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加拿大自由撰稿人耿庆文在天亚社发表的《教宗方济各会否改变神父守独身的规定?》一文,在中国大陆的教会网友中引发了不少的关注和议论。虽然耿庆文的文章只是将“教宗方济各会否改变神父守独身的规定”作为一个问题,或说悬念,予以分析和评述,但网友们的反应则明显分为反对、支持和不置可否三类。其实,天主教会是否该取消神职人员的独身制已经不是什么突如其来的新话题了。正如耿庆文在文中所列举的原因和现象,这些年来世界各地神职圣召的短缺以及现有神职人员的素质问题,都在促使教内外的不同人士重新思考神职独身制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就如中国教会网友们对耿文的反应一样,普世教会中对该制度的态度也可以分为呼吁取消、反对取消和不置可否三类。纵观独身制在教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同时也以一位公教司铎的感受和体会,我愿意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和现象的看法,供大家参考并指正。 首先,细读福音及宗徒书信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耶稣和宗徒们的确对守贞独身有不少劝勉与鼓励:玛19:12 “为天国而自阉……”;谷10:29 “人为了我(耶稣),为了福音,而舍弃了房屋、或兄弟、或姊妹、或母亲、或父亲、或儿女、或田地……”;格前7:7 “我对那些尚未结婚的人,特别对寡妇说:如果她们能止于现状,像我一样,为她们倒好” ;格前7:32-33 “没有妻子的,所挂虑的是主的事,想怎样悦乐主;娶了妻子的,所挂虑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样悦乐妻子,这样他的心就分散了。” 虽然保禄自己选择了独身且希望那些尚未结婚的人也像他一样,但他却在弟前3:12 与铎1:6中要求被立为长老和监督(即今日的神父、主教)的人“只作过一个妻子的丈夫,善于管理自己的子女和家庭”。由此可见,不管是福音的教导还是宗徒们的训诲,都把为福音及天国选择独身守贞看作是基督门徒的一种自主选择,而不是对所谓“神职人员”的要求和约束。随着教会的发展和现实情形的需要,独身逐渐变成了对神职人员的法定要求和约束,但这一过程经过了将近一千年的时间。 早在公元325年召开的第一次尼西亚大公会议,就已经试图把“独身制”定为整个教会的法律之一,但最后没获得通过。后来在第五、第六世纪的教宗良一世、额我略一世时代,要求神职人员采取禁欲的措施。及至教会经过第十和第十一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带来的“黑暗时代”后,面对各国君王和领主们干涉教会内部事务、买卖圣职、擅自锡封主教等行为造成的神职人员道德水准低落、公然纳妾或姘居、侵吞教会财产等诸多任何一个腐败社会中都会出现的问题时,教会不得不采取壮士断腕的措施来自我更新和改良。于是,在尼各老二世(1058—1061)和额我略七世(1073—1085)等教宗的不断推动下,后经过分别于1123年和1139年召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通过,神职独身终于以法令的形式得到了教会最高权力机构的确认,但这对已经与西方教会分道扬镳的东方教会来说并无约束力。 虽然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明确指出说:“固然独身制并不是司铎本质所要求的,这可由初期教会的实例和东方教会的传统看得出来……基于基督奥迹及其使命的这些理由,独身制在最初只推荐给司铎们,后来在拉丁教会内便以法律加诸所有晋升圣秩的人员”,但同时也“为预备升司铎的人员,再次强调并坚持这项法律”(见《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16)。总而言之,独身制是教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项法律,而非福音的要求和神职圣召的本质使然。 然而,即使远在独身制尚未形成概念,更别提法律规定之前,独身修道的运动却已经在早期教会内蔚然成风。自公元第三世纪时,在埃及和叙利亚的沙漠、大山和旷野中,出现了颇具规模与影响力的以独居隐修(Anchoritic)和以团体隐修(Cenobitic)为特点的“沙漠之父”及“沙漠之母”的修道运动。其中的代表人物分别为圣安多尼(St. Anthony, 251-356)和圣巴考莫(St. Pachomius, 292-348)。号称“卡帕多西亚教父”(The Cappadocian Fathers)的巴西略(Basil, 330-379)、纳齐安的额我略(Gregory of Nazianzus, 329-390)以及圣经学大师热罗尼默(Jerome, 347-420)等人都是在隐修环境中培养出来的杰出学者和教会领导人[ii]。来自爱尔兰的塞尔特(Celtic)隐修士们和来自意大利北部的圣本笃(St. Benedict)与他同生共葬的双胞胎妹妹圣思嘉(St. Scholastica, 480-547),则是另外两种修道生活的发起人和代表。