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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回教徒讲三位一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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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09: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6-2-15 09:32 编辑

              (三)圣子与父原为一体

      在第二节中,吾人援引圣经,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论证耶稣就是真神(真天主)。但有一些回教徒会说,圣经中不是写着:

      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上主(申:六:四)吗?

此话不假,我们基督徒也相信上主(יהוה,Lord)是唯一天主,但圣子耶稣与圣父并非两个神,而是一个。对此,耶稣基督说的明明白白:

      ἐγὼκαὶ ὁ Πατὴρ ἕν ἐσμεν.

      我与父原是一体(若:十:卅),希腊原文是重点强调子与父是数字上的“一”:ἐγὼ (I)καὶ(and) ὁ(the)            Πατὴρ(Father) ἕν(one) ἐσμεν(are)

       当心直口快、性情纯真的弟子斐理伯请求耶稣::“主!把父显示给我们,我们就心满意足了。(若:十:八)”时,耶稣的回答是:谁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怎么说:把父显示给我们呢……我在父内,父也在我内(若:十:9-11)

      由此可见,耶稣基督与圣父是分享同一本体的唯一(ἕν,one)真神。子与父,以及以后章节要讲到的“圣神”就是申命记中所说的“唯一的上主”。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还会问,明明子不是父、父非圣神、圣神与子也非一位,老修你怎么非说这三位是一个神呢?

       实际上,你不明白是由于中国的教育缺乏哲学素养这一环节,不知道一个很基本的哲学概念“位格”,故而连圣经也读不懂了。要想明白耶稣的启示,必须知道“位格”这一基本概念。

      位格,又称之为人格,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圣多玛斯.阿奎那给出的定义是:“位格是在理性内,有区别的个别自立体。(Persona estin natura intellectuali distinctum subsistens)”

老夫用稍通俗易懂的话讲,位格就是理性的生命或运营实体,比如“人”。实际上在法律上,除了自然人(human Person),还有“法人”,法人也具有位格---是“集体位格(Corporate Person)”,这是任何一个学过民事法律的人都明白的道理。

      位格包含五个主要的因素:分别是自立体、统一性(整体性)、个体性(独一性)、关系性(位际性)、行动主体性。(《神学中的人学》、谷寒松著,台湾光启出版社,民国八十五年三月第三版,P175)。

      其一、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自立体(希腊语hypostasis,拉丁语Subsistence),这个概念是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

       自立体是相对于依赖体(Accident,又译附体)而言,“自立体”乃存在的本质,即不依赖他物能独立存在。“依赖体”则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他物才能存在。“依赖体”的理论始自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他把所有概念分为十大范畴。除了实体一项外,其余九项都是附质(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状况、主动、被动)。一旦它所依附的物体消失,依赖体也就不存在了。

      自立体存在于自身,故首先属于完整的实体。

       圣父、圣子、圣神都是自立体,子在万世之前被父生出,以及圣神被发出后,他们便独立运作,而不依赖于父,在圣经中这样的事类很多,比如耶稣在约旦河受洗的那一刻。

      人也一样,每个人都不是别人的依赖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享有完整人权。

      其二是统一性(整体性,insistence),我的理解就是不能再继续分割的“一”位,再分割下去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人有位格,但是天主把人的灵魂收走,他便成了尸体,而不再是“人”。或者说把人的某项器官单独拿出来,也不是“人”。

     其三是个体性(solo-sistence,relationship又可称为独一性)。

      这个就不必赘述了,每个人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天主的三个位格,子不是父、父非圣神、圣神与子也非一位,都具有个体性。

     其四是关系性(con-sistence),也就是位际性。关系(relation)一词指出一个存有物对另一个存有物的状况。

可以说,整部圣经都在讲述“关系”,旧约中的天主降尊纡贵,与圣祖们订立盟约;召唤梅瑟;拣选先知。新约中,天主更是取得了肉身,成为一个奴仆的形象,与人类建立永久的关系。所以,以色列人认为,人的存在发生在人神对话中(《圣经的语言和思想》,雷立柏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53)。

     在旧约时代,圣子没有降生、圣神没有被派遣,所以与人类没有产生位际关系。但在新约时代,圣子和圣神由潜在的位格变成圆满的位格。

     其五是行动的主体性(ek-sistence,centerof action)。这个较好理解,就是主体能行动自治,而不像那首歌唱得那样“我是你的稻草人,我没有自己的灵魂”。

     父、子、圣神都有行动的主体性,虽然子听命致死,但他却不是父的提线木偶。

      下面我举一个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三位一体”的例子,来加深印象。比如一家电梯厂或中央空调设备厂,这些生产公司都会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在一般三证合一了),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承认他们的“法人”地位,他们有位格。但这家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及销售业务的需要,通常会再办一张营业执造及组织机构代办证(或三证合一),取名某某销售公司。但中国法律又要求电梯或大型中央空调设备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这样这些企业还会再去办一张执造,取名某某工程安装公司。

      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机构、三块(或更多)牌子”的局面,中国这类企业比比皆是。这样的每个企业都只是一个本体,因为人家本来就是一个老板、一群人、一套企业文化构成的。

      对于客户而言,无论到生产公司参观车间、还是与销售公司签合同购买产品、还是接受工程安装公司的服务,你都是对这家企业说话。比如我们会说:我买了东芝电梯,或格力的工人干活拖拖拉拉。

      但这家企业又有三个不同位格,如果客户被销售公司诈骗,入禀法院只能起诉销售公司,如果把工程公司当被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法律主体不是一个,换句话说,位格不同。

     天主的三位一体于此道理类似。祂只有一个本体,一个本性。但祂又分有三个理性的生命中心。这与人不同,一个人只有一个理性中心,所以人以自身作类比,很难理解这奥迹中的奥迹。

     至于子和父再精微的关系描述,就得听以后章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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