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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此事有什么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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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滁州滁县天主教,由解放初期的100多亩教会土地,被豪夺仅剩1.5亩。这仅有的1.5亩财产,也是老教友们不厌其烦找90年代宗教局长死磕来的,宗教局长被搞烦了,给了那么一点地。然而现在更可怜,这一点教会财产也将不保。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整治工程,要求位于清流河畔的教堂1月28日之前完成搬迁,仅仅给200来平方面积作为补偿。教友要求归还老教产地段1.5亩作为赔偿,宗教局长说:“这个是历史问题,你找国民党去!”就算不是老教产地段归还,1.5亩的教产缩减到200平方,除了强盗,国民党也不会这样去做吧。而安徽合肥爱国会主教更是想两面逢源,一边安抚教友,一边随时都会跟宗教局签协议出卖教产。请教友们为安徽教会祈祷!也请把此消息转发给你的教会群或教会网站论坛,为我们受苦的肢体出点微薄之力。


发表于 2014-2-17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无他法,只能是教友团结起来,采取上访、散步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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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1: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跟你们说过,其实我们都不是中国人,某些爱国主义者真是转不过这弯来!你想当中国人?人家让你去找民国哪!哈哈哈,怎么解决?难以解决,在天主内接受苦难,至少能清醒一点,那就是你不是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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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2: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聪明的回答:“这个是历史问题,你找国民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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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2: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公爵说的之外还要往爱国主教脸上扔个鸡蛋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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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3: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问一声:西方国家有没有国家把教产收为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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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3:4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yushan001 发表于 2014-2-17 13:03
弱弱的问一声:西方国家有没有国家把教产收为国有的?

文明国家财产私有,权力公有。鸡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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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4: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公爵 发表于 2014-2-17 13:45
文明国家财产私有,权力公有。鸡国相反。

教产是什么?社会的还是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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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6: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被政治强权白白抢去的东西实在太多了,基督教的教产只是其中之一,“国有化”口号差不多把一切值钱的东西都归到了政府的权下,而政府却属于一党之私,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可悲可恶的暴力社会。遇上这种国家,只能尽力维权,至于有没有用,那是另外的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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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6: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怀阳 于 2014-2-17 16:32 编辑

我查阅了法律,按下面的法律,教会很难得到赔偿。当然事在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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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6: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散人 发表于 2014-2-17 12:28
最聪明的回答:“这个是历史问题,你找国民党去!”

  其实这句话在政治逻辑上是蠢话,等于授人以柄,别人可以说,这话是要让国民党回来当政吗?政治不合格的人才会说这种胡话,表面聪明,实质白痴。不过匪类政治的存在基础并不是依靠政治逻辑维持,而是靠暴力维持,所以,下面的人可以乱说话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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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9: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vangels 于 2014-6-30 09:28 编辑
风行者 发表于 2014-2-17 11:57
早就跟你们说过,其实我们都不是中国人,某些爱国主义者真是转不过这弯来!你想当中国人?人家让你去找民国 ...

生活在所谓的“祖国”,脚下却没有寸土是属于人民的,但还是有很多爱国者声称“热爱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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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怀阳 发表于 2014-2-17 16:26
我查阅了法律,按下面的法律,教会很难得到赔偿。当然事在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

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严重情况,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二十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以来,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实行土地改革,已有巨大的成绩及丰富的经验。今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召集了全国土地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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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4-6-30 11:39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

附: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共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人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民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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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7: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法律的权柄是主赐予的,所以当初部分教堂拥有过多的土地被政府依法收缴,即是合法的,没有什么好争的。

但按政府的宗教自由政策,也就是按主与中共的盟约,政府应当根据当今信友的不断增长情况,应当考虑划拨适度的土地给教堂,这应当是教友、教堂可以与政府协商争取的。

   当今的信友缺乏一种志气、骨气以及能力,为什么要可怜巴巴的向政府乞讨呢?自己同样是政府管理下的公民,为什么不能同其他公民一样,凭借自己的劳动而创造收益,通过合法手续程序购得土地使用权呢?
    所以,当今信友解放思想,自力更生的自筹自建教会才是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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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公爵 发表于 2014-2-17 13:45
文明国家财产私有,权力公有。鸡国相反。

教产是什么?社会的还是私有的?
——————————————

是的,不要把教产当成私产,或当成少数人的资产。我看,真正打起官司来,那一些人连立案的主体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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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8: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那女婴 发表于 2014-9-4 07:57
修公爵 发表于 2014-2-17 13:45
文明国家财产私有,权力公有。鸡国相反。

“那一些人连立案的主体资格都没有。”
难道不是你的“母党”搞的吗?中共是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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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8: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是成全法律的,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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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8: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那女婴 发表于 2014-9-4 08:38
主是成全法律的,你懂吗!

蠢猪,这句话从你口中喷出来,简直就是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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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09: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绅士,你的口里流不出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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