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爵 发表于 2011-7-30 18:01:02

门外汉侃“自可绝罚”

中国的神长、教友对《天主教法典》最熟悉的条款莫过于一三八二条:“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因为自一九五八年以来,中国大陆发生的此种背命行为一定是冠盖全球,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涉案总数,不但给广大神长、教友,也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尽管很多神长、教友、朋友、甚至是敌视圣教会的人将“一三八二条”和“自科绝罚”挂在嘴边,但他们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却十分雷人。说“雷人”,主要是人们把这一法律问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敌视圣教会的人,如判教分子“义峰”(我怀疑义峰先生从未信过天主圣教,他只是曾“潜伏”在教会内而已),从“阴谋论”的角度来理解,说某人受绝罚是“中梵博弈的结果”,对此等说法,我只能喟叹洗脑教育之成功,当然,刘名誉主席也持这种观点;而一些神长、教友,则希望这一法条是梵蒂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将一些有犯罪背命乃至他们不喜欢的人斩落马下。
恕我直言,这两类人一类无耻,一类无知。他们忽略了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法律只关乎 “公正”、“严明”两大宗旨,教会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她符合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原则,如“罪刑法定”、如“疑罪从无”、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到这里,有人会说,老修啊,你真能忽悠,你说的这些原则怎么和我们感受的完全不一样。实际上,如果你静下心来分析案例,那会发现关乎“自科绝罚”的案件都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我们先说说国外的著名案例:
一是对“圣庇护十世修会”四位主教的绝罚案。“梵二”大公会议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引起了法国图尔教区总主教、圣神会总会长勒菲弗(Lefebvre)的不满,勒主教于是在一九六八年辞去圣神会总会长职务,并创立圣庇护十世兄弟会以延续“梵二”之前的教会传统。一九七六年六月,勒主教在瑞士创立埃库纳修道院,培养志同道合者,抵制梵二会议的改革。同年七月,因他的背命,被教宗课以停职罚。但他仍然抨击圣座和教宗,并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在未经教宗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祝圣四位主教:贝尔纳•费莱(Bernard Fellay),贝尔纳•蒂西耶(Bernard Tissier de Mallerais),理查•威廉松(Richard Williamson),以及阿方索•加拉雷塔(Alfonso del Gallareta)。祝圣礼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举行,次日,即七月一日,圣座主教部便正式宣布他们遭受自科绝罚。当然了,关心教会新闻的人士会知道,二十年后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四位被祝圣的主教向教宗忏悔道:“我们始终坚决愿意做个天主教徒,把并尽一切力量为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教会服务,这个教会就是罗马天主教。我们怀着赤子之心接受罗马天主教的教导。我们坚信伯多禄的首席地位,和他的特权,正因为如此,目前的处境令我们痛苦难堪”。 二零零九年元月二十四日,教宗赦免了他们的罪过。
另一个案例是非洲赞比亚首都卢萨卡教区荣休总主教厄玛努尔.米林戈(Emmanuel Milingo)的非法祝圣案。该主教未经教宗任命与授权,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在美国华盛顿祝圣四位“主教”,案发后的第三天,圣座既宣布了对米主教的绝法令。(其他四位人士已结婚,所以圣座宣布“他们在圣教法典面前的身份仍然处在被祝圣之前的状况”。)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当事人满全了犯罪(背命)的所有要件:在犯罪主体方面,他们是成年天主教徒,不具有任何免除刑罚的因素;在主观方面,都属于“明知故犯”,在犯罪(背命)时神志清晰、身心自由、意思表达完全自治。在这种情况下, “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
用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解释是:“「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实时生效”。上述两案例当事人的背命行为事实清晰,且明知故犯,所以行为既遂后既自动被处以极刑。“宣布”他们被绝罚的是圣座主教部,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如同秃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显,智商正常的人都能推断出他们应负绝罚的罪责。此时,无需教会法庭审理、“宣判”。
