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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田田女士:关于《婚姻问题请求帮助》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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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山雨来 于 2015-6-8 20:51 编辑

给 田田女士:
      ----关于《婚姻问题请求帮助》的参考

       2015年5月26日田田女士在论坛提出的这个问题,并期望教会某些高端人士予以释疑解惑,叵料,10 多天没有一个认真的答复。情急之下,越俎代庖,也做一回牧灵关怀的尝试:
       1、离婚与再婚的范畴是教会观念固化和惩戒扩大化最严重的隔离区。一些神父,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是离婚再婚,就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止神功、停圣体、绝往来,谁参加再婚者的婚礼,都要受到毫无教会律令明确规定的止神功的惩罚。把离婚再婚的群体孤立起来,缺乏起码的人性关怀和袍泽兄弟的慰问和理解。殊不知,当事者本人自是经历了痛苦的挣扎和情感的破裂的伤痛,心灵已是百孔千疮。教会不能在此时只举着大棒,充当教师爷的角色,干着驱赶再婚者离开教会信仰群体的勾当。
       2、教会《婚姻新法问答》,已经做了折中的牧灵指导,希望田田女士参考以下内容,在圣体圣血节到另外的一个堂口去办神功、领圣体,如果这位神父拒绝为你开工,你就把他的名字和理由公布到网上,我们愿和他一起讨论。
....................................................................................
      《婚姻新法问答》节录:
    问:‘既成已遂婚姻’者,民法离婚又再婚,这样的教友可以领圣体吗?
  答:这是最困难的个案。现在也没有一个完全清楚,为大家都接受的解答。但是在我们这地区是比较少有的,台湾地区大约是百分之八十的教友结婚是‘非既成已遂婚姻’。
    可是在欧美教会,这是最头痛的问题。照传播媒介所说,天主教教友离婚率,与非天主教的相同。(大约三对中有一对,或更多?)而且,许多都再行民法结婚。欧美天主教教会首长屡次向教廷请求解决途径,最具体的总是就是‘既成已遂婚姻’者,离婚再婚的教友可以领圣事吗?教廷几次用神学术语回答:“依照教会赞同的惯例”去做吧!美国教区首长又几次追问到底该怎么做?信理部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有覆文(原文见附录二)。要意如下:
    此术语传统伦理神学架构中了解,这些夫妇在两个条件下,可以领圣事:就是他们的生活努力符合基督信徒道德原则的要求;领圣事应在不认识他们的圣堂内,这样避免生恶表。

  问:既然说人间任何权力都不能解散,在法律外庭方面,还能怎样帮助这样的教友呢?
答:不错,既成已遂婚姻不是能解散的。但是可以问:发生的问题的婚姻是“既成”的吗?男女双方是真的成了夫妻吗?如果没“成婚”,天主也没结合他们,所以就可拆散。为此为此,本文中,声明婚姻无效那无效两个字,拉丁文是无有不存在的意思。
................................................................................
       有时间将另述《论天主教的离婚与再婚》。根据上文精神,可以理解,你丈夫和他的前妻,虽然领了婚配圣事,但是,天主并没有结合他们,他们的婚姻并没有“既成”,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就可以拆散。
       如果你们的本堂神父深明教会的苦心和团结离婚再婚教友的长远战略意图,他应当给你们适当的教会弥撒以外的祝福。(我认为,既然前段婚姻为“既成无效婚姻”,就连给你们举行婚配圣事,也都是可以考虑的。不过,一般神父在这个问题上“宁左勿右”,即使教会有了通融之道,他们仍然会默守陈规、顾虑重重。为保自己的“乌纱帽”和铁面无私的虚荣而默不作声。)
       希望田田女士和丈夫努力使自己的生活,“符合基督信徒道德原则的要求”,到其他陌生堂口过一个愉快的圣体圣血节,不必在意无谓的风言风语。放下包袱,和睦家庭,教育子女,悉归正道。教会就是罪人的教会,谁敢站出来说“我没罪”?正所谓:
         “盖世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罪过,当不得一个悔字。”
         此致,不一一,详文再叙!
                              山雨来   2015.6.8

发表于 2015-6-9 11: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田田的帖子里面跟帖了“没有得到祝福的婚姻是人生的一大憾事儿,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所以该背负的轭就负吧,为你祈祷。”
我的一位长辈跟田田情况类似,丈夫与前妻离婚后,离开他的家乡到重庆与她结为夫妇,他们育有一个女儿,丈夫与她的家族成员们都是世代天主教友,离婚再娶的他们夫妇,对教会的规定是有深刻的认识的,他们都有自知之明,都愿意维护教会的原则,他们没有再领过圣体,但他们依然谨守本分,善度信仰生活,我挺喜欢他们夫妇的。
既然自愿选择抛弃被上主祝福的婚姻,重新选择一个不可能能得到上主祝福的婚姻伴侣,就谨守本分,遵守教会制度就行了,有什么委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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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玉兰 发表于 2015-6-9 11:02
我在田田的帖子里面跟帖了“没有得到祝福的婚姻是人生的一大憾事儿,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所以该背负的轭 ...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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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友们需要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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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6: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他前夫第一个婚姻是有效的,毕竟结婚的时候是真心相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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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山雨来主内兄长般关怀的话语!
教宗方济各多次用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勉励我们:律法的精神是基督的爱,如果失去了基督那慈悲的怜悯之心,律法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生命力,成为不能给人带来实际意义的死的教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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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15: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怀阳 发表于 2015-6-9 16:32
我个人认为他前夫第一个婚姻是有效的,毕竟结婚的时候是真心相爱的。

