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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公安机关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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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xinu.jinbushe.org/index.php?doc-view-6227.html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发表于 2011-6-23 13: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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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23 于 2011-6-23 19:39 编辑

哈哈!自己挣的是否忘了交了???交了国库里是否他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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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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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国家税务人员太少了,再扩充点吧,工作再细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会少了,希望税务人员多加点,为人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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