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幼民 发表于 2010-4-21 11:44:44

【转帖】韩国宗教的多元共存与韩国的宗教政策

朴钟锦


    一、韩国宗教呈多元共存的发展态势

    韩国享有“世界宗教博物馆”之称,因为韩国是个传统宗教与新兴宗教、外来宗教与民族宗教、一神教与多神教等同时并存的多宗教国家。

    据韩国有关资料表明,到2002年末韩国有各种宗教团体324个、教堂90740余所、神职人员499200余人。【1】1999年韩国总人口为4686万人,而信徒人数为765428399人,超过总人口的63%。其中,佛教徒占信徒总数的44.2%、占人口总数的72.2%;基督教徒占信徒总数的24.4%,占人口总数的39.9%;儒教信徒占信徒总数的7.8%,占人口总数的12.8%;天主教徒占信徒总数的5.2%,占人口总数的8.4%; 圆佛教徒占信徒总数的1.7%,占人口总数的2.8%;天道教徒占信徒总数的1.2%,占人口总数的2.1%:大宗教徒占信徒总数的0.6%,占人口总数的1%;其他教徒占信徒总数的14.7%,占人口总数的24%。【2】

    这里没有提到萨满教。据韩国学者估计,在韩国以萨满教为业的萨满人数至少可达10万人,萨满教信徒则可能不下数百万。另外,儒教信徒登记注册的人数虽不多,但实际生活中有儒教信仰的人数却不止于上述数字。据汉城大学尹以钦教授调查:在被调查者中,91%是实际上生活在儒教信念影响下的实践性的儒教人:49.3%是实践性的佛教人;36.3%是实践性的基督教人和天主教人。根据该项调查结果和韩国信教人数超过人口总数的事实,我们可以知道韩国有些公民同时信仰多种宗教。【3】

    韩国宗教的特点,除了表现在“多”字上,还表现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多种宗教能够和平共存。我们知道,宗教是以绝对的信念体系作为前提的,因此,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和政教之间极易出现错综复杂的关系,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斗争, 甚至长期的战争。这种情况至今还在南亚的克什米尔、斯里兰卡、中东的黎巴嫩等国和地区存在。【4】与此相反,韩国各宗教虽然因教义对立而导致摩擦、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历史地看,宗教之间、宗教与非宗教间、政教之间却长期保持了包容、宽容、和平共存的关系,特别是在现代韩国,“任何形式的宗教都是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团体”,“哪一种宗教也不能主导韩国文化”,【5】谁也不居于主宰地位,谁都无法左右所有人的价值观。

    韩国国土狭小,是个半岛小国,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宗教云集于此,为什么这么多不同文化背景的宗教能和平共存? 这里面原因很多,本文仅从韩国宗教政策的角度加以探讨。

    二、韩国的宗教政策

    历史上韩国的封建王朝曾推行“国教”政策,如三国时代的新罗及其以后的统一新罗和高丽王朝都定佛教为“国教”,而其后的李氏王朝则采取“抑佛扬儒”政策,儒教获得统治地位,佛教则由国教降为民间宗教。1948年大韩民国建立,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政策,从此韩国宗教迎来了真正的发展契机,传统宗教和新兴宗教出现了繁荣景象。

    韩国宪法规定:国民享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承认国教的存在,主张宗教应与政治分离。【6】依据这项政策,任何宗教团体只要符合国家对宗教团体登记的要求,即可登记注册,予以设立。有了根本法上的保障,20世纪60年代产业化以后,韩国的宗教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韩国文化观光部《2002年文化政策白皮书》公布的数字,到2002年12月,韩国共有426个宗教法人,其中财团法人252个,社团法人174个。按宗团或教团法人分类,基督教有203个,佛教102个,天主教75个,儒教21个,其他宗教25个。【7】

    为了保障国民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韩国政府还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事务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传统寺刹保存法》和《传统寺刹法施行令》、《乡校财产法》和《乡校财产法施行令》、《文化公报部所管非营利法人设立和监督条例》、《社团法人章程准则》和《财团法人章程准则》。同时,韩国在制定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社会团体登记法、教育法、集会和示威法、特别消费税法等各种部门法律时,对涉及本部门的宗教事务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8】这些法律和法规构成了韩国有关宗教事务的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

