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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仲勋建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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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6: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高 锴 转载于《炎黄传球》杂志

峥嵘和曲折的经历

今年是我党老革命家习仲勋诞辰100周年。他生于1913年,早年和刘志丹等一起闹革命,21岁任陕甘边苏维埃政府主席。1935年,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据说,毛泽东第一次见到习仲勋脱口而出:“噢,这么年轻!”他是我党老革命家中最年轻的领导人之一。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习仲勋历任陕甘边集团军政委、西北野战军副政委、第一野战军副政委、政委等职,和彭德怀、贺龙共同指挥了延安保卫战和解放西北五省的战役。新中国建立后,他历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二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政务院、国务院秘书长,1959年起任国务院副总理。
正当他年富力强,协助周恩来忙于处理国家事务时,在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康生给毛主席递了一个条子,上写:“利用小说进行反党活动,是一大发明。”毛泽东当场念了这个纸条,并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不论革命、反革命,都是如此。”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刘志丹的弟媳李建彤写了一部传记性小说《刘志丹》。她用了多年时间搜集素材,反映当年刘志丹和他的亲密战友们(包括习仲勋)在西北地区开展革命斗争的故事。问题在于,当年中央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时已是疲惫之师,而西北红军当时正开创了良好的局面。李建彤强调她写的是真人真事,但越是说真人真事越糟糕。有的居心叵测者说:中央红军是“正统”,小说写成中央红军向西北红军“投靠”,把西北写成中国革命的“中心”,是贬损中央红军,贬损毛主席。康生得知后,就向毛主席告发,并诬指习仲勋是这部小说的“后台”。
康生领导下的审查小组在“审查报告”中说:此书是习仲勋反党集团蓄谋已久进行的反党活动;习仲勋是此书的第一作者,刘景范(刘志丹胞弟)是第二作者,李建彤是执笔者。审查小组认为这部小说的罪名之一,是把陕甘写成中国革命的“中心”;罪名之二,是把刘志丹写得比毛主席还英明;罪名之三,小说中的人物罗炎、许钟写的是高岗、习仲勋,是“为高岗翻案”、“吹捧习仲勋”。
《刘志丹》这部小说,后来又被升级为“彭德怀、高岗、习仲勋反党集团”的罪证,株连了上百名老干部和出版社的编辑人员,陕甘宁老区有上万人被打成“彭、高、习集团”的所谓“黑爪牙”,不少人被整残、整死。实际上,这些罪名全是无中生有、牵强附会、无稽之谈。习仲勋同志受此不白之冤,遭到长达16年的不公正对待。
1977年底,胡耀邦出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对习仲勋的案子在查清以前,就先安排习仲勋去广东工作。受尽折磨的习仲勋,1978年4月出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二书记。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大讨论中,他是最先站出来表态支持的地方领导人。在恢复和发展经济方面,他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率先提倡改革开放,公开说“只要能把生产搞上去,不要管他什么主义”;还代表广东省委“请求中央允许在毗邻港澳边界的深圳、珠海等地划出一块地方,搞贸易合作区”。中央采纳了他的意见,广东首先成立了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1980年2月下旬,胡耀邦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几天内就发出《关于为“习仲勋反党集团”平反的通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习仲勋一直是邓小平、胡耀邦等主张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坚定支持者。

