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2-1-11 20:53 编辑
二〇一一年,对于中国天主教会来说是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我至少听到三宗绝罚案件。被处罚者有雷副主席及参与其祝圣的主教们、黄副主席、河南省信阳的李建林神父。由是观之,二〇一一年是不折不扣的“绝罚年”。 “(自科)绝罚”虽然是这一年度的热门词汇,但我发现个别网友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十分雷人。于是我胡乱读些参考文献,写成本文。由于弊作是在二〇一一年末动笔,所以题目定为《“绝罚年”里议绝罚》 一、绝罚—----医治性的刑罚 很多年前,我读朱谦之先生所著的《中国景教》一书,看到国学功底深厚朱先生将教会的excommunication译成“破门”,不禁为之叫绝。这一援引自外教的词语形象地描绘出了被excommunicatio(绝罚)者的处境,他(她)们被排斥于(教会团体)的门外,等待宽恕。 有的人以为被绝罚者被开除出教籍了,这种说法并不确切。拉丁文中,communicatio是交换、交谈、互通、往来、参与、参加之意,(《拉丁文词典》,吴瑞金神父编撰,光启出版社,民国六十九年三月再版,P272)一言蔽之,就是“社交”。前缀ex表示“在……之外”。所以,excommunicatio的字面意思就是排除在(教会)团体之外,无法与信友们共融。绝罚是一种“医治罚”,本节的重点在于讲述何谓“医治罚”。 教会刑罚共分两大类,一类刑罚是赎罪罚(Poena Expiatoria),旧称报复罚(Poena Vindicativa),其主要目的是整齐纲纪、维护治安。犯赎罪罚者,即使悔改,仍应服刑,直至服刑完毕,或被宽免为止(《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如某主教在有特权的年代,经常祝圣主教及神父,但他老人家行使这项圣事极为轻率,甚至个别侯任“主教”、“神父”已经结婚。后他被停施行圣秩圣事一年。结果该主教又犯,遂被教廷永久性禁止祝圣主教、神父(以上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那么该主教就是两次被课以赎罪罚,只是刑期不同。 赎罪罚褫夺犯人的职务或权力,但不禁止犯人领圣事。 教会刑罚的另一类是医治罚,又称惩戒罚(Censura),其主要目的是医治犯人的罪症,使之受刑知所悔改。一旦悔改,罪症痊愈,教会当局应予以赦免(《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质言之,对于课以这类刑罚的神长、教友,教会当局随时恭候他们的悔改,并视其忏悔、定该的程度而予以赦免。其处罚手段是褫夺犯人的得救方法,特别是禁止人领圣事。 有太多的人将“绝罚”定义为“开除教籍” 。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今年夏季雷、黄二位副主席被绝罚后,天亚社“在咨询几位教会法专家的意见后”,援引“若瑟神父“的话,指出:“被绝罚者并没有被逐出教会;而且将信徒从教会驱逐,也不是立法原意。人一旦领了洗,就永远是教友,这个神印是不会消失的,就算背了教也是一样” 。天亚社最后指出:“绝罚是指灵性上不再与教会团结一致” 。万民福音部也指出:“被绝罚者并非被逐。教会有两个幅度,一个是有形可见的,另一个是无形神妙的。就有形可见社会的意义而言,被绝罚者承担所有法律的后果,受到某程度的革除,不得主动地参与公教团体的生活。而同一个被绝罚者,因着圣洗圣事仍然是教会成员──基督奥体的肢体。” 正如路加福音第十五章的那段著名的福音《荡子的比喻》,医治罚的施行者—----圣教会,如同那个老父亲,时刻倚门而望,希望自己的荡子能幡然悔悟,痛改前非。故此,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声明”中指出:“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年末岁首,韩大辉总主教传来这样的信息:“有些主教事后解释他们的处境很困难,被迫参与非法祝圣,并向教廷请求宽免。大部分曾参与近期三次非法祝圣礼的主教都已请求宽免……大部分参礼主教已经获得圣父的宽免。” 我们也祈求在天大父,能给予雷副主席、黄副主席等人以智慧,使他们早日向圣座投诚,请求宽免。 二、圣经中的“绝罚” 在黄、雷二位副主席被绝罚后,“一会一团”某高官出来辩解,认为“绝罚”的依据是教会法典,而教会法典是人定的。反之,他们祝圣二位副主席是为了“福传”,是服膺吾主耶稣圣训的行为。人的律法低于天主的律法,故而(非法祝圣)不但无罪,反而有功。 