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忠贞之伪
修公爵一直称呼以善胜恶和擦亮眼睛是伪忠贞,开始真的不敢符合,觉得修公爵的言论有些意气用事,但是经过两山争论,我知道了伪忠贞伪在何处。
在两山争论中,以善胜恶、擦亮眼睛要求山人神甫向山雨来道歉,理由很可笑,是因为山人认为山雨来的行为与一名多年来支持爱国会的离教者义峰“是同一类人”,“义峰得意处是建议权力部门揪住教会神职的‘私德’”,山雨来“善于纠缠的是梵蒂冈的‘软弱’”。其实,在论坛山人正常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没有伪造,没有人身攻击,依据的是山雨来他们自己的各种言论。真是不懂,以善胜恶、擦亮眼睛要求山人神甫向山雨来道歉什么?反过来山雨来不满山人对他的评论,张嘴就骂粗话,先是骂山人全家,接着又骂山人是“婊子山人”,甚至威胁说,要砸了山人在宝坻的教堂里的圣体柜。若论道歉,山雨来如果还有知耻之心,就应该向山人神甫道歉。因为山雨来的言行涉及到了人身侮辱,又因语涉砸圣体柜,还有渎圣成分,对一名天主教徒而言,错误是不是很严重呢?
以善胜恶、擦亮眼睛这两个自命忠贞的地下教会成员,在这种时候只认一个理:山雨来也是地下教会成员,山人虽然是与教宗共融的神职人员,却在爱国会管理的教会任职,那么有错的、该道歉的、理应受到讨伐的只能是山人。
尤其是以善胜恶,他写了一篇狗屁不通的文章,题目居然是《山人不道歉,以善胜恶道歉》。他的整个语体就像耶稣说的,一个法利赛人和一个税吏同到殿里祷告,法利赛人说:“上帝啊,我感谢你,因为我不像别人那样贪婪、不义、淫乱,更不像那个税吏。我每星期禁食两次,又奉献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耶稣说这个法利赛人是假冒伪善。那么写文说山人不道歉,以善胜恶道歉的以善胜恶是不是同样假冒伪善呢?
以善胜恶狡辩说,他问山人一个问题:“是否还和参加爱鬼会的神职共祭”?山人的答复是:“不谈这个!”所以,“山人神父参加过乱共祭”,就是被打倒、被处罚、被辱骂的对象。可是我质问以善胜恶和擦亮眼睛:“我只想知道,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梵蒂冈什么时候有了不许与参加爱国会的神职同堂共祭的规定?”以善胜恶避而不答,谎称山人自己知道有这个规定。很好笑,不只是山人与参加爱国会的神职同堂共祭,就是教宗在1995年也有与参加爱国会的神职同堂共祭的记录。在涉及这一类共祭的问题上,教宗本笃第十六在牧函中也说的明白:“在不少场合上,你们遇到共祭的问题。有关此事,我要提醒你们它的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
山人“不谈这个!”是因为教宗本笃第十六在牧函中已经谈过。
我以前说过,标榜自己忠贞的一定是伪忠贞,只有那些以为自己不够忠贞而努力追求的天主教徒可以成为忠贞。以善胜恶、擦亮眼睛、山雨来为了标榜自己,就去践踏别人,不顾及教会同门的尊严和感受,他们的行为不是忠贞,而是为了作秀,如果像山雨来所说,连梵蒂冈都欠着他们,那他们干脆就是锱铢必较的商人,商人重利又何来的忠贞呢? 公教教友们,我们不要意气用事。未来的灾难,因为这是必须发生的,主耶稣把要发生的一切提前告诉我们,也告诉过我们怎么做,对他人的毁谤不要急着澄清,而要凭着坚忍保全自己的灵魂和家人的灵魂。
24:12 由于罪恶的增加,许多人的爱情必要冷淡。
24:13 唯独坚持到底的,才可得救。 :)论坛是交流思想的地方,但网络始终是虚拟的世界。 花儿为什么这样 发表于 2012-8-24 08: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论坛是交流思想的地方,但网络始终是虚拟的世界。
说话,写回帖,总应该动动脑子,千万不要学那种到处签字留名人的习惯,弄出几个字就以为自己永垂不朽了。 老牛:你就上窜下跳吧!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话,写回帖,总应该动动脑子,千万不要学那种到处签字留名人的习惯,弄出几个字就以为自己永垂不朽了。 ...
:)刘叔叔节日快乐,俺出去玩好吧。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8-24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牛:你就上窜下跳吧!
骂骂人就是你所谓的善吗?以你所谓的善,可以做一点什么呢?只能促使你的自我膨胀起来,而你的自我膨胀才是真正的恶。 老牛:
不是回答你了,为何说我避而不谈?你这不是故意造谣生事吗?
我给你的答案你没有看见?
1、请阅读《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喻
2、请仔细阅读《天主教法典》
你如果不愿意学习或者嫌内容过多,自己找不到,完全可以问我,为何你要造谣生事?
