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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烟 感谢大家的讨论,热烈欢迎大家齐声谴责泾川县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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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8: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传来消息,该县宗教局长把一部分教友叫到县宗教局办公室,重申不许举办要理学习班,不得向无信仰的人传教,我们坚决抵制,表示暑假还要办,而且还要大张旗鼓的举办,宣传宗教信仰!欢迎大家关注此事!坚决谴责泾川县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0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泾川县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真实文件



标签:文化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泾民宗教(2008)11号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玉都天主教两会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办的批复
县玉都天主教两会:
     你会报来《关于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班的报告》收悉,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会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培训时间:2008年7月17日—7月23日,共七天。
    二、培训地点:泾川县玉都天主教堂。
    三、培训内容:天主教教理。
    四、培训对象:天主教信教群众。
    五、培训人数:30人左右。
    六、培训要求:
      1、主讲教师必须是本堂神职人员,外地教师坚决不能参与;培训对象必须为我县范围内的信教群众,绝不允许外地信教群众参加培训。
      2、培训班绝对不允许青少年或学生参加。
       3、培训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培训期间的安全。
       4、培训结束后,要向我局专题报告培训的情况。
         此复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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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6: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眼睛的真应该看看这个东西!这就是所谓宗教自由的内涵!

看,我们生活在这种宗教政策下的人们是多么自由啊!在这样的政府部门下度信仰生活是多么让人愉快的事情啊——要知道“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可是老祖宗的主张,天主教怎么能够超越祖宗的教训呢?泾川县的天主教就是泾川的,外地的人怎么可以参加呢?看,这命令多明确
1、主讲教师必须是本堂神职人员,外地教师坚决不能参与;培训对象必须为我县范围内的信教群众,绝不允许外地信教群众参加培训。

什么大公教会?胡说,现在只有泾川教会!做为管理的政府部门如果连管理范围都分不清了,还算什么英明的领导?教会必须分开才好管,所以:“坚决不能……绝不允许……”,真是太伟大,太英明了。

青少年与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怎么能允许你们这些“黑五类”、“臭老九”把他们带坏呢!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必须把他们与你们这些社会的“毒瘤”、“渣滓”严格的分开,毕竟他们还是可以挽救的,至于你们这些愚蠢顽固的家伙,自己爱干什么就干什么去吧!
培训班绝对不允许青少年或学生参加。
……看,我们的政府是多么清楚的认出了我们的不足,为了祖国大业,怎么能让孩子们像我们一样被“污染”呢?还是好好服从政府的领导吧。什么?你竟然说孩子也是教会的希望、教会的未来?你这不是反动吗?教会能够在中国存在,甚至还能有这样的自由已经是“法外开恩”的结果了,还要什么未来,什么希望!算了吧!等过上几十年,文化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宗教必然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何必“苦害”那些孩子呢?等我们这些顽固的家伙都老死了,中国社会就洁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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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6: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特别注意一下,这个文件不是对天主教发的!我刚才的感慨算是白发了。因为天主教不等于“天主教两会”,而且在教会的圣统制中,也没有这个名词。

