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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典1331条有关绝罚效果的几点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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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9: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ominus 于 2012-9-25 19:36 编辑

由于“揪被绝罚主教下祭台”的问题最近炒的沸沸扬扬,本人多次指出其中一些说法的低级错误和问题所在,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天主教法典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那些不懂法典的教友们提出的,因为不懂,也不知道如何阅读法典,也就越来越造成法典条文化,所得出的结论也甚为骇人。本文试图对法典1331条做一个阐释,同时也回答应网友们的一些疑问。

法典1331条原文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2项-绝罚一经科处或认定后,犯者
1. 如违反1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
2. 其治理行为无效;并依13款之规定此行为不合法;
3. 禁止享受已得的特恩;
4. 不得有效在教会内承受尊位,职务或任务;
5. 不得将在教会中由于尊位,职务,任务而得利益及退休金据为己有。

概念澄清:自科绝罚与宣布的自科绝罚
固然犯人触犯到教会某条刑法,一旦具备了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宫的宣判(比如秘密堕胎,当事人受自科绝罚,尽管没有人知道)。但也有自科绝罚是公开宣布的,这大多都是因为犯罪人具有了严重影响的外在行为,比如没有教宗委任进行的非法祝圣。
法典1331条就是分了这两种情况来讨论被绝罚后的效果,第一项所讨论的是未经宣布的绝罚,这类受绝罚者有三项是被禁止的: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这一点我们不做详细讨论。

第二项是我们所要重点讨论的,就是那些已经公开宣布的绝罚(Declarata),他们被禁止什么,如何达到禁止的目的和使用何种方法达到禁止的目的。


第一、谁被禁止?

根据法典133121款的规定,犯罪人如违反11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其拉丁原文为:si agere velit contrapraescriptum § 1, n. 1, est arcendus aut a liturgicaactione est cessandum,nisi gravis obstet causa;
其中arcendus是禁止或阻止的意思,cessandum意为停止、间断或暂停。
英文这样翻译:who wishes to actagainst the prescript of §1, n. 1 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or the liturgical action must be stopped unless a grave cause precludes this;

分析:must beprevented(必须被禁止或预防)与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这两个都是被动语态,显然,被禁止的人就是11款中所说的受绝罚者,必须被停止的对象则是礼仪行为。


第二、谁来禁止?

法典原文因为使用的是无人称句,因此无法看出“禁止”的执行人是谁。对此问题,笔者电邮请教了一位欧洲著名宗座大学法典系的主任,所给的回复如下:“禁止人是主教,他应该拒绝被绝罚者,如果主教未察觉,熟知情况的教友,应将此情况告之主教”。如若有人反对这个答复,本人要求反对人出示有力的法理证据,比如询问了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等。

本人再补充如下:
1、教省总主教。根据法典436 11款的规定,“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的权限为:督导保持信德和认真遵循教会纪律;如有流弊,禀报教宗”。因此,教省总主教有监督之责,但无执法之权,他应该将已宣布的被绝罚主教依然举行圣事之情况禀告圣座。
2、主教团。是否可以经由主教团来处理?本人认为可以,但目前中国大陆并不具有合法的主教团,因此这个提法没有丝毫意义。
3、主教会议。法典445条规定:“主教会议应努力照顾本地区内天主子民之牧灵需要,该会议具有治理权,特别是立法权,故此,应常在遵守教会普通法前提下,对增进信德,安排共同牧灵工作,端正风俗,并对遵守、实施或维护教会共同纪律等事项,皆得有适当的决议”。但在目前的中国,召开主教会议来处理公开宣布的绝罚者案件现实吗?真正意义上的主教会议开不起来,除非等到中梵建交后,但中梵建交后这些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第三、如何禁止?

1、如何处理受绝罚者举行其身份不允许的圣事?
从英文的两个Must来看,法典使用了两个命令式的“必须”:这是事态的两个阶段,一个是还没发生时应该怎么办,另外一个是如果发生了应该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个动词是针对人,而第二个动词却是针对“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第二个动词只强调了“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却没有提到如何对待“公开宣布的绝罚者”。