我再告诉你现成答案:
1、《天主教法典》0908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团体的司铎或圣职人员共同举行圣祭。
2、《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喻第四章感恩祭与教会共融44节
相关内容是:
正因为感恩祭是藉着主的牺牲,并藉着领受祂的圣体圣血而实现教会的合一,因而绝对需要在信仰的宣示、在圣事及在教会管理的联系上有完全的共融,因此,除非这些联系完全重建起来,就不能共同举行感恩祭。任何这样的共祭,都不是达到圆满共融的有效方法,反而可能成为其阻碍,因为它会让我们不再感觉到距离这目标尚远,同时对于所信仰的某些真理,也会产生或加剧模棱两可的情况;只有在真理中才能走上完全的共融之路。在这个领域中,教会的法律绝对没有通融的余地(参《天主教法典》908条;《东方教会法典》702条;宗座推行基督徒合一运动委员会,Ecumenical Directory, 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五日,122-125页:教廷公报85(一九九二年),1086-1089页:信理部、Lctter Ad Exsequendam(二年五月十八日):教廷公报93(二OO一年)786页),必须忠实遵守梵二大公会议所定的伦理规范(「神圣事物的共,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东方公教会法令》26)。
注意:这个是旧贴 http://bbs.chinacath.org/thread-8925-1-1.html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7: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骂骂人就是你所谓的善吗?以你所谓的善,可以做一点什么呢?只能促使你的自我膨胀起来,而你的自我膨胀才 ...
说你上窜下跳就是骂人了?
你故意造谣生事难道不是上蹿下跳???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8-24 1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你上窜下跳就是骂人了?
你故意造谣生事难道不是上蹿下跳???
我在欣赏你的“善”,很自我,很急于自我表现,自我肯定,唯独看不到天主,你是善与恶还有区别吗?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在欣赏你的“善”,很自我,很急于自我表现,自我肯定,唯独看不到天主,你是善与恶还有区别吗? ...
呵呵,我指出来的问题,尽量做到和教会道理(包括教会训导)对照!
哪些是教会道理,应该一清二楚吧!
自我表现?这要看目的!目的是维护共融还是为自办敲锣了!
但你的目的似乎是造谣生事!
当然:中国人的词语多了!你要如何理解,随你! 我要求山人道歉的目的和理由并非你造谣生事中的说辞!
1、 他身为神父,更应该有一说一,而不该自己臆测,否则就是妄证,神父应该以身作则!
“凭空臆测,就能定罪”这种恶风气不能滋长,否则就会导致无谓的混乱!
结果是山人还没有道歉,但此风气就如传染病一样悄声无息的传染开了,看老牛已经迅速跟进!根据臆测就可以发帖子了!——这不是上蹿下跳吗?这也不是老牛的“自我表现”吗?
2、山人说77见证,自己却躺着不动!马达钦主教的光辉见证只能成为个案!他这是在消费马达钦,该道歉的!
所以,我说同一的信仰就该有同一的行为! 跟这样人的帖子我认为都是犯罪!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8-24 1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牛:
不是回答你了,为何说我避而不谈?你这不是故意造谣生事吗?
这里的服务器有问题,8楼内容才显示出来。
《天主教法典》0908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团体的司铎或圣职人员共同举行圣祭。
教宗本笃第十六在牧函中也说的明白:“在不少场合上,你们遇到共祭的问题。有关此事,我要提醒你们它的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
牧函应该是最新的东西,这句话你如何理解:“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
心镜 发表于 2012-8-24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跟这样人的帖子我认为都是犯罪!
天主教之所以被人讨厌,是不是由于你们的宗教人格还没有进入人性环境之故呢?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9: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里的服务器有问题,8楼内容才显示出来。
《天主教法典》0908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 ...
你引用教宗牧函上的话很不错,但应该引到句号那里。
那句话如果分开了,意思就完全变了。 dominus 发表于 2012-8-24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引用教宗牧函上的话很不错,但应该引到句号那里。
那句话如果分开了,意思就完全变了。 ...
应该是这样:在涉及这一类共祭的问题上,教宗本笃第十六在牧函中也说的明白:“在不少场合上,你们遇到共祭的问题。有关此事,我要提醒你们它的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是这样:在涉及这一类共祭的问题上,教宗本笃第十六在牧函中也说的明白:“在不少场合上,你们遇到共 ...
根据港版的《牧函》,这一整段是这样的:“在不少场合上,你们遇到共同举行感恩祭的问题。有关此事,我要提醒你们这方面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上的共融。因此,参加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容许的,即使他们是政府当局所承认的,也与国家所设定、并在教会结构以外的组织保持一定关系,如上面已说过(参见第七号第八段)祇要这种认可以及关系不包括要否定信仰上及教会共融上不可放弃的原则。”
所以,你把“祇要这种认可以及关系不包括要否定信仰上及教会共融上不可放弃的原则”这句去掉,意思就整个的变了。
而且,要想理解这段话,还要参考“参见第七号第八段”。 dominus 发表于 2012-8-24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引用教宗牧函上的话很不错,但应该引到句号那里。
那句话如果分开了,意思就完全变了。 ...
引到句号也只是重复了一下前面已有的条件:“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不知道意思怎么就会完全变了?请解释好吗? 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引到句号也只是重复了一下前面已有的条件:“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 ...
很简单,如果没有最后那句话,共祭就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有最后那个条件,就成了:如果那种认可和关系违背了不可背弃的信仰和交换共融原则则不可参与共祭。如果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交换共融原则就可以共祭。
所以问题要讨论的关键点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