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雨 发表于 2009-6-12 07:20:36

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我前年和别人结婚,行了婚配圣事。可是一年多以来,对方一直不要孩子,以暂时困难养不起孩子为由,自行采取避孕措施。今年我们离婚了。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婚姻有效吗?我咨询过一些神甫,说法不一,所以今在此请教一下,愿能得到满意的答案。谢谢各位。

kangshuying 发表于 2009-6-12 14:15:44

婚配圣事,大于法律上的 结婚证。既然 已在天主面前婚配,婚配时已在天主面前发了誓言。

婚配后 双方如同一个人,是不可分离的。离婚,是在犯大罪,并且,不能再婚。有的,神甫说可以,他很可能是

爱国会的神父。说明,神父自己本身没有按天主的意愿办事。而是跟随了世俗。

婚姻,就是彼此宽容对方的不足,理解、要体谅对方。一定要解决的事情,就要心平气和的、依然用爱心温柔的

和对方相处。任何人都有不足,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和事。

对你来说,结婚有个孩子 已经高于 你对天主的信仰。 你在本墨倒置。天主十诫第一条:钦崇天主于万有之上。

我是结了婚的人,我对自己的丈夫也有不如意,我们之间很难谈到一起。对于他,我比较了解。但他不太了解我

。但是,我大都谦让于他,所以,我会体会到 他有时谦让我。其实,人在社会也是如此,学会宽恕、谦让别人。

别人才会宽恕、谦让你。同时,你也就做到了,爱任何人就是爱天主。做天主爱的见证人!

我工作时的工资是我丈夫的几倍。我和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但是,我知道他是我的丈夫,是天主赐予我的丈

夫。我一定会好好地待他。因为,天主是无言的智慧。他所做的一切对我都是受益终生。天主对你也是一样。

我们是人,我们在如何的有智慧,我们还是不能预知未来。只有,天主知道过去、现在、将来。教宗的通榆中说

到,天主是爱。所以,天主赐予你的一切,你要 好好的、用心的、接受和对待,听从天主、你会受益终生!

kangshuying 发表于 2009-6-12 14:26:43

我和我的丈夫已结婚十年多,我们有了八岁的儿子。因为儿子,我们时常有不和,因为我对他教育孩子的方

式,不认可。但是,经过我和他的努力,我的努力在先。他正在一点点接受我对孩子的教育。因为,我现在全

职在家备考,和他、儿子在一起的时间比较多。我对儿子的教育已经见到效果。

祝你,能有正确的选择!其实,天主就在我们的周围,他时时都和我们在一起,你用心感受,会感受到!

hui 发表于 2009-6-28 22:20:02

1# 毛毛雨

hui 发表于 2009-6-28 23:02:19

先请你看一下教会法第一、二条(1055条):1项-婚姻契约是男女双方藉以建立终身伴侣的结合,此契约以其本质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养子女,而且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2项-为此,两位领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约,必然同时也是圣事。
1056婚姻的根本特点是单独性和永久性,在信徒的婚姻内,因其属于圣事,此二特点愈形巩固。
根据你的第一句话:你们的婚姻是圣事婚姻,而且是既成已遂的婚姻。所谓“既成”这个名词是指:双方都是有效领洗的人(不管是基督教或天主教)之间在合法证婚面前(教会面前)所缔结的婚姻----即圣事婚姻。所谓“已遂”是指双方在结婚后按人性方式发生生育子女的行为,即同房了(参阅法典1061条一项)。所以你们的婚姻若是既成已遂的的,就永远不能拆散的(人间没有权力可以拆散这样的婚姻,除非一方死亡,那就自动拆散了。所以,你说的你离了婚,那你的离婚是无效的(白离),双方都不可再结婚。天主教会内没有离婚,决不赞同离婚(除了既成未遂婚姻,只有教宗有权拆散外),只有分居(其实没离,婚约没解除,还是夫妻),或拆散婚姻,即解除婚约。
第二句话:对方一直不要孩子:这里的“一直”名词你要弄清楚。这个‘一直’是对方在结婚之前就有这点意愿,还是结婚后有的。如果是结婚前就有的话,也就是说对方结婚前就有意愿排斥生育子女;那么,根据上面的法典1055条一项的规定,那你们的婚姻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叫婚姻,因为没有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有二:夫妻的福祉和生育教养子女。如果是结婚后就的话,那你们的婚姻就是有效的,因为对方没有排斥婚姻的本质--生育和教养子女这点,只是暂时不想要孩子而已,原因正如你说的“有困难”。生孩子是两个人要商量的事情,本来对方是不应该自行采取避孕的,尤其是人工避孕的方式----那是阻止生命,相反天主的创造工程,这点是不允许的,对方做得不对,但这与婚姻的效果无关。也就是说你们的婚姻是有效的。总之,从外表看来,你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你能找到证据,能证明你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参阅法典1060)。所以在教会未正式宣布你们的婚姻无效之前,你们不得各自另行结婚。
希望这种回复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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