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宪章
第三章 论教会的圣统组织──特论主教职
绪言
18 为了领导天主的子民并使他们不断地长进,主基督针对着全体的利益,在其教会内设立了各种职务。这些秉有神权的职员,为其弟兄们服务“使天主子民的各份子,也就是所有享有基督徒的真实地位的人们,都能够由衷地、整齐地共趋一个目的地,而达于永生。
本届神圣会议,步着第一届梵蒂岗大公会议的后尘,一同教导并声明,耶稣基督永生的牧人,曾经建立了圣教会;如同祂由父派遣而来,祂也把使命交给了宗徒们(参阅若:廿,21);祂要宗徒们的继承人,就是主教们,直到世界终穷作教会内的牧人o.为使主教职保持统一不分,基督定立了圣伯多禄为其他宗徒的首领,并在他身上建立了信仰统一及精神共融的、永久可见的中心与基础(一)。对于罗马教宗首席权的设立、权限、性贸、与永久性,以及其不能错误的训导权,本届神圣大会,再次向全世信友提示其为应该坚信的道理。继续(上届大会)未竟的计划,本届大会决定公开地宣示表白有关主教的道理,就是和基督的代表(二)及整个教会的可见元首、伯多禄的继位者,共同管理着生活天主之家的宗徒们的继位者。
论十二位宗徒之设立
19 主耶稣,祈求天父之后,把祂所愿意的人叫到身边,决定了十二人和祂在一起,并派他们去宣讲天主之国(参阅谷:三,13-19:玛:十,1-42);耶稣把这些宗徒们(参阅路:六,13)组成了一个团体,就是一个固定的集合体的形式,从他们中选择了伯多禄作这个团体的首领(参阅若:廿一,15-17)。耶稣先把他们派往以色列的子孙“以后派往世界各国(参阅罗:一,16),要他们分享自己的权能:去接受所有的民族为其弟子,去圣化治理这些民族(参阅玛:十八,16-20;谷:十六,15:路:廿四,45-48:若:二十,21-23),这样去传布教会 ,在主的领导下为教会的职员及牧人,万世万代,以至世界终穷(参阅玛:十八,20)。在圣神降临日, 宗徒们完全被坚定于这项使命(参阅宗:二1-26),一如主所预计:“圣神将临于你们之身,你们要领受德能,去为我作证,在耶路撒冷,在犹太全境及撒玛黎雅,直至天涯地角”(宗:一,8)。宗徒们到处去宣讲福音(参阅谷:十六;20)。在圣神的推动下为听众所接受,便集合为普世的教会,这就是主以宗徒们为基础,建筑于他们的领袖伯多禄身上的教会,而耶稣基督自己则是它的中坚基石.(参阅默:廿一,14;玛:十六,18:弗二,20)(三)
论继宗徒之位的主教
20 天主这项使命,由基督付给宗徒,一直要延续到世界末日(参阅玛:廿八,20),因为他们负责传授的福音,世世代代都是教会全部生活的总原则。因此,宗徒们便在这个有系统组织的社团内,注意到了设立继承人的问题。
他们不仅在职务上有过各种助手(四),而且要他们所领受的使命,在他们死后仍得继续,便把职务交给了他们的直接助手,好像留下了遗嘱,使之完成并巩固他们开创的事业(五),并叮嘱其继承人照顾整个羊群,因为圣神安置了这些人去牧养天主的教会(参阅宗:二十,28)。所以宗徒们便安置了这样的人,并吩咐他们,在自己死后,要使自己的职务再由其他可靠的人去接受(六)。在教会初期即曾通行的这些不同的职务中,以传统为证,那些从开始即继续不断(七)、由宗徒一脉相传下来(八)、有主教地位的人所担任的职务,占着首要的位置。所以,正如圣依来乃所说的:宗徒的传统,由宗徒们所设立的主教及他们的继承人传至我们,在全世界昭示出来(九),并保存着(十)。
于是,主教们和他们的助手-司铎及执事-接受了为团体服务的职务(十一),替天主来监护羊群(十二),作其牧人,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治人的职员(十三)。就如同宗徒之长伯多禄单独所受于主,而又要传授与其继承人的职务继续存在,宗徒们管理教会,要由主教品级的人去永久执行的这项职务,也一样继续存在(十四)。因而,神圣大会确认主教们由于天主的安排,继承了宗徒们的职位(十五),作教会的牧人,听从他们的,就是听从基督,拒绝他们的,就是拒绝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参阅路:十,16)(十六)。
论主教职为圣事
21 在信友们中间,主教们代表着最高司祭耶稣基督,司铎们则是主教的协助者。生于圣父之右的基督,也在祂的大司祭的团体内(十七),祂特别藉着他们的卓越服务,向万民宣讲天主之道、向信友们继续施行信德的圣事;藉着他们为(人灵之)父的职务(参阅格前:四,15),以超性的重生,为其奥体生育肢体;藉着他们的智慧与机警,指引新约的子民在旅途中走向永福之地。这些为牧养主的羊群而被选的人,是基督的仆人,是天主奥迹的分施者(参阅格前:四,1),他们受命为天主恩宠的福音作证(参阅罗:十五,16:宗:二十,24)他们接受了属灵的及成义的光荣职务(参阅格后:三,8-9)。
为完成如此伟大的任务,宗徒们由基督满渥了降临于他们的圣神(参阅宗:一,8:二,4:若:二十,21-23),他们自己又以覆手礼,把神恩传授给他们的助手(参阅弟前:四,14;弟后:一,6-7),这种神恩藉着主教的祝圣礼,一直传到今天(十八)。因而神圣大会正式确认,在祝圣主教时授与圣秩圣事的圆满性,这在教会的礼仪习惯中并按教父的说法,称为最高的司祭职、神圣职务的顶点(十九)。祝圣主教时,连同圣化的职务,也授与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不过,这些职务,按其本质,只有在与(主教)团体的首领及成员有系统的共融下,才能运用。原来,由礼仪及东西教会的习惯所得的传统清楚地说明,覆手礼及祝圣的经文,赋与圣神的恩宠(二十),并留下神印,(廿一),致使主教们卓越地、有形可见地接替基督为导师、为牧人、为首长的身份并代表基督作事(廿二)。以圣秩圣事,收纳新的被选人加入主教的团体,是主教们的职权。