而国内的情况就比较特殊,在中国众多的案例中,我先从“第一起”说起:一九五八年圣座对于汉口总主教区和武昌教区上报自选和即将自圣董光清、袁文华的覆文中,明确表示该项祝圣是“无效的”、“无价值的”、“等于没有”,并表示“深为痛心”,要对祝圣和被祝圣者Excommunicatio Specialissima reservata,既“超级绝罚”。董光清总主教去世后,他的学生刘彦强神父写道:“ 开放以后,海外有人主动到罗马查询关于你(董总主教)的档案,看是否有你遭受超级绝罚的历史资料,得到确切消息,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只有警告的信件。”也就是说,圣座有关圣部当时对董主教做出了警告处分,但当时通往中国大陆的邮路已断,无法送达,几十年后董主教才接到处罚令。那么圣座为什么未对董主教课以绝罚呢(一九一七年法典似乎没有自科绝罚)?大家可以先读一下下面的文字:
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市政协副主席、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部长胡照洲先生(我曾在博客中将胡先生的官职错写成“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副部长”,胡先生就此提出抗议,此番我将他的官职写全)在他的博客里写了一篇文章《董光清---中国第一位自选自圣主教的伟大历史性功绩》,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1998年武汉天主教界举行盛会,隆重庆祝中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40周年。我和黎智同志出席会议表示祝贺。黎智是老革命,德高望重,历任武汉市委书记处书记、武汉市市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58年时任市委宣传部部长,具体领导了那一场当时称作“宗教改革”的大革命。
黎智回首往事,心潮澎湃,笑咪咪地问道:“主教呵,你还记得吗,40年前为自选自圣的事,你哭了3天3夜,就是不敢做主教,我陪着你,劝了你3天3夜……”。
这是我从一个外教人处的得知当年首次“自选自圣”中鲜为人知的故事,董光清神父在当这个“第一”之前,竟“哭了三天三夜”,竟然需要一位正厅级高级干部“劝了三天三夜”。这是对当时“中国天主教从此坚定地走上了自选自圣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最好的注解,应永载中国天主教会史。
我们设想,如果董主教站在教会法庭上甚至是天主台前,面对指控,他老人家或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会援引法典(一九八三年法典)第一三二四条第一项第五款,阐明参与非法祝圣是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来作为反证。在那种情况下,即便是天主审判,也会减轻其刑罚。
在董主教祝圣案后,又有大量教会神职人员参与非法祝圣,但众所周知,有很多案件属于“被自选自生”,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去犯罪。比如去年的“承德祝圣”中的八位主礼、襄礼主教。在教会法律面前,他们如同董主教一样,虽有罪,但罪不至于极刑。所以,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在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中指出:“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但话说回来,并不是所有参与非法祝圣的神职人员都可以援引这一免责条款,因为我们不排除有少数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且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如本朝前高官傅弥额尔铁山,就极有可能面临教会法典一三八二条的处罚,这种处罚在犯罪背命既遂,既自动生效。
说到这里,有人会问,老修你说,既然你说中国曾发生当事人积极参与的非法祝圣的案件,为什么圣座没象对待外国主教那样,立即宣布当事人受绝罚。因为中国与外国不同,中国发生的每次违法背命案件的时候,总能看到官吏、衙役的影子。圣座不经过调查,不能确定是“被自选自圣”还是纯粹的裂教行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圣座需要经过周密的调查,才能得出结论,圣座不是红卫兵组织啊!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圣座对承德非法祝圣案的公报中指出:“无论如何,此事所带来的悲痛影响首先触及郭金才.若瑟神父本人,因为按教律而言,此项主教祝圣使他在中国教会和普世教会前陷于非常恶劣的处境,也使他面临严峻的处分,尤其按天主教法典第1382 条所规定的处分。”
也就是说,郭副主席兼秘书长(当时是副秘书长)有极有可能满全了法典一三八二条的处罚条件,这一点,只有天主和他本人知道,别人无从知晓。圣座不能唐突地认定他是否被绝罚,一切都需要调查。
但雷副主席和黄副主席的案子又有所不同。以雷副主席案为例,在圣座的公告中,有一句话非常耐人寻味:“雷世银神父本人很久之前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也就是说,雷副主席在“祝圣前”,已明确知道,圣座已驳回关于他晋牧的申请。原因是“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雷在那种情况下能做的,就是积极向圣座申述,为自己的权利辩护,对那些证据质证。但雷似乎并为这样做,而是说他从来「不信、不看、不传」流言,并说:「我不怕炒作,但也不希望被炒作。」
黄副主席的问题与雷副主席同出一辙,圣座声明指出:“黄炳章神父本人事前早已接获通知:由于汕头教区已有合法的主教,他不能被圣座批准为主教候选人。”实际上,黄想当主教只有一个途径,由教区庄主教上报圣座,推荐其为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不走这条路,也只有绝罚死路一条。
这两位副主席在圣座以明确驳回其申请的情况下,以飞蛾扑火的态势向教会法典挑战,他们的犯罪事实如同我在前文列举的那些外国主教一样,清晰、明了,傻子都能看出了,所以圣座迅速认定他们被绝罚。

