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c123 发表于 2011-7-5 10:14:37

因为诸多事实证明,法典里的所谓自科说根本就是浮云,算不得数的
ak89 发表于 2011-7-5 10:09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你解读的非常对,是你解读的,领导不是你,解释权你更没有。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17:22

“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这是关键的一句话。效果就是“绝罚”, ...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0:04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请听我说,自科绝罚,不经宣布,踩上就触,这条道理谁都懂。但若是要绝罚一个人,非经教会法庭的审理,然后颁布绝罚令不可。宣布的绝罚和未宣布的绝罚不可同语,有关详情,可以下载我们扫描上传的天主教法典注释,在最后几页。
http://www.chinacath.org/download/pdf/cidian/2010-10-18/896.html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20:28

我把这段粘贴过来吧:

4. 自科罚与待科罚poena lataesententiaeet ferendae dententi­ae) 无论是惩戒罚或赎罪罚,都能是自科罚或待科罚,所谓"自科罚"不是说犯法者自己处罚自己,自己宣判自己有罪,而科处自己应得之罚;而是说,犯人→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宫的宣判。例如"设法堕胎既遂者,受自科绝罚" (法典 1398 条) ,虽然当事人秘密堕胎,教会当局根本不知道此事,犯人已被开除教籍。不过,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 (declata) 使人周知;但在未宣布前,受自科罚者于某些环境中,有时法律许可他行圣事,圣仪及治权行为 (1335 条)。如果未宣布的自科罚,在犯人所在地不是公开的,同时犯人若不领圣事或圣仪,对周遭的信友构成惠表,而犯人自己亦因此而丧失名誉,则法律许可他领圣事或圣仪 (q52 条 2 项)。
待科罚又名科处罚,必须经由法官宣判,方受应得之罚;在未宣判之前,只是嫌疑犯,而犹未受刑,故犯人可照常举行圣事、圣仪及治权行为,也可领受圣事、圣仪。不过,犯人一经法官判刑,则在任何情形下都应遵守刑罚,除非有死亡危险。

这里“法官得宣布 (declata) 使人周知”就是经过法庭的审理然后正式定案,所以,梵蒂冈的声明不是法官最后的定案,这是需要区分的。
大家先别激动,好好的普及一下教会法律,不要做法盲。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29:20

非法就是非法,不绝罚难道就不是非法吗?天真且缺乏自信!
刘幼民 发表于 2011-7-5 10:13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不错,不宣布绝罚也是非法,声明你非法和宣布你受到自科绝罚也不等同。

ak89 发表于 2011-7-5 10:29:51

;P 问题是通过这个声明,我们已经周知了,而且我绑架乐山教区的修士神父到QQ讨论组了里把这个声明强制告诉他们了,他们想装作不周知都不行了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30:32

你解读的非常对,是你解读的,领导不是你,解释权你更没有。
zxc123 发表于 2011-7-5 10:14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专门学过法典,就不要轻易结论什么,以防误人子弟。

zxc123 发表于 2011-7-5 10:31:29

是的什么也没宣布,只是宣布了乐山一次非法祝圣。哈哈

ak89 发表于 2011-7-5 10:33:35

本帖最后由 ak89 于 2011-7-5 10:38 编辑

就如法典注释里举例的堕胎,如果被人大肆公布的众所周知而且给大家带来恶表的话,绝罚就应该明确生效了吧?关于雷的不被批准的理由其实无论在乐山还是在网络,已经被明确散布的众所周知了,包括这次非法祝圣以及被教廷明确定向到法典1382条刑罚已经确定,难道还不够法典注释里所说的众所周知的地步么?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40:50

惩戒罚有三种,即绝罚(excommunicatio)、禁罚(interdictum) 及停职 (suspensio) 。上三种罚的后果,在 1331 条至 1333 条中有明文规定,有关主管不得任意增减。
1.绝罚的后果:法典 1331 条 1 项 l 款"受绝罚者禁止在弥撒中或其他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此处的职务属于圣职,即圣职人员(2(f7条 1 项和 1∞8 条)所能担任的职务。因此在弥撒中禁止受绝罚者主祭,或担任执事职务,或主持圣体降福或圣体游行等职务。至于单纯参加弥撒或其他公开敬礼,不被禁止,甚至在弥撒中领经、唱歌都可以。如果不在公开敬礼中,而是在私人集会中担任祈祷、领念玫瑰经、拜苦路等,都不在禁止之列。
2 款"受绝罚者禁止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但不禁止领受圣仪。不过,如遇教友有死亡的危险,则受罚的神父,可为之施行圣事。倘若神父所受的是未宣布的自科罚,而教友自动请求神父为之施行圣事、圣仪或执行治权行为,则神父可合法地为之施衍圣事等,因为禁止举行圣事的禁令暂时中止;教友可因任何正当理由请领圣事 (1335 条)。
3款"受绝罚者禁止执行教会的公职(。officium) 、圣职(ministerium) 或工作(munus) 或行使治权行为"。
一一此处的公职是指法典 145 条 1 项的职务,即由天主或教会以固定方式所设立的职务,并应为神性目的执行之。
一一此条所说的"圣职"是指授予平信徒的辅祭职 (minismum acolythi) 或读经职(ministerium lectoris) ,此项授予能是固定的也能是临时的 (230 条)(见Luigi chiappetta: 天主教法典注释 4372 号)。不过也有人主张"圣职"也指神职人员的圣职(见Velasio de paolis;论刑法,Romae 1986,74 页)
一一至于教会的工作,乃凡指对教会的任何服务,此类工作可授予神职人员或平信徒。例如宣讲教义、教授要理、担任司锋咨议员、牧灵委员会会员、经济委员会会员、管理圣堂者,都属于教会工作。
一一行使治权行为,乃指在内外庭行使职权 (potestas ordinaria) 或委托权 (potestas delegata) ,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都属治权行为。
上述受自科罚者,如不顾禁令,擅自执行所禁止之事,虽严重违法,但有效。例如昕告解、证婚或执行治权行为都是有效的,倘若教友有死亡危险或自动请领圣事,则受自科罚之司锋可合法地为之行圣事或治权行为 (1335 条)。

