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islaus 发表于 2009-6-18 04:40:35

婚 姻 盟 約 的 意 義

不 信 耶 穌 的 人 拍 拖 時 也 有 山 盟 海 誓 , 在 天 主 教 徒 眼 中 , 婚 姻 更 是 一 個 真 真 正 正 的 盟 誓 , 一 個 「 愛 到 底 」 的 婚 約 。 請 看 他 們 結 婚 時 互 訂 婚 約 的 誓 言 , 他 們 會 向 對 方 說 : 「 我 如 今 鄭 重 承 認 你 作 我 的 妻 子 ( 或 丈 夫 ) , 並 許 諾 從 今 以 後 , 無 論 環 境 順 逆 , 疾 病 健 康 , 我 將 永 遠 愛 慕 尊 重 你 , 終 生 不 渝 。 願 主 垂 鑒 我 的 意 願 。 」 這 是 一 個 向 對 方 許 下 終 生 相 愛 的 誓 言 , 多 麼 偉 大 ! 然 後 他 們 會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 交 換 結 婚 戒 指 , 以 表 示 這 份 對 對 方 的 忠 貞 與 愛 情 。

婚 姻 是 一 個 盟 約 , 夫 婦 間 彼 此 忠 信 相 愛 , 成 為 天 主 深 愛 人 類 的 標 記 : 上 主 在 拯 救 人 類 的 歷 史 當 中 , 多 次 以 婚 姻 盟 約 和 生 活 作 比 喻 , 來 展 示 祂 的 信 實 , 和 祂 對 人 類 的 慈 愛 及 照 顧 。 ( 歐 2 : 2 1 - 2 2 ; 雅 歌 ) 在 新 約 當 中 , 耶 穌 基 督 捨 身 拯 救 了 墮 落 的 人 類 , 重 建 天 主 與 人 永 恆 相 愛 的 盟 約 , 建 立 了 教 會 。 門 徒 在 祂 的 生 活 中 , 特 別 在 祂 死 亡 時 , 感 受 到 天 主 對 人 那 份 絕 對 的 愛 , 且 愛 他 們 到 底 。 為 表 達 上 主 與 祂 子 民 之 間 的 愛 , 聖 經 中 常 用 婚 姻 來 描 述 : 主 愛 祂 的 子 民 , 一 如 丈 夫 愛 他 的 妻 子 。 ( 參 閱 格 後 1 1 : 2 , 弗 5 : 2 2 - 3 3 , 默 1 9 : 7 , 2 1 : 9 ) 由 此 , 婚 姻 也 是 象 徵 及 啟 示 了 上 主 對 人 的 絕 對 的 愛 和 忠 信 。

而 耶 穌 對 人 的 信 實 、 慈 愛 和 犧 牲 精 神 , 也 就 成 為 基 督 徒 婚 姻 盟 約 的 寫 照 , 及 基 督 徒 夫 婦 彼 此 相 愛 的 模 範 。 事 實 上 , 當 基 督 徒 夫 婦 二 人 彼 此 相 愛 , 各 向 對 方 獻 出 自 己 時 , 他 們 正 效 法 基 督 對 人 的 愛 , 同 時 也 融 洽 於 這 份 愛 情 當 中 , 並 展 示 了 基 督 與 祂 子 民 的 親 密 關 係 。

參 考 資 料 :
示 編 委 會 , 《 慕 道 、 再 慕 道 》 , 1 9 8 5 , 第 1 2 5 頁
《 性 與 婚 姻   -   一 個 天 主 教 的 觀 點 》 小 冊 子
(婚 姻 盟 約 的 意 義 )
轉載自 http://www.dolf.org.hk/hotlinemain.htm

