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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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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7: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获得大赦
大赦的意义 (1)
 天主的仁慈,首要地透过修和圣事表达出来,而且也透过大赦这恩典显示出来。大赦有其长远的传统,且在教会历史上曾经历过不少误解,故此我们应正确地理解它的意义并加以善用。
 人与天主能达致修和,固然是出于天主仁慈的恩赐,可是修和过程也涉及个人的努力和教会圣事性的功能。在修和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的,就是告解圣事。 然而,即使在领受这件圣事之后,我们仍会继续受制于一些罪过遗留下来的「恶果」,使我们不能完全开放自己,以接受自天主的恩宠。故此,我们需要借着基督的恩宠净化自己,并作全人革新,而在这方面,大赦是我们能借助的良方之一。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宽恕罪过的暂罚。 教会身为救赎的分施者,以其权力,将基督和圣人们的补赎宝藏,分施并应用于信徒,因此信徒借着教会,如善作准备并满全所规定的条件,便可获得大赦。」[《天主教法典》992;参照《天主教教理》1471;宗座于一九九九年颁布的《大赦手册》(Enchiridion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 21]
 大赦分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 与有限大赦 (indulgentiae partiales),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有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法典》993条)
获得大赦的条件 (2)
 为获得任何大赦,领受者必须已领洗、有获得大赦的意向、没有受到绝罚、至少在完成规定的善工的时刻处于恩宠状况,以及履行规定的善工。为获得全大赦,信友亦必须弃绝对罪恶——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恋,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妥当告解:信友必须个别地办告解,并完整地告明罪过 (参照《法典》960)
() 善领圣体:在圣祭礼仪中领圣体较佳,但为获得大赦,单单善领圣体已足够。
() 为教宗的意向祈祷: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诵念 天主经及圣母经各一遍,亦可自行选择诵念任何其他经文 (为不便「诵念」的残障人士,「默祷」已足够)
 如信友对罪恶仍有所依恋,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或未完全履行规定的善工,则仅能获得有限大赦。
备注:
 (1) 妥当告解,尤其是领圣体及为教宗的意向祈祷,较适宜于履行善工的当日满全,但这些条件亦可在履行规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后数日 (即大约二十日) 内满全。
 (2) 为获取数个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够,惟领圣体及为教宗意向祈祷的条件,必须在每次获取全大赦时满全。
 (3) 如非明文规定,按本份应当履行的善工,不得用以获取大赦;惟修和圣事所指定的补赎,如适逢为可获取大赦的善工,则可同时视为修和圣事的补赎及大赦善工。
 (4) 若按教会规定,信友借着履行某项善工可获有限大赦,则他们若起码以忏悔精神履行该项善工,不但可相称地获得罪过的暂罚的赦免,亦可借着教会的帮助,另获得等同的暂罚的赦免。
 (5) 信友可获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以帮助自己或亡者 (defunctisapplicare ad modum suffragii),但不可用以帮助其他在世的信友。(比照《天主教法典》994)
 (6) 信友每日只可获得全大赦一次 (然而临终的信友,即使已于当日领受全大赦,仍可领受临终全大赦),但可同日内获得多次有限大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7) 听告解司铎,得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改换 (commutare)」为得大赦所规定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条件。
 (8) 教区教长 (Ordinarii loci) 得批准那些隶属他们,并因实际环境不可能或极困难才能办告解和领圣体的信友,在真心痛悔罪过和愿意尽快领上述两件圣事的条件下,获得全大赦。
 (9) 为获得「公共诵祷」所给予的大赦,聋或哑的信友只须在其他在场信友公开诵念有关祷文时,将心神和爱主之情转向天主,便已足够。如大赦善工为「私人祈祷」,则聋哑者可采用默祷或手语祈祷,或把有关祷文虔敬地看一遍,便已足够。
可获得大赦的善工 (3)
全大赦
 (1) 阅读圣经:如有充分理由 (例如,为知识水平较低者),可由他人诵读出来或借助视听工具。须至少持续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30 §§1-2)
 (2) 诵念玫瑰经 (n. 17 §1, 1°-2° ):须连续而不间断地诵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奥迹,即欢喜、光明、痛苦或荣福五端。诵念方式可分为–