现在来具体分析一下两个动词所代表的两个不同阶段及两个必须被禁止的内容。
1)针对人:第一个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意思就是在事情发生前,尽最大可能去“阻止,防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必须阻止”犯罪人“去这样做”。英文中的动词是被动语态,很明显,这个“被禁止的对象”就是“被公开宣布的绝罚者”。在这个“防止”阶段,工作对象是“犯者”。Must be prevented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必须尽最大可能,尽一切可能去预防、防止、阻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无论他们是主祭还是共祭,抑或仅仅做读经员或分送圣体,这都在被禁止之列。
2)针对“举行圣祭”的行为:第二个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的”是指“礼仪行为”(the liturgical action)。就是说,如果教会当局在执行第一个“必须”的时候失败了,或者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而没能及时预防其行为,当这个犯罪人去举行圣祭时,弥撒是必须被停止的,但是这里不强调“揪或者打或者拉扯”其人,而是单纯地强调“圣祭”必须被停止。换句话说,法典在第二个“必须”里重点针对的是“圣祭必须被停止”这样一个实际行动,而不倡导以任何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来对待非法举行者。“必须停止举行圣祭行为”有很多可以实现的方法,而不必对犯罪人有任何的肢体碰触和伤害就可以达到目的。

2、为什么陈介夫在法典释义中使用了“驱逐”一词?
大概是受法典法、意、德版的影响,法语使用了doit en être écarté,意大利语则用deve essere allontanato,德语也是如此abgesehen,都是使之离开、远离的意思,由此衍生为驱逐。但是拉丁原文arcendus并没有那么强烈,英文(prevented)、西班牙文(rechazado)、中文(禁止)所使用的词语也都比较中性。但毫无疑问,无论是禁止还是驱逐(使犯罪人离开),都是在弥撒礼仪开始之前的措施。因为est arcendus (禁止或阻止)若是发生在弥撒中就没有意义了,而est cessandum(中止或中断)才是指弥撒中,而且必须是指弥撒或礼仪中才能言中断。另外,“驱逐”这个词是陈介夫在解释法典条文的时候使用的,并非法典条文用语。

3、是否可以揪被绝罚主教下台?
绝不可以。理由如下:
第一、教友不是禁止的合法执行人,禁止的执行人是当地的主教,但若主教有所忽略,教友有责任告诉主教。
第二、弥撒前可以阻止,但不能在弥撒中破坏礼仪,特别是成圣体圣血阶段,无论举祭者是否被绝罚(此原因上文中已有所阐释)。
第三、法典使用了nisi字句,就是:“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何谓“重大理由”?揪非法神职下台带有必然的肢体接触,若被绝罚者或他的支持者上来还击,势必演变成打架斗殴,一来教友可能会面临国家法律追究之责、牢狱之灾,二来这非法有效的弥撒圣祭岂不因为这揪的行为而更被亵渎了吗?最近这些年的非法祝圣,大家看的也很清楚,都是武警公安荷枪实弹临阵以待,谁上去揪,不是自找苦吃吗?
第四、如果这揪的行为演变成打架斗殴,或者对被绝罚主教造成了形体伤害,难免不受法典1370条的处罚:对有主教职的人施以暴力者,处自科禁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自科停职罚。

揪被绝罚主教下台毫无疑问属于暴力行为,但并不因此而推论出属于极端势力,因为毕竟是否要去揪还只是小部分人在讨论,谁去揪则更是雷声大雨点小。但无论如何,鼓动或组织教友去揪是绝对不可取的,否则,就会成为董明月教友所提醒的极端势力的抬头。  

4、若被绝罚主教带头犯法,该怎么办?
若是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我行我素举行弥撒或者敬礼行为,而当地又没有其他合法主教,又该如何办才好?这种情况下,神父教友唯有遵从教会的训导,不去参与他们的圣事,孤立他们,对于那些经常参与他们圣事的教友,应给他们做工作,告诉他们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是在亵渎圣事,教友们参加就是在帮助他们犯罪。让那些盲目无知的教友们慢慢懂法,渐渐具有圣教会所具有的心意。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在《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第五点中说: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第四、几点思考

1、切忌僵死的理解法典。
一方面法典需要前后照应,整体理解,不能断章取义,还要知道专业名词所指,甚至法典原文的含义;另一方面,法典在执行时更需要考虑现实环境,所以法典才有很多nisi字句。意思是说:如果遇到这种或那种情况,就不能这样或那样做,或者会导致某个行动无效等等。比如有主教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不能简单地说只要一参礼也就被绝罚了。因为如果是出于被迫,则不受绝罚。但也不能因为受到了胁迫就自己定断为无罪,而是他们有责立即将当时情况呈报圣座,由圣座来判决他们是否受到了绝罚,在圣座还没有覆文之前,他们是被推定的绝罚者,他们必须停止施行圣事直到这被推定的绝罚取消才可以。

