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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既有位格,以及我们教会对胚胎及胎儿地位的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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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 06: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人之初
人类精子与卵子结合后形成受精卵,随即启动卵裂机制。第3-4天时,受精卵分裂成约100个细胞的细胞团。经输卵管蠕动,细胞团被送入子宫腔,经过表面黏性物,贴附于子宫内膜。第5-12天后,整个胚泡埋入内膜,该过程称为“着床”或“植入”。胚泡植入后,伸入子宫内膜,吸收母体营养,此时意味着胚胎
业已形成,称为人类胚胎。怀孕第三周,初具胎儿雏形。
怀孕第四到第五周,具备所有器官系统的基础,开始显现脸面和四肢的萌芽。怀孕第八周,开始有脑电活动,这个时候开始称胚胎为胎儿。怀孕第九到第十周,开始有吞咽、眯眼、缩舌等局部反射和自发活动。大约第十二周到第十六周,孕妇便可以感受到胎动。第十六到第二十周,可听到胎儿的心脏跳动。第二十到第二十八周,是可以存活的胎儿。第四十周,则可以正常分娩。
胚胎和胎儿算不算“人”,有没有人格(位格权)权?这里涉及复杂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 法学等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国家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很显然只有出生了才有被称为“人”,所以早年有“流出来,压出来,就是不能生出来”的正能量行为。
(二)、位格的定义和内涵
位格,本来是西方国家最常见的一个法律术语,进而扩展到伦理学、医学、法学、神哲学领域。而在天朝,由于启蒙教育的缺失,人们基本上只知道“伟哥”而不知“位格”为何物。所以,无论从政策法律层面上的计生、黑户口,还是伦理层面的“安乐死”、死囚器官移植都一塌糊涂。因为对“人(位格)”没有一个合乎伦理和科学的定义。
位格,又称之为人格,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圣多玛斯.阿奎那说:“位格是在理性内,有区别的个别自立体。(Persona est in natura intellectuali distinctum subsistens)”。
拉丁文的Persona,在英语中是Person,修师傅在高中时,英文课本里节选了《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一段,学了一个词组Human Being.Human Being和Person反映了西方人对“人”的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Human Being强调人的物质属性和生物属性,表明人是动物的一种,不强调其伦理的、道德的价值。所以,鲁宾逊看到野人在吃Human Being,对毫无伦理价值观念的野人而言,吃Human Being与吃一只蚂蚱无异,某国曾经的计生政策也是仅仅从Human Being角度理解”人“,印证了他们常常说的”人是高级动物“。
反之,Person,也就是我们说的“人格人”、“位格人”,是指具有精神生活的主体的中心,或核心。说到这里,有人会说,老修,你又胡说了,你说的(实际是我抄的)那个“位格人”的定义怎么看都不像是在说“人”。实际上,“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这是任何一个学过民事法律的人都明白的道理。“法人”具有“集体位格(Corporate Person)”。
位格包含五个主要的因素:分别是自立体、统一性(整体性)、个体性(独一性)、关系性(位际性)、行动主体性。(《神学中的人学》、谷寒松著,台湾光启出版社,民国八十五年三月第三版,P175),具备这五种属性,我们才可以称之为”人“。
其一、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自立体(希腊语hypostasis,拉丁语Subsistence),这个概念是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
自立体是相对于依赖体(Accident,又译附体)而言,“自立体”乃存在的本质,即不依赖他物能独立存在。“依赖体”则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他物才能存在。“依赖体”的理论始自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他把所有概念分为十大范畴。除了实体一项外,其余九项都是附质(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状况、主动、被动)。一旦它所依附的物体消失,依赖体也就不存在了。
自立体存在于自身,故首先属于完整的实体。从这个属性上来看,胚胎和胎儿是自立的,他(她)并不是母亲的一个器官,或者父亲的一份财产,而是存在于自生的自立体。