 (i) 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教堂 (ecclesia) 或小堂 (oratorium) 内诵念;
 (ii) 与家人、修会团体、善会一起诵念,或在一般信友聚会时诵念;
 (iii) 以视听工具,遥距并虔诚地伴随教宗公念玫瑰经。
(3) 朝拜圣体(须至少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 7 §1, 1°)
(4) 圣体出游 (n. 7 §1, 2°-3°)
 (i) 于圣周四,参与「主的晚餐」弥撒后的「恭移圣体」隆重礼仪,并虔诚地  咏唱或诵念「皇皇圣体」颂;
 (ii) 于基督圣体圣血节,在圣堂内或外面,参与圣体游行。
(5) 参与惯常在圣体大会 (Eucharisticus Conventus) 终结前举行的隆重圣祭礼仪。(n. 7 §1, 4°)
(6) 初领圣体,或参与初领圣体的礼仪。(n. 8 §1, 1°)
(7) 司铎于晋铎后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诚地参与该项首祭。(n. 27 §1, 1°-2°)
(8) 司铎在晋铎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周年当日;或主教在晋牧二十五、四十及五十周年当日,在主前重新承诺忠于铎职或牧职;或信友虔诚地参与上述其中一项周年庆典的圣祭礼仪。(n. 27 §2, 1°-3°)
(9) 于下列日期虔诚地前往有关圣堂或朝圣地点,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 (n. 33 §1, 3°-7°)
 (i) 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圣周年前往该教堂
 (ii) 到一个由教区主教指定的朝圣地点朝圣:日期可以是 () 上述地点的主保  节日; () 个别信友任选的日期 (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 () 每次到上述地点参加集体朝圣活动当日。
 (iii) 在某堂区教堂的主保节日前往该教堂
 (iv) 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区教堂
 (v) 在主教座堂的主保节日、建立圣伯多禄宗座庆日 (二月二十二日) 或圣伯多  禄圣保禄节日 (六月二十九日) 前往主教座堂
 (vi) 在某修会或传教会已列圣品的会祖的节日,前往该会辖下教堂或小堂
  (注: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祷的时间,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至指 定日期当晚子时之间的任何时刻。)
(10) 于圣周五参与「纪念救主苦难」的礼仪,并虔诚地朝拜苦像。(n. 13, 1°)
(11) 苦路善工 (n. 13, 2°)
 方式如下
 (i) 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正式设有苦路十四处的地点履行这善工。参与者 (如 为全体参与者有所不便,则至少主礼者) 应由一处移步至另一处。默想救主的 苦难圣死已足够,但不必就苦路每一处作专题默想。
 (ii) 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诚地伴随教宗参与苦路善工。
 (iii) 不便亲身参与苦路善工的信友,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时间(例如十五分钟 ),虔诚地默想有关主耶稣的受难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iv) 教区主教可批准等同于拜苦路的其他默想救主苦难的方式 (但仍须依法在 场设有十四处苦路)
(12) 于圣周星期六复活节夜间礼仪或纪念领洗周年,以教会认可的任何经文,重宣圣洗誓词。(n. 28 §1)
(13) 参与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n. 10 §1)
(14) 虔诚地参与普世教会为某特定信仰主题(例如,为推广司铎及修会圣召、为病人及长者的牧灵服务、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帮助他们度圣善的生活等)而举行的庆祝活动。(为上述意向祈祷者可获有限大赦。)(n. 5)
(15) 在耶稣圣心或圣家的圣相或圣像前,采用认可的经文,虔诚地诵念(若可能,由司铎或执事主礼)「奉献家庭于耶稣圣心」祷文或「奉献家庭于圣家」祷文。(若该项奉献为首次,可获全大赦,若为奉献周年,则可获有限大赦。)(n. 1)
(16) 于基督普世君王节,公开诵念「奉献人类于基督君王」祷文。(在其他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2)
(17) 于耶稣圣心节,公开诵念「向耶稣圣心补辱诵」(Actus Reparationis)。(在其他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3)
(18) 宗座遐福 (Benedictio Papalis) (n. 4; 比照《大赦手册》22, N. 7, 2°)
信友可在下列场合,获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i) 教宗每年降福罗马及全球信友的场合 (Benedictionemimpertitam Urbi et    Orbi)
 (ii) 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得按照「主教仪节」      (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 规定之方式,每年三次,在他任选的庆典中 (不论 由他主礼或只在场参礼),在弥撒结束前,向参礼的辖下信友颁赐附有全大赦 的宗座遐福 (该仪式取代弥撒结束前的降福礼)