stanislaus 发表于 2009-6-18 04:43:10

性 愛 與 婚 姻

本帖最后由 stanislaus 于 2009-6-18 04:59 编辑

教 會 認 為 「 性 」 是 天 主 所 造 , 是 一 件 美 妙 的 事 , 是 上 主 的 一 份 恩 賜 , 夫 婦 親 蜜 而 聖 潔 的 結 合 , 是 正 常 而 高 貴 的 行 為 。 它 不 是 純 粹 生 理 的 事 , 而 是 一 種 愛 的 表 達 , 是 一 個 身 體 語 言 。 正 如 握 手 代 表 友 誼 , 夫 婦 在 性 行 為 中 以 親 密 的 擁 抱 、 身 體 的 交 合 來 愛 對 方 , 將 自 己 完 全 交 給 對 方 。若 果 只 有 性 行 為 而 無 相 稱 的 真 愛 , 這 身 體 語 言 所 傳 遞 的 僅 是 個 自 欺 欺 人 的 謊 言 , 一 切 都 是 假 的 。 事 實 上 , 沒 有 「 愛 」 的 性 行 為 , 不 但 不 能 增 進 男 女 間 的 共 融 合 一 , 反 而 能 夠 使 雙 方 只 停 滯 在 慾 念 之 上 , 阻 礙 更 深 入 的 溝 通 和 契 合 ; 甚 至 能 夠 帶 來 傷 害 , 使 人 覺 得 自 己 只 是 個 供 人 發 洩 的 工 具 。性 行 為 既 然 不 只 是 生 理 行 為 , 更 是 將 自 己 完 全 交 予 對 方 的 表 示 , 便 不 可 能 有 多 個 對 象 。 二 人 既 成 為 一 體 ( 創 2 : 2 4 ) , 便 不 能 同 時 或 再 與 另 一 人 成 為 一 體 了 。 於 是 , 性 行 為 的 先 決 條 件 , 是 男 女 二 人 對 對 方 已 有 決 定 性 的 承 擔 , 而 只 有 在 婚 姻 盟 約 中 , 才 有 性 行 為 所 要 求 的 忠 實 性 、 單 一 性 、 不 可 拆 散 性 , 因 此 , 只 有 在 婚 姻 關 係 裏 的 性 行 為 , 才 是 恰 當 的 , 換 言 之 , 一 切 婚 外 或 婚 前 的 性 行 為 及 越 軌 的 舉 動 , 都 是 不 合 宜 的 。而 性 行 為 有 兩 個 目 的 , 其 一 就 是 表 達 並 達 致 男 女 之 間 愛 的 共 融 , 夫 婦 每 次 性 行 為 可 使 他 們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加 深 及 鞏 固 ; 性 行 為 的 第 二 個 功 用 就 是 生 兒 育 女 , 當 夫 婦 倆 表 達 他 們 之 間 的 愛 的 同 時 , 他 們 也 正 好 與 天 主 合 作 , 合 力 拓 展 祂 的 創 造 工 程 , 為 世 界 增 添 新 的 生 命 。

參 考 資 料 :《 性 與 婚 姻   -   一 個 天 主 教 的 觀 點 》 小 冊 子

stanislaus 发表于 2009-6-18 04:45:24

離 婚 與 再 婚

朋 友 結 婚 時 , 我 們 會 恭 祝 他 們 「 永 結 同 心 」 ; 在 接 新 娘 那 天 , 新 人 給 家 長 斟 茶 時 , 父 母 多 數 會 祝 福 他 們 「 白 頭 到 老 , 白 髮 齊 眉 」 ; 相 信 世 界 上 亦 沒 有 人 會 希 望 自 己 的 婚 姻 最 終 會 以 離 婚 收 場 。 實 在 , 人 心 底 裏 對 婚 姻 的 期 望 本 來 就 是 「 一 生 一 世 的 , 要 終 身 相 守 的 」 。 有 一 次 , 耶 穌 被 問 及 丈 夫 可 不 可 以 休 妻 時 , 他 這 樣 回 答 : 「 你 們 沒 有 念 過 : 那 創 造 者 自 起 初 就 造 了 他 們 一 男 一 女 ; 且 說 : 『 為 此 , 人 要 離 開 父 親 和 母 親 , 依 附 自 己 的 妻 子 , 兩 人 成 為 一 體 』 的 話 嗎 ? 這 樣 , 他 們 不 是 兩 個 , 而 是 一 體 了 , 為 此 , 凡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 瑪 1 9 : 4 - 6 ) 耶 穌 很 強 調 在 婚 姻 中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而 「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正 好 表 達 出 耶 穌 對 婚 姻 的 看 法 , 而 這 個 看 法 亦 與 人 心 所 渴 望 的 一 樣 。