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

1980年9月,习仲勋调中央任职,先是由全国人大补选他为副委员长,随后在党的会议上增选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他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值得注意的是,在他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职务时,他还兼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这反映了党对法制工作的重视,也反映了仲勋同志对法制工作的特殊关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诞生于1979年2月,是为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而建立的有权威性的立法机构,由80位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第一任法制委员会主任是刚从囚禁地回到北京的彭真,第二任主任由习仲勋兼任。他们的任期各约两年三个月,到1983年9月法制委员会就结束了历史使命。正是在这两位热心法制的老革命家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始从“无法无天”、“无法可依”走向了“有法可依”、“以法治国”的道路。
在一次会议休息时,习仲勋和彭真闲谈。习说:“要有一个制度,有一种力量,能抵制住‘文革’这样的压力才好。”彭真说:“我们建立法制,就是要能抵制住各种违法的行为。‘文革’是极严重的错误,今后决不许重演。”习说:“问题是,如果今后又出现毛主席这样的强人怎么办?他坚持要搞,怎么办?我看难哪,难哪!”彭说:“所以,我们今后一定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笔者是该次会议的秘书人员,偶然听到了他们这次的闲谈,深感两位老领导真是无时无刻不在思考法制问题。
仲勋同志参加人大工作有个特色,就是他不但参与领导,而且以普通一员的姿态参加小组会议。新宪法通过以后,人大常委会工作有了很大加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每次四天左右,分四个组讨论议案,而后开全体会表决。仲勋同志几乎每次小组会都参加,他不是来做指示,而是和委员们平等地交换意见。每到讨论休息时间,他往往端着一杯茶在室内走来走去,跟大家问长问短。有一位外省来的列席代表不认识他,他就自我介绍:“我是习仲勋,和你一个组讨论……”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
笔者听过他几十次谈话,总的印象是直率、平和、朴素。不是居高临下,而是交换意见;不是训诫,而是商谈。他在讨论中总是鼓励大家发表意见,他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他们管理国家的,责任重大,对每一个工作报告,每一个法律议案都要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要提修改或补充意见。我就不信这些议案都那么完善,如果我们只说赞成,只说同意,等于不提意见,那要我们这些人做什么用?他对代表、委员们要求很严,但由于把他自己也放在里面,就感到他是在督促自己,而不是训斥别人,起到了责己同时责人的效果。
那时候,笔者在法制委员会民法室工作,室主任穆生秦,业务牵头的是李由义,他们都是建国前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学识渊博。
仲勋同志多次找我们讨论组织起草《民法通则》的问题。民法室曾搞了几个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反映都不够好,主要认为草案文字“法言法语太多,看不懂”,“像是看天书,谁知是什么意思?”一位市级领导人看到草案提出要建立“法人制度”大为惊讶,说:“你们怎么能建立法国人的制度?”因此,李由义在汇报时说了一句:“一些人没有起码的法律知识,可以不征求他们的意见。”仲勋同志不以为然,他说:“几十年无法无天,干部群众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能怪他们吗?法律是要施行的,大家看不懂的法律能普及吗?我和他们一样看不懂法言法语,能不能写得通俗一点?我认为,群众反映‘看不懂’正是对这个草案的最真实的意见、最好的意见,也是我们最该重视的意见。”
他说:“我要找救兵”。当即让秘书邀请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参加会议。他当面恳请吕老帮助修改,并指定我(由于我当时较年轻)把草案及有关资料送到吕老家里,按吕老意见修改,还高声叮嘱大家:“文字修改,你们要听吕老的,他是语言大师。不要听我的,我不懂。”
我听仲勋同志说过几次“我不懂”。像他这样的高层领导人,堂堂副委员长、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在众人面前公然说“我不懂”的,在我记忆中是第一人,不由得想起孔夫子的一句名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后来,我遵照仲勋同志指示,连续三天去吕叔湘先生家“登门候教”。吕老非常认真,把草案一字一句地斟酌修改,改掉了不少重叠的或含义不清的字句,还把一些段落造句顺了顺,看起来就明白易懂了。