    其二是统一性(整体性,insistence),我的理解就是不能再继续分割的“一”位,再分割下去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关于人,许志伟教授在其所著的《生命伦理—对当代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写道:人的存在最圆满的显现是位格人,这位格人是自然的统一体,由知性与物质性的身体结合而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一版, P29)原辅仁大学校长罗光总主教也指出:人的存有本身是真的,完全的,是善的美的,是灵与肉的自立整体,一个位格。所以,人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可再分。
这个道理极其简单,任何人在意识到“我”时,绝不会将“我”分割成肉身和灵魂,脑袋和四肢。举例说明。
鲁迅笔下的阿Q,老Q的独门绝技是“精神胜利法”,鲁迅是这样描写的:“ 他擎起右手,用力的在自己脸上连打了两个嘴巴,热剌剌的有些痛;打完之后,便心平气和起来,似乎打的是自己,被打的是别一个自己,不久也就仿佛是自己打了别个一般,——虽然还有些热剌剌,——心满意足的得胜的躺下了。”
Q这种将自己的位格一分为二的做法,人们只能哀其不争怒其不肖。
其三是个体性(solo-sistence,relationship又可称为独一性)。
按某些古代哲学家的分析,具体的存有物包含三种不可分的层次:第一层次非定性的基体(希腊文为hypokeimenon,意即放在下面之物),如蛋白质、铁、聚乙烯;第二层次是在基体上有固定而且普遍的属性(quality)的事物,如人、马;第三层次是在这普遍性的存有物上又有个别的属性(希腊文为idiomata)如张三、李四、美国总统特朗普、神棍加尔文。存有物包含上述三个层次,我们说这是一个有个性的“个体”。就是说每个位格(人)都是独一无二的。
胚胎和胎儿也是独一无二的,他(她)具有个别属性。
其四是关系性(con-sistence),也就是位际性。关系(relation)一词指出一个存有物对另一个存有物的状况。在传统士林哲学中关系必须有三个因素:关系主体(subject),关系极(pole)及主体内的关系基础(basis);如父亲是父子关系的主体,儿子是关系极,生育是关系的基础。
现在说说“人”,人可以说是一切行为的接受和答复的中心,人和物、人和神都有着互动关系。故此,法国神学家嘉俾厄尔.马塞尔(GabrielMarcel)认为:存在就是参与到生存中,没有什么是孤立存在的。具有可行性的位格是开放的、欢迎的、随时回应其他存在,可以通过超越自我,在无限地给予自己并从他人那儿接受(《生命伦理—对当代科技的道德评估》,P93)
当父母得知腹中怀孕,他们意识到这是我的孩子,关系立刻确立。
其五是行动的主体性(ek-sistence,center of action)。就是主体能行动自治,而不像那首歌唱得那样“我是你的稻草人,我没有自己的灵魂,我只能听你的摆布”。
胚胎和胎儿并不是母亲的一个器官,是在母亲神经系统调动下被动行动,他(她)只是寄居在母腹中,有自己行动的主体性。
(三)、圣经对胎儿位格的启示
以色列人相信创造者天主使每一个人形成,祂从起初就叫每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说,上主认识每一个人,形成“关系性”。
比如咏一三九首第15-16节,达味圣王说
我何时在暗中构形,
我何时在母胎造成,
我的骨骸你全知情,
我尚在母胎,你已亲眼看见,
世人的岁月尚未来到以前,
都已全部记录在册表,
都已全由你预先定好。
依撒依亚先知说:
诸岛屿,请听我!远方的人民,请静听!土主由母腹中就召叫了我,自母胎中就给我起了名字(依四九 )。
上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说: 我还没有在母腹中形成你以前,我就 认识了你 (耶一:4-5)
可见上主创造每一个人,且这个人在母腹中与上主既有了位际关系,这个胎儿也有完整的位格。
新约更强调旧约的信念,如《路加福音》论及若翰洗者说: “他在上主面前将是伟大的......而且,他还在母胎中就要充满圣神 ”(路一 15 )。表示他在母胎中就被天主所重视所召选。关于耶稣基督,则特别描写他非经人类正常的孕育过程,而完全出于圣神,出于至高者的能力,是天主所生的儿子(路- :35)
保禄也说: 从母胎中已选拔我,以恩宠召叫我的天主,决意将他的圣子启示给我,叫我在异民中传扬他。(迦一: 15-16 )
总之,圣经作者末研究今日的生物学,没有胚胎学上的详细说明;也不谈日后神哲学家所论“个人精神灵魂何时有”的问题,只说:从母胎中开始,天主创造了整个的人。
(四)、教会的训导
圣座信理部在1974年颁布的《关于施行堕胎的宣言》Declaration on Procured Abortion)”。
这个宣言明确指出“从卵子着床的一瞬,一个新的生命就开始了,他既不属于父亲,也不属于母亲:他是一个有其自己生命的独立的人。假如他还不是人,那么他就永远不可能是人了、现代基因学......为这一事实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科学已经证明,生命的程序从第一刻起就确定了,那就是这个生命体要发育成为一个人,一-个已经很好地造就了的独立个性的个体。从受精之始,人类生命之旅就开始了......”
