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需要新思维
来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
[内容摘要]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我国宗教领域的敏感问题。我们在过去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正确措施,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但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必须把它放到整个国家的伟大变革和社会的巨大变迁的背景下进行,即法治已替代伦理、宗教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宗教管理已从“意识形态角度”走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宗教本身则将从上层建筑逐步走向“第三部门”。因此,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务实的新思维是: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通过法律手段,使其从非合法状态走向合法状态.对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应执行“阻疏结合,以疏为主”的策略。在处理中梵关系上,特别是主教任命问题上,中国天主教会应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关键字: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法律;处理;新思维
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我国宗教领域的敏感问题
在我国的宗教领域,天主教的状况十分特殊。既有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正常活动的天主教爱国会,还有一支解放以来一直处于地下活动状态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较长时期内,我国有关管理部门称之为“天主教地下势力”。但实际上,因为其未经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登记,活动点也未经批准,违背了国家关于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称其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更为贴切。
在遵循天主教教规教义上,“地上的”天主教爱国会与“地下的”非合法组织并无二致。那为什么会出现这奇怪的现象呢?这源于天主教传统的圣统制特点和梵蒂冈对我国天主教事务的横加干涉。
按照天主教圣统制的权力逻辑:宗徒是基督亲立的,伯多禄为宗徒之长,他是基督亲点的磐石。而按照宗徒的统绪,教宗是伯多禄的继承者,而主教们是其他宗徒的继承者。因之,伯多禄的继承者,也即罗马教宗有权管辖其他宗徒的继承者,也就是主教们。所以,罗马教宗不可否认地享有对整个天主教会的管辖权,甚至主教们不得到他的承认就不能成为主教。因此,汉斯·昆教授认为:“圣统制”体现了全部君主主义要素。“行使统治权(特别是通过外在权力,把使用强力当作最后一着)是服务的反面,是对权力的滥用”。[1]圣统制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教阶制度,在圣统制中,与教阶并存的,是上层神职对低层神职和教众的行政控制。这一点,许多拥护圣统制的人也是看到的。圣统制权力高度集中在教廷和教宗手中,教众们虽然也能说几句教会普世性的话,却不能如那位“天主的众仆之仆”一样戴三重冕,坐肩舆的。圣统制下的主教由教宗任命,不服从这位“伯多禄的继承者”的主教皆为非法,教宗公然地要求普世天主教服从他的权力,任何敢于违背教宗的意愿,即使仅仅是对他的权力提出疑义都可能受到惩罚。可见,“圣统制”巧妙地将神权与人权、教牧权与行政管辖权混合在一起,变成无法剥离的一种权力,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全世界主教和信徒听命于罗马教廷。
1949年,新中国成立,罗马教廷顽固坚持一贯的反%共反社会主义立场,宣传动员教职人员和信徒抵制新生政权。我国政府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发动全国范围内天主教革新运动,确立“三自”办教原则,成立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主教团,自选自圣主教,自传自养教会,割断了与罗马教廷政治、经济联系。罗马教廷不甘心在中国的失败,不断阻挠和反对中国天主教革新运动。从1950年起,中国大陆天主教会逐渐分成两派,一派站在民族国家立场,坚持“三自”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教。尤其在教会领导权问题上,与罗马教廷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自选自圣主教;另一派则顽固追随罗马教廷,唯教宗马首是瞻,继续拥护罗马教廷对中国教会的统治,坚决反对和抵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决不服从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合法管理。追随罗马教廷的这派天主教势力在政治上反对党的领导,仇视新生政权,他们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是不能被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所接受的。从1950年起,这派势力开始由公开转入地下进行秘密活动,由此,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逐渐在大陆形成。
在国内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泛滥的一些重灾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分布广泛,活动深入,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
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绝大部分信徒来自农村。在一些“重灾区县”,大多数乡镇自然村都有信徒。地下势力基础比较深厚的乡村几乎家家户户信主,甚至有的村组干部也是信徒。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些天主教徒在地下主教、神父的蛊惑下,敌视天主教爱国会,拒不执行党的政策,拒绝进政府批准的教堂举行宗教活动。上世纪90年代,南方某市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四大膽礼节期间,多次举行数千人至万人的大型非法聚会,甚至聚众冲击阻挠政府部门执法,对抗政府的依法管理。在这里的广袤农村,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非法聚会点众多,被境外敌对势力称为“田野神学院”。
二、对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反思
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形成和发展的五十余年来,我们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正确措施,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非合法性,遏制了其发展势头。但是,作为一个敏感的宗教领域的问题,我们对五十余年来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经验与教训作一个梳理,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反思之一: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合法天主教会的作用和对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发展潜力认识不足