如果说这两会是政府认可的教会管理机构,那么我们必须弄清楚:是谁给了这机构对于教会的管理权?
如果是教会,那么,这两会必须完全服从其所在地的主教;如果是政府,那么,这两会必须完全服从其所在地的政府。
从第六条第一项来看,这个机构所执行的是对神父的管理权——而这权利是仅属于主教的,所以显然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从教会来的权利,因为它明目张胆的强夺了主教的权力。
从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来看,这个机构所负有的任务是限制及阻碍教会的工作和发展,所以它的权力不可能来自教会——有那个组织会建立一个破坏自己的机构呢?
从第六条第三及第四项来看,这个机构所执行的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监控教会行动,由此可以清楚认出它是出于政府意志的机构——这与教宗的牧函所言是一至的。它是政治的产物,靠着政治的力量存在,却同时也寄生在教会身上,甚至寄生于教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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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3 18: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寒烟 感谢大家的讨论,热烈欢迎大家齐声谴责泾川县宗教局
    前几天传来消息,该县宗教局长把一部分教友叫到县宗教局办公室,重申不许举办要理学习班,不得向无信仰的人传教,我们坚决抵制,表示暑假还要办,而且还要大张旗鼓的举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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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3 18: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合法信仰宗教及参与宗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一  国内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就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全肯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规定或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参加宗教教理学习班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坏党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为。
    二国际法的根据
    1、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2、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根据以上的规定,儿童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有两方面。首先,儿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权利。其次,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利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并且,在一九九二年国务院下达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儿童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表明要“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因此,我国儿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干涉。中国政府是签约国家之一,既然签约了,中国政府就得讲诚心。
    三  政策方面的依据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也明确了青少年对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因此在执行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 (《研究动态》1995 年第5期)。
   2、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刘建超、秦刚等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3、中国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作安表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每个公民从他出生到去世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存在年龄限制。”
   4、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5、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刘建超、秦刚等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此项规定仅是对儿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规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该规定只强调了少年儿童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儿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同样地也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不入教。该教堂并没有强迫少年儿童入教,他们都是信徒的孩子,从小信教,到教堂学圣经是顺理成章的合法行为。
    6、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附录一:  《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对未成年人信仰问题答问》
   英国ABC:您能不能向我解释一下,中国是不是对18岁以下的青年进行礼拜或从事信仰的活动进行限制? 据西方一些基督教组织报道,在中国18岁以下的青年是不允许信教的。
    叶:中国政府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这些规定,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在各个方面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因此不存在什么对l 8岁以下的青年进行礼拜或从事信仰的活动进行限制的问题。众所周知,第十一世班禅现在也才只有9岁,这就很说明问题。……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注意对少年儿童权利包括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这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信仰基督教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举办“主日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本段问答摘自普世网)。