一次永难忘却的对话

仲勋同志又一次召集讨论,我汇报了吕老修改草案的情况,李由义也肯定吕老改得好,并检讨自己上次失言,对提意见者有“不敬”之处。仲勋同志很高兴,并由此发表了很多关于如何对待不同意见的话。时隔多年,但印象深刻,下面只能记叙他讲话的主要内容。
他说:“谁都爱听好话,听赞成自己的话,但这些话很多是假话,有的是捧场,有的是敷衍应付。我们征求意见的目的,本来是为搜集各种补充意见,但是,人们一听到比较尖锐的不同意见就往往不高兴,‘你小子,拆我台!’有权的人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
仲勋同志说:“我长久以来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就是怎样保护不同意见。从党的历史看,不同意见惹起的灾祸太大了!‘反党联盟’、‘反革命集团’、‘右倾投降’、‘左倾投机’等等,我经历过的总有几十起、上百起,但最后查清楚,绝大多数是提了一些不同意见,属于思想问题,有不少意见还是正确的。我们对党的领导人,应当热情拥护,对党的方针、政策应当坚决执行,但是对领导人的主张,对党的方针、政策,不是不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我想,是否可以制定一个《不同意见保护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即使提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应该受处罚。”
李由义说:“宪法已经规定了‘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正是保护不同意见的法律。”
仲勋说:“我的意见是,任何人都应当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不只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才有几个?也不只是在各种会议上,平时说几句不同意见就犯了罪了?”
李由义说:“前些时讨论修改刑法,已取得共识,对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能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处以刑罚。”
仲勋说:“不给刑罚,还有批斗、禁闭、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等等处分等着呢。我说的保护,是指保护不同意见者的一切权利,不受刑罚,也不受其他处分,这样才能让人畅所欲言。”
李由义说:“您说得很对。这正是当今社会上普遍地不说真话的根本原因——怕受处罚,怕说了真话倒霉。记得1945年毛主席到重庆,接受路透社记者甘贝尔的访问,曾明确指出,我们要施行民主,也即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也要施行罗斯福总统提的四大自由。”
“四大自由”,指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前三项自由都属于保护不同意见的范畴,要确保不受处罚,不受威胁,人们才能敞开思想说亮话。1949年制订《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言论、出版自由。1954年制订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甚至“四人帮”猖獗时期制订的1975年宪法,以及现行1982年宪法,都规定言论、出版自由,但至今没有制订有关法律。
穆生秦同志说:“我在高校党委工作多年,学生们思想活跃,敢于提出不同意见。领导上规定一条界线,不能出格,即:不能反党、反社会主义。”
仲勋同志说:“这是一条很难掌握的界线。例如,改革之初,我在广东省工作,建议中央批准设立经济特区。当时就被一些人斥为‘向境外资产阶级投降’。如果对现行政策提一些不同意见,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那还有可能改革吗?”
穆生秦说:“我听彭真同志说过,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社会主义民主更要听取不同意见,不允许有不同意见就不可能有民主。”
仲勋说:“那我的想法就更坚决了。”
在大家谈兴甚浓之下,我也说了几句:“一切改革都来自不同意见,创新就是对现状的扬弃。无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不同意见都面临着旧规则、旧秩序的压力。真理是对谬误的纠正,而真理在开始时只能被少数人掌握。对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开始时也只可能是少数人提出。保护不同意见就是保护真理的萌芽,保护和促进改革。”
仲勋同志看我越说越远,笑着说:“今天谈得很好,帮助我进一步想这问题,下次有机会再谈。”
散会后,李由义原本胖胖的脸笑得像弥勒佛,他兴奋地说:“仲勋同志太有意思了!我这辈子和中央领导同志这么直来直去对话还真是第一次。他提的意见也太重要了,我要好好准备一下,下次更敞开谈。”
由义认为,仲勋同志从他亲身经历中体会到保护不同意见的重要性,这也正是我党和国家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大问题。
几天后,仲勋同志又在人民大会堂一层小天津厅召集我们讨论。由义同志非常兴奋,除了继续讨论修改民法草案,还准备大谈“保护不同意见”的问题。这是个大热天,我们民法室在大会堂四楼办公,当年为节省电力,四楼不开空调,个个汗流如雨,而一、二层楼由于经常有外事活动,需要正装参加,因此开足了空调。于是,从四层乘电梯到一层,赛过从酷暑突然进入深秋。由义年已花甲,这天为寻找资料数据,从四楼上下两三次,突发脑血栓症,昏厥在小天津厅门口。仲勋同志见状立即站起身,呼唤:“快用我的车送北京医院!”他急得说话都有点结巴了。而正是由于用了他的车,交警看到了立即开绿灯,以最快的速度送到北京医院急救室,挽回了生命。
病中,我去看望他,每谈起仲勋同志,由义总是微笑着说:“这位领导同志真是有意思”,充满了敬慕之情,遗憾未能再次“直面交流”。
事后不久,法制委员会结束历史使命,仲勋同志不再兼任主任。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民法通则》。彭真、习仲勋、陈丕显、彭冲四位正副委员长联袂出席宴请全国各地来京的民法专家,感谢他们为制订民法做出的贡献。席间,仲勋同志还问我:“你们那位李同志身体怎么样了?他是专家、是人才,可别出事啊!”中央领导对一位普通的下级干部表露的诚挚之情,使人感动。