白冷山 发表于 2011-7-30 18:37:28

写的好文,为什么发这里啊?鼓掌一下,最好发外面。

hzs0918 发表于 2011-7-30 22:58:07

分析的透彻!

山人 发表于 2011-7-30 23:02:57

好文章!

若瑟保禄 发表于 2011-7-30 23:32:12

门外汉的文章表述的比行家里手还内行。值得一读。

花雨清风 发表于 2011-7-31 00:03:11

实际上,黄想当主教只有一个途径,由教区庄主教上报圣座,推荐其为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不走这条路,也只有绝罚死路一条。

非常赞同!

zxc123 发表于 2011-7-31 00:18:09

黄雷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此产物不会与天主教的圣统制合一共融,必备淘汰。

alxdr123 发表于 2011-7-31 12:48:36

{中国的}主教是地方教会的脊梁,所以他们的压力【威胁利诱】比教友大得多。主观上反对教会,教宗的不多,但是赦免的前提【痛悔,定改】,不然 天主都不能赦免}。客观上是分裂,羞辱了教会,这是事实。{这是凯撒本身无法办到的}所以才招致【自科绝罚】,{公布}是为了避免教友,其他神职误入歧途;希望他本人尽早【悔改】。
【甘心接受】【威胁利诱】就是主观【内心】问题了。主教的基本素质:信望爱的信仰;朴实贫穷,独身贞洁,任劳任怨的生活方式。===这些抵抗【威胁利诱】的根本条件,不具备!?怎么办,接受教会的命令。劝瑜;停止一切圣事及教会职务行为。教会的劝瑜命令,客观上是减轻这些主教的{压力}。人的内心{主观},特别在封闭,缺少交流的环境下难以确定,但是【客观】的言行,必须承担教会法律的就其客观言行做出的决定。不然,只有回家去卖红薯---经商,教书,为官。。。所以才时刻提出【祈祷].为我们每个人。

刘幼民 发表于 2011-8-2 11:32:40

胡照洲真是俗人,对他的头衔就那么在意,死后怎么办?级别太低去不了八宝山,自家树个大碑如何?可以风光多少年?

asdzxc 发表于 2011-8-2 16:47:56

花雨清风 发表于 2011-7-31 0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实际上,黄想当主教只有一个途径,由教区庄主教上报圣座,推荐其为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不走这条路,也只有 ...

黄想当主教只有一个途径,由教区庄主教上报圣座,推荐其为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

非常对你的心思!?呵呵,你不想想这是谁写的?
事前事后和今天都可告诉你、庄也不会报、教庭也不会批。

asdzxc 发表于 2011-8-2 16:49:10

zxc123 发表于 2011-7-31 0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黄雷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此产物不会与天主教的圣统制合一共融,必备淘汰。 ...