论主教团及其首领
22 由于主的规定,圣伯多禄及其他宗徒们组成一个宗徒团,基于同等的理由,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和继承宗徒们的主教们,彼此也联结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种风纪,设立在全世界的主教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罗马主教之间,经常在统一、爱德及和平的(廿三)联系之下,息息相通;同样地,他们召集会议(廿四),衡量大家的意见(廿五),对重要的问题作共同的决定(廿六),这些都说明主教圣秩的集体性质;历代的大公会议也清楚地证实这一点。古时已经流行一种习惯,在新的当选者升任最高司祭职务时,必定邀请许多位主教来参礼,这种习惯也暗示着主教职务的集体性。一个人接受了圣事的祝圣,保持着与主教团的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共融,就是主教团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为主教团的首领,并使他对所有牧人与信友的首席权保持完整,则主教团便毫无权力。因为罗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个教会牧人的职务名义,对教会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权柄,时时都可以自由使用。不过,主教团在训导与牧权上分离,则对整个教会也是一个享有最高全权的主体(廿七),虽然这种权力,没有罗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满一人为教会的盘石及掌钥匙者(参阅玛:十六,18-19)。并使他作整个羊群的牧人.(参阅若:廿一,15等节);可是,赐给伯多禄的束缚与释放的职务(玛:十六,19),毫无疑问地,也赐给了与其首领相联结的宗徒团(玛:十八,18:廿八,16-20)(廿八)。这一个团体,因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异性及普遍性;又因为是集合在同一首领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统一性。在主教团内,每位忠诚服膺其首领的首席地位与权力的主教,在圣神对其有系统的组织与敦睦不断地巩固之下,为了他们所属信友,甚至整个教会的好处,都享有其固有的权力。主教团对整个教会所享有的最高权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于大公会议之内。如果伯多禄继承人没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没有认可,则大公会议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这种大公会议,也是罗马教宗的权力(廿九)。主教团的集体权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们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团的首领邀请他们作集体行动,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动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才算是真正的集体行为。
主教团内的彼此关系
23 主教团的统一性,也表现在每位主教与个别的教会以及整个教会的彼此关系上。罗马教宗继承伯多禄,对主教们和信友群众,是一个永久性的、可见的统一中心和基础(三十)。每位主教则是其个别教会的有形的统一中心和基础(卅一),这些个别教会都是整个教会的缩型,惟一的大公的教会就在它们中间,由它们集合而成(卅二)。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会,全体主教在和平、相爱及统一的联系下,与教宗一起代表整个教会。
管理个别教会的每位主教,只对托付给他的那一部份天主子民、而非对其他教会或整个教会,行使其司牧权。但是,以主教团一份子及宗徒继任人的名义,由于基督的训令,应该对整个教会表示关心(卅三),这种关心,即使不以权力去行使,为教会也极其有益。因为.全体主教都应促进维持信仰的统一,及整个教会共有的纪律,并教导信友爱护基督的整个奥体,尤其那些贫苦有病的人们,和那些为义而受迫害的人们(参阅玛:五,10);主教们还应促进全体教会共有的各种活动,尤其那些足以增进信仰、使人人均能获得圆满真理之光的活动。此外,有一件无可怀疑的事,就是善自管理他们自己的教会,如同整个教会的一部份,就等于有效地兼顾整个奥体,也就是各个教会的总体(卅四)。