夫 婦 密 切 的 結 合 , 是 二 人 互 相 的 贈 予 , 加 上 為 著 子 女 的 幸 福 , 更 是 需 要 有 一 個 不 可 拆 散 的 承 諾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有 些 人 受 到 某 種 文 化 的 影 響 , 反 對 婚 姻 的 不 可 拆 散 性 , 並 且 公 開 譏 笑 那 些 忠 於 婚 約 的 夫 婦 。 他 們 以 為 一 生 要 忠 於 自 已 唯 一 的 伴 侶 是 太 難 及 不 可 能 的 事 。 其 實 , 基 督 徒 夫 婦 最 迫 切 的 使 命 , 是 為 婚 姻 的 不 可 拆 散 和 忠 貞 的 崇 高 價 值 作 見 證 。 ( 參 閱 「 家 庭 團 體 」 勸 諭 # 2 0 )

很 可 惜 , 「 終 身 的 愛 情 與 忠 貞 」 未 必 可 以 在 每 段 婚 姻 中 達 到 。 基 督 徒 夫 婦 也 可 能 因 很 多 不 幸 的 原 因 , 使 有 效 的 婚 姻 導 向 無 法 挽 救 的 破 裂 。 「 分 居 」 應 被 視 為 盡 了 一 切 努 力 後 而 徒 然 無 奈 的 途 徑 。 雖 然 有 時 候 他 們 為 了 保 障 自 己 及 子 女 ,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但 由 於 他 們 意 識 到 有 效 的 婚 姻 是 不 能 分 離 的 , 他 們 也 不 會 再 婚 , 而 專 於 負 起 家 庭 的 義 務 和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責 任 , 在 此 情 況 下 , 他 們 的 忠 貞 和 生 活 與 信 仰 一 致 , 也 有 見 証 的 特 別 價 值 。 ( 參 閱 家 # 8 3 )

一 段 有 效 地 締 結 的 婚 姻 , 按 教 會 的 教 訓 , 是 不 能 拆 散 的 , 但 民 法 卻 准 許 離 婚 。 如 果 丈 夫 和 妻 子 分 開 , 這 對 於 有 關 的 人 , 是 一 件 很 難 受 的 事 。 不 過 , 基 督 徒 相 信 , 天 主 也 關 心 那 些 不 幸 離 異 的 夫 婦 , 他 們 可 以 尋 求 祂 的 憐 憫 。 在 信 仰 中 , 他 們 可 以 獲 得 勇 氣 , 重 新 開 始 新 生 活 。 他 們 應 該 得 到 基 督 徒 團 體 的 幫 助 和 支 持 。 不 過 , 基 本 上 , 教 會 堅 持 耶 穌 說 過 的 這 番 話 : 「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所 以 即 使 夫 婦 已 分 離 , 但 在 天 主 面 前 , 婚 約 依 然 存 在 , 他 們 不 可 再 在 教 會 內 結 婚 。 這 些 弟 兄 姊 妹 仍 是 教 會 的 一 份 子 , 而 教 會 有 責 任 盡 其 所 能 , 關 心 和 接 納 這 些 離 異 的 人 。  

有 時 , 教 會 會 宣 佈 一 些 婚 姻 是 無 效 的 , 這 與 離 婚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事 情 。 離 婚 是 指 一 段 婚 姻 本 是 有 效 和 真 實 的 , 現 在 卻 解 除 了 ( 天 主 教 相 信 沒 有 人 有 權 這 樣 做 ) 。 但 是 , 宣 稱 一 段 婚 姻 無 效 , 只 是 指 出 該 婚 姻 從 一 開 始 就 不 是 真 正 的 婚 姻 。

有 效 的 婚 姻 須 具 備 一 些 條 件 : 1 ) 結 婚 雙 方 必 須 是 自 願 的 ; 2 ) 雙 方 都 有 結 婚 的 意 向 ; 3 ) 雙 方 都 是 能 夠 結 婚 的 。 如 果 在 結 婚 時 缺 少 了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 那 段 婚 姻 得 宣 判 為 無 效 。