2、理解法典不能离开福音精神。
因为教会的训导是整体性的,天主教法典也是整体训导的一部分。教会不能在天主教教理中说反对使用暴力,而在法典中又允许使用暴力。实际上,教会是精神性的,但有外在的组织。不过这个组织很特别,因为她没有军队,也没有警察,也没有“城管”(执法当局)。中世纪那种教会法等于国家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十字军东征、宗教法庭和宗教战争使教会的声誉备受损伤,一直到今天还在饱受批评。若是在中世纪,教会判决后,世俗权力就会毫不迟疑的把那些异端份子、绝罚者统统烧死。但现在教会已经不像中世纪教会那样政教不分,教会法充当社会法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3、究竟什么更重要?
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举祭属于亵渎无疑,但如果把整个精力都聚焦到他们身上,实属丢了西瓜拣芝麻。他们的行为是亵渎,但教友带着大罪领圣体难道比他们的罪小吗?大陆每年都有至少1400万例堕胎,也没有见多少教友为之焦急如焚,难道那些无数无辜的生命不比揪神职人员下台更为迫切吗?那些鼓动教友们去揪神职人员下台的人难道不知道组织教友反对信徒们的非法同居、姘居、离婚、堕胎、赌博、家暴等问题更有效和迫切吗?我说这些不是在为那些被绝罚主教们找什么借口,我只是想说:禁止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首先是道德力量,但若他们不自觉,神都没办法。

4、和平精神。
496. 暴力永远都不是恰当的回应方式。教会以她在基督内的信仰,和对本身使命的意识,坚称“暴力是邪恶的,暴力永远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暴力有失人的身分,它是谎言,相反我们信仰和人性的真理。暴力破坏它所声称要捍卫的尊严、生命和自由”当代世界亦需要没有武装的先知作见证,他们往往是被讥笑的对象。“那些为了维护人权、放弃血腥和暴力、甘愿采取最弱小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其自卫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和义务,便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人。他们见证到,诉诸暴力——连同它的毁灭和死亡——对人身心和人伦所产生的危机是多么的严重”(教理 2306)。

5、审慎行事。
547. 平信徒应审慎行事,这德行可让人辨别出每一种情况下的真正美善,以及选择达至此美善的正确方法。因着这德行,伦理原则才得以正确地应用在具体情况中。我们可辨认出三个以审慎态度去澄清和检讨处境的阶段,以帮助我们做决定和推展行动:第一个阶段是探讨问题和有关意见时的反省和咨询。第二个阶段是评估,即在天主计划的光照下,分析和判断现实。第三个阶段是决定,基于先前的步骤,在各种可采取的行动中选出合适者。
548. 审慎的态度能让人做出既实际而又前后一致的决定,辨明真实,并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后果。一般人会将审慎当作精明、精打细算、缺乏信心、胆小或不果断,这些看法与审慎的真正内涵相去甚远。审慎是“实践理性”的一种特征,帮助人以智慧和勇气来决定应循的行动,它也是其他德行的准绳。审慎之德肯定人有责任追求美善,并且指出该以什么方式达至(教理 1806)。最后,这德行要求人成熟地运用思想和责任,从而客观地了解特定的处境,并遵照正确的意志作决定。

最后这第四和第五点摘自《天主教社会训导汇编》,希望大家能本着教会精神寻找合适的方法来达到净化信仰的目的。

声明:本文属于学术探讨,欢迎批评指正,但不希望没有能力理解上述文字的人拍砖。
9月25日做了少许修改,以保证文字之间的通畅,并改正了几个错别字。

发表于 2012-9-24 19: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梵蒂冈-中国:纳瓦罗 重申自科绝罚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录入:2006-5-7    点击:1602

