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30日,因永昌县第七中学学生赵某坠楼身亡一事,引发部分群众在县城“华东超市”门前聚集。期间,有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混杂其中煽动群众制造混乱,借机冲击打砸超市,破坏公共设施,寻衅滋事,发泄私愤。在公安民警维持秩序期间,这些不法分子又暴力袭警,打砸出警车辆,殴打执勤民警,严重影响了县城社会治安秩序及交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277条、第234条、第275条、第291条、第289条,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部分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但仍有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逃。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治安稳定,净化永昌社会环境,永昌县人民法院、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永昌县公安局、永昌县司法局联合发出通告:
1、凡在“12·29”、“12·30”事件中参与煽动闹事、冲击打砸超市、暴力袭警、打砸出警车辆、殴打现场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限于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立即到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处理。 2、凡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3、对于个别抱侥幸心理,无视法律、企图逃避打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措施抓捕归案,依法严惩。 4、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检举揭发犯罪,提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视频资料及基本情况等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犯罪人员缉捕归案。凡提供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者,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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