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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典的角度来探讨有关主教团的职能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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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2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法典的角度来探讨有关主教团的职能和权限   作者:贾少飞


一. 梵二文献中有关主教团的神学解释

二. 法典中有关主教团的总则

(一)主教团的概念和目标

(二)主教团章程及组织机构的职能

(三)主教团法定成员的规定

(四)主教团大会的召开

(五)主教团法令的制定

(六)相邻主教团之间的合作

(七)主教团意见的征询

三. 法典中有关主教团职能和权限的规定

四.结论

一. 梵二文献中有关主教团的神学解释

主教继承宗徒职位是由天主制定的,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Cfr. can. 375 §1)。耶稣把他的权柄交给了所有跟随他的门徒们。耶稣的门徒们往加利肋亚,到耶稣给他们所指定的山上去。《耶稣便上前对他们说:「天上地下的一切权柄都交给了我,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 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 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看!我同你们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终结。」》(玛 28:18-20)。作为教会的牧人,主教们忠实地继承了基督门徒的职位。每位主教,接受委托管理地方教会,在伯多禄的继承人教宗权下,是这些教会本有的、正常的及直接的牧人,以基督之名管理羊群,对他们善尽教诲、圣化和治理的职务(Cfr. 主教 11b)。《神圣大会确认主教们由于天主的安排,继承了宗徒们的职位,作教会的牧人,听从他们的,就是听从基督,拒绝他们的,就是拒绝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Cfr. 路 10:6)》(教会 20 c)。

宗徒们组成一个团体,以伯多禄为首领,到世界各地去训诲、圣化和治理天主的子民。《耶稣把这些宗徒们(Cfr. 路 6:13)组成了一个团体,就是一个固定的集合体的形式,从他们中选择了伯多禄作这个团体的首领(Cfr. 若21:15-17)。耶稣先把他们派往以色列的子孙,以后派往世界各国(Cfr. 罗 1:16),要他们分享自己的全能,去接受所有的民族为其弟子,去圣化治理这些民族(Cfr. 玛 18:16-20;谷16:15;路 24:45-48;若 20:21-23)》(教会 19)。致力于福音在世界各地的传播,是主教团的职分,基督曾经授予他们全体这项共同的责任。每位主教,在其本人职位许可下,应该与其他主教合作,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合作,因为他特别负有传播基督圣名的伟大使命(Cfr. 教会 23c)。

主教团的统一性,也表现在每位主教与个别教会以及整个教会的共融关系上。《罗马教宗继承伯多禄,对主教们和信友群众,是一个永久的、可见的统一中心和基础。每位主教则是其个别教会的有形的统一中心和基础,这些个别教会都是整个教会的缩型,唯一的大公的教会就在它们中间,由它们集合而成。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会,全体主教在和平、相爱及统一的联系下,与教宗一起代表整个教会》(教会 23a)。

伯多禄的继承人罗马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团体。《由于主的规定,圣伯多禄及其他宗徒们组成一个宗徒团,基于同等的理由,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和继承宗徒们的主教们,彼此也联接在一起》(教会 22a)。与其首领罗马教宗一起,主教团保持伯多禄的继承人对所有牧人和信友的首席地位,在训导和牧职上继承着宗徒团,是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如不以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为主教团的首领,并使他对所有牧人与信友的首席权保持完整,则主教团便毫无权力,因为罗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个教会牧人的职务名义,对教会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权柄,时时都可以自由使用。不过,主教团在训导与牧权上继承着宗徒团,而且就是宗徒团的延续,只要与其首领罗马教宗在一起,而总不与此首领分离,则对整个教会也是一个享有最高全权的主体,虽然这种权力,没有罗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教会 22b)。

通常,主教团对整个教会所享有的权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于大公会议之内。针对教会的内部事务,真正的集体权力,在于教宗和主教团之间集体的合作与共融。《主教团的集体权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主教们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团的首领邀请他们作集体行动,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动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才算是真正的集体行为》(教会 22b)。

  

二. 法典中有关主教团的总则

(一)主教团的概念和目标

有关主教团的概念和目标,法典这样阐述:《主教团为一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主教们的集合体,为该地区的信众共同执行某些牧灵职务,特别藉适合于当时当地环境的传教方式和计划,依法律规定,使教会为人类促进更大的福利》(Can. 447)。只有教会最高权力,在聆听有关主教的意见后,可以成立、取消或改变主教团(Cfr. can. 449 §1)。合法成立的主教团享有法人地位(Cfr. can. 449 §2)。《如因人事环境的关系,经宗座审断,并聆听有关教区主教后,得成立地区较小或较广的主教团,或只包括某一区域之某些地区教会的主教,或包含不同国家的地区教会的主管;关于此等主教团的特别规则应由圣座制订之》(Can. 448 §2)。

