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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天主教法典》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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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21: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保持司法特性,因为教会具有社会性。法典应当为信友提供生活规则,使能分享教会所赋予的福利,并能引领信友得到永生。它也保护个人与教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在天主的敬礼和人灵的得救方面。
2.教会法律有内庭与外庭之分。
3.在牧灵工作中,注重正义、爱德、节制、宽仁、清正廉洁。牧者要平等地应用法律,要屏除过分严格的规定。更好用规劝与忠告。
4.权力下放。立法者要将豁免一般法律的非常代行权,变为经常代行权。
5.普世法与普通法一致,特别法、行政权与普通法互补。
6.基督信友在教会内是平等的,只是职务与职位不同。职权的应用是服务性的。
7.区别教会权利的不同职务:立法、行政与司法,明确每一职务由哪一机构来行使。
8.管理天主子民,一部分要以地区来规定,另一部分也要求属人治权单位。
9.教会是外在的、有形的和独立的社团,有制裁权,一般刑罚都是待科罚,只在外庭加以处分并赦免。自科罚减至极少,只对非常严重的罪予以处罚。
10.法典的排列具有科学性与系统性。没有沿用1917年法典的模式、框架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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