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1-7-7 00:20:53

教廷只需要宣布祝圣主体人不是教宗任命的就可以了,这样,自科绝罚就应该众所周知了 ...
ak89 发表于 2011-7-7 00:09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圣座公布了郭金才不是教宗任命的主教,那么,那些前去祝圣和襄礼的主教,以你的推论,就是都绝罚了呗。

刘幼民 发表于 2011-7-7 09:03:49

其实绝罚不绝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梵蒂冈下了最大决心,宗教坚持了自己的原则。

可是在中国,宗教是党的宗教,党的宗教工作者们会不会理睬梵蒂冈,则是我们看一看才能做出反应的事情。估计,中国在此问题上必须依法办事,宪法36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法,一旦严肃起来,地狱的门就会自动敞开~~

z2036c 发表于 2011-7-7 09:18:07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ADMIN管理把两者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呵呵,admin 不是无意把两者的概念混为一谈的,他是故意要搅浑一号绝罚令,企图掩饰乐山的非法祝圣事件,但广大教友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对admin的这种荒唐言论,只能说他、以及乐山非法祝圣事件的支持者们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5:17:42

mahoo2 发表于 2011-7-6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教廷发表声明,不承认乐山非法主教 (修訂)
【天亚社.香港讯】教廷七月四日就雷世银神父几天前在无教宗任命 ...

请问谁知道声明修改之后和修订之前有何不同?

是谁修改的?教廷?还是译者?

为什么修改?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5:28:19

这个声明不就是为了众所周知么?这个就要求各位主教神父不要再承认雷是乐山主教,如果还自认是天主教的话。也该告诫教友们不要参与雷的“圣事”。

是不是私下里已经把“绝法令”送到雷的手中?


可不可以这么理解?自科就是违法人自己知道自科了,不需要公布。但是为了众人的灵性益处,需要公布,宣布是为了告知大家,而不是被绝罚者本人。

只要有自科的外在行为,又教廷没有宣布其行为不构成自可绝罚,那么其他主教神父教友们就根据违反自科绝罚法的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可以推定其已经自可绝罚。根据法律和良知就不该在参与这样人的“圣事”了吧!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5:45:30

admin 发表于 2011-7-7 0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些案件,若不是公开的,没有人知道,若法官不宣布的话,罪犯就可以行圣事和领圣事,但若公开宣布后,就会 ...

像有外在行为违反自科绝罚法条的罪犯,即使是教廷没有宣布,没有广而告之,不管犯罪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被自科绝罚,他的外在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恶表,懂些法律的教友,或者不怎么太懂的人就因为这个外在行为而认定此罪犯遭到自科绝罚。按照良知不该参与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圣事”。因为这个“错误”(错误是指由于只看外在行为而不了解内廷不为人知的情形,可能因为比如胁迫外在压力等原因,使犯罪人没有受到自科绝罚。而教友由于不是天主,不能看人心,只看外表,所以根据犯罪人的外在行为错误判断犯罪人违法而遭到自科绝罚。)是来自犯罪人的外在行为立下了恶表,还来自教廷没有宣布犯罪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被自科绝罚。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5:55:48

自科罚及自科绝罚是基于道德的法律。世俗的法律就没有所谓自科罚,只要别人不知道,我就是杀人,法院也不能判我有罪。教会的法律与世俗的不同,教会有道德律,良心律,信仰律,我们信仰天主。别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就如法典解释委员会解释1382条所称:【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祇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微小仆人 发表于 2011-7-7 16:16:34

让政治的主教去服侍凯撒吧,别再来扰乱信仰了。普世教会的主教侍奉天主,听从教宗的教导。每个人都要面对天主的审判,人啊!要小心啊。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04:55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这是「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之第六条。

对于乐山这次严重的非法祝圣的声明是根据这条关于1382条的解释吧!这是圣座不得不处分了,是必要时啊!【一.      雷世银神父无教宗任命而被祝圣为主教,所以此举是非法的,他无权管理天主教教区的信友团体,同时圣座并不承认他是乐山教区的主教,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1382条指定的处罚是什么?自科绝罚?这不是宣布是什么?这可是圣座发出的啊!教宗很悲痛啊!{乐山教区的主教祝圣事件使圣父深感悲痛。圣父渴望给他心爱的中国教友们送上鼓励和希望的话语,并邀请他们恳切祈祷、团结一致。})

大家都一致认为处于1382条指定的处罚中,就是自科绝罚,就是开除教籍吧?绝就是断绝的意思吧?断绝关系的罚,就是开除教籍了?

