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顽童 发表于 2011-9-1 17:11:12

对私人启示的一些反思

以下反思是与公教报秘书长办公处通告有关,同时是为响应一些信徒透过公教报或其它场合的查询: (1) 梵二大公会议的《教会宪章》(以下简称《教会》)确认了天主子民的「信仰意识」。凭着这意识,天主子民「在教会训导当局领导之下,拳拳服膺,以正确的判断力更深刻地去体会信仰,并在生活上更完美地付诸实行。」(《教会》12)全体主教都应采用较适当的方式,促进并维护信仰的统一与完整。(参照《教会》23;《天主教法典》(以下简称《法典》)386 条 2 项)圣神按祂的意愿,在教会各级信徒中分施神恩(charismatic gifts),使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胜任各种事业或职务,以利教会的革新与扩展(格前十二:7,11),并造福社会人群。〔参照《教会》12;《教友传教法令》(以下简称《教友》)3; 《天主教教理》(以下简称《教理》),799-801〕领受了神恩的信徒,有权利和义务去运用它们。然而,辨别神恩的真确性及其正当的用途,是治理教会者的责任,这不是要他们扑灭神恩,而是要他们考验一切,择其善者而持守之。(参照得前:五:12,19-21)运用神恩时,信徒要同时与基督内的弟兄们,尤其要与自己的牧者共融合一。(参照《教友》3)爱德是量度一切神恩的真正准绳。(参照《教理》799) (2) 按照天主教教义,「私人启示」(参照《教理》67),即一位或以上的个别信徒所接受的超性启示,有别于教会幅度的启示(即基督内的普世性启示),因它既不属于信仰的宝库(deposit of faith),亦不直接要求全体信徒信德上的认同(assent of faith)。这些私人启示协助历史上某个特定时期的信徒,更圆满地践行基督所启示的真理。真确的私人启示,必须与基督的教会幅度启示没有抵触,而且不可能修改、改善、超越或补充基督决定性的启示。由于私人启示出现于人灵魂的深处,故此,即使它们是真确的,仍有可能被接受这些启示的人士加以曲解或错误地诠释。至于热衷于宗教的人士或背道离经的宗教团体,则往往把主观想象或霎时浮现于潜意识的图像,视作私人启示。热衷地、不加判别地和穿凿附会地认同这些幻觉和似是而非的现象,能对灵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信徒有必要遵循教会训导和天主子民的「信仰意识」,来判别私人启示的真伪,尤其有鉴于近年来世界各地据闻的私人启示或显现数目日增。 (3) 所谓「好果实必来自好树」(参照玛七:16-20;路六:43-44)这准则,常被用来证明,如果某项据闻的私人启示既有启发性,又助人悔改皈依和带来神益,那么它显然是来自天主。然而,这准则并非绝对可靠,亦不是教会当局审查私人启示时所采用的唯一准则。在南斯拉夫的所谓圣母显现便是一个好的例证。无可否认,据称在这地方发生的一切,带来很丰硕的成果,包括那六位年青的当事人的灵性成长、参加弥撒者日众,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修和。但纵使如此,南斯拉夫主教团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宣布:「按照至今已进行的调查,我们不能确定(在默主哥耶)是否真的有超性启示。」这项声明,与默主哥耶所属的 Mostar-Duvno 教区成立的专责调查委员会较早时所作的结论,不谋而合。南斯拉夫主教团及宗座至今未有改变这个立场。 (4)仗赖某项尚未证实的私人启示而获致的病愈奇迹,也需审慎的调查。以露德为例,自从教会证实圣母于一八五八年在该处显现以来,曾有数以百计的病人,声称藉圣母的代祷而奇迹性地痊愈,但至今只有约七十宗痊愈个案被医学界及教会当局确认为圣迹。对在一九八四年的一宗据闻的奇迹性治愈的个案,露德的医疗部门首长曾表示对其真确性极有保留。他同时指出,为证实病愈的持久性,需时起码三至四年。 (5) 为确定一项据称的私人启示或显现是否属实,《宗徒大事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原则:「……若是这计划或工作是由人来的,必要消散;但若是从天主来的,你们……不能消灭他们……。」(五:38-39) (6) 近年来出现了多种新兴的热心善工(popular piety 或 devotions)(参照《礼仪宪章》13;教宗保禄六世《在现代世界传福音》宗徒劝谕48;《教理》1674-1676)这些热心善工,某方面而言,具有很丰富的灵性价值,它们帮助人在基督内与天主相遇,也有助于福传。但在另一方面,这些热心善工往往停留在无须以正确信德来表达的敬礼层面,而且容易夹杂着对宗教的曲解或迷信。例如,有些人声称,只要在一段指定期间内,每日诵念一些指定的祈祷若干次,就必定能借着某些圣人的代祷,心想事成。 很可惜,一些本地信徒,基于宗教热忱,常在教会人士之间或大小圣堂内(但未经主任司铎批准),擅自派发或散播未经教会当局批准或核准(参照《法典》823 条1-2 项; 826 条3 项; 827 条4 项) 的祈祷单张、热心善工刊物,及未经教会证实的私人启示或显现的资料。信徒售卖或散播这些刊物,往往是基于以下颇为普遍的误解:「《天主教旧法典》1399 条及 2318 条的规定既已废除,故此,有关新的显现、新的私人启示、预言、圣迹等的刊物,如内容毫不抵触信仰和伦理,可供信徒派发及阅读,无须经教会批准。因此之故,刊印或散播教会尚未确认的新启示或显现的数据,无须先经教会批准。」 此文件希望主内广大弟兄姐妹认真阅读,树立正确的信仰观念,正确理解文件当中的思想、概念,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再这个多变的社会潮流中,不迷失信仰的正确方向。