1987年圣座信理部的文件《生命祭》(Donum Vitae)指出“人必须得到一种位格性的尊重,即得到作为人的尊严,这种尊重是从其存在的第一刻即开始的。”
这两份文件非常清晰地界定了从胚胎形成开始,就有了灵魂,就是独立的位格。
“人应该从受孕伊始即以位格的身份而被尊重;因此从那一时刻起,他的作为位格的权利就必须得到承认,首先是对其作为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尊重.....因为胚胎必须被当作人一样受到尊重,它就必须被看作是一个整体,在可能的范围内,受到关心和看护,就像对待所有其他的人一样。
这是我门教会的强有力的训导。
(五)、题外话,“美帝宪法的缺陷”
很多人说美帝是Protestnatism立国,从堕胎案我们不难看出,美帝宪法的立法者神学素养不高,如果有的话,他们应该在宪法中对胚胎和胎儿制定出清晰的宪法地位的条款,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么写出来并不会有争议。
比美帝宪法早得多的《普鲁士一般邦法典 》第 10 条第 1款第 1句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自受胎时起即同样享有人类的一般权利。”
美帝的国父们甚至说民众们对圣经、神学并不熟练,没有利用最好的立法窗口期保障胚胎和胎儿的“位格权”,后来想打补丁,已经是沸反盈天。我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美帝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的核心争论点也是胎儿的法律地位,德州政府的主张是:生命始于受孕并存在于整个妊娠期间‚
宪法所称之 “人 ”包含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 14条修正案所禁止。
1973年罗伊对此提出了挑战,最后最高法院以 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 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罗伊判例认为:“生命始于何时不是一个法院可以和应该回答的问题。”罗伊案的中心问题是胎儿(胚胎)是否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 “人 ”的问题。联邦宪法没有关于“人”的解释性定义。
在第 14条修正案第 1款中有几处提到“人”第一处是界定“公民”指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到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另外几处是在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及其他如列举众议员和参议员资格的条款中。每一处的前后文都清楚显示“人 ”一词仅仅指已出生的人而不包括胎儿。尽管在通过第 14条修正案的1868年,各州已普遍存在着反堕胎的立法,故当时如果立宪者们考虑到胎儿的资格问题的话。是极有可能把胎儿规定为宪法上的人的。(胎儿的宪法地位 —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 ,曲相霏,《环球法律评论》第6期》)
本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表示:
堕胎权否定了先前判决认定的“胎儿的生命”和本案要处理的密西西比州法律所要描述的“未出生的人类”。
......
一些人反对这个观点,认为在胎儿满足了所必要的特点之前是无权获得法律保护的。所不可或缺的特性包括意识、自我认知、逻辑能力,或者它们的组合。从这个逻辑上讲,即使是已经出生的个人,包括低龄儿童或者罹患某种生长发育或医学疾病的儿童,是否能被当作来保护,都是一个问题。但即使人们接受成为需要满足一种或多种条件,我们也很难得出结论认为体外存活可以标志着的出现。
大法官们铿锵有力地提捍卫了胎儿的位格权,为当初立法的漏洞打了一个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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