致力于福音在世界各地之传布,是主教团的职分,基督曾经授与他们全体这项共同的责任,就如则肋斯定教宗已经嘱咐厄弗所大公会议的一样(卅五)。所以,每位主教,在其本人职务许可的条件之下,应该与其他主教合作,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合作,因为他特别负有宣传基督圣名的伟大使命(卅六)。因此,主教们应该尽力为传教区供给传教士以及精神与物质的协助,由其本人开始,再策动信友的热诚合作。最后,主教们在爱德的大社团中,步武古人的芳表,对其他的教会,尤其临近的贫乏教会,要慷慨地施展手足的协助。
天主上智的安排,使宗徒们及其继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会,这些教会许多世纪以来,各自有系统地联结在若干集团中,它们除了保持信仰的统一,及整个教会天定的惟一制度之外,享有其特有的纪律、特有的礼仪习惯、特有的神学与神修遗产。在这些教会中,尤其是那些古老的宗主教的教会,好似信仰的祖师,产育了其他的教会,直到现在,仍和它们在圣事的生活上,以及在权利与义务约互相尊敬上,保持着较亲密的友爱联系(卅七)。各地方教会共趋统一的这种差别性,清楚地显示出永久不分离的教会的大公性。同样地,现在的各国主教团可以发生许多丰富的作用,使集体精神得以见诸实行。
论主教的职务
24主教们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从拥有天上地下一切权力之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及遵守诫命而得救(参阅玛:廿八,18;谷:十六,15-16:宗:廿六,17等节)。为执行这项使命,主基督给宗徒们预许了圣神,并于五旬节日,由天上派遣圣神,使他们靠圣神的能力,在各国、各民族及帝王前,为神作证,直到天涯地角(参阅宗:一,8:二,1等节:九,15)。主托给其子民的牧人的这种职务,实在是一种服务,在圣经内特意地称为服役(参阅宗:一,17及25:十一,四:罗:十一,13:弟前:一,12)
主教们的法定任命,则可按照未经教会最高的普及权力废除的合法习惯而为之;或者按照上述权力所规定或认可的法律而为之;或者由伯多禄的继承人直接任命之;如果教宗拒绝或不给与宗座的共融,则不得授予主教职务(卅八)。
论主教们的训导职务
25 在主教的主要职务中首推宣讲福音(卅九)。因为主教是信仰的先驱,把新的门徒导向基督;主教们拥有基督的权威,是法定的导师,向其所属民众宣讲当信之理与当守之道德,在圣神的光照之下,由启示的宝库内提出新的和旧的事物(参阅玛:十三,52),加以说明,便能尽量发挥作用,并小心戒备那些威胁其羊群的谬论(参阅弟后:四,1-4)。主教们在与罗马教宗共融之中训导教民,应被大家尊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证人;教友们应当遵从本主教以基督的名义,对信仰及道德所发表的论断,并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对于罗马教宗的法定训导权威,更应该表示这种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从,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权威发言,亦当如此;就是说,要依照教宗所明白表示的意见,或是根据文告的性质,或是他反覆提陈的一贯理论,或是他说话的口气上所流露者,尊敬地接受他的训导,真诚地附和他的论断。
固然,每位主教并不单独地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不过,他们虽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力,如果他们彼比之间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着共融的联系,正式地教导信仰及道德的问题,而共同认定某一项论断为绝对应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错误地宣告基督的道理(四十)。这在大公会议中更显得明白,主教们聚在大公会议内,为整个教会都是信仰与道德的导师与裁判,应以信德服从他们的决议(四十一)。
这项不能错误的特恩,是救主愿意祂的教会在断定信仰及道德的问题时所享有的,其不能错误的范围和天主启示的宝库范围相等,这一宝库必须谨慎地保存,忠实地讲解。几时主教团的首领,罗马教宗,以全体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与导师的身份,在信仰上坚定其弟兄们(参阅路:十二,32),以决断的行动,宣布有关信仰与道德的教理,他使以自己职位的名义:享有这种不能错误的特恩(四十二)。因此,他的定断,本身就理当称为不可修改的,而并非由于教会的同意;因为在许给伯多禄的圣神协助之下,所发表的定断,并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也不能向任何法庭抗告。原来教宗这样发表论断时,并不是以私人的名义,而是以整个教会的最高导师的名义,就是教会本身不能错误的特恩所特别寄托之机构,来解释或卫护公教信仰的道理(四十三)。几时主教团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共同执行这种最高训导职权,教会本有的不能错误的特恩,便也存在于他们之中。因看圣神的功能,使基督的整个羊群,在统一信仰之中,得以保全与进展,教会就绝对不会不同意上述的那些(信条的)定断(四十四)。