當 婚 姻 破 裂 時 , 教 友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是 可 以 向 教 會 申 請 宣 佈 婚 姻 無 效 的 , 但 要 經 過 很 嚴 格 的 審 查 , 而 且 往 往 要 花 很 長 時 間 , 亦 需 要 證 人 和 証 據 , 以 支 持 婚 姻 無 效 的 提 訴 。 很 多 有 效 婚 姻 的 破 裂 , 是 由 一 方 或 雙 方 的 弱 點 或 錯 誤 造 成 的 , 單 單 婚 姻 破 裂 本 身 , 是 不 足 以 証 明 婚 姻 無 效 的 。 婚 姻 無 效 的 判 決 , 當 然 不 可 以 用 錢 買 到 或 隨 意 安 排 的 。 宣 佈 了 無 效 的 婚 姻 亦 絕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合 法 性 。

雖 然 基 督 徒 相 信 他 們 有 效 的 婚 姻 是 不 可 拆 散 的 , 但 有 時 我 們 也 會 遇 到 一 些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基 督 徒 。 我 們 為 了 真 理 , 必 須 仔 細 分 辨 情 況 , 事 實 上 , 在 那 些 曾 真 誠 地 設 法 挽 救 他 們 第 一 次 婚 姻 , 而 不 合 理 地 遭 到 遺 棄 者 , 和 那 些 由 於 他 們 自 己 嚴 重 的 錯 誤 而 毀 滅 了 教 會 合 法 婚 姻 者 之 間 , 兩 者 有 很 大 的 區 別 ; 有 些 更 是 為 了 子 女 的 緣 故 而 再 婚 , 我 們 整 個 教 會 團 體 要 同 情 及 支 持 這 些 兄 弟 姊 姝 , 使 他 們 不 要 自 視 為 脫 離 教 會 的 人 。 ( 參 閱 家 # 8 4 ) 教 會 亦 有 一 個 「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 , 經 常 舉 辦 一 些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的 活 動 , 並 可 以 協 助 在 婚 姻 上 出 現 問 題 的 夫 婦 , 如 有 需 要 , 可 致 電 2 8 1 0 - 1 1 0 4 與 他 們 聯 絡 。

以 下 是 一 些 導 致 婚 姻 失 敗 的 原 因 , 很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 以 免 重 蹈 覆 轍 :

有 些 夫 婦 在 婚 前 未 能 接 納 對 方 的 某 些 缺 點 、 想 法 或 價 值 觀 , 卻 以 為 在 婚 後 可 以 改 變 對 方 ;

有 些 人 是 為 了 逃 避 本 身 的 家 庭 問 題 而 結 婚 , 例 如 : 與 父 母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惡 劣 ;

對 象 本 不 很 理 想 , 但 由 於 雙 方 已 拍 拖 很 久 , 分 手 很 可 惜 , 或 本 著 人 有 我 有 的 心 態 , 結 了 婚 , 但 自 己 又 始 終 不 能 完 全 接 納 對 方 ;

夫 婦 生 活 中 的 不 如 意 、 不 開 心 的 經 驗 、 感 受 、 不 懂 得 處 理 , 亦 不 敢 說 出 來 , 怕 影 響 彼 此 的 關 係 , 結 果 累 積 起 來 便 形 成 危 機 ;

以 為 婚 後 二 人 的 感 情 已 安 頓 , 不 用 增 進 維 繫 。

參 考 資 料 :
示 編 委 會 , 《 慕 道 、 再 慕 道 》 , 1 9 8 5 , 第 1 2 5 至 1 2 7 頁
示 編 委 會 , 《 道 在 家 中 》 , 1 9 9 4 , 第 1 7 9 至 1 8 0 頁
香 港 公 教 真 理 學 會 , 《 生 活 、 信 仰 、 教 理 》 , 1 9 8 5 , 第 2 2 3 頁
《 性 與 婚 姻   -   一 個 天 主 教 的 觀 點 》 小 冊 子

stanislaus 发表于 2009-6-18 04:46:25

家 庭 計 劃 與 避 孕

一 對 夫 婦 由 相 愛 到 結 婚 , 愛 是 他 們 婚 姻 的 基 礎 , 而 真 正 的 「 愛 」 是 會 誕 生 生 命 的 , 夫 婦 不 僅 因 對 方 的 愛 而 使 自 己 生 命 獲 得 滋 潤 , 更 有 朝 氣 和 活 力 , 他 們 之 間 還 會 誕 生 新 生 命   -   這 是 他 們 的 愛 情 結 晶 , 也 是 上 主 的 恩 賜 。