      附录二:     国家宗教局长叶小文与美国驻华大使雷德谈宗教问题
小文与雷德:按规定,在中国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礼拜,但根据我们的观察,这种立场对于边远省份不明确。国家宗教局是否可以发表一个声明,对这一立场加以明确。
  叶:我们的政策始终是明确的。我们只是反对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对有些有特殊传承需求的宗教,对他们传承和培养接班人的方式,则予以尊重。例如藏传佛教,根据其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有的几岁小孩就要作为“转世活佛”。这一做法自清朝一直沿用至今。你去雍和宫,可以看到有块镌刻着“喇嘛说”的石碑,就记载着清政府帮助藏传佛教进行活佛转世的规矩。我们今天仍然尊重这种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当然,这只是某一种宗教的特殊需要,没有必要要求其他宗教都沿用,更没有必要在全社会广而告之,推而广之。至于你提到的对未成年人“接受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礼拜”,由“国家宗教局发表一个声明”的问题,你们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政权不能用来制止宗教,也不能用来支持宗教,同样道理,我们对未成年人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既不反对,也不提倡。只是明确不能与已有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相冲突,不能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强迫的行为。这些已经很明确了,政府没有必要另外发表什么声明。
  雷德:关于教堂登记问题,基督教有不同的教派,哪些教派政府可以接受登记,哪些不能够登记,这方面的政策似乎不明确。如果国家宗教局能够更明确地阐明,使之更透明,美国认为这将是积极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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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3 18: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揭露甘肃平凉市泾川县宗教局破坏党的宗教政策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
    泾川县玉都镇天主教堂是政府承认登记的宗教团体,暑假举办了天主教教理学习班,有一部分未成年学生参加,结果招致该县宗教局长席宏发等的无理干涉,无理检查,手写了所谓的“泾川县宗教局11号文件”:规定绝对不允许青少年或学生参加,规定了参加的人数,规定主讲教师必须是本堂神职人员,外地教师坚决不能参与;培训对象必须为我县范围内的信教群众,绝对不允许外地信教群众参加培训”。举办完毕要给他们汇报等无理规定。该县玉都镇天主教堂未与理睬该县的无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成功举办了教理学习班,受到了信教群众和参加学生的欢迎。三十余名学生全部都是家长愿意,本人愿意,有家长和学生被二百人签字,教会其他教友捐助生活费用。举办及其成功。
  我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揭露该县宗教局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破坏法律、侵犯人权的行为:
    1、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少年儿童是公民。同时《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条约,同年4月2日开始生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政府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进行限制。
    这是在政府登记的教堂内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和《宗教事务管理条列》应该受到保护,学生儿童是自然公民,毫无疑问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保护儿童的宗教信仰;中国政府是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家之一,既然签了字就得说话算数,不能欺骗世人,中国政府要讲诚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泾川县宗教局的所谓11号文件,完全是违法的,是公开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允许“青少年”参加宗教活动,这里甚至包括了“青年”。我们忠告泾川县有关宗教管理人员不要再说:地方有地方的什么政策规定之类无知而且幼稚的话了。地方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大于或凌驾于中央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强迫神父写检查是你们违犯法律的。希望你们不要在给国家法律扇耳光了,不要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多为建立和谐泾川,和谐宗教好好学习吧!敬请你们首先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关于宗教信仰的法律、法规。不要歧视、欺负我天主教。我向未成年人在政府登记的教堂区域传播宗教信仰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全国有天主教会的地方都有在教堂内向未成年学生宣讲教义信仰的活动。该县至今没有一所教堂,所谓的教堂实际只是个简易砖木房子,就是这样一个环境还在打压天主教!
    在我县谁规定不得给青少年学生宣传?请你们拿出国家有关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宣传宗教的有关规章条文来。外地教师和信教群众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泾川县的作为是对我天主教普世信仰的破坏和侮辱!是对我普世大公教会的侮辱,是典型的政府打压教会,搞泾川教会的行为!什么严格规定不得向无信仰的人传教,不允许外地教友参与!政策何其反动!
    《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泾川县宗教局公然违反《宪法》的行为。
    泾川县宗教局欺骗神父去开会,神父几十里山路赶去,结果遭到局长席宏发批评、逼迫神甫写所谓的检查、无理检查教堂,这是一起严重的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严重侵犯人权、践踏国家有关法律尊严的事件,是破坏我县宗教与社会和谐的事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处理,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我天主教信仰!请泾川县管理宗教的官员席宏发向天主教神甫明白的认错,再不要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收回对抗法律的所谓11号文件。希望不要被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利用!政治稳定高于一切!国外敌对势力巴不得出现我县这样的干涉信仰自由的事件!给国家宣传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摸黑!

