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ominus 于 2012-9-25 19:36 编辑
由于“揪被绝罚主教下祭台”的问题最近炒的沸沸扬扬,本人多次指出其中一些说法的低级错误和问题所在,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天主教法典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那些不懂法典的教友们提出的,因为不懂,也不知道如何阅读法典,也就越来越造成法典条文化,所得出的结论也甚为骇人。本文试图对法典1331条做一个阐释,同时也回答应网友们的一些疑问。
法典1331条原文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2项-绝罚一经科处或认定后,犯者: 1. 如违反1项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 2. 其治理行为无效;并依1项3款之规定此行为不合法; 3. 禁止享受已得的特恩; 4. 不得有效在教会内承受尊位,职务或任务; 5. 不得将在教会中由于尊位,职务,任务而得利益及退休金据为己有。
概念澄清:自科绝罚与宣布的自科绝罚 固然犯人触犯到教会某条刑法,一旦具备了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宫的宣判(比如秘密堕胎,当事人受自科绝罚,尽管没有人知道)。但也有自科绝罚是公开宣布的,这大多都是因为犯罪人具有了严重影响的外在行为,比如没有教宗委任进行的非法祝圣。 法典1331条就是分了这两种情况来讨论被绝罚后的效果,第一项所讨论的是未经宣布的绝罚,这类受绝罚者有三项是被禁止的: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这一点我们不做详细讨论。
第二项是我们所要重点讨论的,就是那些已经公开宣布的绝罚(Declarata),他们被禁止什么,如何达到禁止的目的和使用何种方法达到禁止的目的。
第一、谁被禁止?
根据法典1331条2项1款的规定,犯罪人如违反1项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其拉丁原文为:si agere velit contrapraescriptum § 1, n. 1, est arcendus aut a liturgicaactione est cessandum,nisi gravis obstet causa; 其中arcendus是禁止或阻止的意思,cessandum意为停止、间断或暂停。 英文这样翻译:who wishes to actagainst the prescript of §1, n. 1 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or the liturgical action must be stopped unless a grave cause precludes this;
分析:must beprevented(必须被禁止或预防)与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这两个都是被动语态,显然,被禁止的人就是1项1款中所说的受绝罚者,必须被停止的对象则是礼仪行为。
第二、谁来禁止?
法典原文因为使用的是无人称句,因此无法看出“禁止”的执行人是谁。对此问题,笔者电邮请教了一位欧洲著名宗座大学法典系的主任,所给的回复如下:“禁止人是主教,他应该拒绝被绝罚者,如果主教未察觉,熟知情况的教友,应将此情况告之主教”。如若有人反对这个答复,本人要求反对人出示有力的法理证据,比如询问了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等。
本人再补充如下: 1、教省总主教。根据法典436 条1项1款的规定,“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的权限为:督导保持信德和认真遵循教会纪律;如有流弊,禀报教宗”。因此,教省总主教有监督之责,但无执法之权,他应该将已宣布的被绝罚主教依然举行圣事之情况禀告圣座。 2、主教团。是否可以经由主教团来处理?本人认为可以,但目前中国大陆并不具有合法的主教团,因此这个提法没有丝毫意义。 3、主教会议。法典445条规定:“主教会议应努力照顾本地区内天主子民之牧灵需要,该会议具有治理权,特别是立法权,故此,应常在遵守教会普通法前提下,对增进信德,安排共同牧灵工作,端正风俗,并对遵守、实施或维护教会共同纪律等事项,皆得有适当的决议”。但在目前的中国,召开主教会议来处理公开宣布的绝罚者案件现实吗?真正意义上的主教会议开不起来,除非等到中梵建交后,但中梵建交后这些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第三、如何禁止?