我国的宗教工作,在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这十七年,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但是,自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使宗教活动处于秘密和分散状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改革开放后,我国纠正“文革”期间错误的宗教政策,中央书记处于1982年3月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大政方针,促进了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保证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
此时,不少天主教信教群众恢复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十分强烈,应该说我国天主教爱国会若能抓住机遇,就会迅速在天主教信教群众中占主导地位,赢得主动权。然而,由于一些同志的宗教观念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认识和经验上,只看到天主教在教义教规上信仰教宗的特点,看到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矛盾,忽略天主教爱国会“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特点,甚至没有认识到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本质区别,致使天主教爱国会错失了在天主教信徒中争取主动权和控制权的最好机遇。
天主教爱国会作为一个我国合法的宗教组织,其运行必须遵循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因此,宗教界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时,必须自觉地形成政治默契,热爱自己的祖国,不能动摇和破坏党的执政基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就规定,“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3]在这种政策和政治默契下,宗教界的神职人员、信徒们就不可以到街上、到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地方去传教。但天主教爱国会并非就不能有所作为,其完全可以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为天主教信徒举行宗教仪式,号召天主教信徒到公开教堂过宗教生活,加强与信徒之间的联系等。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合法的天主教组织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主动性和热情,与普通信徒的联系和沟通也十分缺乏。课题组在几个传统上就有天主教信仰的村庄里进行调查发现,合法的天主教神父几乎都没有在那里进行过宗教活动,而这些村庄里的信徒也几乎都不进天主教爱国会的教堂。
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作为一个直接受罗马教廷指挥,以发展尽可能多信徒为目标的非合法组织,其从一个开始就以不服从政府管理的角色出现,自然不会遵循党的宗教政策,不会承认政治默契。相反,其发展越多的信徒,其就拥有越多的砝码,也就越有可能被罗马教廷所重视(如被任命为主教等),因此,其有着强烈的发展冲动和极高的热情,他们不遗余力地到各地非法宗教场所进行布道,宣传有神论,发展信徒,挖空一切心思地壮大自己的势力。经过二十多年的“苦心经营”,现在一些地方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神父、信徒人数已几倍于天主教爱国会,而且其经济实力也已经不可小视。
反思之二: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之始,将教育转化的重点放在普通信徒,而非主教的策略的反思
当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渐成气候,在如何扼制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态势,削弱其影响力的策略上,我们工作的重点放到了普通信徒上,认为只要普通信徒不认可、不支持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教、神父,那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就会成为无水之源,失去生存的根基和土壤。所以,当时我们很多的工作精力投入到普通信徒的教育、转化、引导工作上。而这正是我们以前所擅长的工作。但不幸的是,此时我们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其结果是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我们不了解天主教的传教特征。
在天主教中,主教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没有主教,就没有天主教”,“哪里有主教,哪里就有教会”。罗马教宗是世界的最大主教——教皇,他的地位至高无上,其一经选出,就不容挑战和质疑,“教宗首席权”和“教宗永无谬误”被作为信条写入了教会法典,全世界的天主教徒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相类似,教区主教在其辖区内也是至高无上的,神父则在基层宗教组织中成为核心,其拥有绝对的权威。上层神职对低层神职和教众有着完全的控制权,等级相当森严。
因此,作为普通信徒,其必须遵从神父和主教,更不要说教宗了。在其思想意识里,质疑主教,如同在质疑自己的宗教信仰。说到底,普通信徒是跟着神父、主教走的,始终是受神父和主教影响的,唯神父和主教“马首是瞻”。所以,要说服普通信徒“背叛”神父、主教,就如同要他们“背叛”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是其一。
其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信徒的速度惊人,而且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政府如何能及时知晓谁是新信徒?即使知晓,政府也是处于被动地位,处于穷于应付的状态。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前面不停地发展信徒,我们却只是在后面不停地做信徒的教育、转化工作,我们的工作策略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
既然天主教是“没有主教,就没有天主教”,“哪里有主教(或神父),哪里就有教会”,那么,主教才是天主教发展的关键。要控制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发展,说到底就是要控制地下主教的活动能量,减少地下神父的活动空间。在此问题上,我们认识不足,以致给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教和神父以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
反思之三: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核心、骨干和信徒,伤害了部分信徒的宗教感情
经过多年发展,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渐成气候,其开始频繁非法聚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时,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制非”专项斗争。这使得地下势力大型聚会活动不得不收敛,其聚会已由公开转向秘密,活动地点由户外转向家庭,时间由固定转向机动,这说明政府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非法聚会的措施取得了成效。