    韩国政府深知“韩国多宗教的情况意味着绝对价值体系以复数形式存在,而这又意味着相互间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危险性相对增大”。为“消除这一危险性,增加相互间的理解和包容性”,创建“一个成熟而开放的社会”,韩国文化观光部在《2002年文化政策白皮书》中明确提出了“宗教政策的方向”,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宗教自由与宗教行政:宗教行政必须忠实于所规定的宗教自由及其限界的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大致分为“信仰的自由”和“传、布教的自由”。如果将宗教的功能分为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那么追求信仰人的灵魂成长与生活的统一的内部功能必须在信仰自由的范畴内得到彻底保障:而传、布教等起着社会作用的外部功能则必须在社会规范许可的范围之内得到保障。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政府干涉方面,也适用于政府支援方面。政府不仅对宗教团体或个人的纯粹的信仰活动不加干涉,也不为宗教间的平衡性而给予支援,政府支援只限于那些具有促进社会发展、国民团结和国家统一等社会文化意义的活动。

    第二、宗教行政的基本目标:宗教行政的基本目标在于发展健康的宗教文化,充分发挥宗教自身原有的社会功能,扩大宗教的正面功能,缩小宗教的负面功能。宗教以信仰绝对的信念体系为前提,所以可能是使人成熟的条件,也可能是社会矛盾的火种。韩国是多宗教国家,要努力创造条件,预防宗教矛盾,实现宗教和睦,以保证国民之团结,这是比什么都重要的宗教行政作用。为促使宗教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发展健康的宗教文化,提供宗教间相互理解和和睦的场所,文化观光部正在实施各宗教团体都参加的文化艺术活动、学术活动、圣地巡礼、青少年宗教文化庆典等各种支援政策。与此同时,韩国积极致力于保存健康的宗教文化遗产,促使其与现代社会的结合,努力把韩国从宣、布教国发展成为施惠国,促进南北宗教交流,从而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
鉴于以往宗教行政未能通过法令和制度来对宗教进行系统的支援,而是零星地、一次性地给予赞助,所以支援效果不大。政府将通过制定适应时代变化的法令,发行《宗教行政便览》等措施,实现宗教行政系统化,以此提高宗教行政的服务质量。

    为实践上述宗教政策, 韩国文化观光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具体采取了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1.为促进各宗教的团结合作,先后组织和资助了“大韩民国宗教艺术节”、“宗教青年文化节”、“宗教文化遗址对话巡礼”、“宗教新闻舆论界人士讨论会”、“比邻宗教文化理解讲座”、“宗团教役者对话野营”、“纪念‘三·一’节全民族手拉手运动”等各种宗教文化活动。

    2. 为保存传统宗教文化遗产,实现传统文化遗产观光资源化,到2002年12月,韩国共指定了877个寺刹为传统寺刹,并对之进行了修缮和特殊管理。此外还投资建立了“佛教历史文化馆”,修订、出版了《韩文大藏经》、《传统寺刹丛书》等。

    3. 为加强传统文化的传承及礼仪教育,援助成均馆以及全国各地乡校开设忠孝讲习班,传授传统伦理和人性教育。为220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举办“耆老宴”。【9】投资建立“成均馆儒道研修院”,以继承传统儒教文化。

    4. 为宣传和弘扬韩国文化,增进国际交流,文化观光部提供经费,向海外派遣宣教士、布教士。

    5. 通过实现宗教行政的体系化,加强对宗教的行政管理,其中包括:(1)为加强对宗教法人的指导监督,决定由文化观光部直接指导监督《关于行政权限的委任及委托的规定》第28条第2款第3项所规定的13个宗教法人,其他宗教法人则分别由市、道监督指导。活动范围地跨3个以上特别市、广域市、道的宗教法人, 其设立许可和取消以及有关目的、名称、事务所所在地变更等事宜,均由文化观光部负责,其余事项由法人所在市、道知事负责。为了有效支援宗教法人的运营,同时增进宗教法人相关者之间的亲善和睦,举办各种有关的专题研讨会、讲座等活动。(2)建立体系完备的宗教行政系统。为适应时代变化,加强宗教界的自治,积极反映宗教界的要求,加紧有关法令的整备工作;出版有关宗教法人、传统寺刹、乡校财产管理的《宗教行政便览》;就一些宗教未决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各宗团、教团进行协商、对话等。