为什么这次圣座不再心慈手软了呢?宽容呢?慈爱呢?这次下手如此之狠的原因难道只是因为【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按声明看似乎就是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

可是承德非法祝圣也只是违反1382条啊,结果呢?原来针对承德非法猪圣的声明被视为极其严厉,甚至要调查其祝圣是否有效,可是后来教廷中国教会特委会发出文告说郭金才祝圣有效,但由于外界压力和胁迫不构成自科绝罚。其他的非法祝圣不都是违反法典1382条么?可为什么声明中只提1382条,结果都不了了之?甚至好多之后不久就获得了追认为合法?尽管这些非法猪圣者都自称是自选自圣的。


到底雷案特殊在哪儿呢?雷命不好啊,还不如马英林呢?

是因为声明第一条后半段所言?【雷世银神父本人事前早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14:49

admin 发表于 2011-7-6 2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修订稿的翻译:"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看来是肯定其自科绝罚了。 ...

是啊!

【雷世银神父无教宗任命而被祝圣为主教,所以此举是非法的,他无权管理天主教教区的信友团体,同时圣座并不承认他是乐山教区的主教,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 。】——声明第一条。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之第六条。

看来这次带有法庭宣判式的严厉声明是根据上述「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之第六条。这似乎是宣判那,根据事实和法典1382条所做的宣判。【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 。】

圣座声明 : 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25:38

义峰 发表于 2011-7-6 0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个问题我一直想知道,是否您们真的认为,教廷不允许雷主教管理教区,雷主教就无法管理教区了呢? ...

这就是义峰背教的原因那,您还是不了解天主教信仰!

教宗不允许雷管理教区,雷能不服从教宗而“管理”教区,若是他服从教宗的话,就不会非法祝圣了。但是耶稣给教宗的捆绑权柄在天上生效,主耶稣不承认雷是教区主教。东正教,圣公会,基督教各派哪个没管理自己的“教会”?但他们管理的不是基督的教会。雷能管理教区,他管理的是共产党的教会,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区。

这个主教和教区跟天主,跟耶稣没有关系!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32:04

天亚社〈我行我素 〉 的评论
【教廷的声明很好,明确地表明了非法祝圣的严重性,被祝圣的和参与祝圣的都受到绝罚。共产党是一个无神论的党,怎么可以在教会日圣事性事务上指手画脚?怪哉!以后教廷应对这样的非法祝圣清楚地表明立场,好让教友们明白。 】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33:26

天亚社〈報福音者〉的评论
【縱觀教廷的整個聲明,雖然對祝聖事件立場鮮明,然而對參與者的態度卻含糊不清。與6月6日的法典闡述比較,極為雷同。為以後愛國會所準備的11次主教祝聖(房興耀)毫無威懾。此類的聲明不說也罷。而整個事件最令聖座惱火的是,參與祝聖的7位主教都是為教廷所追認的或認可的合法主教。對教廷以前的態度毫無顧忌,雖有政府的壓力,卻也難逃己責。這個足見教廷在中國公開教會的影響,以及教廷常年寬容政策的後果。而歷來教廷的談判籌碼,地下教會,因著這種政策的影響和教廷的打壓,改變了其對政府的態度,絕對多數不是投靠政府,或是尋求愛國會的庇蔭,對違反教會合一 的行為,態度極為曖昧。保定之安樹新、安陽的朱寶玉為之鮮明例照。留在地下的教會的影響力已蕩然無存,只能尋求自己之息身之所,無力對抗愛國會及政府的惡 行。對教廷更是失望至極,對梵蒂岡與北京的對弈已毫無興趣。措辭嚴厲的聲明、教會法典之絕罰的詮釋、對韓大輝的任命,與其說是教廷政策的轉變,倒不如只能說明教廷認識到自己長期政策的失誤,猶如亡羊補牢之舉。至於所謂“一號絕罰令”(天主教線上詞)對中國教會的影響,和教廷在中國教會地位之改變,以及中國教會的自我抉擇,只能拭目以待了。 】