几时罗马教宗或主教团与他一起定断道理,无非是按照启示的本身去发挥,而任何人都要遵循服从启示;启示或是成文的,或是由主教们约合法继承,特别由罗马教宗的监督的而完整地传授下来的,由于真理之神的光照,敬谨地保存于教会内,忠实地予以解释(四十五)。为能正确地研究并能适宜地阐述天主的启示,罗马教宗及主教们,应该按照事体的严重及他们职责的要求,用适当的方法,勤谨从事(四十六);不过,他们已不再接受其他新的公开启示,加入天赐的信仰宝库(四十七)。
论主教们的圣化职务
26 主教享有圣秩圣事的圆满,就是“最高司祭职的圣宠经理人”(四十八),在主教自己或者他人所奉献的圣事中(四十九),尤为如此;教会就藉着圣体,继续生存增长。这一个基督的教会,真正存在于每一个地区性的信友的合法团体中;这些团体跟随着他们的牧人,在新约中也称为教会(五十)。这些教会,因天主圣神及全盘的信心,在基本上,就是天主号召的新民族(参阅得前:一,5);在它们中宣讲着基督的福音,使信友们集合起来,又举行主的晚餐奥迹,“俾能因主的血肉,而团结所有的弟兄”(五十一)。在一个参加祭献的团体中,在主教的神圣监督下(五十二),表现出“奥体友爱及统一的象征,没有这种友爱及统一便不能得救”(五十三)。在这些团体中,无论如何渺小贫穷,或在穷乡僻壤,都有基督亲临其间,因祂的德能而联合成惟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五十四)。实际上,“分享基督的体血,惟一的作用,就是使我们变成我们所领受的”(五十五)。
每次合法地举行圣体礼,都由主教监督,是他负责向威严的天主奉献基督的宗教敬礼,并按照主的规诫及教会的法律,以及他本人为本教区所定的规矩下而管理这些敬礼的实行。
主教们如此为民众祈祷工作,便由基督圣德的圆满中,多方嘉惠于民众。主教们凭宣道的职务,把天主的德能传授给信友,使他们得救(参阅罗:一,16);主教们以其权力,管理圣事正常有效的施行(五十六),以圣事圣化信友。主教们管理付洗,(使人们)因圣洗而得以分享基督的崇高司祭职。主教仍是坚振圣事的原本施行人,圣秩圣事的分旅者,告解圣事纪律的监督者,主教们用心劝勉训导所属的人民,使他们在礼仪中,尤其在弥撒圣祭中,以信德和虔敬,满全每人应尽的一份义务。最后,主教们应该以模范的生活,嘉惠于其所属的人民,使自已的操行远离任何罪恶,并以天主的助佑,尽量化恶为善,以期偕同所属羊群,同入永生之域(五十七)。
论主教们的管理职务
27 主教们以善言、善劝及善表,而且也用权力和神权,以基督代表的资格(五十八),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局部教会,他们知道,为长者应当像是幼小的,为首领的应当像是服务的,用权力只是为了在真理及圣德上策励其羊群(阅参路:卅二,26-27)。主教们以基督的名义,亲身执行的这种权力,固然由教会最高当局基本上管治其施行,并为教会及信友的公益,可加以某种限制,但为主教们这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权力。由于这种权柄,主教仍有神圣的权利,在天主面前也有义务为其属下立法、审判、并管理一切有关敬礼及传教的事宜。
善牧职务,也就是对其羊群的日夜不断的关怀,全盘交给了主教们,他们不是罗马教宗的代理人,因为他们享有基本的权柄,真真实实是他们所属民众的主管人(五十九)。所以主教们的权柄并不为最高的普遍权力所抵销,反而得到承认,鼓励与保护(六十),因为天主圣神毫无缺损地保存着主基督在其教会内所建立的行政制度。
主教由天父派来管祂的家庭,要时常切记耶稣善牧的榜样,祂不是来受人服侍,而是为服侍人(参阅玛.二十,28;谷:十,45),并为羊舍命(参阅若:十,11)。主教由人中选出,身有弱点,所以能够同情无知及错误的人(参阅希:五,1-2)。主教爱护属下真如自己的子女,劝勉他们和自己慷慨地合作,不要拒绝他们的忠告。主教将要向天主交代其所属人灵的账目,要以祈祷、宣道及各种爱德工作,照顾、他们,还有那些尚未加入基督惟一羊群的人们,在天主台前也不能忘记他们。就如同保禄宗徒一样,主教为所有的人都负有义务,随时都要准备向所有的人宣传福音(参阅罗:一,14-15),并劝勉属下教友从事宗徒及传教活动。反之,教友们要随从主教,就像教会随从耶稣基督、耶稣基督随从天父一样,好使一切趋向统一(六十一)而增加天主的光荣(参阅格后:四,15)
论司铎及其与基督、与主教、与司祭团和教民的关系
