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听不说 发表于 2011-9-1 16:06:56

依据天主教法理法规教区主教的权限究竟有多大?

依据天主教法理法规教区主教的权限究竟有多大?根据天主教法典除犯罪人触犯到带有绝罚的法律条款主教给与认定的情况外,主教有科处犯罪人绝罚的权力吗?请对法律有特殊研究的朋友帮助解答并请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zxc123 发表于 2011-9-1 16:40:37

法典上有,[主教权カ范围]特殊时期,及圣座特批除外。

我只听不说 发表于 2011-9-1 17:14:53

zxc123 发表于 2011-9-1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典上有,[主教权カ范围]特殊时期,及圣座特批除外。

不明确,请具体指出是法典多少条。

逸雪 发表于 2011-9-1 17:36:48

1341 惟藉友爱的规劝、谴责或其它牧灵的关怀方法不能充分补救恶表,赔偿公义或纠正犯人时,教会教长方得以诉讼或行政程序科处或认定刑罚。依据此条法律主教可科处犯罪人以刑罚,但此刑罚是否也包括绝罚就弄不清楚了。根据法典1318 (立法者不得制定自科罚;但为抵制某些特殊危害的罪行,其罪或能有特别重大的恶表,或仅处待科罚无法收惩治效力时,不在此限。惩戒罚,尤其绝罚,非有极大的节制,并且只为抵制较重大的罪行,不得制定之。)好像主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科处与绝罚。请专家指点!

刀尖上的舞者 发表于 2011-9-21 23:27:29

根据法典1341条之规定,教区教长得以诉讼或行政程序科处或认定刑罚。1342条,亦有相关内容。因此,主教在本教区内完全拥有科处绝罚的权力,无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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