zxc123 发表于 2011-7-7 17:42:05

本帖最后由 zxc123 于 2011-7-7 17:44 编辑

我来简化一下。照顾刘幼民眼小老化,帮他一把。让他看清教庭对过去的反省。

天亚社〈报福音者〉的评论
【纵观教廷的整个声明,虽然对祝圣事件立场鲜明,然而对参与者的态度却含糊不清。与6月6日的法典阐述比较,极为雷同。为以后爱国会所准备的11次主教祝圣(房兴耀)毫无威慑。此类的声明不说也罢。而整个事件最令圣座恼火的是,参与祝圣的7位主教都是为教廷所追认的或认可的合法主教。对教廷以前的态度毫无顾忌,虽有政府的压力,却也难逃己责。这个足见教廷在中国公开教会的影响,以及教廷常年宽容政策的后果。而历来教廷的谈判筹码,地下教会,因著这种政策的影响和教廷的打压,改变了其对政府的态度,绝对多数不是投靠政府,或是寻求爱国会的庇荫,对违反教会合一 的行为,态度极为暧昧。保定之安树新、安阳的朱宝玉为之鲜明例照。留在地下的教会的影响力已荡然无存,只能寻求自己之息身之所,无力对抗爱国会及政府的恶 行。对教廷更是失望至极,对梵蒂冈与北京的对弈已毫无兴趣。措辞严厉的声明、教会法典之绝罚的诠释、对韩大辉的任命,与其说是教廷政策的转变,倒不如只能说明教廷认识到自己长期政策的失误,犹如亡羊补牢之举。至于所谓“一号绝罚令”(天主教线上词)对中国教会的影响,和教廷在中国教会地位之改变,以及中国教会的自我抉择,只能拭目以待了。 】

一年级学生 发表于 2011-7-7 17:42:33

按照经验,ADMIN一般很少发言。

你们根本读懂ADMIN意思。

这是需要过度来认识。

一年级学生 发表于 2011-7-7 17:43:17

你们根本读懂ADMIN意思。

改:你们根本没读懂ADMIN意思。

一年级学生 发表于 2011-7-7 17:44:35

本帖最后由 一年级学生 于 2011-7-7 17:53 编辑

实在话说,我对“站队”思考的充满了鄙视。

我能够成为在线斑竹,是什么条件?

丰富的知识,我没有。

虔诚的信仰,各说不一

追求客观,公正,正义,是我的禀性。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52:27

本帖最后由 迷糊 于 2011-7-7 17:58 编辑

二.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尤其是《法典》第1382条所声明的处罚;参阅《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的声明。)

这是第二条。也就是133楼转载的天亚社‘報福音者’所言,教廷对参与非法主教祝圣者之暧昧。

一位神父首先给我发了这个声明,他也认为对七个参与祝圣者的态度很模糊。

那么,这第二条到底说明什么呢?

请各位前辈,老师,专家,信仰根底深厚者赐教!

1)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已面临?“已面临”什么意思?而且七位之中我知道曾经被梵蒂冈称为合适人选的北京李山参加了承德非法祝圣,唐山方建平是2000年由傅铁山非法祝圣的,后来据说追认合法了(唐山刘景和当时是正权,不合法;方建平是助理,却合法。不知教廷是咋地了?),方参加了承德非法祝圣。这两位一年之内已经两次参加破坏教会的非法祝圣。还有房兴耀是不合教义的爱国会主席,所谓的合法主教。他们在不合教义的爱国会内主张不合教义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说。一年内两次参加严重的非法主教祝圣。

请问诸位,也问教廷:他们还继续“合法”?我去北京的话,参与李山的弥撒么?


2)为祝圣者的主教们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 “《法典》的严厉处罚”?什么意思?多严厉?跟雷一样严厉?

3)尤其是《法典》第1382条所声明的处罚;尤其?1382条声明的处罚?

4)参阅《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的声明。具体指那条解释?是给他们七个找理由的解释?还是圣座不得不,必要时?还是【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还是不了了之???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54:03

一年级学生 发表于 2011-7-7 17: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经验,ADMIN一般很少发言。

你们根本读懂ADMIN意思。


是啊,俺这么多年在在线。管理很少参与评论中啊。

这样是我一直纳闷的。管理到底目的何在?而且表面看来再为雷辩护啊!


严重怀疑!

admin 发表于 2011-7-7 18:10:03

迷糊 发表于 2011-7-7 17: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尤其是《法典》第1382条所声明的处罚;参阅《宗 ...

你不是能根据法典条文就能判断那些襄礼的主教们是否已经受到了绝罚了吗?你不是认为自科绝罚其实很简单吗?为什么现在还弄不清他们到底是否被绝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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