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rahatta 于 2013-5-26 22:20 编辑
圣托玛斯阿奎那引申出一套完整的神权政治哲学。阿奎那认为,上帝主宰一切,“必须承认,宇宙是由一人统治的”(阿奎那:102)。在他的著作中,他多次引用保禄宗徒:“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国王被称为上帝的仆人”,“惟有上帝的恩赐才是永生”,借以说明统治权只能属于上帝,属于基督,属于主,以此证成神权政治体系的基础。由此,他力主教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因为如同神高于人,灵魂高于肉体一样,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教皇是基督的代理人,政权应由他掌握,国家必须服从教会,国王必须顺从教皇。与维护教皇权威相一致,他还极力维护君主的统治权力,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治形式,并认为没有一个统治者控制和指导民众,社会就会解体。而根据灵魂不死和“来世幸福”的观点,尘世生活的幸福并非最高幸福,最高幸福是对上帝的静观而使灵魂得救,而这只有在来世的彼岸世界才能做到。因此,他认为一切为争取现实生活的幸福而进行的斗争,就是恶,就是犯罪。在他看来,最大的犯罪行为则是异端或异教行为,据此,一切异教徒均应活活烧死,“将他们从世界上消灭掉”。由此,他建构的一套秩序便是如此格局: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依附精神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必须服从教会,皇帝必须服从教皇,人法必须服从于神法。(政教合一原则)
这套神权政治哲学关注的原初问题,是关于世俗国家起源的宗教学解释。阿奎那认为国家起源于人天然的合群性,人之行为受理性支配,“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它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阿奎那:401);但它要靠指导者指导而非自发形成,“除非其中有一个人被赋予权力来照管公共幸福,是不可能有社会生活的”(阿奎那:102)。
据此他强调,孤立的人必须联合才能组成社会,“在社会之中必须要有某种治理的原则”,最初形成的是父权制家庭,进而则演化为君主制国家,“在这样的社会中间,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和等级,其中最高等的是政治社会,它在安排上以满足人生的一切需要为目的,因而它是最完善的社会”(阿奎那:159)。这一“政治社会”即“国家”。
随后,他关注国家的目的。强调国家存在的伦理性。国家是为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即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他认为惟有置身于国家之下,人们才得以享受上帝的快乐。国家帮助人们取得的公共幸福,包括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阿奎那:156),根本目的则在过“美好生活”,即按道德原则的生活,即基督教的宗教生活。为此,国家须提供条件保证公共幸福,这些条件就是促使社会团结一致、丰裕的物质条件、坚持以行善为目标,其中物质条件最为重要。
与“国家”相关的问题往往是政体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应该有政治统治的控制力量来维护秩序,认为“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阿奎那:46)。
随后,他详细论证了统治的基本类型及其优劣。他把正义统治分为三种:平民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标准则在统治者“应当念念不忘公共的幸福,而不去追求个人的私利”(阿奎那:47)。至于不正义的统治,也有三种:暴民政治、寡头政治和暴君政治(阿奎那:46)。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因为“由一个人掌握的政府比那种由许多人掌握的政府更容易获得成功”,意见分歧须由一人归总。这一论点的逻辑依据在于,自然界已经证明了这一法则:万物皆有最高一物的全权支配。而且,上帝答应只给一个君主来统治民众,因此,“人类社会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阿奎那:49)。
在阿奎那看来,正义的政权所凭借统一的规模越大,该政权越有益,所以君主制优于贵族制、进而优于市民政治;反之则越有害,暴君政治成为最可恶的。由此衍生的问题是,需要防止君主政治蜕变为暴君政治。他对此提出的解决之道,一是君主须有不蜕变的德行;二是组织上没有机会使其蜕化,对王权须加以适当限制;
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依附精神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必须服从教会,皇帝必须服从教皇,人法必须服从于神法。(政教合一原则)
人类社会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
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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