28 由圣父所祝圣并遣来世界的基督(若:十,36),使祂的宗徒们及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也参与祂的圣化及使命(六十二)。主教们又把自己的职务合法地传授给教会的各级属员。这样由天主设立的教会的职务,分级去执行,这些执行人员从古以来就被称为主教、司铎、执事(六十三)。司铎,虽未达到司祭职的最高峰,在执行职务时又从属于主教,可是他们和主教们在司铎尊位上相连在一起(六十四),又因圣秩圣事之故(六十五),依照永远的最高司祭基督的肖像(希:五,1-10:七,24;九,11-28),被祝圣为新约的真司祭(六十六),去宣讲福音,管理教友,并举行敬天之礼。司铎在其本级职务上,参与惟一中保基督(弟前:二,5)的任务,为众人宣讲圣道。不遇,司铎的神圣职务特别表现在举行圣体大礼或圣体圣筵时,他们代表基督(六十七)宣布祂的奥迹,把信友们的祈祷和他们元首的祭献联合一起:在弥撒中,司铎代表、也实行新约的惟一圣祭,就是基督自献于天父的无玷祭品(参阅希:九,11-28),直到主的再临(参阅格前:十一,26)(六十八)。为忏悔或有病的信友,司铎特尽和解与抚慰的职务,把信友的需要与祈祷献给天主(参阅希:五,1-4)。司铎按其权力的范围,执行基督牧人及元首的任务(六十九),集合天主的家庭,有如相依为命的弟兄关系(七十);并藉着基督,在圣神的指引下,领导他们走向天父。在群羊之间,以心神以真理朝拜天主(参阅若:四,24)。最后,司铎们辛苦讲道施教(参阅弟前:五,17),坚信他们所默想阅读的天主诫命,教授他们所信仰的,实行他们所教授的(七十一)。
司铎们,是主教品级贤能的合作者(七十二),也是协助主教们为天主子民服务的工具,虽然职位不同,可是他们和自己的主教组成一个司祭团(七十三)。在每一个地方的教友集会中,司铎可以说是主教的代表,他们和主教以信任大度的精神相团结,按个人的身份承当主教的一部份任务与烦劳,并日夜操心执行。司铎们在主教领导下圣化、管理托给他们的一部份羊群,使整个教会在每一个地方都具体化,对基督整个奥体的建设(参阅弗:四,12),拿出有力的贡献。司铎要时常注意着天主儿女的利益,尽力协助全教区,甚至全教会的善牧工作。因为在铎职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担的关系,司铎仍要以主教为慈父,敬爱并服从他。反之,主教要把协助自己的司铎们视为儿子朋友,就如同基督已经不再称弟子们为仆役,而称他们为朋友(参辟若:十五,15)。所以,因着圣秩圣事及职务的关系,所有的司铎,无论是教区司铎或修会司铎,都和主教团联结在一起,按照每人的圣召与圣宠,为整个教会服务。为了大家共有的圣秩及使命:司铎们彼此之间结下了一种深切的弟兄关系,要以集会的方式,或者以共同生活、工作、友爱的方式,在精神及物质上,在善牧工作及私人来往上,甘心自动地表现彼此互助的精神。
司铎们以圣洗及训导,在精神上产生了教友们(参阅格前:四,15:伯前:.一,23),要像慈父一般,在基督内照顾他们。司铎们要自愿地作羊群的表率(伯前:五。3),主持一个地方团体,并为之服务,务使这个团体堪称天主惟一子民全体的尊号,也就是配称为天主的教会(参阅格前:一,2:格后:一1:及其他多处)。司铎们不可忘记,在他们每天的操心和行动上,要给信友及非信友、公教徒及非公教徒,表现真正司铎及善牧职守的典型,在众人前作真理及生活的证人;又因为是善牧,还要去找(参阅路:十五,4-7)那些虽在公教内领洗,却不再领圣事,甚至已失去信仰的人们。
现代的人类日渐趋向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统一,司铎们也更应该在主教们及教宗的领导下,群策群力,避免任何力量的分散,以期引导全人类达成天主家庭的统一。
论执事
29 在教会圣统的下一级有执事,他们所领的覆手礼,“不是为作司祭,而是为服务”(七十四)。他们因圣事的圣宠受到鼓励,在主教及其司祭团的共融之下,为天主的子民作礼仪、讲道及爱德的服务工作。按照教会当局所分付他们的,执事的职务是:以隆重的礼节付洗、保管并分送圣礼、代表教会证婚并祝福婚姻、为濒危的人送临终圣礼、为信友宣读圣经、训勉民众、主持信友的敬礼与祈祷、执行圣仪、主持丧葬礼仪。执事专务慈善及庶务事项,要记着圣保利加波的劝语:“要慈爱、勤奋,效法为众人服务的主,按照祂的真道行事”(七十五)。
这些职务为教会的生活是非常需要的,可是按照拉丁教会的现行纪律,在许多地区颇难以实行,所以从今以后,可以使执专职务恢复起来,成为教会圣统内的一个本有而固定的阶级。为人灵的益处,是否宜于设立这种执事,又宜在何处设立,各种形式的地区主教团都有权决定,但需经教宗批准。如有罗马教宗的同意,这种执事职可授与年龄较成熟的男子,连度婚姻生活者也可胜任;并可授与适当的青年人,但这些青年人必须保守独身制。
附注
(一)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信条,全集一八二一条(新版三○五○等条)。
(二)参阅佛罗陵斯大公会议,对希腊教徒法令;信条全集六九四(一三○七)条,及前注第一届梵蒂冈大会:信条全集一八二六(三○五九)条。
(三)参阅Liber Sacramentorum S. Gregorii Praefatio in Natali S. Matthiae et S. Thomae:拉丁教集七十八卷五十一及一五二栏;参阅Cod. Vat. Lat. 3548, F. 18-S Hilarius, in Ps. 67, 10:拉丁教父集九卷四五○栏;CSEL22, P. 286. S. Hieronymus, Adv. Iovin, 1,26,:拉丁教父集廿三卷二四七栏A。圣奥斯定in Ps. 86,4,拉丁教父集卅七卷一一○三栏。S. Gregorius M., Mor. In Iob. XXVIII, V:拉丁教父集七十六卷四五五-四五六栏。Primasius, Comm. inApoc. V:拉丁教父集六十八卷九二四栏BC. Paschasius Radb in Matth. L. VIII Cap. 16:拉丁教父集一二○卷五六一栏C。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一二月十七日Et Sane牧函:ASS, 21, (1888)P.321。