(二)主教团章程及组织机构的职能

每一个主教团应该制定自己的章程,并由宗座批准。在章程内应特别规定有关全体会议的召开,常务委员会、秘书处、以及能有效达到目标的其他职务及委员会的设置(Cfr. can. 451)。主教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筹备大会中应讨论的事项,妥善执行大会的决议,并依照章程规定从事接受委托的事务(Cfr. can. 457)。秘书处具体工作是:《记录大会议案和法令,以及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记录,并寄送所有主教团成员,撰写由主教团主席或常务委员会所委托办理的文件。传送主教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委托转送给附近主教团的记录或文件》(Can. 458 nn. 1-2)。

(三)主教团法定成员的规定

主教团通常包括同一国家内所有地区教会的主管(Cfr. cann. 448 §1,450)。主教团的法定成员为:该地区的所有教区主教、或依法与其相等者、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在该地区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尽职的领衔主教;也可以邀请另一礼仪的教会教长,但只有咨询权,除非主教团的章程另有规定(Cfr. can. 450 §1)。而其他领衔主教和教宗使节,不是主教团的法定成员(Cfr. can. 450 §2)。

(四)主教团大会的召开

主教团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此外,依照主教团章程的规定,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举行大会(Cfr. can. 453)。主教团主席应由主教团自己选出,并在章程中规定主席因故被阻时,谁来担任代理主席,并依照章程指定秘书长的人选(Cfr. can. 452 §1)。主教团主席,因故被阻时,代理主席,不但得主持主教团大会,也得主持常务会议(Cfr. can. 452 §2)。

(五)主教团法令的制定

主教团大会结束后,主席应将大会记录和法令呈送宗座,目的是为报告大会纪录和请求宗座批准相关法令(Cfr. can. 456)。主教团只能在下列事务上制订普通法令:即普通法所规定的,宗座的特别诏书,或因宗座的倡议而发起,或因主教团的请求所订立的(Cfr. can. 455 §1)。《教区主教及在法律上相等者,以及助理主教在主教团大会上依法有表决权》(Can. 454 §1)。属于主教团的辅理主教及其他领衔主教,是否有表决权或咨询权依照主教团会议章程来确定。但在制定或修改章程上,只有教区主教及在法律上相等者,以及助理主教有表决权(Cfr. can. 454 §2)。

为在主教团大会中有效地制订法令,至少该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主教们同意,并经宗座认可,在依法公布后生效(Cfr. can. 455 §2)。法令公布的方式及其开始生效的时间,由主教团来规定(Cfr. can. 455 §3)。在普通法及宗座特别命令都没有给予主教团法典455条1项所指权力的情况下,每位教区主教仍保存完整的管辖权力,除非全体及每一位主教都同意,否则主教团或其主席都不得以全体主教的名义行动(Can. 455 §4)。

(六)相邻主教团之间的合作

为推进和维护更大的利益,主教团之间,特别是相邻的主教团之间应该促进彼此的关系(Cfr. can. 459 §1)。主教团之间,进行或表达具有国际性的行动或计划时,应先请示圣座(Cfr. can. 459 §2)。

(七)主教团意见的征询

为使主教有效地尽其牧灵职务,需要教区界限的适当划分,神职人员与事业的分配,要合情理,并适合传教工作的需要。这一切不仅是有关神职人员及信友的利益,且为整个公教会也有益处。应明智地调整教区的界限,设法保存教区对人员、职务、机构方面的统一性,遵循普遍的规则(Cfr. 主教 22,23)。变更或改变教区,该由地区主教会议研究,若需要的话,成了主教的特别委员会。询问有关教省及相关地区主教的意见,征询主教团的意见,然后将他们的意愿呈于宗座(Cfr. 主教 24)。

  

三. 法典中有关主教团职能和权限的规定

法典中规定了主教团的职能和权限,我们作了以下的归纳和整理:

- 教区教长可以豁免教区法,并断定为信友有益时,也可以豁免由全国会议、省会议、或主教团所制订的法律(Cfr. can. 88);

- 为擢升固定的读经职和辅祭职,主教团需要规定平信徒所要求的年龄和才能。《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所规定的年龄及才能者,得依礼仪规定擢升为固定的读经及辅祭之职;但此职务之授予,并不包括由教会供给生活补助或报酬》(Can. 230 §1);

- 期望从事终身执事职位的平信徒,必须依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准备为善尽职务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如为青年人,应在某特定住所居留至少三年,除非教区主教因重大原因另有安排;如为已婚或独身的成年人,应该依照主教团所规定的计划,接受三年的陶成(Cfr. can. 236 nn. 1-2);

- 地区联合修院的设立,需要主教团的批准。如果可能或需要,在每一个教区内得设立一座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献身于圣职的修士,付托给其它修院,或成立教区联合修院(Cfr. can. 237 §1)。《教区联合修院成立之前,必须将其成立及规章呈报圣座核准;若为整个地区设立修院,须由主教团申请批准,否则只须有关的主教申请即可》(Can. 237 §2);