                          泾川县天主教界部分群众  
                                200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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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3: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签:文化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泾民宗教(2008)11号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玉都天主教两会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办的批复县玉都天主教两会:
     你会报来《关于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班的报告》收悉, ...
寒烟 发表于 2009-5-23 00:25


此文件的确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可以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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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3: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很清楚 就这点事早就不值得在声讨了。在说了我们所处的环境是什么难道大家还不清楚嘛!这段时间看到网络上声讨的事情实在太多,都麻木了,声讨周老虎,是因为当地官员弄虚作假,声讨因飚车扎死走在斑马线上的富家子弟,因为民众没有安全感.接着为巴东邓玉娇案声讨,而邓案牵连复杂.声讨整容也实在庞大,可结果呢,连南方都市报和中新网的记者都只能是在那挨打的份。。在此些过程中,我们民意能起多大作用,一目了然,凡与当前政府有牵连的,就算你们这些平民在怎么不满意,也是平民,除非与当政无关的事,才会偶尔顺你一盘。强奸民意在我们的这个环境里是非常自然。


天主教有相当大的凝聚力所以就目前在当政的眼里,那就是一粒沙子,你还经常活动活动在搞点什么名堂,壮大自己队伍,那是万万不能的。

你要说他们没发现宗教于社会的作用与价值 那是假的。

借用朋友的话说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尤其是那些贫困者和遭受折磨者--的喜乐与期望、愁苦与焦虑,亦是所有基督徒的喜乐与期望、愁苦与焦虑。”只有我们义无反顾的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坚持做了“社会的良心”,那么天主会帮助我们达到他要我们达到的地方。”所以呢!我们虽处环境如此,但我们应保持童心向世界见证着我们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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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9: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泾民宗教(2008)11号 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玉都天主教两会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办的批复 县玉都天主教两会: 你会报来《关于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班的报告》收悉,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会举办天主教《教理》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这个文件,违反了  中国的宗教信仰,这个文件使泾川县的社会安定,现在、将来造成很

大隐患。宗教信仰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天主教,对于小孩子是最好的培

养。比如,这个县宗教局长,他自己都是这样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教育出来的孩子,前途渺茫,是将走向地狱深渊,将是无休止的灵魂与肉身的惩

罚,将是国家、社会的悲哀、是对人性的灭失,现在的成年人大都处于人性的迷

茫! 这是中国社会对于人性教育的悲哀       传教是目的,生气、较劲对身心都没有

好处!  建议您,上有对策,下有对策。可

以教育教友回家如何培养孩子的信仰。换个形式!

我们声讨,会有结果吗!  请大家祈求圣母 保佑吧!  换个形式办理培训班,不要大

张旗鼓的办。新人入教,该入则入,不用管他的文件! 您是否想过,如果您有意外,这

个县宗教局长会派爱国会的神父来呢!保存实力,传教是目的!

中国的天主教经历的风风雨雨不少,但是,天主教会在悄然无息的发展、壮大。这是

天主的旨意,是任何人、任何势力所不能左右的。任何人、任何势力的左右都是形式上

的,实质是教会在发展、在壮大!每个教友教育孩子,热心信仰爱慕天主,是父母教育

孩子的权利,是其他人不能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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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需要安定、社会需要安定。您是否想过,如果每个地区都向您这样  和 地区政府  采取 直接对立的方式关

系 。对于教会的发展有好处吗?受到伤害的是天主教会、是老百姓!也请不要被人利用,天主教最初传入中国是

件非常好的事情。后来被坏人利用,所以才有后来的太平天国杀灭天主教,请您不要被坏人利用。也许,这个宗

教局长,正希望您如此这般的闹腾,闹到不可收拾,政府才有借口,禁止信仰天主教、禁止传教。您传教,是件

神圣的事情,我很钦佩。但是,不能因为传教,就要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定造成威胁,是更多的老百姓、更多的

天主教信友受难。

耶稣山园祈祷后,恶人来抓耶稣,伯德录用剑把一个人的耳朵割下来,耶稣呵斥他放下剑,耶稣说他要受到惩

罚。耶稣被抓、被鞭笞,被钉十字架。耶稣是天主子有能力、有权柄,但是,没有反抗。耶稣是只受难的羔羊

,请您效仿耶稣。天主是爱,是要我们传送  他伟大的爱。十诫宗旨是  爱天主万有之上,爱人如己。爱任何人

,甚至爱仇人!所以,请您 用爱传教。甚至对这个县宗教局长,让他清楚,天主教是爱任何人的教会,不是

闹腾、折腾、直接对立的教会。

            再次,对您的传教精神 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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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0: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神父,我钦佩神父!  我对爱国会的神父,如果 我认识到他是热爱天主的好神父。我也是一样钦佩!

我在一点点的要求自己,用心去宽恕人、善对他人。我自从,在祈祷时,深刻理解到,爱身边的人,就是爱天主

。我在一点点的要求自己。说爱身边的人容易,做起来有时会有忧虑。但是,我会祈求圣母保佑!祈求天主帮我

努力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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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不会拒绝爱,所以,我们传教 用爱心传教,我想这是天主我们这样做!