(四)参阅宗:六,2-6;十一,30;十三,1:十四,23;二十,17;得前:五,12-13;斐:一,1;哥:四,11及其他多处。
(五)参阅宗:二十,25-27;弟后:四,7等节对照弟前:五,22;第后:二,2;铎:一,5;S. Clem. Rom., Ad, Cor, 44, 3;ed. Funk, I, p. 156.
(六)S. Clem. Rom., Ad Cor. 44, 2;ed. Funk, I. P. 154S。
(七)参阅Tert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二等栏。殉教圣依纳爵着作多处。
(八)参阅Terty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三栏。
(九)参阅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腊教父集七卷八四八栏A:Harvey 2. 8:Sagnard, P. 100s.:”Manifestatam”.
(十)参阅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腊教父集七卷八四七栏;Harvey 2, 7;Sagnard. P. 100 “custoditur”, cfr. Ib. 26, 2; col. 1053; Hasvey 2, 236, 以及 IV, 33, 8; col. 1077; Harvey 2, 262.
(十一)殉教圣依纳爵 Philad., Praef.; ed. Funk, I P. 264,
(十二)殉教圣依纳爵 Philad., 1, 1; Magn. 6, 1; ed. Funk, I, PP. 264 及 234.
(十三)S. Clem. Rom. 1.c., 42, 3-4; 44, 3-4; 57, 1-2; ed. Funk, I. 152, 156, 171 s. S. Ign. M., Philad. 2; Smyrn. 8; Magn. 3; Trall.7; ed. Funk, I. P. 265 s,; 282; 232; 246s. etc.; S. Iustimus, Apol., 1,65:希腊教父集六卷四二八栏;S. Cyprianus, Epist. passim.
(十四)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廿九日通谕Satis cognitum: ASS. 28 (1895-96) p. 732.
(十五)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会议“论圣秩法令一第四章:信条全集九六○(一七六八)条;梵蒂冈第一届大会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论基督的教会”第三章:信条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奥体”通谕:宗座公报卅五卷(一九四三)二○九及二一二页。教会法典三二九条一项。
(十六)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十二十七日,Et Sane 牧函:ASS.21 (18888) p. 321s.
(十七)S. Leo M., Serm. 5, 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四栏。
(十八)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第三章,引证第后:一,6-7节的话,证明圣秩为真正的圣事:信条全集九五九(一七六六)条。
(十九)In “Trad. Apost” 3, ed. Botte, Sources Chs., pp. 27-30, 承认主教为“司铎职的首席”(Primatus sacerdotii) Sacramentarium Leonianum, ed. C. Mohlberg, Sacramentarium Veronese, Romae, 1955, p 119: “Ad Summi sacerdotii ministerium…Comple in sacerdotibus tuis mysterii tui summam”. Id., Liber Sacramentorum Romanae Ecclesiae, Romae 1960, pp. 121-122; “Tribuas eis, Domine, cathedram episcopalem ad regendam Ecclesiam tuam et plebem universam 参阅拉丁教父集七十八卷二二四栏。
(二十)Trad. Apost. 2, ed. Botte, p.27.