    6. 为保障宗教自由,保护国民免遭一些问题宗教侵犯个人人权、破坏美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实施暴力、欺骗等犯罪行为的侵害,帮助个人或团体从事正确健康的宗教活动,实施宗教“申闻鼓”【10】制度。1994年4月在文化观光部(当时为文化体育部)宗务室设置电话为720-1994的宗教“申闻鼓”,到2002年12月共受理各种民怨事件608起、宗教教理和与税金有关的事件297起、宗教内部纠纷33件、宗教违反公共道德事件189起、提供宗教资料36种、接收各种建议53项。为便于国民申诉,2000年1月又在网上开设了宗教“申闻鼓”,2001年1月,将宗教“申闻鼓”电话号码改为容易记忆的“(02)3704-9797”。

    7. 促进南北宗教交流。最初南北宗教交流是借助国际宗教团体,通过在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等间接方式讲行的。1995年北方遭受水灾以后,宗教界从人道、宣教、统一运动等角度开展了支援北方的活动。如复活节共同礼拜、光复节共同法会、南北宗教人和平会议(金刚山),宗教设施重建协议、每年发表共同祈祷文及请愿书文,共同参加第16届亚洲宗教人和平会议(印度尼西亚)等。这些人道主义援助是通过以宗教界名义直接援助和通过“我们民族互帮互助运动总部”等民间团体以间接方式进行的。宗教界的率先作用促进了南北方交流的信任度。今后继续致力于南北和解、恢复民族同一性、增强信任度等工作。

    三、韩国宗教政策对韩国宗教多元共存的影响

    如前所述,韩国宗教呈多元共存的发展态势,这与韩国政府的宗教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韩国政府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取消国教的政策,这从根本大法上为韩国宗教的和平共存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韩国历史上虽也是多宗教和平共存居主流,但各种宗教团体纷纷涌现,并且真正拥有平等地位,还是在大韩民国政府建立,从宪法上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宗教政策以后。只有在法律上取得了平等地位,各宗教才能有平等发展的可能。为保障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韩国政府依据宪法,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这对规范各宗教团体的行为,避免和解决宗教矛盾和纠纷,保障各宗教和平共存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其次,通过列举韩国文化观光部公布的《2002年文化政策白皮书》中有关“宗教政策的方向”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韩国政府制定宗教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努力创造条件,预防宗教矛盾,实现宗教和睦,以保证国民之团结”,维持多宗教和平共存的发展态势。具体说,为促进各宗教和平共存,韩国政府制定和采取的宗教政策及措施,具有如下特点:

    1. 对宗教自由既给予保障,又加以限制。保障和限制相统一。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允许存在不加任何限制的自由,即使在最崇尚自由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自由也要受法律的限制。对于正负两方面作用都有可能发生的宗教来说,自由就更不能是无限的。韩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对“信仰的自由”和“传、布教的自由”给予充分保障的同时,又给予一定的限制,即对“追求信仰人的灵魂成长与生活的统一的内部功能”给予充分的保障,这是保障信仰自由的前提条件,同样,宗教的外部功能即传、布教也必须是在社会规范许可范围之内才能得到保障。

    信仰自由和传、布教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信仰自由是传、布教自由的基础,没有信仰自由,不可能有传、布教的自由;传、布教自由又是信仰自由的表现形式,没有传、布教自由,信仰自由将是无法感知的虚幻之物。但传、布教将涉及到受众,进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韩国视传、布教为宗教的“外部功能”,并以“社会规范”为界,划定传、布教的范围。这就是对宗教自由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存续,都以其所有成员(包括个体和团体)遵循一个起码的规则为基本条件,这个规则被破坏,则国将不国,家将不家,人将不人,其程度与规则被破坏的程度成正比。这个规则就是前述的“社会规范”。作为国家团体成员之一的宗教,其活动当然应毫不例外地遵循这个规则,国家也当然要以这个规则作为划分其活动应受保护还是应予取缔的界限。

    2. 对宗教活动既给予支援,又适当干涉,是支援与干涉的统一。对宗教自由既保障又限制,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对宗教活动的支援与干涉的统一。

    韩国对宗教的支援很有特色。韩国不确立国教,各个宗教不论其规模大小,信徒多少,实力强弱,大家都一律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命令服从关系,政府也一视同仁。政府支援宗教,不是为了强使各宗教间实现平衡,而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国民的和睦,国家的统一,宗教的和谐。这既是政府支援宗教的标准,也是政府支援宗教的目的。因此,政府对宗教的支援既不是扶弱济贫式地将弱小宗教扶持到与大宗教同等的规模,也不是平均主义式地对各宗教不分大小都提供等额的经费,更不是锦上添花式地只支援大宗教不支援小宗教;而是看是否符合支援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实现支援的目的。政府对宗教的支援主要体现在对各种符合上述标准并有利于目的实现的宗教活动提供经费上的支持。

