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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主教团《对「多元成家制度」法案相关主张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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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9: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Michael 于 2014-2-13 20:28 编辑

台湾主教团《对「多元成家制度」法案相关主张之答复》



  天亚社编按: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于二月二日的《天主教周报》刊登牧函,首次对「多元成家制度」表达教会的立场。全文如下:

2014年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牧函
《对「多元成家制度」法案相关主张之答复》

导言

  1. 近年来,台湾社会受到来自于欧美国家「多元文化」、「性权运动」、「极端女性主义」与「同志运动」的影响,部分人士试图将主流社会所推崇的婚姻意义与价值,丑化成一种所谓的「异性恋霸权婚姻家庭」或「父权婚姻家庭」,企图彻底改变家庭跟婚姻的意义与价值,并透过法律上的修改,以达到「毁家废婚」的终极目的。在经由大众传播媒体的公开讨论与推波助澜之下,「同性婚姻」、「伴侣制度」以及「多人家属制度」这一系列所谓的「多元成家制度」之法律提案,已博取部分社会大众的同情与附和,甚至教会内少数良善的信友,特别是青年人,也受到不小的影响。
  本牧函旨在就这些问题上重申天主的启示与教会的训导,并提出一些理性论据以供神职人员与平信徒在面对同志议题与「多元成家制度」法律提案时,能够以合乎基督徒良知的应有态度与立场,有效地保障和发扬婚姻制度的尊严,因为这制度不但是家庭基础和社会安定的基本要素,更是造物主在人类受造成「男和女」(创一27)之初所设计与祝福的。由于本牧函所提出之问题与自然道德律有关,以下的论点不仅是针对信仰基督的人而说,同时也包括所有理念一致、并致力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人士。

一、 婚姻家庭的本质与其神圣性

  2. 天主教会就婚姻、家庭及两性互补上所作的训导,不仅仅是重申正确理性上的一项明显真理,更是世界各大文化所公认与维护的。婚姻与家庭并不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它乃是由造物主所建立,有其独特的本质、基本特性和目的(1)。任何人世间的意识形态都不能改变或废除人类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坚定信念:「男女借着自身和专一的互相授受,促成二人的结合。这样,男女二人彼此成全对方,好能与天主合作,衍生和养育新的人类生命。」(2)
  3. 婚姻与家庭这项属于自然本性上的真理,不但得到《圣经》的启示所肯定,它更是人类原来智慧的表达,同时也顺应本性与自然道德律的呼声。《创世纪》一书告诉我们,造物主所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作为天主的肖象,人类受造成「男和女」(创一27)。男女就位格而论二者平等,就性别而论则互相补足。性原属肉体和生物学上的事实,却被提升至位格性的境界,并在这新境界里本性和精神合而为一。
  再者,造物主制定婚姻作为运用性能力,以达致人与人结合的一种生活方式:「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因此,在创造男人与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
  最后,天主有意让男女的结合,成为参与祂创世工程的特殊方式。因此,祂祝福男女二人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二28)。所以在造物主创造的计画中,两性互补和繁衍后代,成了婚姻与家庭的固有本质、特性和目的。
  4. 在《新约》的记载中,基督更把男女婚姻的结合,提升至圣事的尊贵地位,因此基督徒的婚姻,正是「基督与教会立约的有效标记」(参阅弗五32)。这个基督徒的婚姻意义,毫不减损「男女夫妻结合」的深度人性价值,反而对它加以肯定和巩固。(参阅玛十九3-12;谷十6-9)
  5. 按照来自于《圣经》的启示与教导,我们绝对没有理由、也不能视「同性恋者的结合」与天主计画中的婚姻与家庭,有着任何程度上的类同或稍微相似之处。婚姻是神圣的,然而同性恋的行为却与自然道德律相违。同性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的行为是不许可的。」(3)

二、「多元成家制度」对婚姻家庭的挑战

  6. 近年来由若干团体组成的联盟,以所谓的「平等」、「反歧视」以及「组织家庭(包括但不限于结婚权)是基本人权」等作为诉求口号,主张人们不应因为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因素,而被国家系统性地差别对待、被排除组织家庭以及平等享有和异性恋配偶相当的因婚姻而来的权利与福利,并致力推动多元家庭的法制化运动。这些团体也于去年10月份正式完成并推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草案内容包含允许「同性婚姻」的「婚姻平权」草案、无须缔结婚姻的「伴侣制度」草案,以及解构婚姻家庭的「家属制度」草案。这三套一系列所谓的「多元成家制度草案」,不但直接涉及领养儿童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已公开宣称其终极目的在于「毁家废婚」。(4)

