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题从爱国是一端教义谈起,到教友该如何爱国,已经基本上将里面所含的内容谈的差不多了。似乎最后在有关孝道问题上产生了一点小小的分歧。反dominus者认为不能将指向于父母的“孝敬”用在执政者身上,因为国民与执政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本人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清楚的解释了教会的观点:教会认为执政者的权柄来自于天主,他们是代天主的管理者,故此,教友应该服从他们好像服务天主一样。但是,因为《天主教新要理》使用了同一的动词(honora,honor),这个动词本意是尊敬。按照这个逻辑,尊敬(孝敬)父母之后就是执政者,那么,是否对执政者也应该以孝敬之情尊敬他们呢?本人坚持认为:“国之于国人,犹家之于人,一如国之基础为家,家国同构,吾人爱国亦应以爱家之情爱国,以爱父母之爱尊敬当权者。”之所以引发了很多的争论,一方面是本人并没有解释的太清,毕竟一篇文章篇幅有限,不能面面俱到,写的太长了也没有人爱看,所以就需要多篇文章从多个角度来阐释才可以。 本人就是试图通过中西文化对孝道的不同理解来解决中国人认为不可尊敬执政者的难题。 张春申神父在讨论教会本地化时,引述了罗光总主教的观点,罗主教指出:“西方天主教的孝敬父母,受罗马帝国重法精神的影响,欧洲孝道中义务与权利味道很浓厚,子女出生以后,父母养育;子女长大,父母予以教育这是义务。至于权利:子女属于父母,谁也不能夺去;子女该服从父母,孝敬父母。这是父母的权利。至于中国儒家的孝道,乃是以生命为基础;子女的生命来自父母,子女的一生,便为孝敬父母而生活。父母去世了,子女也要祭祀,表示祖宗先人的生命继续存在”(罗光,天主教的孝道,中国天主教文化第一期,30-32页,1974年4月;转引自:张春申,教会本位化之探讨,上海光启社版,2003年,17页)。 首先,罗总主教提出一个中西文化有关孝道的基本不同点,就是西方文化中的孝道基于权利与义务,受法律精神影响大,而中国人的孝道则是基于生命,受血缘关系影响甚巨。因此很少父母能视子女为一个具有独立位格的人,中国古代多有指腹为婚,父母包办婚姻的习俗,就是当今社会,子女择偶时父母的意见也举足轻重,父母一旦不同意,轻者会训斥子女,重者会以割断父子关系来要挟。但在西方,子女一旦18岁成年后,父母便不能再替子女做任何决定了,这一点《天主教新要理》2217条也予以肯定:“对父母的服从止于子女的成年独立”。实际上,并不是仅仅西方法律或习俗这样规定和认为,实际生活中也是如此的。本人曾有一次受邀到一个欧洲国家家庭吃饭,家主的女儿就不愿跟我们大人一起吃,年轻人毕竟有他们自己所喜欢的食品。我们谁都不能说什么,随后家主对我说:“孩子成年了,我们做父母的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能替孩子决定了!”在西方,因为受法律主义的影响,子女与父母间基本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孩子从出生,父母就很少抱孩子,而是放到小车里推着,睡觉也是有孩子独自的房间,大人孩子不会同在一张床上睡觉。孩子找谁谈恋爱,结婚等等父母一般从不干涉也不过问。等父母老了,孩子会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孝心大的,一年会去上几次探望父母,孝心小的,一年也就一次,没有孝心的,就等着父母死,因为死了以后孩子就可以马上继承房产了。本人在做修士的时候就曾探望过一些孤寡老人,他们有很多的房产,孤零零地一个人住着200多甚至300多平米的房子,有的年纪已经很大。就算同一座城市里有他们的亲属,他们也不会住到一起,而是宁愿请小时工帮他们打扫、做饭,就这样一直到死,而孩子们很少会过来看望他们。本人一位朋友的母亲去世后,也受邀去了入土安葬礼,死者的女儿没有什么悲痛的表情,安葬礼结束后,死者的女儿邀请我们去了酒吧喝酒,大家也都聊的非常开心。但,这如果发生在中国,可能吗? 如果父母与子女间的孝道是如此的法律化,大家请想想,国民对执政者的尊敬还能超过尊敬他们的父母吗?就算跟孝敬父母一样,也纯粹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本就无法和中国的孝道相比。所以,在权利和义务下,是不可以产生奴隶的。中国的奴隶多,是因为他们的义务多,而权利被剥夺。 从爱德的对象来看,就算第四诫中honora(孝敬、尊敬)的对象指向父母,然后是执政者,但按照圣多玛斯的理论,是有次序之分的。为子女来说,执政者在爱德中的次序中是无法和父母同级的,因此,也无法以同级的爱去爱父母和执政者。就如我们爱天主,也爱人,固然都是爱,因为天主和人无法处于同一个级别上,我们的爱也就有了区别。做教友的服从天主,但也为天主的缘故服从带有权柄的人,固然都是服从,所服从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的级别。故此人不可听人的命而超过天主。 因为中西文化的这个差异,在翻译教理的时候,译者把对父母的尊敬翻译成中国语境中的孝敬,这是极其适宜的。而对执政者的爱则保留了honora的原意:尊敬。因此,本人所说的:“以爱父母之爱尊敬当权者”是成立的,这里丝毫没有把执政者当亲爹供起来的意思,解释开来是这样的:以爱父母之爱(孝敬),去尊敬执政者。绝不是说让国民跟孝敬父母一样去孝敬执政者。那么,这个尊敬执政者的爱就是尊敬(孝敬)父母的延伸。因为我们中国人对孝道的理解是独特的,是西方人所不能想象的,又因为中国的孝道里没有丝毫权利的影子,故此很多人以为按照教理所说去做国民岂不成了奴隶。 从《天主教新要理》中对第四诫的阐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里面包含了多少权利与义务的字眼,如果我们能抛开中国孝道的影响,这一切就都迎刃而解了。至于具体如何把第四诫的诫命应用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上,那是另一个问题。 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执政者多黑暗腐败,我们都不可以颠覆了爱人这一重大的诫命,爱人的“人”应该是包含一切人而言,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如果我们只爱那些我们认为应该爱的人,我们还与外邦人有什么区别呢。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耶稣说的非常清楚,上爱天主,下爱人,且爱人如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本人认为,这爱人要远超过相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理,比如圣母无染原罪,教宗永无谬误,或者天使是精神体等等。 教会提醒我们要注意真理的等级,我们很多教友都误以为凡是被钦定成信理的就极其重要,而那些没有被成之于文的训导重要性要远低于信理,其实很多正好相反。祈祷、爱人、施舍等等都没有被钦定为信理条文,但它们的重要性却是很多信理条文所不能比的。因为祈祷和爱人是为得救所必需的,不祈祷的人不能得救,不爱人的人怎么配的起享受天主的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