没有经教宗任命而非法祝圣主教将被教会法律处以保留于宗座的“开除教籍”的自科绝罚,该罚自动生效,无需宣布,且只有教宗能解除。梵蒂冈发言人纳瓦罗在谈及中国发生的二个祝圣主教事件时再次重申了以上观点。纳瓦罗引用“教会法典1382条”,指出:“这是对教会合一的严重伤害,对此类事件教会规定了很严厉的处罚”。他指出:“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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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理性,就事论事,有理有据,讲的好!讲得对!愈显主荣,同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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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0: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亚社.香港讯】「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就有关未经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天主教法典》条文出版解释文件,刊登于六月十一日的梵蒂冈官方意大利文报章《罗马观察报》,天亚社今天(六月十四日)获授权发布中文官方译本,全文如下: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只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只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只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只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他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祇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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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0: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法典使用了nisi字句,就是:“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何谓“重大理由”?揪非法神职下台带有必然的肢体接触,若被绝罚者或他的支持者上来还击,势必演变成打架斗殴,一来教友可能会面临国家法律追究之责、牢狱之灾,二来这非法有效的弥撒圣祭岂不因为这揪的行为而更被亵渎了吗?最近这些年的非法祝圣,大家看的也很清楚,都是武警公安荷枪实弹临阵以待,谁上去揪,不是自找苦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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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计中有一计叫"借刀杀人",这是爱国会分子惯用的伎俩,老草见惯了,他怂恿你干违法之事,借法律之刀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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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梵蒂冈官方媒体《罗马观察报》六月十一日刊登了「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意大利文声明,其内容是关于正确执行教会法典中有关未经教宗任命祝圣主教个案的条文。

声明公布后,《梵蒂冈电台》台长隆巴迪(Federico Lombardi)神父撰写短文,对声明内容作出解释。他指出,委员会关于正确执行《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的声明,内容可以列为四个重点。

首先,需要了解未经教宗任命就祝圣主教事件的严重性,这个行为严重伤害到天主教会内的共融,不仅被祝圣的人,就连举行祝圣礼和参与共祭的人也要受到开除教籍的严重处罚。这一处罚由祝圣个案本身而定,无需法官明确下令,意即自科绝罚。

其次,在个别情况下视被祝圣主教者和行祝圣礼者的个人情形,如严重恐惧、遇到严重麻烦、身体受到暴力等,可以得到原谅,不予以开除教籍处分。在这些得到原谅的情况下,每位参加祝圣礼的人:行祝圣礼者和被祝圣的司铎都要接受审核。

第三,无论如何,即使因主观原因涉入祝圣行为的人没有遭到开除教籍的处罚,然而,未经教宗任命所行的祝圣礼在客观上立下坏表样,导致信友分裂、迷失方向。这种严重妨害教会生活的行为不可低估,因此要求当事人作出重建教会共融的重大举止和能令大家满意的忏悔补赎行动。

至于没有得到原谅的人则实际有效地蒙受开除教籍的处罚,并且他们应清楚知道不能举行感恩祭、不能施行及领受圣事,也不能履行管理的职责。即使他们施行圣事,虽然有效,却严重违法。

第四,为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留下的坏表样和重建共融,如有必要,教廷可以给予惩治和处分,甚至清楚表明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这样做的目的始终是引导蒙受处罚的人悔改及与教会和好。凡是诚恳表示悔改的人有权得到赦免,甚至免遭开除教籍的处分。不过,在未经教宗任命祝圣主教的情况下,赦免祇能由教廷给予。

【完】来源:《梵蒂冈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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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稿】受教廷绝罚者是否等同被逐出教会?

Tags: 信仰通讯社, 乐山教区, 汕头教区, 绝罚, 非法祝圣

刊登日期: 2011. 07. 22


【天亚社.香港讯】中国「公开」教会当局在两周内,先后在四川省乐山教区和广东省汕头教区祝圣了两位无教宗任命的主教。

就六月廿九日的乐山主教祝圣事件,教廷于七月四日发出声明,表示不承认雷世银神父为乐山教区主教,他无权管理教区的信友团体。这次教廷向接受非法祝圣的中国主教公开点名宣判自科绝罚,是自国内一九五八年「自选自圣」主教以来的首例。

到七月十四日,汕头教区也举行了无教宗任命的主教祝圣。教廷在两天后再发出类似声明,不承认黄炳章神父是教区主教,并无权管理信友团体。

在乐山祝圣礼之前,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于六月六日发出《有关正确应用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之声明》,说明关于参与无教宗任命的主教祝圣者按照教律应负的责任。

由于一些国家也出现过未经教宗批准的主教祝圣情况,该文件实际上是适用于普世教会。然而,不少媒体和观察家均认为它主要是针对中国教会的现状。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十分严谨地阐释和说明法典条文,自有其充分的理由。然而,国内许多教友甚至神职人员,对这些专业用语似乎未能完全理解。