这位高管及御用“神学略知一二者(对还没达到神学家的水平,却也对神学略知一二之人的称呼)”们所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恰恰是圣经中启示我们,对严重违反教规者,要将之破门出教。 我们先回顾一下旧约:主前五一九年,充军巴比伦的犹太人们被恩准回国,劫后余生的犹太人认为他们经历的山河破碎、国破家亡、被掠充军是因为“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所以一致认为要加强信仰生活,于是厘定了严格的教义、教规、礼仪,是为犹太教之滥觞。按照犹太教律法,严重违背律法的人会被逐出会堂,我想这便是最早的“绝罚”形式。 厄斯德拉上卷记载:充军归国后,犹太人的众首领和长老的议决,要求会众们到圣城耶路撒冷报道,凡三内日不来者,他的一切财产应充公,他本人也应由充军归来的会众中革除。(厄上:十:八) 从此以后,“被从会众中革除”或“被逐出会堂”就成了犹太教律法中最严厉的惩罚,谁若是被课以这种惩戒,那便边是生不如死,其痛苦程度远甚过得癞病十倍、百倍。 比如若望福音中记载那个胎生的瞎子,被耶稣医治后复明了。他的父母明知这是一个天大的奇迹却不敢为耶稣作见证,只因为怕被逐出会堂。不要嘲笑瞎子的父母软弱,若望福音还记载了耶稣行了许多奇迹,如复活拉匝禄,应验了他就是依撒意亚先知所预言的默西亚,然而有些人怕被逐出会堂却不敢明确宣认信仰(若:一二:四二) 在更老的梅瑟法律中,亦曾举例应受弃绝的过犯,如未受割损者(创:十七:十四:凡未割去包皮,未受割损的男子,应由民间铲除;因他违犯了我的约);再比如不守安息日者(出:三一:一四:凡在这日工作的,应从百姓中铲除);又比如破坏某些伦理法律者,(如肋未记十八章中违犯贞洁的恶行),特别是破坏礼仪法律者(如肋未记第七章禁止的吃祭牲的肉,吃血等)。 时至今日,犹太教的《塔木德》中仍有二十四项破门出教的法律。 新约时代,耶稣也用自己的圣死与复活与人类建立了新的盟约,开启了新的时代,一个崭新的教会诞生了。在玛窦福音中,耶稣告诉门徒们,对于执迷不悟者,他连教会也不听从(的信徒),你就将他看作外教人或税吏(玛:十八:十七)。而且耶稣也授权门徒们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縳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縳;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释放(玛:十八:十八)。” 也就是说,吾主耶稣早已训诲我们:罔顾教会训导的,一意孤行,执迷不悟的,教会有权将其破门出教,课以绝罚。 圣保禄宗徒听说有一部分格林多信众放浪形骸、无耻之尤,就将乱伦犯人破门出教(格前:五:四),并要求格林多教会,弃绝与他们的来往。 但我在前文说了,天主是仁慈的,教会不愿硬把罪人铲除,所以绝罚是一种医治罚,只要罪人悔改,就有被赦免的可能。保禄宗徒在得撒洛尼后书三章十五节写道:“可是不要把他当仇敌看待,但要把他当弟兄规劝。” 总之,绝罚对于圣教会而言,是一种“受命于天”的权利。故此,《天主教法典》第一三一一条指出:“天主教会有以刑罚处罚其犯罪信徒的天赋及本有的权力。” 三、绝罚简史 古时教会将“内庭 (forum internum) ”与“外庭(forum externum)”相连。并不像今天这样,既有内庭的忏悔圣事,又有外庭的刑事处罚。 因为古代的教会自称为圣人的团体,因此要求其成员具有高尚的道德标准。信徒们必须“圣洁无暇地”保持“圣洗的印记”。(《古代教会史》,毕尔麦尔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三月第一版,P80)早期的教会很严格地对待了罪人,以至于他们长期的从教会开除犯有“死罪”的罪人,死罪(Peccata Capitalia)主要包括,崇拜偶像、谋杀、私通和奸淫。(《古代教会史》,P80) 古代教会曾经在有的时期,有的地方教会的执法力度非常严格。他们认为有过犯的人罪不容殊,不再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如三〇六年在西班牙Elvira召开的主教会议,仍然很严格地列出好几个罪行,并说这种罪只能带来被永久开除教会的后果(《古代教会史》,P81)。需要说明的是,罗马教宗一直对犯有重罪的人极为仁慈,如罗马教宗Cornelius决定,不仅仅要在临终时接受再次堕落的人,原则上要接受一切堕落的人,条件是他们要经受一个比较长的补赎时期(《古代教会史》,P80)。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犯有重罪的人信徒一生只给一次痛悔补赎的机会。 我在上面说过,那个时期教会对于犯有重罪的人是非常严厉的。