最后一次参加人大会议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仲勋同志不再担任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1988年4月,他仍当选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1990年10月30日,是他最后一次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七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
这天上午,开常委会全体会议,钱其琛发言,对国务院提交人大审议的两个涉外法案作说明,言语简洁,只用了不到20分钟。他刚说完,并非主持会议的习仲勋站起来说:用这么短的时间,说得那么清楚,值得表扬,建议大家鼓掌。
随后他又提出:历来常委会议讨论议案不够认真,希望这次会议开始改变会风,认真讨论,建议延长一天会议时间。
主持会务的同志告诉他:已经为外地来的委员买好火车票、飞机票,会期不便更改了。仲勋说:“我是希望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下午,分四个组讨论,习仲勋像往常一样参加第四组。休息时,他仍和往常一样在室内转来转去和大家聊天,反复讲:人大要代表人民,替人民说话。休息后复会,已经过四点半钟,按习惯,再有人发个言就散会了。但习仲勋同志站起身说:今天我要跟大家谈谈历史,请多留一个小时。他讲了很多当年在西北地区闹革命的历史,各根据地之间关系很复杂,有的互相猜疑,不少好同志白白送了性命。他说得很动情,总的意思是:不要把不同意见者看成“反对派”,更不要打成“反动派”,要保护不同意见,要重视和研究不同意见。
第二天继续开会,大会副秘书长来到第四组通知:习副委员长因病,中央批准他去南方休养,不再参加这次会议了。
仲勋同志从这天起再也没有来人大常委会,尽管他的任期应该到1993年3月。他于2002年逝世,党和国家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仪式。
笔者不了解仲勋同志是否在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或人大委员长会议上提过制订《不同意见保护法》的意见,但我认为这是他的遗愿。他为了建立健全我国法制做出了杰出贡献。更让人难忘的是,他有一颗一切为了人民的火热的心。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09: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大自由”,指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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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9: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家小保姆 发表于 2014-12-5 09:18
“四大自由”,指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

只有在不反党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保证,这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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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0: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还是大实话 于 2014-12-5 10:22 编辑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4-12-5 09:28
只有在不反党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保证,这有什么意思?

少来,你专舔痔疮难怪江湖上称你为屎人,满嘴大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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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0: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大实话 发表于 2014-12-5 10:21
少来,你专舔痔疮难怪江湖上称你为屎人。

二货,你就是一个大便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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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0: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4-12-5 10:23
二货,你就是一个大便池。

出口成屎的地方才是大便池,先看看你自己的头像就知道什么是大便池啦,哈哈哈。

忙事,回来再训斥你这个蛆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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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大实话 发表于 2014-12-5 10:29
出口成屎的地方才是大便池,先看看你自己的头像就知道什么是大便池啦,哈哈哈。

忙事,回来再训斥你这个 ...

被众多天主教徒称之为二货的这个匿名者,其实就是个大便池,除了口臭之外一无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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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6: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4-12-5 10:32
被众多天主教徒称之为二货的这个匿名者,其实就是个大便池,除了口臭之外一无所事。 ...

二货,你就是一个大便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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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1: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抗命,争取更多的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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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诗人刘幼民 发表于 2014-12-5 09:28
只有在不反党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保证,这有什么意思?

等待游行的北京公园: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7月23日,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表示,奥运期间,北京将开放三个公园作为游行示威地点。8月9日,北京奥运会第一天,北京丰台世界公园、朝阳区的日坛公园、海淀区的紫竹院,静静地“等待戈多”

  8月9日清晨6点,立秋的北京,只有这会儿才有点清凉。

  74岁的刘平,站在世界公园北门,等着公园开门。

  刘平是附近的老住户,按照年龄,老人家每天都能到公园免费晨练。

  “我天天来,这儿什么事儿,你问我啊。”刘平很有信心地说。

  一分钟后,刘大爷的自信受到了打击——他不知道世界公园被定为奥运期间开放的游行示威点。

  “要是不犯法,游行示威也没啥,保不齐还带动旅游呢。”刘平笑着说。

  “等着中方就此问题做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世界公园是这次奥运期间开放的游行示威点中面积最大、游客流量最大的公园。根据世界公园的公开资料,公园占地近47公顷,开园14年来接待中外游客2000万余人次,依此推算,公园日均游客3000多人次。

  世界公园办公区一楼大厅的墙上,贴着一张《世界公园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预案主要的内容是,对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和邪教组织活动、恐怖事件、人员拥挤等列出“没收材料”“劝阻当事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具体应对步骤。同时,对外国人参与非法集会特别提示要“谨慎处理”。

  预案上标注的日期为“7月8日”,显示早在一个月前,奥运期间集会游行示威专区划定消息被媒体报道以前,公园已经做着未雨绸缪的准备——据《东方早报》消息,在这个预案出台一个多月前,海内外媒体就开始热炒世界公园在奥运期间划成全封闭式的访民专用区。

  公园经营策划部刘姓经理代表公园接受采访时,并不否认公园方面针对可能的情况做了安排。同时,他表示,公园并不清楚被确定为奥运期间游行示威点的经过——7月23日,在“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开放集会游行示威专区的消息之后,奥组委和政府官方没有透露开放游行示威点的决策机构和决策过程。