在教廷七月四日发表声明后的那一周,国内一个颇受欢迎的天主教网站论坛上,此话题引起很多人留言争辩。

即使教廷万民福音部辖下的《信仰通讯社》随后于七月十二日开设新博客,以问答方式列出十二点,对有关声明作出进一步解释;但在汕头祝圣事件的声明发出后,天亚社观察到国内部分教友对绝罚仍有误解,以为被绝罚者就是被逐出教会。

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

在咨询几位教会法专家的意见后,可以综合为简明的言语去解释相关问题。

在国外考获法学博士学位的大陆神父「若瑟」指出,绝罚是对犯了严重外在罪责的天主教徒所加诸的治疗措施,目的是激励他或她对所犯的罪责悔改。一旦被绝罚者诚心忏悔及向教会当局宣认,他或她可从教会当局获得赦免。

若瑟神父说:「换言之,被绝罚者并没有被逐出教会;而且将信徒从教会驱逐,也不是立法原意。」他又说:「人一旦领了洗,就永远是教友,这个神印是不会消失的,就算背了教也是一样。」

更简单地说,我们可以将被绝罚者比喻作罪大恶极的犯人。任何国家的司法部门祇会对罪犯判刑,而不会因其罪行而否认他或她的国民身分。国家对罪犯固然如此,宣讲天主的爱的教会就更加不会因为其子民犯错而驱逐他们。

我们也可以从英文字根来理解。Excommunication(绝罚)一字来自ex-communion。Communion是指与教会团结共融,ex是指「前」或「不再」,那么ex-communion就是指不再共融。教会所讲的共融,是「无形神妙」的概念。因此,绝罚是指灵性上不再与教会团结一致。

七位参礼主教的命运

另一个比较多人争论的问题,是参与祝圣礼的主教是否也同样遭受绝罚。

教廷七月四日的声明指出,参礼主教「已面临」教律的严厉处罚。《信仰通讯社》的博客,已就此作出进一步解释,本文不作另行论述。

不过,天亚社所接触的法学专家一再强调,参礼主教需要直接向教廷交待他们在相关法律中的处境,并避免在各自教区给教友造成混乱。

其中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对天亚社说,公开宣布这种刑罚是「痛苦的行动」,但也是为了信众和「犯罪者」的益处。这些主教现在应该尽快与教廷联系,作出必要的解释。

若瑟神父说:「教会施行刑罚的主要目的不祇是惩罚天主子民的某些人,更好说是为了保护信友的权利,补救恶表,恢复正义,帮助罪犯改过。

他续说,立法者的意愿是尽量把科处刑罚缩到最小,祇有「为适当维持教会的纪律有必要时 」,而且是在用尽了其他牧灵方法后,才得科处刑罚,这才是真正遵守法典的牧灵性质。

【完】天亚社英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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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1: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座万民福音传播部与雷世银神父的绝罚
圣座万民福音传播部解释六月二十九日未经教宗委任祝圣的雷世银神父被绝罚的原因和结果。他不得主持天主教会礼仪、不能管理教区。取消绝罚和圣座的宽恕,不能使其自动成为主教。参与祝圣的主教们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表明他们是被迫或者强迫参与的,也受到绝罚。在汕头非法祝圣即将举行前,呼吁为主教们祈祷

梵蒂冈(亚洲新闻)—应中国教友、司铎和主教的要求,圣座万民福音传播部于今天发表了明确的说明,旨在澄清参与六月二十九日乐山非法祝圣(http://www.asianews.it/news-zh/乐山没有教宗任命的祝圣礼,由七位合法的主教主持-21969.html)主教们的处境。问答形势的说明形同要理,在完全尊重《教会法典》的同时这一说明“只有”牧灵目的。今天的说明,澄清了此前圣座关于乐山非法祝圣的声明(http://www.asianews.it/news-zh/圣座谴责乐山主教祝圣-22005.html)。文中指出了接受祝圣的主教(雷世银神父)以及其他参与了祝圣仪式的七位主教所面临的绝罚。
今天的问答中,阐明了绝罚的原因和结果;怎样可以取消绝罚。也明确了,雷神父即便不受绝罚了也不能被视为天主教会主教。
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中国司铎和教友们继续为他们的牧者们祈祷。
以下为说明全文,并发表在博客http://catholicsinchina.blogspot.com/上。这一说明,是在已宣布的汕头非法祝圣即将举行之前出现的。