如果一个犯了重罪的人想回到教会,他必须公开地承认自己的过失,长时间地补赎,最后的赦罪也得当众举行,并在主教的主持下举行庄严的仪式(《基督教简史》,穆尔著,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第一版,p153)。后来,作为圣事的忏悔礼从隐修会推广到平信徒,法定的绝罚与圣事的忏悔程序逐渐分开。 但教会对于亵圣、异端、分裂教会等大罪一直是“违法必究”。可以说一部教会史,也是一部绝罚史。宗徒时代,圣保禄曾将犯亵渎罪的依默纳约和亚历山大绝罚(弟前:一:二〇)。教父时代,教会绝罚的多是形形色色的异端,如诺斯替派的西满.玛古斯、瓦伦蒂努斯,马西翁及马西翁派,孟他努派的组织者,亚略,亚历山大的达玛苏等。其中的大佬级人物是刘幼民的偶像---聂斯多略。 在中世纪,教宗国建立,欧洲各国的主教也都取得很大的权势,受到了一些帝王、贵族的妒忌。一些俗世的掌权者试图对教宗和主教施暴,所以整个中世纪,绝罚了很多位高权重者。如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被额我略七世教宗绝罚,弗里德里克.巴巴罗萨被教宗亚历山大三世绝罚。法国的美男子菲利普四世被包尼法八世教宗绝罚。阿拉贡的伯多禄三世被马丁四世教宗绝罚。 中世纪最大的绝法案是一零五四年教宗良九世的特使法国的枢机对君士坦丁堡宗主教色路拉里乌的绝罚,该绝法案导致东西方教会的分裂。“梵二”大公会议期间的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慈母圣教会收回此绝法令。 中世纪对帝王们的绝罚并不都与政治有关。法国国王菲利普一世,离婚后再婚,被里昂总主教Hugh绝罚,并被乌尔班二世教宗定谳。匈牙利的Ladislaus四世是因背弃天主教信仰,过异教徒生活而被绝罚。圣女贞德因被怀疑是女巫而于一四三一年五月三十日被伯多禄.柯雄主教绝罚。 十六世纪,宗教改革风起云涌,教会绝罚一批裂教分子如马丁路德,法王亨利四世,英女王伊利莎白一世及离婚再取的亨利第八等。随同裂教而来的是革命、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思想与教会的训导格格不入,遭到教会的反对。教会绝罚了参与共济会的天主教徒、杨森主义者,一八〇九年六月十日,绝罚了法国的皇帝拿破仑。 十九世纪中叶,欧洲完成了工业革命,整个世界进入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固然是好事,但一些违背天主正义的团体、思想也涌现出来。教会坚决绝罚参与其中的神长、教友。中国教友最熟悉的教宗比约十二世教宗绝罚支持C主义运动的天主教徒,根据这项法令,原南京教区的代主教被龚依纳爵品梅枢机绝罚,1962年若望二十三世教宗绝罚古巴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 总之,绝罚是教会法典中最严厉的刑罚,其约束行为通常可以用“罪大恶极”来形容,如背教、异端、裂教、亵渎圣体、泄露神工秘密、攻击教宗、堕胎等。 四、作为刑罚的绝罚 我在前文以屡次提到,“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一种刑罚。中国境内的神长、教友、朋友、甚至是敌视圣教会的人士最熟悉的法条莫过于圣教法典第一三八二。但很多人士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却十分雷人。说“雷人”,主要是人们把这一纯粹的法律问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敌视圣教会的人,如 “义峰”从“阴谋论”的角度来理解,说某人受绝罚是“中梵博弈的结果”,对此等说法,我只能喟叹洗脑教育之成功,当然,刘名誉主席柏年先生和一些官员也持这种观点,“天涯国观”里的脑残粪青们则更不用说了;而一些神长、教友,则希望这一法条是梵蒂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将一些有犯罪背命乃至他们不喜欢的人斩落马下。 我以前说过,这两类人一类无耻,一类无知。他们忽略了最基本的事实,那就圣教法律只关乎 “公正”、“严明”两大宗旨,教会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她符合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原则,如“罪刑法定”、如“疑罪从无”、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本节中,我将重点以这一法条分析一下作为刑罚的绝罚。 4.1为何参与非法祝圣的多,而绝罚的少? 