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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讨论关于神职人员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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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2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隶属或者按照法律名词叫归属的问题


很多人(包括爱国会和某些所谓地下人士,其中不乏学过法典的主教神父)以某位神父没有隶属来攻击,特别是到教友中散播这种理论,以使教友归属于他们。

教宗2007年给中国教会的信中第二部分开始就提到了这个问题,并基于由非法活动(主要是所谓地下一些主教神父教友们非法跨区越权擅自活动)造成的混乱而重申了法律。

【十、近來,因某些牧者、司鐸和教友出自其牧靈神火擅自活動,不常尊重他人的工作或職權,因而出現了一些困難。

        有關此事,梵二大公會議提醒我們:一方面,「以主教團的一份子及宗徒的合法繼承人的名義,由於基督的訓令、應對整個教會表示關心。」 另一方面,「管理個別教會的每位主教、只對託付給他的一份天主子民、而非對其他教會及普世教會行使其司牧權。」[46]

        此外,面對一些教區近年來發生的問題,我認為有本份提醒大家教會法律的規範,就是每位聖職人員必須隸屬一個地方教會或者一個修會團體,並需在與教區主教共融中執行其職務。僅在有正當理由時,一名聖職人員才能在另一教區執行其聖職,且需經兩位主教事先協議,即所屬教區和前往服務教區的主教。[47] 】

——教宗牧函第10号。


47参见《天主教法典》第265—272条

即:

第二章 圣职人员的归属 0265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0267

1项-为使已归属教区的圣职人员有效的归属另一教区,必须从教区主教取得脱离教区的签署信函,同时也必须由其所拟归属的教区主教,取得归属的签署信函。

2项-在未获得另一教区之归属前,脱离教区的批准不生效。

0268

1项-圣职人员由本教区依法迁居至另一个教区,经五年后,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此改属意愿,双方于收到信函四个月内,均未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另一教区。

2项-圣职人员依266条规定获准永久或决定性的归属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则归属该会或团,并脱离其本教区。

0269

教区主教除具备下列各款外,勿收圣职人员归属自己教区:

1.应顾及教区的需要或益处,并应履行法律有关圣职的合理生活费用之规定;

2.取得批准脱离教区的合法文件,并向其脱离的教区主教,取得有关该圣职人员的生活、品行、学识等适当的证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圣职人员向其新的教区主教,以书面声明自己决心愿意,依法律规定服务新的教区。

0270

脱离教区,必须有正当原因,始得批准:如教会的利益或圣职人员本人的益处;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如受拒绝,圣职人员感觉受损,又已找到收纳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驳诉愿。

0271

1项-如某教区因圣职人员缺乏,拟聘另一教区的圣职人去服务,应聘的圣职人已有准备,且认为适合该教区的职务;应聘人的教区主教除其教区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绝其前往;且应与聘该圣职人的教区订立契约,厘订应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2项-教区主教得准许其圣职人员,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迁至另一教区,且可多次续约,如此可使圣职人员仍归属本教区,而在重回本教区时,仍享本区圣职的一切权利。

3项-依法迁至另一教区,但仍归属本教区的圣职人员,本区主教得以正当原因召回之,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之协议和公平原则;在同样的条件下,另一教区的主教,得以正当理由拒绝该圣职人员在该教区内延长居留。

0272

教区署理不得批准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后,征得参议会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仔细阅读教宗引用的上述法典条文,所说的隶属或归属,是指属地的归属,或自治团体的归属,即一位神职人员,比如一位神父,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圣职人员的归属 0265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教宗牧函之所以提醒圣教法律之规定,主要是近來,因某些牧者、司鐸和教友出自其牧靈神火擅自活動,不常尊重他人的工作或職權,因而出現了一些困難。

所以教宗说:“有關此事,梵二大公會議提醒我們:一方面,「以主教團的一份子及宗徒的合法繼承人的名義,由於基督的訓令、應對整個教會表示關心。」 另一方面,「管理個別教會的每位主教、只對託付給他的一份天主子民、而非對其他教會及普世教會行使其司牧權。」[46]

        此外,面對一些教區近年來發生的問題,我認為有本份提醒大家教會法律的規範,就是每位聖職人員必須隸屬一個地方教會或者一個修會團體,並需在與教區主教共融中執行其職務。僅在有正當理由時,一名聖職人員才能在另一教區執行其聖職,且需經兩位主教事先協議,即所屬教區和前往服務教區的主教。[47] 】”


关于主教呢?