绪言
- 针对乐山非法祝圣主教事件(2011年6月29日),圣座发表了声明(2011年7月4日),中国教友对此声明提出疑问,万民福音传播部予以回应。
- 此回应完全出自牧民的关怀。
- 书写答案时,已咨询了一些教会法律专家的意见。

有关雷世银神父
1. 雷神父现在已经被自科绝罚了吗?
对!雷神父在未经教宗委任接受主教祝圣时,已经招致自科绝罚(见《法典》1382),其后圣座发表声明,将之公告于世。就教会的处罚而论,绝罚是极为严厉的形式。被绝罚的人被排除在有形可见的信友的共融之外。

2. 此类公开声明意味着什么?
在教会内把有关的「自科」的处罚,发表公开声明,旨在明确告知触犯这一条例的人已受到了教会《法典》所规定的惩处;并让教友们知悉犯法者在法典方面所处的位置。就目前案例而言,此声明也为激励雷神父立即向圣座表达悔意(《法典》1382)。同时,这一公开声明要求在中国的教会(即主教、司铎、修会会士和平信徒)采取果断行动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祝圣主教。每当情况所迫——尤其当人灵的益处面临严重危害时,对圣座来说,宣布绝罚是「义不容辞的」。

3. 绝罚是否意味着被驱逐出教会?
被绝罚者并非被逐。教会有两个幅度,一个是有形可见的,另一个是无形神妙的。就有形可见的社会意义而言,被绝罚者承担所有法律的后果(《法典》1331),受到某程度的革除,不得主动地参与公教团体的生活。而同一个被绝罚者,因着圣洗圣事仍然是教会成员——基督奥体的肢体。这就是为什么他还能投靠圣座的原因,圣座是他唯一能够求得修和的场所。

4.《法典》1331条的法律效应是什么?
受到绝罚的人不得举行弥撒圣祭、施行或接受圣事、或者不得承担任何教会公职。尽管他已领受主教圣秩,但无权管辖教区。那么,神职人员和教友们(除非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例如濒死的情况)不仅不能从被绝罚者处领受圣事,还不得让他在任何形式的礼仪或者教会仪式主持或履行职务;如果他不遵守禁令,则应暂停有关礼仪或者仪式。简而言之,此类处罚剥夺了被绝罚者的某些神益,并通过此类「治疗性」的惩罚,使他能尽快达至真正的悔改。

5.雷神父可以获得宽恕吗?
可以的。 「公开声明」正是为此目的而发表的。雷神父应立即向圣座请求宽恕。然后,他要严格执行圣座的指示。以后,圣父将根据其真实的悔改,取消对他的绝罚。在此之前,他仍是被绝罚的。

6. 一旦雷神父的绝罚被取消,他是否可以自动地履行主教的职务呢?

绝不可以。取消绝罚是一回事;而委以主教职务又是另一回事。两者绝对不相混淆。圣座一直说明基于一些十分严重的理由,不可把主教职务委托给雷神父。换言之,尽管他的绝罚可被取消,但他始终不能象主教一般行事,不可配戴任何主教标志、服饰,不可有主教的称谓。

有关祝圣者主教
7. 其他七位祝圣者主教们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按教会的法律规定,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声明》04.07.2011),其涵意是「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1321,§3)。 「被推定的罪责」是指已有充分理由去确立这些主教们因非法祝圣主教而犯下了严重违纪行为。除非相反的证据得以确立,他们则被推定为陷于绝罚中。

8. 他们可以继续照常奉行牧职吗?
不可以。直到他们「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之前,他们不可照常奉行主教的职务。

9. 他们应该做什么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他们有责立即向圣座请求宽恕,说明他们参与非法祝圣主教的原因,并等候圣座的答复。

10. 如果参加祝圣的主教在良心上认为他自己没有受到绝罚又会怎么样呢?
「良心」是神圣的场所,在这里,有关的主教们要对天主诚实。无论如何,其他人不能看到他的良心。直到「被推定的罪责」被取消以前,有关的主教应回避公开履行牧职。同时,他仍有责任向圣座请求宽恕。

11, 神职人员和教友应避免领受他们所施行的圣事吗?