政治主教!!!

asdzxc 发表于 2011-8-2 17:07:22

asdzxc 发表于 2011-8-2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治主教!!!

教会会逐渐清除政治主教的!也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是利于教会的,一天不清除教会不得安宁。

醍醐 发表于 2011-8-18 03:26:05

没有天主的默许一根头发都掉不下来,用得着楼主操心?
不过又说回来,楼主的操心也是天主的计划!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1-8-18 23:22:48

感谢天主

天人情 发表于 2011-8-19 00:49:40

也许是我的信息来源渠道较少。我总觉着所谓的爱国会任职或非法祝圣的主教们习惯于“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对于非议,不辩护,依然我行我素。也许是他们没有平台,也许是不敢说实话,也许觉着是言多必失。建议在网站上搞个主教访谈录,每个教区的网友对本教区的主教做个访谈,放在这里。 是非曲直,让大家也心中有数。觉着有怨的,也倾诉倾诉。

修公爵 发表于 2011-8-19 01:41:03

教会会逐渐清除政治主教的!也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是利于教会的,一天不清除教会不得安宁。
++++++++++++++++++++“清除”一词令在下想到法西斯和赤匪

hzs0918 发表于 2011-9-10 02:59:24

确实是篇好文~

若个是真梅 发表于 2012-4-24 17:07:12

修先生:

翻出你的旧帖,仔仔细细看了又看,受益良多,然而不明之处则是:中国教会自选自圣已经50余年,前教宗保禄六世对50年代以来的自选自圣主教,一一予以合法性承认,到了现教宗本笃十六世却又重振圣统制的颓风,强调多多,一再为自选自圣问题与中国教会发生矛盾,阻拦中国教会的自选自圣进行。如果,圣统制真是神圣不可动摇,请问在前为何承认了中国教会自选自圣主教?还是现教宗与前教宗个人作风不同,一位如鸽一位如鹰呢?可是,若因个人作风不同出现分歧,圣统制岂不是因人而异朝三暮四罢了?我们又何必趋之若鹜呢?

银色地平线 发表于 2012-4-24 17:54:03

本帖最后由 银色地平线 于 2012-4-24 18:03 编辑

若个是真梅 发表于 2012-4-24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修先生:

翻出你的旧帖,仔仔细细看了又看,受益良多,然而不明之处则是:中国教会自选自圣已经50余年,前 ...
1958年,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以后,一些教区选举产生主教人选报梵蒂冈,梵蒂冈并未批准。之后有个别人,比如董光清被认可了,那也是有条件的需要与圣座修和。这样的事情,教宗本笃十六世也有表示等待非法主教的修和。
回顾1943年,梵蒂冈与中华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46年7月6日,教宗庇护十二世下令建立驻华公使馆,并任命黎培里为首任驻华公使。1946年12月,黎培里来到当时的中国首都南京,设立了公使馆。
1951年3月31日,天主教南京教区代理主教李维光和一批天主教徒在《新华日报》上发表要求自立的声明,黎培里立刻做出反应,致函所有中国主教,谴责这份宣言,“罗马天主教会是超政治的,不被国界线和政治分歧所局限,任何所谓的独立天主教会,都完全是一种裂教行为,不再是真正、独一的天主教会”。
1967年6月26日,教宗保禄六世任命黎培理为枢机主教,同年12月16日在罗马去世,享年70岁,埋葬在Limone Piemonte的家族墓地。此后梵蒂冈和北京政府也就是中国一直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若个是真梅 ”要么就是头脑有问题,要么就是又把“中华民国”算作“中国”了,中华民国和圣座有建交!不存在自选自圣!而且那是50年代前,中国人,醒醒吧!

若个是真梅 发表于 2012-4-24 17:54:13

asdzxc 发表于 2011-8-2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治主教!!!

政治何处不在?教廷没有政治吗?教廷不过问政治吗?如果因为涉及到了政治就是政治主教,那么教廷又当何以自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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