牧函第10号也提及【同時,「不可沒有主教Nihil Sine Episcopo」這原則始終有效:它綜合了傳統上牧靈和傳教的方向。 】


怎么理解不可没有主教呢?

如果教区有主教(指合法主教,爱国会主教虽被教廷批准,这种合法性有很大的疑问,因为他们扔继续违反教义而独立自办。如传信部部长菲枢机反思教宗牧函中说参加爱国会是失去教会至公性和脱离教宗,可是他却批准在爱国会中的主教。在爱国会中已经失去至公性和脱离了教宗,怎么能批准合法呢?或者批准了的合法主教若参加爱国会就失去至公性和脱离了教宗。即脱离了教宗,已失去至公性,怎么能仍旧合法呢?),那么作为神父,执事,教友若不服从,则不但是违法的事了,而且违背了教义。

这不是不可没有主教啊。是有主教而不服从!


还有另一种情形,就是教区没有主教,法典称之为主教空缺,


【第二节 出缺 0416

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0417

在接到教区主教死亡的确定消息以前,由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一切事务均有效,同样在收到上述宗座行动确定消息以前,由教区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事务亦然。

0418

1项-自得到调任的确定消息起,主教应于两个月内到新任教区,并依法就职;就职之日,其离任的教区即出缺。

2项-自调任的确定消息起,至就职新教区止,被调任的主教在其离任的教区:

1.有代理主教之权力及责任,其副主教以及主教代表的任何权力即中止,但应遵守409条2项之规定。

2.领受其职务本有的全部酬劳。

0419

主教席位出缺时,直到教区署理产生,教区之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辅理主教,则归升任较早者,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管理权者,应即刻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

0420

当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出缺时,临时代牧或临时监牧取得管理权,后者是代牧或监牧就职后,立即为此而任命的,但圣座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0421

1项-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之消息后,应于八日内推选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但应遵守503条3项之规定。

2项-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论因何缘故,未依法选出教区署理时,其选任归教省总主教,如教省总主教出缺,或总主教区与省区之教区同时出缺,归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

0422

辅理主教,或无辅理主教时,则参议会应将主教之死亡及早禀告宗座,同样,被选为教区署理者,应禀告自己之当选。

0423

1项-只应推选一位教区署理,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举无效。

2项-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

0424

教区署理应依165~178条的规定选举之。

0425

1项-年满三十五岁之司铎,即可有效被选任教区署理的职务,如该缺位为未曾被选,或被任命或受推荐。

2项-应选举具有出众之学识和明智之司铎任教区署理。

3项-当1项所言条件被忽略时,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出缺时,则被提升较早之省区主教,认明事实后,为这次委任署理;违反1项规定而作之选举依法无效。

0426

教区出缺时,在选出教区署理之前,管理教区者享有法律给予副主教的权力。

0427

1项-教区署理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利,但不包含事情本质或法律所不许者。

2项-教区署理一旦接受当选,即取得权力,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但应尽823条4项的义务。

0428

1项-教区出缺期间,任何事不得改变。

2项-临时照管教区者,不能作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的事;特别禁止他们,同时也禁止其它任何人,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抽出或销毁教区公署的任何文件,或作任何更改。

0429

教区署理有责任在教区内居住,并依388条之规定为子民献弥撒。

0430

1项-教区署理的职务,因新主教就职而结束。

2项-教区署理之撤职为圣座所保留;由其本人提出辞职时,应将辞职之正式文件出示有权选举之议会,无需批准;教区署理被撤职,或辞职,或死亡,应依421条的规定另选一位教区署理。】



这是教会正常时期的情形。而非正常时期,比如中国过去或现在的状况,是教难时期的特殊情形。

主教被驱逐出现的教区主教出缺,主教死亡出现的教区主教出缺。而教宗又由于教难的特殊情况没有任命教区主教。

这种情况下,攻击一位神父没有隶属是何道理?有何用心?


这些以此理由攻击他人多是不合教义的爱国会人士和非法活动的所谓地下教会的主教神父教友们。


人家没有主教却没有违背教义,也没有非法活动。

你所谓的有主教,不是不合教义的爱国会。就是擅自活動,不常尊重他人的工作或職權,造成了他教区困難的某些牧者、司鐸和教友。

有没有主教是教廷的事,任命主教是教宗的事。说别人没有隶属主教是何道理?



希望法律专家给予更权威的说明!
发表于 2012-11-13 1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主在在受光荣,主爱的人在世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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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9: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5462389604067913156_1:}支持教宗牧羊群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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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9: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正统观来说应该由教宗来牧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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