对!他们应该避免。这并不是因为神职人员和教友们可以评断有关主教的良心,而是因为他们的「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

12. 一位祝圣者主教的「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 那么神职人员和教友们还能做什么呢?
首先,他们应该坚定信仰、坚持维护团体的合一。他们的主教既然尚有「被推定的罪责」,那么有关此情况,便要尽量鼓励神职人员和教友为他祈祷;必要时,以教会的训导,晓以大义。非法祝圣主教不仅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使教义模糊起来,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深深地伤害了教会共融。

祈祷是至为重要的,使我们的牧者们能够常常得到主的坚定和陪伴。事实上,在中国受人景仰的主教大有人在。圣父(教宗)说:「我们应为这些坚贞而备受磨难的主教的存在感谢天主。他们按天主教的传统接受了主教祝圣礼,就是说,在与伯多禄的继承人、罗马的主教的共融中、遵循了天主教的礼规、借主教们的手既合法又有效地获得祝圣”(《教宗本笃十六世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主教会的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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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0: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4、若被绝罚主教带头犯法,该怎么办?
若是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我行我素举行弥撒或者敬礼行为,而当地又没有其他合法主教,又该如何办才好?这种情况下,神父教友唯有遵从教会的训导,不去参与他们的圣事,孤立他们,对于那些经常参与他们圣事的教友,应给他们做工作,告诉他们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是在亵渎圣事,教友们参加就是在帮助他们犯罪。让那些盲目无知的教友们慢慢懂法,渐渐具有圣教会所具有的心意。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在第五点中说: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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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主所喜悦的真好!愿主给楼主更多的智慧,为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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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2: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4、若被绝罚主教带头犯法,该怎么办?
若是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我行我素举行弥撒或者敬礼行为,而当地又没有其他合法主教,又该如何办才好?这种情况下,神父教友唯有遵从教会的训导,不去参与他们的圣事,孤立他们,对于那些经常参与他们圣事的教友,应给他们做工作,告诉他们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是在亵渎圣事,教友们参加就是在帮助他们犯罪。让那些盲目无知的教友们慢慢懂法,渐渐具有圣教会所具有的心意。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在第五点中说: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这是很多有正义感、责任感的教友最关心的问题,楼主应该用更醒目的格式。应该说,提出“揪”非法下台和支持“揪”的教友,出发点都是良好的,都是值得赞扬的,只是在方法的选择上被自己的欲情左右了。

我再补充一点,要孤立被绝罚的主教,减少甚至杜绝他们的亵渎行为,需要神父们和教友们更积极的行动。而积极的行动就需要神父和神父之间、教友和教友之间、神父和教友之间、地上和地下之间充分地合作。彼此传递准确、及时的信息,相互配合“不参与”的行动,共同祈祷(堂内有亵渎行为时,不参与的教友和神父可以在堂外共同祈祷),共同教育不知情的教友(特别是神父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这个义务!)。

都说中国人是迷恋“内斗”的民族,“内斗”的个人根源是人的“骄傲”和利欲,而长期以来斗争思想的灌输更是助长了这一恶习,使得国人间的“团结”和“合作”难以实现。但教会是有爱的大家庭,教友们是彼此相爱的弟兄姊妹。爱,一定能克服兄弟间的隔阂、冷漠、矛盾和利益冲突,使神父和教友们能达成积极的合作,维护教会的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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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_wzh 发表于 2012-9-25 12:31
这是很多有正义感、责任感的教友最关心的问题,楼主应该用更醒目的格式。应该说,提出“揪”非法下台和支持 ...

或许,那只是教友地方性语言,并非恶意。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一些事情的看法、理解都不一样。
彼此间多一份理解和包容,能有啥事啊。
相信大家只是对事不对人,并非得理不饶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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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9: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儿为什么这样 发表于 2012-9-26 09:42
或许,那只是教友地方性语言,并非恶意。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一些事情的看法、理解都不一样。
彼 ...

对事才会有争论,对人只有爱,争论也是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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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9: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疑惑请教楼主,在受绝罚期间,被绝罚主教祝圣的神父其职务是否有效?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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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_wzh 发表于 2012-9-26 19:48
有一疑惑请教楼主,在受绝罚期间,被绝罚主教祝圣的神父其职务是否有效?如何理解? ...