三、反对法律认可「多元成家」制度的理性论据

  7. 在处理同性恋者结合一事上,当前政府与立法部门的态度与立场,在藉辞为了尊重某些「权利」与避免歧视那些与同性伴侣生活的人们之意识型态的推动下,已从宽容这些现象的存在,逐渐倾向于承认这种结合的法律地位。在这个情况下,部分人士竟开始主张赋予「同性配偶」与正式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合法领养孩子的可能性。道德良心要求基督信徒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为整体道德真理作见证,包括不可认同同性恋行为、不可认同任何破坏一男一女婚姻家庭的同性结合主张,以及不可对同性恋人士抱有不公平的歧视。为了进一步明白为何应该反对法律认可同性配偶,我们要提出以下不同层次的道德原因。

从正确理性与自然道德律的层次而论

  8. 民法的范畴肯定较自然道德律狭隘(5),毕竟民法不可与正确理性相违,否则便对良心失去约束力(6)。任何一项人为法律,只有在符合良心所辨识的自然道德律,以及尊重各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时,才算是良法(7)。赞成「同性配偶」结合的法律违反了正确理性,因为此等法律赋予同性者的结合类似婚姻的法律保证。由于这事所危及的价值,国家不能为了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而忽略促进和维护婚姻这个有利公益的基本制度。也许有人会质疑,一项法律若不强制任何行为,只是承认某既成事实的法律地位,并且不对任何人构成不公义时,这法律又怎会违反公益呢?事实上,「多元成家制度草案」一旦成为法律,其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具有更广泛和更深远的影响,甚至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变,违反大众公益。民法是人在社会生活的结构原则:「法律对于思想和行为的模式,确实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时是决定性的影响」(8)。生活方式及它们背后所蕴含的预设,不但塑造成社会生活的外在形态,并且会改变青年一代对行为模式的观念和评价。法律认可同性配偶的结合,会令某些伦理价值变得模糊,并导致人轻视婚姻制度。

从生物学和人类学的层次而论

  9. 同性配偶的结合绝对缺乏婚姻与家庭所具备的生物学和人类学上的要素,然而按正确的理性,它们正是令这些结合获得法律认可所需的基础。此等结合并不能以正常的方式繁衍后代和延续人类。至于采用最近发明的人工生育方法,除了会严重损害人性的尊严外(9),丝毫不能弥补这缺陷。此外,同性配偶结合亦完全缺乏夫妻的特质,而这特质正是「性」的人性和有序形式之所在。性关系只在能够表达和促进两性在婚姻中的互相扶持,并导致传递新生命时,才真正合乎人性。经验告诉我们,此等结合所缺乏的两性互补,对受他们照管的儿童的正常发展构成障碍。这些儿童被剥夺了父亲或母亲的经验。让度同性配偶生活的人士领养儿童,事实上就是对这些儿童施加暴力,由于他们要寄人篱下,被人摆布在不能获得完人发展的处境中。这是极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公然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认同的原则,儿童既是脆弱和容易受损的一群,应常以他们的最大福利作最重大的考虑。

从社会的层次而论

  10. 社会的延续有赖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法律上认可同性配偶的结合,无疑是要给婚姻重下定义,就法律地位而言,令它失去异性结合的基本要素;即衍生后代和养育孩子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若在法律上仅是婚姻的其中一种可能方式,那末婚姻的观念便会彻底变异,令大众公益蒙受严重损害。国家把同性配偶的结合,放在类似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地位上,便是任意妄为和渎职。尊重和不歧视他人的原则,并不能用来支持认可同性配偶结合的法律地位。以不同方式待人,或拒绝赋予社会认可或福利,只在有违公益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接受的事(10)。拒绝向非夫妻或不可能是夫妻的共赋同居方式赋予婚姻的社会及法律地位,并非不公义的事;反而是公义所要求的。同性配偶的结合,丝毫不能满全类似婚姻与家庭所能达到的目的,难以要对这种结合赋予特有的认可。相反的,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认为,此等结合对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有害,尤其当它们对社会的影响有增无已时。

从法律的层次而论

  11. 由于已婚的夫妇能确保延续人类后代,特别有利于大众公益,民法因而确认婚姻为一个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同性配偶的结合并不为公益履行这职能,故此就法律立场而论,不需要特殊关照。至于声称「为了避免共赋同居的同性配偶,由于他们生活在一起,致使他们的人权和公民权可能受不到正视,因此必须赋予法律认可」(11)。这样的论据实在不能成立。事实上,他们常可引用法律条文──正如所有公民对自己的自主行为一样──在有关公益的问题上维护自己的权利。牺牲大众公益和对家庭的公正法律,而去维护应以不妨碍社会整体的方式来保障的私人利益,这是极其不公义的事。我们必须谨记「立法常有危险令同性恋成为一种享用政府津贴的根据,实际鼓励有同性恋倾向的人自认是同性恋者,甚至设法寻找一位伴侣以图利用这法律条文」(12)。

