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4-12-10 17:43 编辑
46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他被确诊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为了治病,他后来开辟出一条直接从印度制药公司购买廉价抗癌药的道路。 陆勇在服用印度仿制抗癌药后,发现效果不错。随后他将这种药介绍给QQ交流群中的白血病病友。在口碑传播效应下,先后有5个QQ群、千余名白血病患者,都与陆勇一样,开始去银行汇款,从印度直接购买这种廉价抗癌药来维持生命。因为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都让陆勇代购。为方便数千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汇款购药,陆勇在淘宝网上买了一套信用卡。2013年11月21日下午,陆勇在自己的公司被5名便衣警察带走调查。罪名是“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 俺冤枉啊,陆勇说,“我只是代购,病友不是从我这里买药,我没有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为将陆勇从刑事处罚的危机中解救出来,已有几百位病友及家属发起联名呼吁,并签署一份呼吁书。“我们呼吁相关司法部门为了我们白血病人能多活几天,不要惩罚我们这种自救的行为,并请给予陆勇免于刑事处罚。” 但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湖南沅江市检察院检察员罗剑表示:“国家有国家的考虑,法律有法律的最低底线,不能因为他是‘为了多数患者’,违背法律就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是不可能的,否则被其他人效仿,法律将失去意义。” 作为一个癌症病人的家属,我听到罗检察官这一番义正言辞的表态,感到透心的凉意,更为这个国家有这么“庄严”、“神圣”的法律而感到悲哀。我想起那名言:前世不修,生在神州! 我说这话的前提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根部不考虑“自然法”。 何谓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主张正义的绝对性,具有永恒不变的标准,是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坐标系。下边这个真实的案例可以很好地表明自然法的原则是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地贯彻: 上个世纪,意大利一名医生移民美国,按美国当时的移民法,需要数年后才有行医的资格,否则是非法行医。但这位医生所在的小镇偏僻,且无医生。一个冬季的深夜,邻家孩子患急性阑尾炎,大雪锁路,无法送孩子去市里,邻居恳求医生援之以手。医生深知自己如果援手便是违法行医,而这种违法比不履行知情权更为严重,将坐牢和被驱逐出境。但医生还是做手术救了孩子。
果然,后来有人告发医生非法行医。庭审时,小镇的大多数公民挤在法庭,一起为医生辩护和请求。法官最后对该医生的判决是:“虽然你是非法行医,违反了法律,但你违反这个法律,是为了遵循更高的法律(自然法),在法律的尊严之上还有更为珍贵和重要的东西——人的健康和生命,因此法庭宣判你无罪。 ” 用我们天主教的语言解释就是,(自然)物理律是一种不须诉诸人类意志的律法,是人的道德良心,它源自于永恒法,是天主(上帝)在我们身上镌刻的道德良心律。 圣经中记载一位耶稣教导一位法学士(希腊语νομικoς,指研究犹太法律的学者)说,“你应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这是最大也是第一条诫命。第二条与此相似: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玛:廿二:35-40) 也就是说,天主(上帝)立法的精髓是“爱(希腊语Αγαπε)”,可以说,在自然法思想主导的国家里,爱是一切律法的总纲。天主(上帝)或曰自然对人类的爱的恩典之光,成全了原本冷酷无情的律法。 在奉行自然法的国家,实在法的主要职能只能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即使偶与自然法原则有所冲突,但最终也还要服从自然法正义的至高原则,因为实在法必须始终服务于以公平正义价值为核心的自然法。而由此造成的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冲突,并没有为英美法系的国家带来混乱,反而使得这些国家不断进步,使得让合理的必然合法,合法的一定合理的应然社会状态成为社会现实。盖因为此,严复在留学英国期间参加法庭审判时,才会喟叹这是一个公理日升的国家。而非象陆检察官说的那样:“法律将失去意义”。 回归这起印度代购案件,陆勇先生和检方的控诉中,均未提到陆先生代购的目的是盈利,而且检察官也承认陆勇的行为是为了救人。那么陆勇先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我们先从引人犯罪的“人心”说起: 人和飞禽走兽、花鸟虫鱼虽然同为天主的受造物,但人是一个“有灵的生物(创:二:七)”,人有灵魂(spirit)、精神(spirit)、良心(consciousness),这是人与其他受造物的不同。圣经上讲,人看外貌,上主却看人心(撒上:十六:七)。这里说的“人心(希伯来语 (ללבב))”,实际上并不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脏”,而是人灵魂深处的意识。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的亚圣孟子所说的:心之官,则思。虽然所有的英文圣经版本都将希伯来文,ללבב,lal•lê•ḇāḇ.)翻译成heart,但我还是认为将翻译成mind会更为传神。 受基督宗教的影响的西方世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注重考量人在犯罪时“人心(Mind)”的状态。李雾博士曾指出:“西方人传统上认为,只有玛因特(Mind)决定要做的事,才是重要的,;只有玛因特(Mind)指导下的主动行为,才是有意的,可以追究责任...... 知道了西方人把有意和无意的区分看得很重,玛因特(Mind)是否介入可以是决定性的判据”。并举例说,“ 美国杀人罪有一级、二级之分。一级是蓄意谋杀,在行凶前就商量好了要致人死地。二级是并非预谋,临时起意而杀人,比如偷东西时被人撞破,一时情急杀死证人。在美国,只有一级杀人罪才判死刑,因为这是玛因特(Mind)决定的故意杀人”。 再回本案,陆勇先生购买印度三哥的廉价仿制药,疗效显著,为了病友的福祉,他为他们义务代购,本是一种病友间抱团取暖、互帮互助的行为。 我作为一个信奉天主圣教的基督徒看来,陆先生购买印度仿制药品,在伦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Sin),但不至犯罪(Crime),因为侵犯欧美药商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印度三哥政府和印度山寨药厂。 至于天朝指控他“销售假药罪”实在令人无语,这无非是触动了天朝政府和一些人的奶酪(药品入境后天朝政府完全可以征收关税,不收总不能赖别人吧),天朝政府和一些既得利益者不顾万千癌症患者的福祉,而是将法律机器砸在帮助别人者身上,我实在无语,作为一个病人家属,除了祈祷,我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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