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对应的,是圣教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 陈介夫神父说:“所触犯的法令虽是重大的,但若不是明知故犯的犯法,就主观而言,不构成大罪(Peccatum Grave)。无罪或仅为小罪,不受罚(《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3)”。 对于参与非法祝圣中国主教们,韩大辉总主教指出:“我不排除有些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强迫主教参与非法祝圣礼。我十分肯定,如果这件事情留给教会自己作主,没有某些政府人员的支持或催逼,中国教会是不会非法祝圣主教。不幸地,教会内有些人甘愿与政府合作,而没有坚持教会的信理和原则。” 二〇一一年四月中旬,圣座中国问题委员会的文告中也指出:“外界压力和强迫有可能不会自动产生自科绝罚的效果”。 由上观之,普世教会清楚地知道,一部分中国主教迫于官府的压力,处于法典所描述的“重大的恐惧”之中,所以在中国五十多年的“自选自圣”史中,被宣布绝罚的只有廖若晨星的几位。至于他们几位为什么被宣布自科绝罚了,参见弊作《门外汉侃自科绝罚》。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也指出:“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但话说回来,正如韩大辉总主教所说的那样,“教会内有些人甘愿与政府合作”。如果某主教被要求去参加一次非法祝圣,他老人家高兴地答应:“好了,您呐!”,然后兴高采烈地就去了,以极大地热忱祝圣了非法的侯任者。那么这位主教,基本上可以推定处于自科绝罚。 4.2圣座公布某人处于“自科绝罚”状态有何意义? 自科罚(Poena Latae Sententae),是说犯人一旦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的刑罚,不必经过法院审理。不过,陈介夫神父指出:“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Declarata)使人周知”(《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 为什么需要多此一举的“宣布”呢?实际上经常上“天主教在线”网站的人都能悟出一二。我正是经常读“在线”的帖子才醍醐灌顶、恍然大悟。且听我道来: 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受绝罚者会被褫夺圣事权、治权、举行圣仪权利等,事关重大,非同儿戏。特别是教会教长被绝罚,对所在教会甚至教省、地区教会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定断某人是否应受绝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以“在线”为例,这里有太多自命不凡而又水平一般的人,他们往往以法官自居,今天断定这位主教受绝罚了,明天诧异那个主教为何没被开除出教。试想,如果全中国的教友们都是自命不凡的文盲的话,那么中国教会就会兴起轰轰烈烈的“摘权运动”,这将是更大的灾难。 但教会法典的立法者高瞻远瞩,在第一三三五条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 第一三五二条第二项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也未在犯罪人居留地公开者,如犯罪人非冒重大恶表或恶名的危险而不能服刑时,得中止其刑的全部或一部。” 窃以为,法典虽有“自科”一说,但审判权在天主和犯罪嫌疑人本人。慈母圣教会经过慎重地调查、了解情况后,也有权宣告,但排出了人人可以做“法官 ”的权利。这也是为了教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了,教会经过调查后,正式宣布,今年我们已经听到两份这样的判决:“受到绝罚的人不得举行弥撒圣祭、施行或接受圣事、或者不得承担任何教会公职。尽管他已领受主教圣秩,但无权管辖教区。神职人员和教友们(除非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例如濒死的情况)不仅不能从被绝罚者处领受圣事,还不得让他在任何形式的礼仪或者教会仪式主持或履行职务;如果他不遵守禁令,则应暂停有关礼仪或者仪式。” 再一次地希望被绝罚者能早日与教会共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