自己善对他(她)人,自己用爱天主的心,关爱弱势群体,告诉他,感谢天主、圣母,是天主、圣母让我们真

心关爱身边的每个人,我们才真正做到:   天主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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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3: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耶稣曾对宗徒们说:“几时人为了我而辱骂迫害你们,捏造一切坏话毁谤你们,你们是有福的,你们欢喜踊跃

吧!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报是丰厚的。因为,在你们以前的先知,人也曾这样迫害过他们”。

所以,我很钦佩传教。所以,请您效仿耶稣。天主是爱,是要我们传送  他伟大的爱。十诫宗旨是  爱天主万

有之上,爱人如己。爱任何人,甚至爱仇人!所以,请您 用爱传教。甚至对这个县宗教局长,让他清楚,天

主教是爱任何人的教会,不是闹腾、折腾、直接对立的教会。

每个人不会拒绝爱,所以,我们传教 用爱心传教,我想这是天主我们这样做!

自己善对他(她)人,自己用爱天主的心,关爱弱势群体,告诉他,感谢天主、圣母,是天主、圣母让我们真

心关爱身边的每个人,我们才真正做到:   天主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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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教宗本笃十六世
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主教会的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的纲要

“教会的历史也教导我们,真正的共融必须经过艰苦地致力于修和才能达成
。事实上,



因被钉死而又复活了的耶稣之名而净化记忆,宽恕作恶者,忘掉所受的委屈,及让我们


的心重新在爱中找到平安,这一切或许要求我们放弃由痛苦或艰难的经验中形成的个人


立场或见解,然而,为了使在中国的教会的教友和牧者之间共融的联系能增长并展现,


这些都是急切需要完成的。”(6.4[1]

[1]我们可以看到圣父所称的是灵性上的修和,这修和可以而且必须于现在立即进行 ,甚


至先于官方和非官方的天主教团体在体制上的合并。事实上,圣父似乎想界分“灵性上


的修和”与“体制上的合并”。他认为修和就好像一个旅程,“不可能一日之间完成”


6.6 ):然而,他亦强调有必要而且是迫切地要立即采取行动,所以,绝不能为了——


或只是托辞——这些行动充满困难,因为这要求放弃个人立场或看法,而加以推迟。时


间和方法可能因应各地的情况而改变,但不可以放弃对修和的承担。此外,这修和的途


径亦不能只局限于祈祷的灵修范围,而必须透过有效的教会共融的实际行动来表达(经


验的交流、牧民计划的分享,共同的倡议等)。最后,不要忘记,所有人包括主教、司


铎、度奉献生活者和教友,都被邀参与这些行动,无一例外。正是借着实际的行动,这


样灵性上的修和,包括可见的修和,才会逐渐出现,以至最终将有一天,在体制上达致


完全的合一,每个教区团体环绕着一位主教,而各个教区团体彼此合一,并与普世教会


合一。

在这背景下,鼓励圣职人员和教友按照这方向作出宽恕与修和行动,是合法和适宜的。


最后,劝告牧者和司铎们,要以真正牧者的心、竭尽己力避免产生恶表之事,要利用机


会培育教友的良心,尤要注意信德薄弱者:一切的一切以生活共融、友爱谅解为准则,


避开批判以及彼此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亦该注意,特别在缺乏自由的真正空间之下,


评估一个行为的伦理道德时,除了所犯的行为之外,还应特别审核行为人的真正意图。


为此,每件事情必须按其个别情况去考虑。”(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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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 我的 观点,如有不妥,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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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08: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对泾川县宗教局反党、反宗教政策文件的谴责,申讨,前几天宗教局长席宏发把一些教友叫取,继续申明不得举办要理学习班,教友要求他拿出政策依据,宗教局长未拿出任何上一级别的政策来,可见给县依然实行的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政策!是真正的泾川县管办教诲,或者说是在破坏党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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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1: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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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9: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联: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下联: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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