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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霖《基督之律》对爱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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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09: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国家之义务
六、公民的义务

(1)服从于尊敬
    公民的义务,导源于国家的性质和工作。公民及属下应当服从并尊敬国家。服从政府权利本身,而不要单单服从且满足我们一切合理的愿望的个人,这乃良心的根本义务,也是圣经上明白教诲的:
    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或是服从帝王为最高元首,或是服从帝王派遣来惩罚作恶者,奖赏行善者的总督。因为这原是天主的旨意:要你们行善,使那些愚蒙无知的人闭口无言(伯前二13-15)。
    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所以必须服从,不只是为怕惩罚,而也是为了良心(罗十三2-5)。
    圣保禄提到良心的义务时,特别论及纳税的问题(罗十三6及以下数节)。有人以为一切赋税法都只是刑法。照我的看法,这是相反圣保禄的教训的。不过,我认为只有公正的税法才能约束人的良心。对于那些超过正义限度的税额,除非若是不纳税,则危害到政府的权力,或公众的安宁,或者若不纳税,则制造恶表,或使不纳税者面临政府严厉的处罚,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必须缴纳。
    圣保禄劝勉信友们为“国王及一切高级长官”祈祷(第前二)。由于在最初的时候,信友们都随从了他的谕令,因此为国家祈祷,以及为领袖统治者祈祷,乃成了公共宗教仪式的一部分:
    主啊,您曾借着您超越的、不可言说的最高主权,而赐予了他们帝王的权力,为的是叫我们承认您所赐予他们的荣誉和光荣,服从他们,丝毫不违抗您的生意。主啊,求您赐给他们健康‘和平、协调、与坚定,俾使它们毫无阻碍地运用您赐予他们的至高领导权。


(2)爱 国
    爱国的责任植根于自然的法则。这是一项严格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人牺牲生命。祖国是我们以共同的习俗、文化、和(通常)语言,而结合在一起的人民团体。有关祖国之概念,可以缩小,专指一个人的祖先或民族(种族)的家乡,或者扩大,包括一个没落的广大高度文化。
    虽说那比较狭义的家的观念,能够唤起人更强烈的热情,但对祖国之爱应当扩展到全国人民。凡生活在一个国家合法统治之下的人民,都应包括在内。不过,若是一个民族被外国强行占据了,而那个国家仇恨或甚至破坏其真正的利益,谁也不能要求这个民族把那样的国家视为祖国,并以爱国之情去爱它。一个凭着不公正的手段而被征服的民族,可以拒绝服役,并拒绝政府强行加给的权力,不过,这样作,在实际上不可与正确了解到公共福利,正当的秩序,和平,及正义有所冲突。
    既然爱国不单单以土地和种族为其道德基础,而是以天主规定的国家和政权之需要为基础,那么爱国行为,基本上必须指向国家,指向一个人按照法律所属的国家。那是一种表现于尊敬,服从精神及牺牲精神的爱。正像广义的对全国人民之爱,与一个人对家乡之爱——这种爱也许更热烈,更深厚——彼此一点没有冲突,同样它也不可减少,一定不可排除,世界性的、包括一切民族的基督徒之爱。
    如果爱国妨碍人对所有民族的爱和正义,那它就不算是基督徒的德行了。狭隘的国家主义和种族主义,并非真正地爱国。任何滋生狂热和对其他民族不义的爱国行为,都是退化的行为。那是一种党派行为,而非真正基督徒的爱国主义,因为基督徒的爱国主义,即非狭隘的爱国主义,亦非世界主义。基督徒的爱国避免以上两个极端:一端是狂热地爱国,丑陋地仇恨其他国家,另一端是矫揉造作的、模糊不清的世界主义,狂热地热爱全人类,傲慢地轻蔑自己的国家及人民。
    真正的爱国,或爱国主义,的严酷考验,是指公正的战争中,具有英雄式的勇气,并在紧急的时刻乐意缴纳重税。真正的爱国主义,也在对别的国家之爱德精神和正义精神中,表现出来,特别在对昨日的敌国之爱和正义中,表露无遗。它表现于卫护正义和爱德的坚定个性之中,并且它在国家和国际生活的所有领域之中,推展公正福利。

海霖《基督之律》卷三1,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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