以上资料丛pdf转换而来,可能会有错别字。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47:02

就如法典注释里举例的堕胎,如果被人大肆公布的众所周知而且给大家带来恶表的话,绝罚就应该明确生效了吧? ...
ak89 发表于 2011-7-5 10:33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问题就在这里,这个祝圣是众所周知的,梵蒂冈最起码应该宣布停止雷施行圣事并禁止教友领受他的圣事这一原则,但声明中没有。法官正式宣布和我们大家都知道或者什么声明是不一样的,就像药家鑫该死,法官不庭审宣布他的死刑,我们纵有千万张嘴,也不能杀死他。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1:03:41

从上述《释义》对绝罚的解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有关雷世银自科绝罚的状态:
    犯人雷世银触犯1382条刑法,已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宫的宣判。犯人已被开除教籍。不过,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 (declata) 使人周知;
      “不必经由法官的宣判”,就是说法官宣判与不宣判都改变不了当事人被绝罚的既成事实。那么'法官的宣布使人周知“仅仅是个法律程序。并不是宣布了就有自科绝罚的效果,不宣布就没有自科绝罚的效果。
   回归本案:目前雷世银已经是自科绝罚在身,被开除教籍的犯人。
   如果只侧重“法官得宣布使人周知”的解释,那么“不必经由法官的宣判”又该怎样解释呢。好像“宣判”是重要的法律程序,而“宣布”只是成案之后的一个说明动作而已。它不关乎“宣判”的既成事实。所以,即使没有法庭的“宣布”,雷世银神父现在就在被绝罚的状态中。这样理解是否不当,还请明示。

ak89 发表于 2011-7-5 11:12:11

我来替梵蒂冈起草一份公告:
   关于四川乐山雷世银神父非法祝圣为主教一事的处理如下:
   1, 雷世银神父在没有获得教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祝圣,受法典1382条之自科罚而处以自科绝罚,自此公告之日立即生效,后在未获得教宗亲自赦免之前,做开除教籍处理
   2,雷世银受罚后,散失一切行使神权治权的资格,同时禁止领受所有教会圣事,<死亡的危险之时例外>
       3,禁止乐山教区的神父修女修士教友接受雷世银的任何形式的管理和领导,否则自动受雷世银同样的罚
   4责令乐山教区另选教区长以及重新推荐合适的主教候选人报教宗审查批准

ak89 发表于 2011-7-5 11:17:44

问题就在这里,这个祝圣是众所周知的,梵蒂冈最起码应该宣布停止雷施行圣事并禁止教友领受他的圣事这一原则,但声明中没有。法官正式宣布和我们大家都知道或者什么声明是不一样的,就像药家鑫该死,法官不庭审宣布他的死刑,我们纵有千万张嘴,也不能杀死他。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47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雷案和药家鑫案应该有本质的区别,药案是刑法中的被动罚,而本案是自科罚,两者在刑法定义上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靠外力才能生效的罚,一个是自动生效的罚!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1:34:51

这一条是否可以理解就是圣座对雷世银绝罚的“宣布”呢?如果什么都不是,圣座发此文件意欲何为?
    “一. 雷世银神父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因此是非法的,他无权管理天主教教区之信友团体,而圣座也不承认他是乐山教区的主教。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雷世银神父本人很久之前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 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2:05:58

雷案和药家鑫案应该有本质的区别,药案是刑法中的被动罚,而本案是自科罚,两者在刑法定义上有本质 ...
ak89 发表于 2011-7-5 11:17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的确是有区别,但自科绝罚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因为还存在法官宣判这一关,在这一点上,和药案是相似的:该死也得经过宣判。而雷案也是这样:自科了还得经过法官宣布才得昭告于众,彰显其罚。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2:53:23