  两个月前受邀参与向中国政府提交一份《示威专区建议》的美国学者苏珊·布朗奈尔,此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国际奥委会对相关问题很感兴趣,国际奥委会协调委员会主席维尔布鲁根曾跟苏珊见面讨论相关问题,苏珊·布朗奈尔了解到的是,这个决策“应该是中方做出的”。

  “虽然国际奥委会也认为奥运会期间会发生一些抗议活动,但并没有主动向北京奥组委提出建议,一直等着中方就此问题做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苏珊说。

  在公园办公室的一份日期为8月3日的新闻通稿中称,自奥组委批准为集会游行示威专区以后,游客并未因此受限,园内各项游艺和演出活动正常。

  “一个人要申请示威游行, 在原则上是不许可的”

  10点30分,另一个被设为集会游行示威点的公园——日坛公园,发生了一段小插曲。

  穿着平常的白短袖和米黄长裤、最近才从外地来到北京的张亮(音)从日坛南门进入,径直走向两百米开外的“祭天壁画”景观。他紧紧地攥着手里的塑料袋,里面装着他前几天花200块钱专门定做的横幅。张亮看准壁画前一对一左一右相隔20米的灯柱,开始动手绑横幅。旁边路过一两个游客,看他个头不高,干活有些吃力,随即上前帮忙。

  横幅展开,红底黄字的标语挺长,一口气还读不下来:“发展社会生产力高度以及生产力广度,缩小贫富差距,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国力强大和全民富裕的新社区。”张亮擦擦额头上的汗,稍稍退后看横幅有没有挂齐。“希望它(横幅)能够挂久一点,一次搞不好就多来几次。”张亮说。

  一会儿,从壁画右侧小路的树荫下走出两个灰色制服的保安,他们查问张亮的来意,同时,另外几名保安走了过来。过了一会儿,几名警察带走了张亮。

  北京市局示威游行审批处民警表示:“一个人要申请示威游行,在原则上是不许可的”,朝阳分局的专门负责人也解释说,“必须得本市的(户口)或是在北京呆上六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才能在北京申请。”

  刚到北京的张亮,显然不符合申请条件。

  8月2日,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答记者问时,专门介绍了奥运期间举行游行示威的申请流程。据刘绍武介绍,任何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是所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而且应在举行日的5日前亲自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需要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负责人登记表》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境外人士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将视为许可。

  8月7日那天,北京市公安局主管人员表示,确实接到一些申请,但都是些个人问题。

  巡逻有时延长到18小时

  张亮走后,临近中午,日坛游人愈见稀疏。编号为T69-100的保安,站在荷花池旁的柳荫下,来回走动,以抵挡困意的侵扰。在奥运前后的两个月里,这个18岁的内蒙古小伙,和他同样晒得黝黑的老乡兼同事,共同负责日坛荷花池及周边景点的保卫。

  从前清闲到整天只要防止小孩摘荷花的保安T69-100,从8月8日开始,每天从上午8:30到晚上8:30,巡逻12个小时;有时延长到18小时。开幕式当晚,整个园区工作人员9:30才下班。

  “现在我们主要盯着两种情况,”T69-100边说边扫视荷花池对面的人群,“一是成群结队的人,一种是爱在隐蔽地方停留的人。水池旁的假山和石洞,我们要特别严查,怕有人埋炸弹。”

  据编号为T69-100的保安介绍,整个园区主要共有9片保安区域,每个岗位由2个保安组成。沿着园区的主要路线仔细观察,在荷花池、清晖园及假山底和祭天拜台四周都有固定的保安岗位。

  常在祭日拜台周围练习民歌的老张和歌友,并没有察觉周围的细微变化。老张家住三丰里,离日坛步行距离就十来分钟。逢周末,两人在公园任意找一长凳,立起一个自制的歌谱架,就摇头晃脑地吟唱起来。

  谈起今天是日坛公园作为奥运示威游行公园的第一天,老张一脸茫然,连称没有听说过。

  被使馆区、中央商务写字楼和居民小区包围的日坛公园,从2006年7月免费开放起,公园游人渐多,日人流量平均1000多人次。游客以周边居民区的退休老人、携家带口的家庭为主。