四、基督徒在面对同性恋者、同性性行为与「多元成家」主张时应有的态度

  12. 所有基督徒在面对「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修法主张时,一个慎重而明智的行动是必要而且有效的。这些包括揭发这种宽容态度如何能被某意识形态所取巧或利用;清楚指出这种配偶生活的不道德性;提醒政府需要对这现象作出某程度的规限,以保障公众道德,防范年青人受到对错误的性及婚姻思想的影响,剥夺他们应有的保护,并助长这现象的扩散。至于那些不但宽容,甚至进而承认共赋同居的同性恋者享有特殊合法权利的主张。首先我们必须分辨清楚,一则是私下的同性恋行为,一则却是把同一行为当作社会内的一种关系,为法律所预见和认可,甚至成为法定架构内的一个制度。因此必须谨记附和邪恶并使之合法化,远不同于纯粹宽容邪恶的存在。
  根据教会的教导,对有同性恋倾向的男女、特别是具有基督徒身份的男女,我们「应该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13)。他们一如其他基督信徒一样,被邀请度一个「贞洁的生活」(14)。然而在爱与接纳同性恋倾向的男女的同时,必须十分清楚这并不代表也应该接受同性恋行为与破坏婚姻家庭的「多元成家」修法行动。因为同性恋的行为不但是「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15),更是一种「严重违反贞洁的罪」(16),因此「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的行为是不许可的。」(17)
  13. 贞洁包括在圣保禄所说的圣神恩惠中的节制中,而他更谴责「违反贞洁之德」为一个特别不相称于基督徒身分的罪恶,并且是个使人不得进入天国的恶行(18)。「天主向所有的人要求的是圣洁。他要求你们戒绝邪淫,并要求你们每人晓得如何以圣洁及可尊崇的方式持守自己的身体,不要放纵邪淫之情,如同那些不认识天主的外邦人一样……我们被天主召唤是为成圣,而不是成为不道德的人。所以凡是轻视这诫命的,不是轻视人,而是轻视那将自己的圣神赋予你们身上的天主。」(得前四3-8;参阅哥三5-7;弟前一10)
  贞洁之德并不是只限制在于避免那些已列举的过失,而是以获得更崇高、更积极的正面目标为目的的。这是一个关系整个人格的德行,包括内在及外在的行为。基督徒越珍视贞洁之德的价值,及在生活中作男人及女人的重要角色,他们越能借助这种精神的本能,明了它的道德要求及忠告。同样,他们也越晓得如何本着听从教会教训的精神接受及实行一个真正的良心在具体的情况中所提示的。每个人应按照自己的生活情况拥有这个德行,为某些人而言,它是追寻童贞或奉献给天主的独身生活,这是一个崇高的方法,更容易全心地将自己只献于天主(参阅格前七7,34)。而为其他的人,它是过着一种由伦理道德所约束的生活模式,依照他或是结婚或是单身。但不管是怎么的生活身分,贞洁并不是单纯的一种外在身分而已;它必须使一个人的心纯洁符合基督的话:「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五28)