1、如何处理受绝罚者举行其身份不允许的圣事? 从英文的两个Must来看,法典使用了两个命令式的“必须”:这是事态的两个阶段,一个是还没发生时应该怎么办,另外一个是如果发生了应该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个动词是针对人,而第二个动词却是针对“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第二个动词只强调了“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却没有提到如何对待“公开宣布的绝罚者”。
现在来具体分析一下两个动词所代表的两个不同阶段及两个必须被禁止的内容。 1)针对人:第一个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意思就是在事情发生前,尽最大可能去“阻止,防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必须阻止”犯罪人“去这样做”。英文中的动词是被动语态,很明显,这个“被禁止的对象”就是“被公开宣布的绝罚者”。在这个“防止”阶段,工作对象是“犯者”。Must be prevented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必须尽最大可能,尽一切可能去预防、防止、阻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无论他们是主祭还是共祭,抑或仅仅做读经员或分送圣体,这都在被禁止之列。 2)针对“举行圣祭”的行为:第二个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的”是指“礼仪行为”(the liturgical action)。就是说,如果教会当局在执行第一个“必须”的时候失败了,或者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而没能及时预防其行为,当这个犯罪人去举行圣祭时,弥撒是必须被停止的,但是这里不强调“揪或者打或者拉扯”其人,而是单纯地强调“圣祭”必须被停止。换句话说,法典在第二个“必须”里重点针对的是“圣祭必须被停止”这样一个实际行动,而不倡导以任何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来对待非法举行者。“必须停止举行圣祭行为”有很多可以实现的方法,而不必对犯罪人有任何的肢体碰触和伤害就可以达到目的。
2、为什么陈介夫在法典释义中使用了“驱逐”一词? 大概是受法典法、意、德版的影响,法语使用了doit en être écarté,意大利语则用deve essere allontanato,德语也是如此abgesehen,都是使之离开、远离的意思,由此衍生为驱逐。但是拉丁原文arcendus并没有那么强烈,英文(prevented)、西班牙文(rechazado)、中文(禁止)所使用的词语也都比较中性。但毫无疑问,无论是禁止还是驱逐(使犯罪人离开),都是在弥撒礼仪开始之前的措施。因为est arcendus (禁止或阻止)若是发生在弥撒中就没有意义了,而est cessandum(中止或中断)才是指弥撒中,而且必须是指弥撒或礼仪中才能言中断。另外,“驱逐”这个词是陈介夫在解释法典条文的时候使用的,并非法典条文用语。
3、是否可以揪被绝罚主教下台? 绝不可以。理由如下: 第一、教友不是禁止的合法执行人,禁止的执行人是当地的主教,但若主教有所忽略,教友有责任告诉主教。 第二、弥撒前可以阻止,但不能在弥撒中破坏礼仪,特别是成圣体圣血阶段,无论举祭者是否被绝罚(此原因上文中已有所阐释)。 第三、法典使用了nisi字句,就是:“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何谓“重大理由”?揪非法神职下台带有必然的肢体接触,若被绝罚者或他的支持者上来还击,势必演变成打架斗殴,一来教友可能会面临国家法律追究之责、牢狱之灾,二来这非法有效的弥撒圣祭岂不因为这揪的行为而更被亵渎了吗?最近这些年的非法祝圣,大家看的也很清楚,都是武警公安荷枪实弹临阵以待,谁上去揪,不是自找苦吃吗? 第四、如果这揪的行为演变成打架斗殴,或者对被绝罚主教造成了形体伤害,难免不受法典1370条的处罚:对有主教职的人施以暴力者,处自科禁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自科停职罚。
揪被绝罚主教下台毫无疑问属于暴力行为,但并不因此而推论出属于极端势力,因为毕竟是否要去揪还只是小部分人在讨论,谁去揪则更是雷声大雨点小。但无论如何,鼓动或组织教友去揪是绝对不可取的,否则,就会成为董明月教友所提醒的极端势力的抬头。
4、若被绝罚主教带头犯法,该怎么办?
