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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禁忌的分寸《理想国》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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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宽侄:
这两天忙,没空上网,只看了看丹麦报纸漫画亵渎穆圣事件的发展。这一次美国媒体比较克制,没有像法、德、西班牙等国的同行那样高调转载,“捍卫言论自由”,反而大幅报道马丁·路德·金夫人的逝世及悼念活动,颇有转移公众注意力之功。大概因为历史教训(黑奴制、民权运动)和多元文化的社会现实,美国媒体在种族与宗教问题上的自我审查,要比英国和欧陆严格;对于可能挑动种族冲突,尤其冒犯宗教禁忌的言论,也多一些敏感。
禁忌(taboo),广而言之,是人类为维系家庭跟社会组织的秩序与界别,所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和伦理教义上的戒惧、忌讳。各个地区、行业、阶级和信仰派别,甚至不同场合,都会有不同的语言与行为禁忌;从社交礼仪、政治态度到饮食用药、红白喜事,无所不包。一般说,禁忌因意识而滋长,欲望因禁忌而敏锐。西方主流社会宗教禁忌的淡薄,是伴随着传统宗教即基督教的衰落而来的(按人口计,欧美增长最快的宗教为伊斯兰)。宗教禁忌的消解,意味着其他领域禁忌的发达;说话少了点忌讳,做事就多些戒条。比如现在美国大学的课堂上,可以展览色情创作,讨论性变态性虐待,看似无禁区。但课下师生二人(无论异性同性)办公室谈话不能关门,以免引起性意识亢进的人们不必要的猜疑。不仅师生,就连天主堂神甫和主日学校的孩子,单独一起祷告或做别的事情,也是犯忌:怕的是将来不知何时便会起诉的性侵犯官司。
我在《政法笔记》里谈过,色情文艺与资本全球化营销策略的紧密关系。性禁忌的挑逗,就每天吸引着巨额投资,做成商品广告,充斥我们的生活。雅典奥运会闭幕式,国人带去上演的超短旗袍琵琶舞,便是一例。那一台匠心制作风情万种的旅游招贴,跟希腊人凝视圣火的白袍女孩、圣洁的宗教感情的自然流露,真是一个地下一个天上。同样,年复一年春节晚会,帅哥美眉搔首摆尾。直到残疾人艺术团的姑娘们“千手观音”慈光普照,多少观众心底压抑着的善愿,才一下冲决了商品社会的思想禁锢。
禁忌还有一大作用,就是催生含蓄、委婉的表达。委婉语好比禁忌之山的层层倒影,随着天光晦明——时代“进步”——不停变幻,为人们的生活和文学艺术带来无穷意蕴。这一点,近年来对于我,却是一项艰巨而极有意义的挑战——我说的是《圣经》,亦即《圣经》时代以色列人和近东社会林林总总的宗教与生活禁忌:译经就仿佛跟两三千年前的古人交谈,要十分注意他们的观念和表达方式,体会他们一言一行的分寸。
…………
《圣经》里的委婉语,就文体风格而言,还是关于性禁忌的最为复杂,修辞又极细致,译家万不可大意。这儿也举两个例子。
委婉语往往借助比喻,一般应尽量直译;但有些包含歧义或双关,则需要注释说明。例如,“亚当与妻子夏娃相认,夏娃怀孕,生下该隐”(《创世记》4:1);“该隐与妻子相认,妻子怀孕,生下以诺”(同上,4:17)。都是以“相认”(yada`)婉言同房。但是,《创世记》十九章“所多玛的末日”故事:所多玛的男人围攻罗得家,要他把留宿的两位客人(天使)交出来,“让我们认识认识”(yada`,19:5)。这里“认识”一语便是双关(译文重复,以示口气粗鲁)。因为接着,罗得开门出来,苦苦央求所多玛人“千万别干那种坏事”,一直说到愿意领出自己“还没有同男人相认”(即处女)的两个女儿,顶替客人,让暴民糟蹋(同上,19:8)。