香茗 发表于 2011-9-1 18:04:29

私人启示REVELATION, PRIVATE
(一)概念说明:私人启示private revelation指非对教会乃对某个个人(直接)讲的启示;并非所有人都有义务相信;也不是给教会保存、宣讲的启示。但其虽属「私人」却也不是说为教会不能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私人启示的可能性必须保持,有下列几个理由:
(1)否认私人启示的可能性会使所有启示变成不可能,会等同于否定基督宗教。
(2)因启示与救恩来自天主,而且天主也总对个人说话,因此那真正由天主来的启示不是必须限制在某一团体,也不是一定为某一团体而说的。私人启示的真正可能性包含在天主圣三白白施予的救援工程内。
(3)公共启示的「结束」(「从宗徒们逝世后」)的意思是:从那时起,如果有人说他有新的启示,但是他的启示内容与宗徒公共启示的内容有矛盾,教会就不接受此新启示。但这并不是否认基督奥迹在教会内仍然会继续藉着圣神产生新的果实(DV 8)。
(三)教会史显出许多私人启示的例证,如圣女贞德(Joan of Arc, 约1412-1431)、圣女加大利纳(Catharine of Siena, 约1347-1380)、圣女玛加利大玛利亚拉高(Margaret Mary Alacoque, 1647-1690)、圣伯尔纳德(Bernardette of Lourdes, 1844-1879)、路济亚(Lucia of Fatima, 1907- ),还有许多其他的人。他们在教会生活的过程中都发挥了显着的影响力。
(四)处理私人启示应当引用下列准则:
(1)虽然不是说私人启示不可以包含带「新」方向的诫命,但当其使人于教会中感到有如先知的推动时,必须不超出教会「公共」启示的框架。
(2)对私人启示而言,教会训导权至少是消极准则,就是说,在某些案例中,教会训导权或许无法清晰判断某一种私人启示是否具有真正的基督特征,但教会训导权可能比较容易否认某私人启示之确实性。
(3)为了获致对私人启示的平衡判断,应该注意某一私人启示的接受者之文化与宗教背景、心理成熟、以及道德的可靠性。精神衰弱的人之幻想、幻觉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甚至心理健康的人,也可能对所发生的某一种真正的私人启示产生误解和扭曲。

绵羊 发表于 2011-9-1 22:03:27

对于私人启示,应该效仿圣母默存于心!

天主对人类的普遍启示已经完成,谁也不能再添再减了!

醍醐 发表于 2011-9-2 01:52:06

神启,教会最得力的工具,同时也是教会的最可怕的梦魇

醍醐 发表于 2011-9-3 01:16:23

绵羊没有神启哪来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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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应该跟着山人去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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