若是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我行我素举行弥撒或者敬礼行为,而当地又没有其他合法主教,又该如何办才好?这种情况下,神父教友唯有遵从教会的训导,不去参与他们的圣事,孤立他们,对于那些经常参与他们圣事的教友,应给他们做工作,告诉他们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是在亵渎圣事,教友们参加就是在帮助他们犯罪。让那些盲目无知的教友们慢慢懂法,渐渐具有圣教会所具有的心意。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在《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第五点中说: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第四、几点思考
1、切忌僵死的理解法典。 一方面法典需要前后照应,整体理解,不能断章取义,还要知道专业名词所指,甚至法典原文的含义;另一方面,法典在执行时更需要考虑现实环境,所以法典才有很多nisi字句。意思是说:如果遇到这种或那种情况,就不能这样或那样做,或者会导致某个行动无效等等。比如有主教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不能简单地说只要一参礼也就被绝罚了。因为如果是出于被迫,则不受绝罚。但也不能因为受到了胁迫就自己定断为无罪,而是他们有责立即将当时情况呈报圣座,由圣座来判决他们是否受到了绝罚,在圣座还没有覆文之前,他们是被推定的绝罚者,他们必须停止施行圣事直到这被推定的绝罚取消才可以。
2、理解法典不能离开福音精神。 因为教会的训导是整体性的,天主教法典也是整体训导的一部分。教会不能在天主教教理中说反对使用暴力,而在法典中又允许使用暴力。实际上,教会是精神性的,但有外在的组织。不过这个组织很特别,因为她没有军队,也没有警察,也没有“城管”(执法当局)。中世纪那种教会法等于国家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十字军东征、宗教法庭和宗教战争使教会的声誉备受损伤,一直到今天还在饱受批评。若是在中世纪,教会判决后,世俗权力就会毫不迟疑的把那些异端份子、绝罚者统统烧死。但现在教会已经不像中世纪教会那样政教不分,教会法充当社会法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3、究竟什么更重要? 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举祭属于亵渎无疑,但如果把整个精力都聚焦到他们身上,实属丢了西瓜拣芝麻。他们的行为是亵渎,但教友带着大罪领圣体难道比他们的罪小吗?大陆每年都有至少1400万例堕胎,也没有见多少教友为之焦急如焚,难道那些无数无辜的生命不比揪神职人员下台更为迫切吗?那些鼓动教友们去揪神职人员下台的人难道不知道组织教友反对信徒们的非法同居、姘居、离婚、堕胎、赌博、家暴等问题更有效和迫切吗?我说这些不是在为那些被绝罚主教们找什么借口,我只是想说:禁止被绝罚主教举行圣事,首先是道德力量,但若他们不自觉,神都没办法。
4、和平精神。 496. 暴力永远都不是恰当的回应方式。教会以她在基督内的信仰,和对本身使命的意识,坚称“暴力是邪恶的,暴力永远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暴力有失人的身分,它是谎言,相反我们信仰和人性的真理。暴力破坏它所声称要捍卫的尊严、生命和自由”当代世界亦需要没有武装的先知作见证,他们往往是被讥笑的对象。“那些为了维护人权、放弃血腥和暴力、甘愿采取最弱小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其自卫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和义务,便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人。他们见证到,诉诸暴力——连同它的毁灭和死亡——对人身心和人伦所产生的危机是多么的严重”(教理 2306)。
5、审慎行事。 547. 平信徒应审慎行事,这德行可让人辨别出每一种情况下的真正美善,以及选择达至此美善的正确方法。因着这德行,伦理原则才得以正确地应用在具体情况中。我们可辨认出三个以审慎态度去澄清和检讨处境的阶段,以帮助我们做决定和推展行动:第一个阶段是探讨问题和有关意见时的反省和咨询。第二个阶段是评估,即在天主计划的光照下,分析和判断现实。第三个阶段是决定,基于先前的步骤,在各种可采取的行动中选出合适者。 548. 审慎的态度能让人做出既实际而又前后一致的决定,辨明真实,并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后果。一般人会将审慎当作精明、精打细算、缺乏信心、胆小或不果断,这些看法与审慎的真正内涵相去甚远。审慎是“实践理性”的一种特征,帮助人以智慧和勇气来决定应循的行动,它也是其他德行的准绳。审慎之德肯定人有责任追求美善,并且指出该以什么方式达至(教理 1806)。最后,这德行要求人成熟地运用思想和责任,从而客观地了解特定的处境,并遵照正确的意志作决定。
最后这第四和第五点摘自《天主教社会训导汇编》,希望大家能本着教会精神寻找合适的方法来达到净化信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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