(二一)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第四章,告诉我们神品圣事存留不灭的神印:信条全集九六○(一七六七)条。参阅教宗若望廿三世一九六○年五月八日Jubilate Deo演讲:宗座公报五十二卷(一九六○),四六六页,教宗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日,在梵蒂冈大殿之讲道:宗座公报五十五卷(一九六三)一○一四页。
(二二)S. Cyprianus, Epist. 63, 14:拉丁教父集四卷三八六栏;Hartel, III B, p. 713: “Sacerdos vice Christi vere fungitur”. S. Io. Chrysostomus, in 2 Tim. Hom. 2, 4:希腊教父集六十二卷六一二栏,称司铎为基督的Symbolon. S. Ambrosius, in Ps. 38, 25-26:拉丁教父集十四卷一○五一-五二栏:CSEL 64, 203-204. Ambrosiaster, in I Tim. 5, 19:拉丁教父集十七卷四七九栏C及in Eph. 4, 11-12: col. 387 C. Theodorus Mops., Hom. Catech. XV, 21 et 24: ed. Tonneau, pp. 497 et 503. Hesychius, Hieros., in Lev. L. 2,9,23:希腊教父集九十三卷八九四B。
(二三)参阅S. Eusebius, Hist. Eccl. V, 24, 10:GCS II, I, p. 495; ed. Bardy, Sources Chr. II p. 69. Dynisius, Apud Eusebium, ib. VII, 5,2: GCS II, 2, P. 638. S; Bardy, II, p. 168s.
(二四)参阅De Antiquis Conciliis, Eusebius. Hist. Eccl. V, 23-24: GCS II, 1,p. 488ss. Bardy, II, p. 66ss. Et Passim. Conc. Nicaenum, Can. 5: Conc. Oec. Decr. p 7.
(二五)Tertullianus, De Ieiunio, 13:拉丁教集二卷九七二栏B; CSEL 20, p. 292; Lin. 13-16.
(二六)S. Cyprianus, Epist. 56, 3: Hartel. III B. p. 650; Bayard, p. 154.
(二七)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Zinelli 正式报告书:Mansi (大公会议集)五十二卷一一○九栏C。
(二八)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第二件教义宪章草案,“论基督的教会”,第四章:Mansi 53, 310.参阅Kleulgen 对修正草案之报告书:Mansi 3, 321- B- 322 B,及Zinelli 之声明:Mansi 52, 1110 A. 也请参阅教宗圣良之Serm. 4,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一栏A。
(二九)参阅教会法典二二七条。
(三十)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信条全集一八二一(三○五○等)条。
(三一)参阅S. Cyprianus, Epist. 66, 8: Hartel III, 2, p. 733: “Episcopus in Ecclesia et Ecclesia in Episcopo”.
(三二)参阅S. Cypriaus, Epist. 55, 24: Hartel p. 642, Lin. 13: “Una Ecclesia per totum Mundum in multa membra divina”. Epist. 36, 4: Hartel p. 575, Lin. 20-21.
(三三)参阅教宗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廿一日“信恩”通谕:宗座公报四十九卷(一九五七)二三七页。
(三四)参阅S. Hilarius Pict., in ps. 14, 3:拉丁教父集九卷二○六栏; CSEL 22, p. 86. S. Gregorius M., Moral. IV, 7, 12:拉丁教父集七十五卷六四三栏C。Ps.-Basilius, in Is. 15, 296:希腊教父集三十卷六三七栏C。
(三五)S. Coelestinus, Epist. 18, 1-2, ad Conc. Eph.:拉丁教父集五十卷五○五栏AB;Schwartz, Acta Conc. Oec. I, 1, 1, p. 22.参阅教宗本笃十五世“夫至大”通谕:宗座公报十一卷(一九一九)四四○页。教宗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教会的事业”通谕;宗座公报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十九页。教宗比约十二世“信恩”通谕,见前。
(三六)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九月三十日Grande munus:AAS 13 (1880) p. 145. 参阅教会法典,一三二七条;一三五○条二项。
(三七)De iuribus Sedium patriarchalium, cfr. Conc. Nicenum. Can.6. de Alexandria et Antiochia, et can 7. de Hierosolymis: Conc. Oec. Decr., p. 8. Conc. Later. IV, anno 1215, Constit. V: De dignitate patriarcharum: ibid. p. 212. Conc. Ferr.-Flor.: p.504.
(三八)参阅东方教会法典,二一六-三一四条:论宗主教;三二四-三三九条:论大总主教;三六二-三九一条:论其他职位;特见二三八条三项;二一六条;二四○条;二五一条;二五五条:论宗主教任命主教的权力。
(三九)参阅特伦多大会,改革法令,第五期第二章九目及廿四期四款,Conc. Oec. Decr pp. 645 et 739.
(四十)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Dei Filius, 3: 信条全集一七一二(三○一一)条。参阅第一件教会草案所加的注解(由伯拉敏书中摘录者):Mansi 51, 579 C;并参阅教会草案条正搞及Kleutgen的解释:Mansi 53, 313 AB. 教宗比约第九世 Tuas Iibenter 牧函:信条全集一六八三(二八七九)条。
(四一)参阅教会法典一三二二-一三二三条。
(四二)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 Pastor Aeternus: 信条全集一八三九(三○七四)条。
(四三)参阅Gasser, (主教)在梵蒂冈第一届大会内的解释:Mansi 52, 1213 AC.
