,则不难推想其中一定包含或贯穿了一套绝对道德标准。
  圣经中“罪”这个词的原意为“矢不中的”。按约翰一书 5:17节所言,“凡不义的都是罪”。可见,罪是对义的偏离。那么,什么是义呢?圣经中区分二种义,即人的义与神的义。申命记 6:25节 说:“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可见,人的义就是行律法的义。什么是神的义呢?罗马书 3:21~22节说:“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可见,神的义是通过耶稣基督而彰显出来的。约翰福音1:18节也证实了这一点,因为圣经在那节 经文中说:“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歌罗西书 1:15、19节说:“爱子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是首先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为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他(耶稣)里面居住。”
  耶稣基督就是神的义还可以从耶稣基督自己的教训中得以证明。耶稣在著名的登山宝训中论八福的最后一福时说:“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人若因我辱骂你们,逼迫你们,捏造各样坏话毁谤你们,你们就有福了。应当欢喜快乐,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马太 5:10~12)在这里,耶稣将“义”(“为义受逼迫”)与他自己(“因我辱骂你们”)相提并论。耶稣在进一步论述他自己与律法的关系时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 5:17~18)罗马书 10:4节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神的)义。”
  综上所述,神的义就是耶稣基督。因此,圣经为我们提供的绝对道德标准(神的义)不是一套非人格化的道德原则,乃是一位完全的耶稣基督。这一结论其实并不是作者的新发现,而是基督教会所熟知的教义。然而,自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由于理性主义高涨,一种弥漫的对人性(良知与理性)的乐观气氛使许多西方人企图在圣经之外,在耶稣基督之外另找绝对道德标准。康德因此称圣经中所记载和启示的耶稣基督为“良善原则的人格化观念”(the personified idea of good principle)。他坚持认为“我们不需要一个经验的样榜作为一个道德上讨神喜悦的标准模型人的观念;这一作为标准模型的观念已经存在于我们的理智之中。”〔4〕康德在这里所指的正是前面提到的“良心绝对命令”。康德自以为他的“良心绝对命令”可以代替圣经所记载和启示的耶稣基督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道德准则。然而,历史已证明康德是过分自信了。不仅他的“良心绝对命令”不能作为绝对道德标准,继康德之后的其它人在这方面的努力也都归于失败。历史雄辩地证明:耶稣基督并不是一种“良善原则的人格化观念”,恰恰相反,康德的“良心绝对命令”以及康德之后人所提出的种种道德命题才是“退人格化的道德原则”。任何“退人格化的道德原则”都不能代替耶稣基督作为绝对的道德标准。为什么种种“退人格化的道德原则”都不能作为绝对道德标准呢?因为,任何这样的原则都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范畴之内提出来的。然而,由于人性的缺陷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永远无法自行解决,因此绝对道德标准不可能在人与社会的范畴内提出。绝对道德标准只可能来自启示和信仰。
  圣经中包含着许许多多道德的和宗教的教训。其中有消极方面的禁诫,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申命记 5:17~ 21)。也有积极的大、小道德原则,如“要爱人如己”(马太22:39);“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7:12);“不要以恶报恶”(罗马12:17);“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罗马12:21);“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罗马12:15),“当孝敬父母”(申命记 5:16)等等。这些都是极重要的道德原则,然而,它们仍不是完整的绝对道德标准。
  圣经所启示的基督徒的最高行为准则有三条:
一 .效法基督(罗马 8:29; 15:5);
二 .荣耀神(约翰 9:24;罗马 4:20; 16:27;林前 10:31;林后 1:20;4:15;加拉太1:5;以弗所1:6; 14等等);
三 .顺从圣灵(罗马 8:5,6;14;16;约翰15:26;16:13等等)。耶稣基督是最高与最完全的道德榜样。荣耀神是一切行为的最高目的。顺从圣灵是基督徒能力的来源与属灵指导。这三者之间又互相解释。效法基督正是体现在凡事荣耀神并顺从圣灵。荣耀神的事就是效法基督并顺从圣灵。只有顺从圣灵的人才能凡事效法基督并荣耀神。这虽然听起来像是循环论证,但最高道德(属灵)真理不可能从圣经之外的其它原则中推证出来,否则就不是最高道德(属灵)真理了。但它们又不是人心智的产物或人的假设,而是圣经中神的启示。它们决不是一些玄秘的空论,而是在近二千年的教会历史中不断得以证实的属灵真理。
  总之,圣经启示出来的绝对道德标准就是耶稣基督。基督徒的最高行为准则就是效法基督、荣耀神、顺从圣灵。              □作者是加拿大理论物理学博士,现为维真学院中国研究部研究员。

参考书目
1.林语堂《信仰之旅》。
 2.刘再复和林岗《传统与中国人》。
 3.康德“ Religion with in the Limits of Reason Alone”( 1934; New York: Harper, 1960) P54f。
 4.康德,同上, P56。
原载于《海外校园》
发表于 2010-7-22 00: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关于绝对道德标准的问题

绝对道德标准是什么?
促使现代人提出并接受道德相对论的一个直接原因,是现代各种主义都提不出一套命题式的绝对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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