 (iii) 那些因合理原因,未克亲身参与上述 (i) (ii) 项所提及的活动者,如在 活动进行时,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敬地以心神参礼,同样可获得 宗座遐福所赋予的全大赦。
(19) 为临终 (in articulo mortis) 的信友 (n. 12 §§1-4)
 (i) 司铎为临终信友听告解、傅油及送圣体时,应同时给予该等信友附有全大 赦的宗座遐福。
 (ii) 如信友临终时没有司铎在场,只要他们生平惯常祈祷,并在临终时有适当 准备,则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在这情况下,为领受全大赦的三个例行条件由慈母教会补足。
 (iii) 信友领受临终全大赦时如能持?苦像或十字架,则值得嘉许。
 (iv) 临终的信友纵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获得全大赦,仍可获得临终全大 赦。
(20) 为已亡信友代祷 (n. 29 §1, 1°-2°)
 以下各项大赦只可让出为救助炼灵
 (i)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虔诚地前往某坟场,并至少以默祷方式 为所有亡者祈祷。(在其他日期,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为炼灵获得有限大赦 。)
 (ii) 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 (或按教长指定,在十一月一日诸圣节,或该 节日之前或之后的主日),虔诚地前往某间教堂或小堂,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 各一遍。
有限大赦
(1) 四项一般颁赐 (Quattuor Concessiones Generaliores) [见《大赦手册》31-44]
 履行以下其中一项善工者,可获有限大赦
 (i) 在履行本份及承担日常生活的辛劳时,举心向上,谦诚地信赖天主,并起 码以默祷方式作热心短诵。
 (ii) 怀着信德和怜悯的心,帮助或赒济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iii) 怀着克己补赎精神,自愿放弃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iv) 在日常生活环境中,自愿地在他人前公开为信仰作证。
(2) 虔诚地默祷片刻。(n. 15)
(3) 参与每月退省。(n. 10 §2)
(4) 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并决意定改,或诵念任何认可经文以表达痛悔己罪。(n. 9, 1°-2°)
(5) 按照任何热心经文,神领圣体或在领圣体后感谢圣体。(n. 8 §2, 1°-2°)
(6) 虔诚地参与公开举行的九日敬礼,如圣诞节、圣神降临节或圣母无原罪庆节之前。(n. 22, 1°)
(7) 按礼仪日历,在某位圣人或真福的纪念日或节日,诵念敬礼他(她)的祷文;祷文可选自弥撒经书或教会当局认可的其他版本。(n. 21 §1)
(8) 虔诚地采用经司铎或执事祝福的圣物 [即苦像、十字架、圣环(corona:如玫瑰经环)、圣母圣衣、圣牌]。如圣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虔诚地采用该圣物的信友亦可于圣伯多禄及圣保禄节日,在以教会认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后,获得全大赦。(n. 14; 比照《大赦手册》24, N. 15; 113, N. 17; 114)
(9) 协助讲授要理或学习要理。(n. 6)
(10) 虔诚专注地聆听圣言宣讲 (n. 16 §2)
(11) 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及表达信、望、爱三德 (n. 28 §2, 1°-3°)(i) 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个别地重宣圣洗誓词;或 (ii) 虔诚地划十字圣号,同时念:「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亚孟。」;或 (iii) 虔诚地诵念「宗徒信经」或「尼西信经」;或 (iv) 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表达信、望、爱三德。
(12) 教区主教可给予的有限大赦: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由上任之日起,得颁赐有限大赦予辖区内所有信友,并在辖区外颁赐有限大赦予其辖下信友。(n. 4; 比照《大赦手册》22, N. 7, 1°)
* * * * * *
注:
(1) 此项乃译自宗座圣赦院 (Paenitentiaria Apostolica) 2000129所发出的有关「大禧年大赦」的通告的引言。
(2) 见《大赦手册》21, N. 3 (比照110, N. 3); 25-28, NN. 17-26。另参照以上注(1) 提及的宗座圣赦院的通告及《天主教法典》992-997条。
(3) 以下每项善工均以括号附上编号〔例如(n. 30)〕。该编号是《大赦手册》于31-77页各项善工的编号,亦即123-127页的「索引」所列出的善工编号。
* * * * * *
 [以上资料经天主教香港教区秘书处于20041220日审核,并由教区礼仪委员会提供。按照《大赦手册》23, N. 11 §§1-2,任何有关大赦的手册 (Enchiridion),不论属何种语言,刊印前必须经宗座批准。此外,其他论述大赦及有关善工的书籍、单张或刊物,刊印前必须经教区教长批准。]
http://www.catholic.org.tw/theology/public/liyi/exchange_liturgical%20news_GeneralIndulge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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