固 然 , 人 口 問 題 是 當 前 社 會 與 世 界 的 大 問 題 , 基 督 徒 必 須 慎 重 處 理 。 天 主 教 會 並 不 反 對 家 庭 計 劃 , 反 之 , 教 會 其 實 十 分 鼓 勵 夫 婦 負 責 任 地 為 他 們 的 家 庭 好 好 計 劃 , 教 會 所 反 對 的 只 是 人 工 節 育 法 的 採 用 , 例 如 : 使 用 避 孕 丸 、 子 宮 帽 、 避 孕 套 等 等 , 卻 不 是 否 定 家 庭 計 劃 這 原 則 。

教 會 十 分 鼓 勵 已 婚 男 女 要 做 個 「 負 責 任 的 父 母 」 , 意 思 就 是 應 該 認 真 地 考 慮 及 決 定 子 女 的 數 目 及 子 女 彼 此 相 隔 的 年 歲 , 他 們 並 應 兼 顧 到 家 庭 的 經 濟 情 況 、 居 住 環 境 、 及 好 好 考 慮 一 下 自 己 有 沒 有 能 力 及 足 夠 的 心 理 準 備 去 照 顧 子 女 。 一 對 新 婚 夫 婦 可 能 基 於 充 分 的 理 由 , 決 定 暫 時 不 生 兒 育 女 。 他 們 在 負 起 養 育 兒 女 的 責 任 之 前 , 可 能 需 要 有 多 些 時 間 讓 彼 此 成 長 , 加 深 夫 婦 關 係 , 又 或 者 先 要 打 好 自 己 的 家 庭 基 礎 。 如 決 定 延 遲 生 育 , 是 出 於 充 分 的 理 由 , 而 不 是 基 於 自 私 的 意 圖 的 話 , 則 教 會 肯 定 會 贊 成 。 不 過 , 如 果 是 出 於 純 自 私 的 動 機 的 話 , 例 如 : 一 對 夫 婦 避 免 生 孩 子 , 純 粹 是 為 了 要 過 無 拘 無 束 的 生 活 , 不 受 生 兒 育 女 的 責 任 所 牽 制 , 按 教 會 的 立 場 來 說 ,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

為 甚 麼 教 會 會 禁 止 人 工 避 孕 及 使 用 其 他 避 孕 用 品 呢 ? 因 為 在 性 行 為 中 , 同 時 有 兩 個 目 的 。 其 一 就 是 表 達 並 達 致 男 女 之 間 愛 的 共 融 : 夫 婦 每 次 性 行 為 可 使 他 們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加 深 及 鞏 固 ; 性 行 為 的 第 二 個 目 的 就 是 生 兒 育 女 : 當 夫 婦 倆 表 達 他 們 之 間 的 愛 的 同 時 , 他 們 也 正 好 與 天 主 合 作 , 合 力 拓 展 祂 的 創 造 工 程 , 為 世 界 增 添 新 的 生 命 。

天 主 教 會 認 為 性 行 為 的 兩 個 功 用 都 是 天 主 的 偉 大 設 計 , 我 們 不 應 擅 自 將 它 們 分 割 , 因 為 只 有 天 主 才 是 生 命 的 根 源 。 當 人 嘗 試 將 性 行 為 的 兩 個 功 用 割 切 , 將 繁 生 後 代 的 可 能 性 拿 走 時 , 他 們 實 際 上 是 意 圖 掌 握 一 個 根 本 不 屬 於 他 的 「 支 配 生 命 的 權 力 」 。 這 也 是 教 會 禁 止 採 用 避 孕 用 品 的 原 因 。

不 過 , 如 果 夫 婦 只 在 婦 女 每 月 的 不 育 期 內 發 生 性 行 為 , 則 不 違 反 天 主 的 設 計 。 他 們 這 樣 做 , 只 是 在 利 用 一 個 「 自 然 賦 予 」 的 條 件(以 基 督 徒 的 術 語 來 說 , 即 是 「 天 主 賦 予 」 的 。 ) 反 之 , 避 孕 丸 和 人 工 其 他 避 孕 工 具 的 設 計 , 則 是 為 了 在 婦 女 每 月 的 可 孕 期 內 阻 礙 生 育 的 自 然 進 程 。 天 主 教 會 認 為 自 然 節 育 法 可 行 , 是 因 為 它 並 沒 有 干 預 夫 婦 性 行 為 中 的 生 育 意 義 。