从上述《释义》对绝罚的解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有关雷世银自科绝罚的状态:
    犯人雷世银触犯1382 ...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1:03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是这样的:未经法官宣判雷还是被处罚了,这就是自科。不管梵蒂冈发不发声明,也不管法官宣布不宣布,他已经被处罚了,因为他自己踩雷了。但为什么还要法官的宣布呢?法官的宣布declata不是一个形式,而是一个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因自科绝罚也从属于教会的刑法里面,为此,法官的宣布或者绝罚令的颁布就是经过庭审,判断当事人确实违反了法典1382条无疑,因而将其之罚彰显出来公之于众。
    雷的祝圣是在6月29号,那么,短短的4天时间法庭就已经完成取证、调查、审判程序?以教会法庭处理案件的常态来看,这是基本上不可能的。
    被法官宣判的绝罚严重的多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被绝罚了”。但没有被法官宣判的绝罚,也是“被绝罚了”,只是程度上有极大的不同。
    此外,还有一个证据,就是天主教各大新闻社,都没有使用绝罚这个字眼,包括梵蒂冈电台、天亚社、亚洲新闻和辛力社等。辛力社所拟的标题就是:圣座不承认雷为乐山教区的主教。我认为这点才是梵蒂冈的声明的重点:你不听我的话祝圣了就是非法,我也不承认你。至于罚与不罚,则涉及到中梵关系的大局,焉能轻易自绝于路。
    中国教会历史上,第一个遭受到绝罚的是1955年教宗比约十二世对李维光的绝罚。当时是上海、苏州教区主教龚品梅亲赴南京,将绝罚书交给李维光。绝罚的原因是李发动了驱逐教廷公使黎培理总主教的签名运动。
    梵蒂冈对雷的这个声明,使用的英文标题为:Statement of the Holy See,并不是excommunicatio。但此声明,与过去对马英林刘新红和对近期郭金才的声明对比来看,语气更为坚定。至于因着这个声明是否还会演变成外交事件,我们拭目以待。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当天主教在线网站上所有与此有关的讨论与资料都在一夜之间消失的时候,就是成为外交事件的开始。
    以上解释,属于个人理解、讨论,不代表教会官方解释。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4:05:13

这一条是否可以理解就是圣座对雷世银绝罚的“宣布”呢?如果什么都不是,圣座发此文件意欲何为?
    “一. ...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1:34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一段中,只有“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于之刑罚的效果是确定的。”这句似乎涉及到了绝罚,但这句话的原文似乎也可以翻译为:他因触犯法典1382条而导致的刑法效果已经出现了(到位了)。
    这句话在以往的声明中是没有的,而且,这句话颇具法庭用语意味,或者说,带有审判意味。但在所出现的绝罚效果中,圣座的声明只声明了雷不具管理权这一条。因此,这一句是和声明的第一段的第一句是相连的,而不是独立的一句。
    圣座对此事件是悲痛的,无奈的,因为事前有多次的和多方面的警告,但事情依然发生了。此声明在于说明圣座的态度是坚决的,对主教任命权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如果中国教会渴望保持公教的本质,就必须遵守教会的信理与纪律。

牧羊犬 发表于 2011-7-5 15:16:01

根据我的理解,这个声明并不是绝罚,没有绝罚任何人。意思是说,圣座发布这个声明,意在警告和抗议。
宣布 ...
admin 发表于 2011-7-5 09:50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也只是你是愚见罢了。这个声明已经很清楚了,“他因违反《法典》第1382条而陷入之刑罚的效果的确定的。。。”。请看看法典1382是什么, 不就是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吗?还要怎么清楚啊?
教廷之所以用这样的词汇,只是语气上的缓和罢了,以免刺激某些人的那根政治敏感的神经。

牧羊犬 发表于 2011-7-5 15:21:15

请听我说,自科绝罚,不经宣布,踩上就触,这条道理谁都懂。但若是要绝罚一个人,非经教会法庭的审 ...
admin 发表于 2011-7-5 10:17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自科绝罚”不是绝对的不需要宣布。“宣布”和“宣判”是两个概念。你所理解的是后者。
    但作为教会最高牧人,在对信友产生混乱的情景下,圣座可以站出来“宣布”某项已经受到了自科绝罚,以使人更清楚地明白事实。

山雨来 发表于 2011-7-5 16:00:19

对于雷神父本身,这个“绝罚令”似乎意义不大,因为,他既然敢于顶风上,就说明他们已经有了周密的抗命的思想准备和具体的因应方案,亦即所谓的“应急救援响应预案”。但是,被捆绑的一定是乐山的神父和教友。60年前逼迫教友签名驱逐黎培理的闹剧可能会在乐山重演。我们只希望乐山教友能在这关键的时刻,随从良心和伯多禄的召唤,能够挺立得住。全国的教友都在注视着你们。愿天主赐予你们智慧和力量。能够在中梵之间预留一个未来和谐共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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