但是,在当时的处理工作中,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如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区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核心、骨干和普通信徒,采取了“一锅端”的方式,伤害了普通信徒的宗教感情。课题组在走访普通信徒时,发现不少信徒反映其在(非法)聚会点举行宗教活动时,与有关方面发生了冲突而愤愤不平。同时,课题组成员也明显感受到,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潜意识里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信徒当成对立面,认为出格一些也不为过。
我们知道,解决地下天主教的关键是地下主教和神父,而非普通信徒。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普通信徒思想觉悟低,封建迷信,在处理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够细心细致,引起了部分普通信徒的反感,将他们推到了我们的对立面。普通信徒之间是存在情绪交叉感染的。而地下主教、神父又特别渲染这种状况,鼓励普通信徒多受所谓的“教难”,使之成为更坚定的信徒。
反思之四:天主教爱国会在天主教信徒中宣传不够
在课题组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信徒为什么不进合法的公开的天主教教堂时,这些信徒的回答令人吃惊。他们说,那些公开的教堂是“爱国教”的,不是天主教的,天主教徒进“爱国教”教堂是要进地狱的。
当然,这是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采取的欺骗手段,将天主教爱国会说成是“爱国教”,非天主教,强调天主教的“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反对“自治、自养、自传”的天主教爱国会。
可以说,在广大农村,普通天主教信徒不了解我国天主教“三自”方针提出的背景和历史意义,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是真正的天主教,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也承认“教皇首席”的观念,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念的也是和他们一样的《圣经》……他们把天主教爱国会当成了对立于天主教的异类——爱国教。
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很快的这些村庄,天主教爱国会的神父们很少到来,也几乎不向这些信徒作详细的宣传、引导工作,天主教爱国会的神父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信徒之间似乎隔着厚厚的铁板,无法沟通和联络,真有点“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味道。
在越来越多的信教村庄里,天主教爱国会不来占领,就必然会被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所占领,在目前,这种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天主教爱国会神父不到这些村庄去,似乎也有其充分的理由:
第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大力发展教徒,其发展的这些教徒是天主教徒。因此,对天主教而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行为是符合整个天主教发展利益的。
第二,他们认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也是真正的天主教,只是在国家与教宗之间完全偏向于教宗,是用非合法的方式传教。但从传教的本质上说,他们的布道也满足了这些村庄普通教徒的宗教需求。
第三,他们如果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争夺教徒上发生直接冲突,不仅违背了天主教的教义,而且违背了教宗的意志,将会受到来自罗马教廷的责罚,这是每一个天主教神职人员最不愿意看到的。
第四,天主教爱国会的神职人员,在爱国与爱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并非易事。其始终会在国家与教宗之间进行激烈的心理斗争,是更站在国家一边,还是离教宗更近一些,这对矛盾困扰着他们的心灵,也困扰着他们的行动。
第五,天主教爱国会的教堂一般在城镇,其工作重点也在城镇。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深厚”基础恰恰是农村,聚会点往往就设在农村的家庭中,十分方便,农民也乐于就近过宗教生活。这样,天主教爱国会也就鞭长莫及,难以插手了。
三、社会变迁:认识和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思维背景
要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必须把它放到整个国家的伟大变化中来看待,从巨大的社会变迁中来认识,从国家的治理理念变革中来分析,这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紧贴时代,摆脱旧有的思维束缚,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变迁一:法治已替代伦理、宗教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政教分离已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主要以伦理来统治国家,特别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就是儒家思想,其核心就是“以德治天下”的伦理观。而西方中世纪其实就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时期,宗教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在传统国家中,政治与伦理、宗教有着极为密切的联姻关系,而法律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而如今,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从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精神已成为现代国家治国理念的核心。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同时,我国明确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从世界角度看,政教分离已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禁止宗教干预国家政权,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活动准则与领域,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政教分离是西方国家长期反对宗教砖制的产物,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七百年历史中,现代文明与基督教宗教专制进行艰苦决绝的斗争,付出了无数牺牲,才得以实现的政治文明。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那么,宗教的归属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宗教与政治分离后,其应当也只能是退回自己的独立领域,与意识形态脱钩。为此,有学者提出,当代中国宗教的世俗化,必欲在社会化的层面上再次“世俗化”,即以社会化为前提,消解和疏导宗教形式的意识形态化和国家伦理化,以构建现代社会急需的社会化基本原则:即宗教与国家行政权的分离,与公共生活秩序的分离,以及宗教组织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自立自理。……(宗教)从此不再高挂在国家上层建筑,悬置在意识形态风口,造成国家的一个重大负担。