  入园的外国游客主要集中在石舫、茶馆和荷花池等几个景点。记者多次巡访,占多数的中外游客称不知道示威游行区这一说。

  在中国安家立业21年的英国人布鲁斯,这天放下手头的生意,带着小儿子丹尼来日坛公园散心。在他眼中,常来的日坛公园一向是“非常宁静”的,今天也不例外。

  总占地20公顷的日坛公园的布局以亭台、水榭、假山、花池和众多的绿荫小径为主。比较规整的开阔地主要是在“祭日壁画”与南门之间的长方形甬道,以及正方形祭日拜台和中央圆形凸台两个区域。但这些区域,没有“公共示威点开阔地”的标识。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下达指示

  8月9日清晨,北京市紫竹院公园内一如往日,充满晨练和游园的人们。

  公园西面的垂钓区早上9点,就驻扎下多位来钓鱼的常客,广场上聚集了跳舞、打太极、舞剑、抖空竹等各种晨练团体,小路上可见跑步的人,两块高地山头上传出合唱的歌声。举家出游的年轻父母用儿童车推着睁大眼睛的孩童。空气里弥漫着青草的香气。

  和公园仅仅一街之隔的首都体育场在这一天晚上8点,迎来中国女排的首场奥运预赛,有1.8万观众入场散场——在奥组委指定的三个示威游行公园中,紫竹院公园是离奥运比赛场馆距离最近的一个公园。

  被问到奥运期间公园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垂钓区管理员伸手指向一个身着白、绿相间服装的“首都安保志愿者”。他们大都是年龄在20岁左右的男青年,头戴小红帽,两人一组,定点巡逻。一组的两人中有一人佩戴耳麦对讲。在湖边巡逻的志愿者还拎着一个装有橘红色救生衣的袋子。

  陈光(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个志愿者,他负责的区域是公园东门附近的一片小广场和附近的道路。和他一样的公园志愿者,每天早上7点半到统一地点集合,由大客车送到紫竹院公园,8点钟准时到岗,第一班的值班时间到中午12点半。前一天的奥运开幕式,他没有坚持到看点燃火炬就睡着了,“太困了。”

  紫竹院园长助理兼新闻发言人郝素良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这些志愿者来自社会招聘,主要职责是向游客提供信息咨询与安保工作。

  陈光说每一位志愿者上岗都经过了培训,包括怎样识别可疑的人和怎样处理骚乱场面。在与记者交谈中,他也没有停止查看四周的情况,大约每十秒钟就要转头查看不同方向的行人。

  与他们相比,园内偶尔出现的身着警服的警察和公园职工护园队,则没那么辛苦,没有定点站岗的要求。

  园内的清扫工人也佩戴着安全巡查的红袖章。他们的任务是发现情况,随时上报。

  除此之外,园内还有保安。保安是公园的日常安保力量,原来负责夜间的两次巡逻。从7月28日开始,保安实行补贴加班,增加了公园门口的白天执勤。保安石想(化名)介绍说:“对待非法游行的,首先是拿掉横幅布标,然后迅速通知公园内保安队部、紫竹院派出所和海淀公安。”

  公园园长助理郝素良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说:“园内的有关游行示威的安保准备工作,是由公安局负责部署的。我们会做好配合工作。”

  紫竹院在硬件技术防控方面也做了准备工作。今年刚完工的一项大工程就是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监控区域目前可以覆盖公园内的所有主干道路,并且在奥运前夕完成了“照相采集区域”的中英文对照标识的铺设。

  仅这一项,北京市政府就投入一两百万,院长助理郝素良说。

  “不管有没有人到这个区域示威, 设定有这样一个区域存在是重要的”

  “咱中国人都比较老实,不会真的有人游行吧?”傍晚6点,准备回家的刘平,遇到在公园的《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

  很多游客和工作人员都认为,真有游行示威的可能性不大。

  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期间,曾经专门设立7个“言论自由区”。这是奥运会历史上首次采用的模式。根据盐湖城奥运会对于言论自由区域制定的法规,这个区域24小时开放。为了使示威者能在规定时间内的公共活动区旁边举行抗议,一个用于抗议者申请的体系为之而建立。

  记者将可以采访示威者,但示威区域将被监督,以保证公共安全。

  盐湖城奥组委会的一名官员曾表示,盐湖城组委会当时邀请抗议者进行协商并指导他们具体程序。结果是,抗议者冷静下来,没有人去示威游行。

  1995年,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也曾在怀柔郊区一片树林里,开辟出篮球场大小的一块地方,作为游行示威区。

