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师傅讲稿】引入“法人”概念,类比“三位一体”信理
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22-12-30 06:35 编辑摘要:用“系统(system)”理解天主而非拟人,用现代企业打比方,这样就能方便理解“惟一天主在不同的三位中”这端奥义。关键词:系统、法人正文天主有三位:父、子与圣神。每一位具有同一(数字的)的天主本质。这是我们的信理,经过二千年的教会训导,目前除耶和华见证会和部分中特誓外,公教、正教和绝大部分新教都自然而然地接受这个信理。但如何理解“三位一体”这奥迹中的奥迹?修师傅觉得天主的“三个”位格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惟一天主在不同的三位中”(Deus unus in tribus personis distinctis)难以用理性的思维去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位父亲和他的儿子自然是两个“位格(Person)”,他们有不同的本质、自立体或完全单纯的性体,也是就是说父、子是完全的“两个人(two persons)”。而天主与人不同,耶稣说:“父在我内,我在父内”,父和子同一性体,这在人类是不存在的。天主三个位格,即是一个本质,一个自立体或完全单纯的性体(Tres quidem personae sed una essentia,substantia seu natura simplex omnino)。本质、性体与自立体是指天主三位所共有的实体(physical essence),即天主的本质(principium quod)只有一个。父、子、圣神只是位格间的彼此相互通传神性、彼此共融。这句心里话,这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能力。我们永远无法想象“父在我内、我在父内”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类比。比如主历五世纪,圣巴地利爵到爱尔兰传教。他用当时爱尔兰随处可见的三叶草来比喻“三位一体”奥理,后来圣巴地利爵的庆日(3月17日)也被说成“三叶草节”。但是这种比喻的缺点在一颗三叶草虽然是“一体”,但每个叶片却无“位格”。同样道理发生在用蜡烛、光、热的比遇上,蜡烛与光、热也不会发生位际交流。如何简单明了让听众明白“三位一体”奥义呢?我试着举一个我们国家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三位一体”的例子。比如一家电梯厂或中央空调设备厂,或者诸如此类的企业。这些公司在注册之初就取得了法人地位,“法人”是一种“集体位格”,取得法人地位,就具有了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比如这个公司的名字叫“某立空调公司”或“某芝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公司”)。但这家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及销售业务的需要,又开办了一家销售公司,由生产公司全额出资。后来企业老板看到法律又要求电梯或大型中央空调设备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这样又开办了一家机电工程安装公司,有生产公司全资或生产与销售公司按比例出资。如此这般,这家“某立空调公司”或者“某芝电梯公司”就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企业,当然,它也可以“四位一体”、“五位一体”,总而言之是多位格企业。从其本质上来说,这实际上是“一”家企业,但由于它在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是三个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在民事法律上它具有三个法人资格,也就是三个“位格”。这个企业首先是“一个”“实体”,由一个老板、一群人、一套企业文化构成的,它具有同一性体。对于客户而言,无论到生产公司参观车间、还是与销售公司签合同购买产品、还是接受工程安装公司的服务,都是对这家企业说话。比如我们会说:我买了某立空调,或某芝的工人干活拖拖拉拉。 但在法律层面上这家企业又有三个不同位格,客户和这家企业办事的话要针对不同的法律主体。比如被销售公司欺骗,入禀法院只能起诉销售公司,如果把工程公司当被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法律主体不是一个,换句话说,位格不同。国家的法律也要求明确三个不同法律主体(位格)之间的正常“位际关系”,比如,虽然是“一家人”,一个公司(比如销售公司)的钱不能随意划给另一个公司(比如生产公司),因为二者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法人,需要各自承担法律义务,所以这家企业“一体”内也要进行煞有介事地位际交流,比如工程公司想用销售公司的钱,得有正常的借贷合同,否则税务局严惩不贷。
这个“三位一体”的例子就相对形象一些,也更接近接近“三位一体”的本来意思。当然,这个例子也有弊端,就是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这个企业仍可以拆分成“三位三体”,而天主的“三位一体”奥秘是只有一体,耶稣说“我与父原为一”,耶稣即便取得了完整的人性,与父也是同性同体。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人或者物都做不到这一点,但总比三叶草或者蜡烛形象。那么为什么用现代的法律和企业举例子更形象呢?我认为天主和企业相对于人,三叶草和蜡烛,可能更具有“系统性”,也就是天主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System)包括圣父、圣子、圣神,系统只有“一个”,拥有一个本性、实体,但由三个位格组成。 这是我的个人看法,请各位大侠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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