中世纪后,正当教会被政治势力所掌控,陷入严重世俗化的泥沼中时,分别在第十世纪初和第十一世纪末出现的克吕尼(Clunny)与熙笃(Cistercians)隐修会,以及在第十三世纪上半页出现的方济各会和道明会等托钵修会,不但帮助教会实现了自我改良和更新,而且为传播福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所有这些选择独身修道的男男女女,有哪个又是在独身制的要求和约束下才不得已而为之呢?这也就是说,一个自觉自愿选择独身修道的人,与独身制的存在与否其实没有任何先后和因果关系的。这不但在天主教会内如此,在其它宗教传统中亦然! 世界上任何一条法律的出台和制定,总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然而,如果时过境迁,此法律的客观环境已经出现了很大的改变,要么修改要么取消该法律应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既然独身制是在“拉丁教会内以法律加诸所有晋升圣秩的人员”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问,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到底在哪里?很明显的,第一和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制定此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存在于教会内的腐败及其它乱象。而这在当时也许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时隔近900年后,这个制度是否仍然在发挥着同样的效力则值得认真检讨和反省。在某种情况下,更值得认真检讨和反省的是这一制度是否正在起反作用——不但无助于教会的牧灵和福传使命,反而在自我膨胀了的“神职主义”遮盖下成了滋生腐败和其它乱象的温床?! 东方教会的传统和新教的经验,甚至这些年来在天主教会内自发而起的在俗教友传道员们,都已经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足够多的参考和借鉴:不论一个人选择的是独善其身的独身、修会团体的独身、圣秩服务的独身还是婚姻家庭的生活,都必须要妥善处理和面对与生俱来的性别、性欲和性爱,而且必须与整个人的成长、发展、健康与治愈相配合,均需要在思想、感情及灵性方面获得培育和整合,最终实现如早期教父圣依肋乃(St. Irenaeus, 135-200)所说的“天主的光荣在于一个人充满生命的活力”这一共同的目标,而非某种生活方式和道路!然而,就像上述历史事实所提示的那样,有没有独身制不见得会影响真心实意选择独身修道的人们,但它却会给愿意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支持下,献身牧灵与福传使命的人们打开紧闭着的圣秩大门,同时又让那些靠“独身”来虚掷时光的人们失去虚假的庇护。仅此一点,我们今天对独身和独身制予以认真的反省和检讨实乃教会生活中一件不可小觑的大事,因为它关乎牧灵福传大业的效果和教会的长足发展! 是的,不管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本笃十六还是方济各教宗,在面对如此历史悠久且经历复杂的神职人员独身制时,即使他们自己愿意改变甚至取消,也绝非一句话或一篇通谕就能做到。这需要教会上下在这一问题上一步步的共识,任何急功近利和忽视回避的做法都是缺乏历史眼光和客观态度的表现。但不管怎么说,今天在中国教会内能够就此似乎仍然是比较敏感的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在我看来是一个积极健康的现象! 最后,我希望套用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伏尔泰的名言“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来表达我对神职独身制的态度和看法:我坚决反对独身制的无限期延续,但我誓死捍卫自己和他人独身修道的权利!
拉特朗第一次大公会议法令3:“我们坚决禁止神父、执事和小执事同妾和女人有染,或跟任何除了尼西亚公会议因为实际需要所允许的女性一起生活,也就是母亲、姊妹或婶母或其他不会引起怀疑的那些”;法令22:“我们坚决禁止神父、执事和小执事,以及隐修士们纳妾或结婚。根据神圣法典的规定,我们宣布:上述人士如果已经订婚,必须解除,而且这些人应该做补赎。拉特朗第二次大公会议法令6:“我们宣布五品或以上的神职人员,若已缔结婚约或拥有姘妇,将被罢免职务和禁发俸禄。法令7:我们命令信众们不要参与由已婚神职人员所举行的圣祭。此外,若任何主教、司铎、执事、五品、隐修士及修士团的成员,违反教会的法律而缔结婚约,必须与妻子分离。盖这些婚约在教会被视作无效,而有关的人士需作相称的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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