  7月23日,奥组委官方公布将开放三个公园作为集会游行示威专区以后,国内外都有媒体和专家推测,可能会出现没有游行示威者的情况。

  “不管有没有人到这个区域示威,我们设定有这样一个区域存在是重要的。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南京大学公共领域研究专家王雄说。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称,我们可以从“奥运游行示威公园”开始,慢慢对公民进行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理性表达意见的训练,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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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5-7-11 10:55
等待游行的北京公园: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中国青年报 >> 法治社会

“奥运游行示威公园”开始的民主训练
杨涛

    据报道: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在7月23日举行的“平安奥运之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称,北京奥运会将划定几个公园作为游行示威区域,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跟其他国家一样,需首先提出申请。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平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是一项普世性的公民权利,也是我们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此次,中国政府指定北京市丰台区的世界公园、海淀区的紫竹院公园和朝阳区的日坛公园等几个公园作为外国和中国公民和平集会与游行示威的场所,既符合国际惯例,能确保奥运会期间整个赛区的交通顺畅、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又尊重和保障了外国公民的诉求和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中国与世界接轨的具体表现。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各种观点和意见纷呈是很正常的,应当予以容忍。多元化的观点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有助于政府“兼听则明”,对于不同的意见,我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要这些游行示威事先进行申请备案,遵守中国法律,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我们就不应视之为洪水猛兽。如此,才能在全世界面前展示我们开放、开明的形象,才能让公民抒缓过激情绪,保障社会和谐,表明我们尊重人权和法治的决心。其实,即使有错误的言论在这些公园出现又有什么要紧呢?只要给予宽松的意见表达市场,错误的言论在不同的观点交锋中自然会败下阵来,我们要相信公民和世界人民的判断力。

    “奥运游行示威公园”的设立,还有助于训练我们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培育我们宽容的心态。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游行示威的审批程序相对严格,许多留学生在国内没有进行过游行示威,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民主实践锻练。因此,奥运圣火在国外传递时,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少数留学生不遵守所在国游行示威的法律规定,对他国公民表达意见显示出极度的不宽容,给他国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

    笔者建议,我们可以从“奥运游行示威公园”开始,慢慢对公民进行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理性表达意见的训练,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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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1: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5-7-11 10:58
中国青年报 >> 法治社会

“奥运游行示威公园”开始的民主训练

北京市主管机关8月已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
2008年08月18日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18日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以下为采访实录:

  问:自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受理了多少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其中,中国人、外国人各有多少起?

  答:据了解,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内人员提出申请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员提出申请的3起3人次。此外,还接待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咨询22起24人次,其中,境内人员咨询13起14人次,境外人员咨询9起10人次。

  问:对于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批准的和不批准的各有多少起?不批准的理由是什么?

  答:据掌握,现已提出的申请大多数是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协商。目前,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应该指出,具体问题提出通过具体协商来解决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解决公民个人诉求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中,还有2起属于申请手续不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现正在补正相关手续。例如,日前,某位申请人申请携幼童进行游行示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而幼童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符合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主体条件。因此,主管机关请其补正参加示威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人数,并提供相关材料。当然,要求补正材料并不意味着拒绝申请或已经做出了不许可的决定。

  此外,还有1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不予许可的情形,主管机关已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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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9: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5-7-11 10:55
等待游行的北京公园: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黄某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黄某委托,作为其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的辩护人,我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起诉书中所述黄某在2006年11月11日动物园门口集会示威中的行为事实我们基本上没有异议:从2006年八九月份开始,一些网上流传一个号召大家到动物园门口集会抗议政府打狗的帖子,黄某作为“兔兔爸爸”(“兔兔”是黄某收养的一只流浪狗的名字)从网上得知后积极响应,发帖动员网友们参加。11月3日,黄某参与了网名为“场外明星”的网友发起的“避风塘”茶社的聚会,该聚会商议参加11日集会事宜,提出统一服装、标识,黄某提出要求大家不要过激,并负责印制写有“文明养犬光荣”等字样的T恤。
11月11日,动物园门口发生规模上千人的集会,黄某在集会现场附近的餐厅里被警方带走。

但是,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黄某只是此次集会示威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这场集会示威从根本上说不是任何人组织和发动的结果,而是受伤害的养犬市民自发表达愤怒的结果,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地方法规不顾社会现实,做出养犬需要交纳1000元注册费、狗的身高不得超过35厘米等不合常理规定,导致大量犬只处于非法状态。公安机关强行执行该恶法,制造大量痛苦和社会矛盾。养犬公民四处求告无门,不得已采取此激烈方式表达意见。但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表达意见完全和平进行,显示出他们高度的理性。