當 然 , 有 些 人 使 用 自 然 節 育 法 時 會 較 為 困 難 , 例 如 : 其 中 一 方 經 常 需 要 往 外 地 公 幹 , 逗 留 在 家 中 的 時 間 很 短 , 夫 婦 相 聚 時 未 必 正 碰 著 妻 子 的 不 育 期 ; 又 或 者 自 己 非 天 主 教 的 配 偶 不 肯 用 這 個 方 法 等 等 。 教 會 也 非 常 體 諒 人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受 到 的 種 種 壓 力 , 如 果 天 主 教 的 一 方 或 一 對 天 主 教 夫 婦 經 過 慎 重 考 慮 , 而 又 不 是 因 任 何 自 私 的 原 故 , 決 定 不 再 增 加 家 庭 成 員 ; 卻 又 在 沒 有 其 他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 採 用 了 人 工 避 孕 方 法 , 該 決 定 是 情 有 可 原 的 。

雖 然 有 些 人 對 自 然 法 的 可 靠 程 度 有 所 懷 疑 , 他 們 擔 心 女 性 的 週 期 會 因 種 種 原 因 而 變 得 不 準 確 , 以 致 很 難 用 數 日 子 的 方 法 進 行 有 效 的 家 庭 計 劃 , 但 現 時 採 用 的 黏 液 體 溫 測 量 法 並 不 依 靠 數 算 日 子 , 而 是 藉 著 觀 察 黏 液 和 體 溫 的 轉 變 , 女 性 能 夠 可 靠 地 知 道 自 己 的 排 卵 期 。 如 果 經 過 適 當 的 指 導 及 妥 善 的 運 用 , 自 然 節 育 法 的 成 功 率 實 在 是 很 高 的 。

使 用 自 然 節 育 法 時 , 亦 不 會 把 節 育 的 責 任 及 措 施 , 單 方 面 地 交 給 女 方 , 它 有 賴 夫 婦 二 人 的 共 同 合 作 和 節 制 , 正 因 如 此 , 夫 婦 就 更 能 促 進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這 些 方 法 並 沒 有 人 工 節 育 法 的 不 良 後 果 , 例 如 , 服 用 避 孕 丸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副 作 用 , 所 以 就 算 是 非 天 主 教 徒 也 越 來 越 對 這 些 方 法 感 興 趣 。 香 港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更 提 供 自 然 家 庭 計 劃 輔 導 , 查 詢 詳 情 請 電 2 8 1 0 1 1 0 4 。

參 考 資 料 :
徐 錦 堯 , 《 正 視 人 生 的 信 仰 》 , 公 教 教 研 中 心 , 1 9 8 9 , 第 2 1 4 頁
《 性 與 婚 姻   -   一 個 天 主 教 的 觀 點 》 小 冊 子

hui 发表于 2009-6-28 23:31:02

RE: 婚 姻 盟 約 的 意 義

1# stanislaus

本人很赞同作者的观点,婚姻是盟约,之所以是“盟约”,因为是天定的,所以才是永久的,不可拆散的。婚姻是天定的盟约,所以人间无权摧毁这个盟约。不像‘契约’----法典1055条翻译成“契约”是不贴切的。因为契约可以毁掉,只要一方不同意即可,而盟约是不可以的。正如天主与以民之间所立的盟约一样,是永久的。
“盟约”也不可以理解为誓言或誓愿,因为誓言或誓愿是人定的或教会定的,而不是天主定的,所以可以解除,正如那些神父有守独身生活的义务或在教会面前公开发了大愿的修女,要终身度贞洁生活。但他们的誓言或誓愿都可解除---即申请还俗。然而神父领的神品是一件圣事,或结婚人领的婚配也是一件圣事,这两件圣事是天主定的,没有什么尊卑之分。但修女在发愿时,所发的愿不是在领圣事。因为发愿不是真正的“圣事”,只能说是一件“仿圣事”。

admin 发表于 2009-6-29 00:38:39

没有“仿圣事”的说法,确切的说是具有:“圣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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