在现代中国,宗教已不可能再发挥强大的政治作用,其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正在减退,最终将“自国家上层建筑落地,在国家法律的约束当中,取得社会秩序的认可,从而获得自己的社会空间乃至完善的可能性。”我们党已经提出,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
变迁二:宗教管理从“意识形态角度”走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曾把宗教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面来看待。“文革”中,宗教界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甚至被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出现了冤假错案,这种教训我们是必须牢记的。对此,我们的新认识是:“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从1978年开始,我党在宗教问题上拨乱反正,调整宗教政策,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死灰复燃的现象,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这有“其历史的惯性使然,特别是‘文革’灭教彻底破坏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它在境外敌对势力的策动下能够趁我党‘拨乱反正’之机粉墨登场。”我们认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革所带来的负面产物,是前进中的问题,是执行新的宗教政策所带来的插曲,是不可避免的代价。相对于中国整个宗教界的重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死灰复燃只是大浪中的一点泥沙,这种代价的付出是值得的。总的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课题组认为,从意识形态对立的角度进行宗教管理,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不符合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精神,其必将让位于我们党的新的宗教理论。
我们党在解决宗教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就是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
“相适应”本质上是找到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的出路,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这种社会现象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江责2民在1999年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责2民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变迁三:宗教将从上层建筑逐步走向“第三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对此,有学者深刻地阐述到,这是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多极联动的总体性变迁过程,“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调整,无疑是这一进程中最为基础性的变革,其核心表征是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从社会各个领域不同程度撤出,经济活动、文化创造及社会公共生活从政治的总体控制下分离出来,在国家法律的统合下,逐步成为遵循自身运作逻辑的、相对独立和自治的活动领域。
新中国建国初年,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控制主要依靠意识形态,而不依靠经济特别是法律的手段来控制,这是要极大政治成本的。改革开放后,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宗教管理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对此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转化。[7]这样,就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和行政习惯,宗教事务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既然宗教事务是一种公共性社会事务,那么,宗教团体自然就应当是一种社会性的组织团体,其行政特征应当逐渐淡化,甚至消失。目前,各大宗教均成立一种社会团体形式的宗教协会,成为相应的法人社团。
现在,国际上和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宗教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成为“第三部门”。我们通常将财政拨款的政府作为“第一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作为“第二部门”,而“第三部门”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
按照莱斯特·塞拉蒙的观点,第三部门应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正规性;(2)民间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6)公益性。[8]依据当代中国对于宗教的制度安排,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而体现了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特征。而第三部门所具有的正规性、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特征,正好就是中国宗教的活动空间得以逐步成型的基本条件。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宗教组织其所具备的先发优势和特殊地位是其他任何民间社团所不能比的,它拥有着各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事实上已经成为目前最成熟、也是最具发展前景的“第三部门”。
有学者指出,“第三部门”是宗教组织获得社会性存在方式的适当领域。其呈现方式是,建构非国家、非市场的第三种社团形式,自国家全能机体中有效剥离;在政府协助下,建立合法的、新型的社团及其中介组织结构;国家适时构建相应的法律系统,以法律进行功能整合,完善其管理机制。用一句话来表达,即是由宗教的行政控制形式,转变为公共的法律控制形式。
这样,宗教的社会功能就将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稳定人群等方面的社会工作上一显身手。近年来,我国各类宗教组织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如中国天主教界从关注弱势群体、赈灾救灾、兴办慈善诊所、培养人才等方面开展了多种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