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亚巴郎 于 2014-3-18 11:55 编辑
回复:信仰自由和反歧视都是美国传统价值观。
“信仰自由”法律层面的思考 信仰自由,可从法律和属灵的两个层面来看。 一.从法律来讲,确定信仰自由边界的符合宪法功用,维持社会公共关系稳定。每个人都有信仰的权利,也有不信仰的权利,这自由是天主造人时的赏赐,也是现代人权观的出发点。 信仰自由的社会实践侧重点在各国有差异。类似中国和中东等国家,信仰自由的意义体现在人民为争取自由敬拜的权利。在西方,深受基督信仰长期影响,自由的意义要求公民不仅仅停留在宗教层面,而在于更深的进入信仰的核心,为建造正义与爱的国度。所以,有信仰的人必须学会对没有信仰者的克制,反过来没有信仰的人也不能诋毁攻击有信仰的人,这一切的完成是通过法律界定完成。这也符合基督信仰宽恕罪人扶助软弱的原则,防止宗教极端狂热而失去爱德。 但现实很残酷,魔鬼总在用极端的方式来挑乱这种平衡。在中国,天主教至今还未实现自由敬拜,和普世教会仍然割裂。信仰自由在这里显出对压迫的反抗。 在欧美,不信者并不满足于自由和宽容,对信仰发起围剿,试图通过使用法律强制力,来消除“一切宗教和道德造成的人际障碍”,这是对欧美教会的考验。如何在爱的前提下,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权利,如何来确立这个界限,正是当下欧美教友的功课,当为欧美教会祈祷。 既然说到信仰自由的法律意义,人在宪法内有权拒绝他人,那有信仰的人为什么不能拒绝别人呢?这和十诫、宪法并不矛盾。为了保护自己和软弱者,也为了正真爱护鲁莽的不信者,让他们在被拒绝后有反省的机会,或许天主会救他呢。 亚利桑那州的辩论,正反应出这个时代里,在西方国家为确立这个界限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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