五、具体行动

  14. 关于面对「同性恋的行为」与「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部分,神职人员与平信徒应在信德中,按照天主的启示真理与自然道德律,理智并坚定的弃绝任何违反贞洁之德的行为,并勇于反对各种企图造成同性恋结合的法律与主张。
  堂区司铎、教会机构与各教会团体之负责人或辅导,应积极运用各种适当场合向其成员与教友们说明教会之基本立场与态度。
  平信徒从政者在面对有利于承认同性恋者结合的法案时,有道德义务清楚并公开的反对。
  平信徒父母与青年人的教师们则要负起在家庭与学校中的使命与责任,尤其要教导孩子认清我们的信仰与教会有关「性」的伦理。
  最后,所有的平信徒,特别是青年人,则应在天主圣神的光照下,透过灵修生活与祈祷跟随耶稣,好认识并接受天主的真理与教会的教导,活出基督徒应有的生命与价值观。
  15. 关于面对「同性恋者个人」部分,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着深根蒂固的同性恋倾向。这倾向在客观上是错误的,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19)。因此,必须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与行为,并在明智的爱德中,接纳、尊重与陪伴同性恋者个人。但是在接纳与尊重同性恋者个人的同时,也必须谨慎而明智地了解「同志的性行为」仍属不道德,是一种「本质上的错乱,是违反自然道德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允许的」(20)。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记住「同性恋者被召叫在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们是基督徒,应把他们由于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21)。事实上,每一个天主子民,都应该将自己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16. 至于同属于教会大家庭、有着同性恋倾向的基督徒男女,他们拥有来自天主特殊的召叫:「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借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借着无私友情的支持,借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22)。有着同性恋倾向的基督徒男女和其他基督徒并无不同,只是按照每个天主子民不同的身分、召叫与邀请,并在圣神的带领之下,共同努力地在信仰的道路上,追随基督的足迹度基督徒的生活。按照教会提供的方法,恪守属于自身的贞洁之德,并在灵修生活中获得力量,抛弃自身的私欲偏情。经常祈祷、领受和好圣事和圣体圣事,谨慎避免犯罪的机会,每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走向基督,同时心中满怀得到赏报的希望:「因为如果我们与祂一起死去,也将与祂同生。如果我们坚持到底,我们也将与祂为王。」(弟后二11-12)
  最后,所有基督徒,特别是青年人,应热心地培养对无玷天主之母的敬礼,并且以圣人们和其他热心的信友之生活作为榜样,特别是那些在贞洁生活有卓越表现的年轻人之生活作为榜样。

结论

  17. 全体天主子民都要重视贞洁之德、它的美及它的影响力,因为它提高人性,并使人能拥有真诚的、大公无私的、慷慨的及尊重他人的爱。必须尊重同性恋者个人,但绝不应使人赞同同性恋的行为,或承认同性恋者结合的法律地位。大众公益要求法律承认、促进和维护婚姻制度,因为它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的细胞。承认同性恋者结合的法律地位,或把它们视为与婚姻同等,不但无异于认可越轨行为,致令它成为今日社会的一个模式,而且还令到人类共同遗产的基本价值变得模糊不清。因此,为了男女众人的利益和社会自身的福利,教会不会、也不能放弃维护这些价值,同时也邀请所有天主子民一同来维护这个天主所亲自建立的婚姻家庭制度。
    让我们把所有作夫妻、父母、儿女的,都托付于童贞圣母玛利亚──至洁贞女及家庭之后的代祷,并求她引领每一个家庭认识她的圣子以及天主爱的真理。

台湾地区主教团全体主教
主历2014年春节

[size=+0]注释[size=+0]
(1)参阅梵谛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在现代牧职宪章》(1965),48号。
(2)信理部,《有关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议的考虑》(2003),2号。
(3)《天主教教理》(1992),2357号。
(4)有关「多元成家」草案、资料与相关文章来源,参阅「多元成家:要婚姻,还要其他」记者会新闻稿、发言稿;简至洁,〈你也可以选择家人〉《财讯双周刊》408期,62-63页;http://tapcpr.wordpress.com/;〈要婚姻平权,还是革命?─当同性婚姻争取合法〉系列报导,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34
(5)参阅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1995),71号。
(6)参阅《生命的福音》通谕,72号。
(7)参阅圣多玛斯,《神学大全》,I-II, q. 95, a. 2.
(8)《生命的福音》通谕,90号。
(9) 参阅教廷信理部,《生命的恩赐》训令(1987),II. A. 1-3:甲.异体人工受孕。
(10)参阅《神学大全》,II-II, q. 63, a.1, c.
(11)参阅注(4)。
(12)教廷信理部,《回应有关反歧视同性恋者立法建议的考虑》,14号。
(13)《天主教教理》(1992),2358号;参阅教廷信理部,《同性恋者的牧民服务》(1986),10号。
(14)《天主教教理》(1992),2359号;参阅教廷信理部,《同性恋者的牧民服务》(1986),12号。
(15)《天主教教理》(1992),2357号。
(16)《天主教教理》(1992),2396号。
(17)《天主教教理》(1992),2357号。
(18) 参阅迦四3-8;格前六9-11。
(19)《天主教教理》(1997拉丁文修订版),2358号。
(20)《天主教教理》(1992),2357号。
(21)《天主教教理》(1992),2358号。
(22)《天主教教理》(1992),2359号。

【完】来源:《台湾主教团网站》。


发表于 2014-2-13 21: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跑这来了,我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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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7: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有个律师竟然在电视节目《新闻哇哇挖》上说,这条法律不需要社会讨论,必须强行推行。狗屁!台湾不是民主社会嘛?搞条法律不让讨论,还民主个鸟,跟金胖子的北韩说啥就是啥有何区别?

相对主义的霸权早就把民主的遮丑布扯个光光了啦,自由本来就是裸奔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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