   《婚姻新法问答》的主要精神是“打个擦边球,解放一大片”。潜台词是:既然天主是全知、全能的,那么,在田田现任丈夫和其前妻的婚姻结合中,即使领了婚配圣事,天主知道他们日后一定会离婚,所以就不会祝福他们,因而从一开始,他们的婚配就是无效的。-------这个问题应当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样来理解,不必较真,就坡下驴,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把明显的外庭事件,模糊成似是而非,“也能说得过去”的内庭解决办法。体现“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情恕理遣的大爱无边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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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6: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雨来 发表于 2015-6-10 15:21
《婚姻新法问答》的主要精神是“打个擦边球,解放一大片”。潜台词是:既然天主是全知、全能的,那么 ...

还是过来人明白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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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8: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慕容梓 于 2015-6-12 08:56 编辑

任何的婚姻,在没有确实的反证之前,都推定为是有效的婚姻。仅靠田田几句轻描淡写我们无法得知她所谓的“老公”的前婚是否有效。姑且把此问题搁置一侧暂且不论。

我想论及的是山雨来论述中几点不妥的地方:
首先,不知山雨来是否真正了解教会法,尤其其中的婚姻法?但从其言论中,我推知山雨来对教会法并不了解,或者了解并非透彻。

其次,"根据上文精神,可以理解,你丈夫和他的前妻,虽然领了婚配圣事,但是,天主并没有结合他们,他们的婚姻并没有“既成”,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就可以拆散。"
仅凭田田的几句描述,你如何推定她丈夫与其前妻的婚姻是无效的?而且山雨来的表述十分不严谨:什么叫“虽然领了婚姻圣事,但是天主并没有结合他们”?“领了婚姻圣事”这种表述,从圣事神学和法律角度来说,已经蕴含着其圣事的有效性,进而必然地为天主所结合。

再次:“我认为,既然前段婚姻为“既成无效婚姻”,就连给你们举行婚配圣事,也都是可以考虑的”。
何为“既成无效婚姻”?“既成已遂”“既成未遂”等这些表述完全的法律用语,“成”意即缔结、成立,想表达的意思为婚姻关系已经建立,婚姻契约已经缔结。而“遂”指的是夫妻在婚姻中已经完成第一次同房,已经完成第一次性关系。既然已经“成”了,就意味着婚姻是有效的。因为就如同上面说的,中文中“无效”意味着“无有”、“不存在”。那么,再回到“既成无效婚姻”上来:既然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又怎么说“不存在呢?所以“既成无效婚姻”这种表述是完全的错误,而且相互矛盾。

最后,对前婚,在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完全推定并宣布无效之前,后婚就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么就不能举行婚配圣事(即使举行也是无效,从伦理上来讲,还是亵圣的罪)。

以上所述,均是针对山雨来论述中的不妥之处所做出的指正。有不妥之处,愿为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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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2 11: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指正!
      1、请阁下参阅敝人7#楼意见。
      2、不要用法典和教会婚姻法的旧有模式解读《婚姻新法问答》所开列的释放精神。
      3、脱离“既成已遂婚姻”的外庭法律解读,从内庭为离婚再婚者找一条出路。
      4、既成已遂的离婚再婚的教友,总归是要结婚的。背教者,不受教会法律限制。难道此类婚姻家庭都走上与教会脱离关系的路才是符合教会长远利益的考量吗?
      5、婚姻新法是“异想天开”为离婚再婚的教友家庭张开一个爱的罅隙,用一种“幻想式”的反问,定义其前端婚姻无效,而给他们一个心安理得的教会生活的意境。这是一个可以意会难以言传的不可以引经据典剖析的大礼盒。
      6、不要用经院主义者的老学究的思维研判当前离婚再婚趋势带来的诸多问题。
      7、离婚再婚不是什么弥天大罪,“犯奸淫”是圣经罗列的最大过失。那些杀人发火、卖淫嫖娼、背教卖教、独立自办......拉到法典上,不都是超过“犯奸淫”的大罪吗,难道都一棍子打死吗?对于“淫妇”,基督都网开一面:“你的罪都赦了”。某等圣贤为什么非要“究其一不计其十”呢?非要黥面镌肤以彰其过呢?用别人地富反坏右低下的身份对比自己贫下中农的高大上身份不是我们共和国最大的人伦悲剧吗?为什么我们信望爱三德如此高贵的灵魂,却非要在弟兄姊妹的伤痛中撒上一把盐才算“信德坚固”呢?
       8、现在的问题不是论证离婚再婚的法律责任,而是充满爱德精神,为这些“不得已而为之”的离婚再婚者解套,让他们也能愉快地参与我们共同的教会生活。就是要拉回来,不要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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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2: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雨来是鸡与鸭语。你本着梵二精神说事,别人却是不知梵二为何物,只是坚持原教旨主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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