(四四)Gasser, ib.: Mansi 1214 A.
(四五)Gasser. Ib.: Mansi 1215 CD, 1216-1217 A.
(四六)Gasser, ib., Mansi 1213.
(四七)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 4:信条全集一八三六(三○七○)条。
(四八)拜占庭礼祝圣主教之集祷词:Euchologion to mega, Romae, 1873, p. 139.
(四九)参阅S. Ignat.., Smyrn 8, 1: ed Funk. I, p.282.
(五十)参阅:八,1:十四,22-23;二十,17节,及其他多处。
(五一)Oratio Mozarabica:拉丁教父集九十六卷七五九栏B。
(五二)参阅S. Ignat. M., Smyrn, 8, 1: ed. Funk, I. P. 282.
(五三)圣多玛斯,神学集成,,七十三题三节。
(五四)参阅S. Augustimus, C. Faustum, 12, 20:拉丁教父集四十二卷二六五栏;Serm 57, 7:拉丁教父集卅八卷三八九栏等处。
(五五)S. Leo M., Serm. 63, 7: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三五七栏C。
(五六)Traditio Apostolica Hippolyti, 2-3: ed. Botte, pp. 26-30.
(五七)参阅祝圣主教礼开始之“询问词”,以及祝圣主教弥撒结束时,Te Deum以后之集祷词。
(五八)教宗本笃十四世,一七五二年十月五日之敕书Romana Ecclesia 1:Bullarium Benedicti XIV T. IV, Romae, 1758, 21: “Episcopus Christi typum gerit, Eiusque munere fungitur”.教宗比约十二世,“奥体”通谕,前注二一一页: “Assignatos sibi greges singuli singulos Christi nominee pascunt et regunt”.
(五九)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Satis cognitum 通谕:ASS 28 (1895-96) p. 732.同一教宗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Offcio sanctissimo牧函:ASS 20 (1887) p. 264:教宗比约第有世,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二日,致德国主教书,及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五日御前演讲:信条全集新版三一一二-三一一七条(旧版无)。
(六十)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 3:信条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条。参阅Zinelli报告书:Mansi 52, 1114 D.
(六一)参阅S. Ignat. M., AD Ephes: 5, 1: ed. Funk, I, p. 216.
(六二)参阅S. Ignat. M., Ad. Ephes. 6, 1: ed. Funk, I, p. 218.
(六三)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论圣秩圣事第二章:信条全集九五八(一七六五)条,及九六六(一七七六)条。
(六四)参阅教宗Innocentius I. Epist. ad Decentium:拉丁教父集二十卷五五四栏A;Mansi 3, 1029;信条全集九十八(二一五)条:”Presbyteri, licet secundi sint sacerdotes, pontificatys tamen apicem non habent”. S. Cyprianus, Epist. 61, 3: ed. Hartel, p. 696.
(六五)参阅前注特伦多大会,信条全集九六五A-九六八(一七六三-一七七八),特见第七款:信条全集九六七(一七七七条)。教宗比约十二世宗座宪令Sacramentum Ordinis:信条全集二三○一(三八五七-六一)条。
(六六)参阅前注Innocentius I. S. Gregorius Naz., Apol. II, 22:希腊教父集卅五卷四三二栏B。 Ps.-Dionisuis, Eccl. Hier., 1,2:希腊教父集三卷三七二栏D。
(六七)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二期:信条全集九四○(一七四三)条。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天人中保”通谕:宗座公报卅九(一九四七)五五三页;信条全集二三○○(三八五○)条。
(六八)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二期:信条全集九三八)一七三九-四○)条。第二届梵蒂冈大会“礼仪宪章”第七节及四十七节。
(六九)参阅前注教宗比约十二世“天人中保”第六十七节。
(七○)参阅S. Cyprianus, Epist. 11, 3;拉丁教父集四卷二四二栏B;Hartel, II, 2, p. 497.
(七一)祝圣司铎礼典,授衣礼。
(七二)祝圣司铎礼典之颁谢词。
(七三)S. Ignatius M., Philad. 4: ed. Funk, I, p. 266. S. Cornelius I, apud S. yprianum, Epist. 48, 2: Hartel, III, 2, p. 610.
(七四)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acae, III, 2: ed. Funk, didascalia, II p. 103 atuta. Eccl. Ant. 37-41: Mansi 3, 954.
(七五)S. Polycarpus, Ad Phil. 5, 2: ed. Funk, 1, p. 300:称基督 “Omnium diaconusfactys” Cfr. Didache, 15, 1: ib. p. 32. S. Ignatius M., Trall 2, 3 ib. p. 242.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8, 28, 4: ed. Funk, Didascalia, I, p.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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