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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爱国会神职人员共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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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6: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与爱国会神职人员共祭的问题

请参阅若望保禄二世《活于感恩的教会》通喻 第四章感恩祭与教会共融  44节


相关内容是:

    正因为感恩祭是藉着主的牺牲,并藉着领受祂的圣体圣血而实现教会的合一,因而绝对需要在信仰的宣示、在圣事及在教会管理的联系上有完全的共融,因此,除非这些联系完全重建起来,就不能共同举行感恩祭。任何这样的共祭,都不是达到圆满共融的有效方法,反而可能成为其阻碍,因为它会让我们不再感觉到距离这目标尚远,同时对于所信仰的某些真理,也会产生或加剧模棱两可的情况;只有在真理中才能走上完全的共融之路。在这个领域中,教会的法律绝对没有通融的余地(参《天主教法典》908条;《东方教会法典》702条;宗座推行基督徒合一运动委员会,Ecumenical Directory, 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五日,122-125页:教廷公报85(一九九二年),1086-1089页:信理部、Lctter Ad Exsequendam(二年五月十八日):教廷公报93(二OO一年)786页),必须忠实遵守梵二大公会议所定的伦理规范(「神圣事物的共,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东方公教会法令》26)。
发表于 2011-4-19 18: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以善胜恶

这个问题提出的很好,我们应当遵守教会的规矩。但当今很多神职人员不把这当一回事,让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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