前信论及,中文旧译的舛误,动词和动宾搭配居多。此处亦不例外。委婉如“认识”,和合本的译者仍觉得犯忌、犯粗。于是把这样一句半文不白、莫名其妙的话,放在了那群暴民嘴里:“今日晚上到你[指罗得]这里来的人在哪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创世记》19:5)。而完成于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之后的现代本(1979,译自英语今天本),则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喊叫罗得,问他:‘今晚住在你家里的那些人在哪里?把他们带出来!’所多玛的男子要跟他们睡觉。”干脆改写经文,把一句生动的人物对话变成译者的旁白去了。两种译法,都可说是“过度阐释”,失了禁忌/委婉语的分寸。
相比之下,西文经典译本大多直译。如七十士本:hina syngenometha autois:让我们同他们结识/认识。通行本从之:ut cognoscamus eos;路德本:dass wir sie erkennen;钦定本:that we may know them。什么道理呢?原来这动词的双关,是整个故事解经的关键,涉及所多玛人所犯的罪孽,亦即耶和华雷霆震怒,降天火毁灭全城生灵的原因。据上下文分析,原因大致有三:一、如上帝所言,所多玛“罪行累累,骂名实在太坏”(《创世记》18:20);而罗得接待的客人便是上帝派来调查真相的天使。二、所多玛人企图强奸罗得的客人,或威胁与天使交媾;按摩西所传上帝之法,男性之间无论合意交媾(鸡奸)还是强奸,都是“血罪临头”的恶行(《利未记》20:13)。三、所多玛人对天使无礼,践踏了主人待客的神圣义务。这义务在古代近东各地和地中海文明圈,都是由天神亲自维护,不容侵犯的。现代学界多数倾向于此说。据考证,经文里凡说到所多玛,总是当作腐败堕落、背弃耶和华之道的象征。具体视为鸡奸或同性恋(sodomita)的渊薮,则是教父们发端(如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16:30)、流行至今的一种教会的解释(博思维,页93;详见《政法笔记/所多玛的末日》)。这样,不顾语境多义而简单译为“睡觉/性交”,就涵盖不了上述各种原因;不如直译来得含蓄。
上文《利未记》“乱伦律”,还有一句极重要但容易误译的委婉语。“同出一体者,你们不可亲近,不可裸露羞处:我是耶和华”(18:6)。“羞处”(`erwah),本义裸相,转指羞耻、不洁之物。《创世记》第九章“挪亚醉酒”故事(9:21以下):挪亚的幼子含见父亲酩酊大醉,光着身子(`erwah)倒在帐篷里,便跑去告诉两个哥哥。哥哥们“忙拿了件长袍,搭在肩上,倒退着走进帐篷给父亲盖上;他们始终背着脸,不看父亲的裸相”(`erwah)。两处“裸相”,七十士本作gymnosis,是直译;通行本译为“羞处”(verecunda)和“男根”(virilia),则是转义的理解。经文互训,可知律条“裸露羞处”一语,是近亲(“同出一体者”)之间性交的婉转说法。中文旧译,如和合本、思高本皆作“(揭)露下体”,略嫌直白。因为依照摩西之律,乱伦乃是“恶俗”或“恶心秽行”之首,一旦发觉即应除灭的死罪。故为子民宗教伦理上的大忌,须用婉称。所以,七十士本和通行本译作“羞处”(aschemosyne/turpitudo),以凸出“圣律”(因律文多处重复“我是耶和华”,习称“圣律”)的强烈的道德感情色彩,而不用“下体”之类虽然文雅却是道德中性的词汇。
有趣的是,“乱伦律”第三条禁止裸露“父亲妻妾的羞处”,和合本竟误作“继母的下体”(18:8)。或许看到第二条已规定不得污辱“亲生母亲”(18:7),传教士译者囿于一夫一妻制的思维定式,只能把“父亲的妻/妾”(单数)想象为“继母”了。思高本稍微细心,作“父亲妻子的下体”,但仍然容易与“亲生母亲”混淆,使读者忽略古代多妻制社会的禁忌,以及此类乱伦真正的危险,即对父亲和以父权为基础的家族制度的冒犯:
“父亲妻妾的羞处[你]也不可裸露,那是你父亲的羞处。”

二〇〇六年二月,原载《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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