我觉得这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韩大辉总主教:受绝罚“主教”祝圣新神父是亵圣
时间:2012-07-01  来源:天主教在线  作者:gerard o\'connell 点击:23460
韩大辉总主教
一个受绝罚的“主教”在6月29日祝圣了4位新神父,但一位执事坚拒让他祝圣。
(据梵蒂冈内幕网的报道)被绝罚的中国西南部乐山教区的保禄·雷世银,在6月29日祝圣了4位新神父,梵蒂冈总主教韩大辉在祝圣礼后第二天指出,雷的行为属于亵圣。
据天亚社的报道,雷世银是在他自己非法祝圣一周年之际祝圣四位新神父的。他被中共任命为“主教”但没有教宗本笃十六世的批准,他也无视圣座在2011年6月29日的明确指示。他是自1976年文革结束以来第一例中国神父被圣座公开处以绝罚。
韩大辉总主教在6月30日告诉记者,雷世银不应该祝圣四位神父,因为在2011年他在未获教宗授权下祝圣为“主教”已经招致了自科绝罚,并且丧失了与教会的共融。因此,“对于领受和行任何的圣事对他来讲都是亵圣。”
韩总主教解释说:“对于一个好团体,在没有教宗授权的前提下教会不允许任何非法主教行使任何主教职权。”
据天亚社的来源说,事实上,雷世银本来计划祝圣五名新神父,但是五位执事中的一位拒绝了由被绝罚的“主教”来祝圣。
其他四位执事接受了雷世银的祝圣,据悉,雷世银答应给每人一辆轿车和一笔钱,估计得值中国人民币15万(欧元18,640,或美元23,600)。
对于其中一位执事的勇敢行为,万民福音部秘书长韩大辉总主教评价道:“自从20世纪90年代我就见到了许多的(中国的)修生,他们中的大多数信仰坚定,在压力面前,坚决不让非法主教们来祝圣。”
事实上,他说,“这也同样适用于由圣座批准的将被祝圣为主教的许多候选人。他们须以巨大的牺牲为代价坚决抵制非法主教们以共祭的形式出现在他们的祝圣礼中。”
料到中国当局计划在7月份又祝圣2位主教,上海一位(已获教宗批准),哈尔滨一位(未获教宗授权),致力于防止对教会合一进一步的伤害,梵蒂冈总主教重申圣座对主教祝圣的坚定立场。
对一位神父祝圣为主教没有教宗的授权是绝对不行的。韩总主教指出,谁这样做就会受到自科绝罚。换句话说,哈尔滨的主教候选人应该悬崖勒马了。
韩总主教说,同样的,非法主教去参与由教宗批准的合法主教祝圣礼也是不行的,他们这样做严重的违犯教会法。换句话说,韩总主教希望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上海的祝圣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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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地说来,被绝罚主教祝圣的神父其铎品有效(有反证者除外),非法且无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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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dominus 发表于 2012-9-26 20:35
简单地说来,被绝罚主教祝圣的神父其铎品有效(有反证者除外),非法且无治权。 ...

也就是说,教友不用听命于这样的神父……那么,这样的神父行圣事是否属于亵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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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1: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_wzh 发表于 2012-9-26 20:56
也就是说,教友不用听命于这样的神父……那么,这样的神父行圣事是否属于亵圣? ...

我认为任何非法有效的神职在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下除外,比如临终)施行圣事都是亵渎。我只敢肯定被绝罚主教无论是施行还是领受圣事都属于亵渎,但还不敢肯定被绝罚主教所祝圣的神父在领受圣事时也属于亵渎,并且他们如果施行圣事,是否也在禁止之列,就是:是否也应该阻止他们施行圣事或者因为他们的参加而应中断礼仪行为。因为法典1331条所禁止的仅仅是被绝罚者,无论是宣布的绝罚者还是未经宣布的绝罚者。
而经被绝罚主教所祝圣的司铎,尽管是非法的,没有治权,但并不受绝罚,因此1331条的禁令就无法适用于那些司铎。
这个问题我得思考一下,查找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典条文才能确定。也欢迎大家一起探索,并提出有益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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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3: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值得认真学习。非常赞赏楼主这种客观的,有理有据,平和谦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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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3: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绝罚主教所祝圣的司铎,
这个问题,最明显的是马英林神父圣的那几位神父,自圣真的玩出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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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9 07: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1382 发表于 2012-9-26 23:40
被绝罚主教所祝圣的司铎,
这个问题,最明显的是马英林神父圣的那几位神父,自圣真的玩出了花。 ...

马英林是否被绝罚了我们不做判断,至少,他不是已经宣布了的被绝罚者。
雷世银神父将四位执事祝圣为神父这才是问题。
什么问题?
梵蒂冈至今不承认他是主教,那么,他所祝圣的四位执事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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