其次,就法律适用方面,我们认为,黄某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第296条之规定,不构成非法集会、示威罪。

黄某仅仅是众多集会示威参与者之一,最先发起抗议的不是黄某,而且,黄某积极主动劝说大家要和平理性,黄某既不是集会、示威的“负责人”,也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不是此罪名的犯罪主体。黄某确实是积极参与者,他印制了“文明养犬光荣,珍爱生命”字样的体恤衫,但是其印制体恤衫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装束,避免不法分子混进来,避免发生不法的事情”。黄某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言论,但这些言论远远不足以动员上千人的集会。而且,根据证人薛姝馨、刘玄杰等人的证言,黄某一直努力避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让大家不要喊口号,不要举标语”,强调“别有过激”,“不要乱”。

更为重要的是,2006年11月11日动物园门口的集会示威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具备相应社会危害后果的刑罚必要条件。根据现场视频和照片来看,集会、示威始终是和平的、克制的,示威人群仅仅是表达意见,没有破坏财产、故意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至于动物园方面出具证明说因为集会示威导致关闭动物园造成损失,这并不是集会示威所能导致的直接结果,而是动物园方面出于其他因素主动关闭园门造成的损失,这损失不能直接归结为本次集会示威造成的破坏。至于二环路堵车也不是集会示威本身造成的,警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是警车“劝阻社会车辆绕行”造成的。我们理解警方防止示威扩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良苦用心,但客观事实上此次集会示威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其中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比较大的影响是二环路车辆拥堵——这确实是警方车辆造成的,在警方“劝阻社会车辆绕行”之前动物园门口车辆一直能够通行。

我们并不否认,集会示威确实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等于刑法第296条规定的非法集会示威罪的构成前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比较激烈的表达方式,容易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各国对集会游行示威做出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基本内容是要求集会游行示威“和平”进行,比如,不得携带武器,不得发生暴力冲突等。这些要求本身就说明了集会游行示威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而且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造成社会秩序的影响具有相当的宽容空间,法律的宽容正是考虑到了集会游行示威等表达自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另一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自由表达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集会游行示威必然要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正如我国刑法第296规定的,只要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就不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比如,公众评价标准,财产损失标准等等,因此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做出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做出之前,我们建议法院对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较大的财产损害,不宜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三,关于此次集会示威的违法问题,辩护人有必要进一步阐述。我们不否认,2006年11月11日动物园门口的集会示威确实没有经过事先申请,就此而言我们认为该集会确实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具体规定,但是,正如上面分析的,违犯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并不等于构成犯罪。而且,辩护人在此提醒法官要充分考虑到此事件的社会背景——为什么现实发生的大量的集会游行示威都没有经过申请?

前面提到,由于集会游行示威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做出了一定限制,比如,集会游行示威可能需要事先申请。但是,限制不得事实上剥夺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不得以“没有绝对自由”为名,以“需要批准”的理由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一些游行示威需要批准的国家或城市,警察如果不批准他们需要充分的理由,并且,申请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集会游行示威法其立法目的不应当是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而是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和平进行。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需要申请,第12条除了列举的不可集会游行示威的情况外,最后一款“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许可。这条规定内容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正是常常依据这一条驳回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让公民宪法权利成为白条,而公民却不能寻求司法救济。

正是在公民宪法权利得不到起码尊重和保障和平表达的途径被封堵的背景下,中国社会才每年出现数万起所谓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尤为可悲的是,大量群体性事件演变成暴力冲突,2008年贵州瓮安、甘肃陇南等地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警醒。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矛盾无处不在,在一个民主法治远未健全处处讲“关系”的特权社会,社会不公现象相当严重,民众有了诉求就需要表达,除了声音表达之外有时还需要用行为表达,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当下的中国,公民因为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问题集会游行示威的现象也已经很普遍,这本来很正常,法律应当惩罚暴力行为,同时规范、鼓励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如果法律动不动就给和平集会游行示威者以刑罚,堵死了和平表达的途径,瓮安、陇南等地的悲剧还会大量出现。

总之,黄某参与的集会示威和平进行,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96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即使黄某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那也是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合理以及大量存在的进一步剥夺公民宪法权利的执法行为。为了维护真正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公民宪法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我们在为黄某做无罪辩护的同时,重申一个宪法理念——公民言论自由,和平表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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