    韩国对宗教的干涉,一方面表现在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指导管理,建立体系完备的宗教行政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设立独特的“申闻鼓”,实行对“问题宗教”进行举报的制度。这对保障宗教自由,保护国民免遭“问题宗教”的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多宗教和平共处,起到了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

    3. 扩大宗教的正面功能,缩小宗教的负面功能,是扩大和缩小的统一。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扶正驱邪,不好的一面则是扶邪驱正。我们知道,宗教是一种信念体系,它能够统一信仰它的人们的思想,强化人们的认同感,从而促进人们的和睦相处,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积极的一面。但也正是由于不同的宗教分属于不同的信念体系,会因信仰的不同而发生矛盾和冲突,其结果,轻则导致社会秩序紊乱,重则发生不同宗教乃至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战争。且不说远在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即便眼下的冲突热点地区,如克什米尔、波黑、巴以等,哪一处不是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与宗教有关?这都是宗教负面功能的明证。

    韩国正是在总结了这些前车之鉴的基础上,确立了对宗教要“扩大其正面功能,缩小其负面功能”的政策方向。韩国政府立足于本国多元宗教的现实,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多意味着信念体系也多,进而意味着相互间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几率相对增大。为此而确立的宗教政策目标是:预防宗教矛盾,增进宗教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从而保障各宗教的和平共存,使宗教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统一、民众和睦的积极力量。

    4. 通过增强民族意识来协调各宗教团体的关系,从而确保宗教的多元共存。民族意识即民族认同意识,“它是人民对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是“在与不同民族交往的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11】是一种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民族感情。这种民族认同意识是每一个韩国人所拥有的,因为信仰不同宗教的人都属同一韩民族,他们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使用同一种语言和文字,拥有共同的祖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完整实体,因此对共同归属的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具有强烈的关切和维护之责任感。这种民族意识,是唯一能够超越宗教藩篱,统一所有韩国人心灵的东西,是在多宗教的社会里发挥凝聚和协调作用,把分属于不同宗教的人结合成一体、构成不同宗教之间稳定和谐关系的根本保障。韩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个概念,但其政策阐述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其实都是在通过增强民族意识来团结和协调宗教关系。比如: (1)韩国政府规定“对宗教活动的支援必须限定在宗教界活动具有有利于国家社会之发展、国民之和睦、统一基础之形成等社会文化意义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国家社会的发展、国民的团结和睦、南北统一大业,其实就是高于宗教利益的民族利益。(2)组织的各种跨宗教的活动,都是在民族意识的感召下进行的,都是以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民族感情为纽带和媒介的。(3)制定并实施“保存健康的宗教文化遗产”的政策也是为巩固和深化国家对民族文化的整合、增强公民的民族文化认同意识即增强民族认同意识为目的的。

    总之,韩国政府制定宗教政策是基于韩国多宗教的现实情况,其宗教政策目标就是预防宗教矛盾,增进宗教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确保各宗教的和平共处,使宗教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统一、民众和睦的积极力量。没有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就不会有韩国多宗教和平共存的发展格局。

火鸟 发表于 2010-5-11 18:40:13

人家是开化的社会,我们处在封建社会没得比。

刘幼民 发表于 2010-5-12 12:11:51

人家是开化的社会,我们处在封建社会没得比。
火鸟 发表于 2010-5-11 18:40 http://www.ccccn.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就社会意识而言,今日中国不过是返回到戊戌变法的那个时代,宪政问题尚未解决。

火鸟 发表于 2010-5-13 08:14:32

中国这块地方总是苦难多,政治进一步退两步也是常事。曾经有那么个年代充满希望,让人觉得苦日子快熬到头了,宪政民主实行指日可待,老百姓日子有指望了,结果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东洋人跑来又是当面一脚把我们踹回到了过去(当然这是间接的)。

醍醐 发表于 2010-5-13 22:11:44

人家是开化的社会,我们处在封建社会没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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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开化的社会”?请指教

醍醐 发表于 2010-5-13 22:14:54

中国这块地方总是苦难多,政治进一步退两步也是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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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你懂得当今世界最大的政治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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