-主教团应制定培育司铎的计划书。《在每一个国家内,应有培育司铎的计划书,此计划书应遵照教会最高当局颁布的规则,由主教团制定,并经圣座核准;并于适应新的环境时,再得圣座批准;在此计划书内,制定修院培育修士的总纲,及适合每个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普通规则》(Can. 242 §1)。以上所提的培育计划及规则,所有教区修院或教区联合修院都应该一律遵守(Cfr. can. 242 §2);

- 主教团应规定终身执事每日诵祷的内容。《司铎及期望晋升司铎的执事,必须每日按礼仪批准的经书,恭诵每日颂祷,终身执事,则诵念主教团所规定的部份》(Can. 276 §2 n. 3);

- 圣职人员应依照主教团的规定,及当地的合法习惯,穿着适宜的教会服装(Cfr. can. 284);

- 《为将司铎做适度的分配并使特殊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社会团体中进行,宗座在征询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得设立包含教区司铎及执事的自治社团》(Can. 294);

- 主教团有权成立全国性的善会,即从成立时就以在全国展开工作为目标(Cfr. can. 312 §1 n. 2);

- 由主教团成立的善会,因着重大理由可由主教团撤销(Cfr. can. 320 §2);

- 各地区主教团,依照世界主教大会所指定的特别方式,每次为会议选出主教,作为世界主教会议普通会议常会的成员(Cfr. can. 346 §1);

- 加强与主教团的联系,提供各方面的协助,是教宗使节的主要任务之一(Cfr. can. 364, n. 3);

- 教会最高权力,在聆听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益,可因信徒礼仪或其它类似理由,在该地区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Cfr. can. 372 §2);

-《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Can. 377 §2);

- 教区主教,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依法尽所接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果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必须预防,不要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到损害(Cfr. can. 395 §2);

-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的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Cfr. can. 402 §2);

- 在有众多地区教会的国家里,假如有益,因主教团建议,相邻的教省可由圣座联合成为区域性教会,区域性教会也可成立为法人(Cfr. can. 433 §§-2);

- 区域性教会主教会议,有权加强在该区域的合作及共同的牧灵工作;但法典条文给予主教团的权力不属于该会议,除非圣座特别颁给(Cfr. can. 434);

-《几时主教团认为需要或有好处,经宗座批准后,得召开全区主教会议,即为同一主教团内一切地区教会而召开的会议》(Can. 439 §1);

- 主教团有权:《召开全区主教会议;在主教团的地区内选择会议地点;在教区主教中推选全区主教会议主席,但应由宗座批准;制定议程、议案,规定全区主教会议日期和期限、延期、延长及结束会议》(Can. 441 nn. 1-4);

- 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在该地区内尽特殊职务的领衔主教,应被召出席主教会议,并在其中有表决权(Cfr. can. 443§1);

-《如主教团认为对主教会议有益,或教省总主教与省区主教们认为对省会议有益,得请其它人士以来宾身份参加》(Can. 443§6);

- 教区主教应将教区会议的声明与法令的文件,通知教省总主教及主教团(Cfr. can. 467);

- 主教团应对司铎咨议会制订有关规定。《司铎咨议会应有教区主教所批准的规章,但必须注意主教团对此所作的规定》(Can. 496);

-《主教团可规定将参议会的职务,委托于主教座堂的咏祷司铎班》(Can. 502 §3);

- 主教团应规定堂区神父的服务年限。《堂区主任应享有稳定性,为此任期应是无限期的;只有依主教团法令的规定,教区主教才能有限期的任命堂区主任》(Can. 522);

- 为妥善保管教区档案,主教团或教区主教应设计或制作堂区登记册。《每一堂区应有堂区登记册,即圣洗录、婚姻录、亡者录、以及主教团或教区主教所规定的登记册;堂区主任应督导使这些册子妥善缮写,并小心保管》(Can. 535 §1);

- 为保障退休的堂区神父合理的生活费标准及安置,主教团应作规定。《年龄已满七十五岁的堂区主任,宜向教区主教提出辞职,教区主教审察一切人与地的情况后,决定接受或延缓接受辞职;教区主教应按照主教团的规定,给辞职的堂区主任提供合理的生活费及住所》(Can. 538 §3;

- 修会高级上司联合会应建立与主教团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修会高级上司得加入联合会,为能群策群力,互相协助圆满地促进每一个修会的目的,在不妨害各个修会的独立性及本有的性质和精神之下,商讨共同的事务,或建立与主教团及每一位主教适当的协调与合作》(Can. 708);

- 主教们及地区主教团,也要按法律的规定推行合一,并且根据不同的环境需要或机会,颁布具体的法则(Cfr. can. 755 §2);

- 主教团应制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关平信徒证道的规定。礼仪中的讲道,是专为神父和执事保留的。平信徒,如在某些情况下有此需要,或对特别情况有益,也可在教堂或圣堂讲道,但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Cfr. cann. 766,76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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