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爵 发表于 2013-3-18 06:32
http://bbs.chinacath.org/thread-12004-1-4.html
造假师:你找找,哪一条是“为中国政府辩护”?
我粘贴出来,你仔细找找!
1、“政府当局的认可”是让加入“爱鬼会”吗?
答案是否定的!
“政权当局的认可”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政权当局”认可其主教或神父的身份,并非就是要求主教或神父们认同“爱国会”原则。这两者之间是有其本质的差异!否则:教宗的上下文之间不就矛盾了吗?
陈枢机的解读:问题在于「政权当局的认可 ── 这是公开进行活动所必要的 ── 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威胁到与普世教会的共融」也就是说:是否可以申请政府批认自己主教及神父的身份。
这问题看来只涉及那些在「地下团体」里的主教、神父们,因为那些在「地上团体」里的已经得到批认。
2、“教会外因”指的是执政当局?
错!“教会外因”指的是“爱鬼会”!
涉及该段落的《牧函》是:
“上面提到了信众教友和牧者们都涉及的强烈冲突的痛心局势(參見第6号)。对此作个认真的分析则突显出,在各种导致上述狀况的原因中,若干机构扮演着角式举足轻重,他们被强加在天主教会团体之上,俨然成了教会生活的主要负责者。事实上,时至今日,上述机构的认可,仍然是衡量一个团体、一个人或者一个宗教场所是否合法,即官方的(.ufficiali.)标准。由此,导致了神职内部和教友内部的分裂。这个由教会外因给教会造成的狀况,严重制约了教会的步伐。由此而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猜疑、责难和指控,且继续是一个令人忧虑的教会的问题。
该段落中的“若干机构”在下文中以“上述机构”,其“扮演着角式举足轻重,他们被强加在天主教会团体之上,俨然成了教会生活的主要负责者”,“导致了神职内部和教友内部的分裂”而且是:“被强加在天主教会团体之上”!
参考《牧函纲要》中的注释4:根据教宗这封信原文的脚注第 36 号,该等宣称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2004年)第 3条。”
所以:“上述机构”指的就是“爱鬼会”!教宗所指的:“这个由教会外因”指的也是“爱鬼会”!
3、下文中的《牧函》段落是共祭的原则还是教友参与圣事的原则?
“根据教会的道理,那些没有教宗任命、但按照教会主教祝圣礼规被祝圣的主教所产生的问题是应该解决的。如上面己说过(参见第八号第十二段),他们所受之祝圣虽不合法、但却有效。同理,他们所祝圣的司铎,以及这些主教和司铎所举行的圣事都是有效的。但信友们该注意:在可能的范围里当然先该参与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和司铎主持的感恩圣祭和其它圣事。但如果有严重不便而无法做到上述要求时,为了急迫的灵性需要,他们也可转向尚未与教宗共融者(第二部分,第十节)。
该段落是指教友们参与圣事应该持有的原则!而非神职之间可以共祭的问题!
唯一例外的前提条件是:“如果有严重不便而无法做到上述要求时,为了急迫的灵性需要!”注意:“严重不便而无法做到上述要求时”才可以参与尚未与教宗共融者。
4、只要在天主教会内,不论地上地下都是“共融”的?都可以“共祭??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牧函》中说:“如果有严重不便而无法做到上述要求时,为了急迫的灵性需要,他们也可转向尚未与教宗共融者”,这句话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明确指出,在天主教会内存在:“尚未与教宗共融者”!
5、“尚未与教宗共融者”仅指“非法”主教吗?
不仅指“非法”主教,而且也包括:
(1)这些非法主教祝圣的“非法”神父!
(2)主张和参与“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者,他们凌驾于教会之上,不是“以教宗名义治理教务”,“已失去了与普世教会的共融和施行圣事的合法性,因为这些言论与“天主教的教义无法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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