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ina8866 发表于 2022-9-11 22:31:40

良心的自由及其尊严

本帖最后由 hasina8866 于 2022-9-11 22:33 编辑


良心的自由及其尊严                                  ——从<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谈起
前不久,一封由保定教区安树新主教(落款为教区教长)及秘书长签署的题为《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一片哗然。而这为本就不太平的保定教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刀口撒盐!此“牧函”声称:“近几个月以来,有三十多位神父與教区主教举行了共融弥撒,已经按照基督的教训與地方教会教长及普世教会元首合一共融”;并坚信“这是天主圣神施恩推动的结果,也是天主借着政权使我们教区强行合一的果实”,看似情况一片大好,势有“前途无限美好”的趋势!此“牧函”发布于2022年7月15日,但据知情者透露,直到目前,政府依然在继续加大对非官方教会打压的力度,争取将其“一网打尽”!这不禁让人想到:此处所谓的“共融”及“合一的果实”是在怎样的政治压力及良心谴责之下而换来的呢?而如此的“共融”及所谓的“合一”又怎么能堂而皇之的称为是“按照基督的教训”而行之,并是赖“天主圣神施恩推动”呢?自知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上(尤其是国外的)关于此牧函的评论文章已是“百花齐放”,(无论是在圣经方面、在天主教教义方面,还是在教会法及牧灵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反思到安主教的这一举动会对本已在“原则”问题上有所徘徊的个别弟兄姐妹造成更大的良心困惑,笔者愿与大家一起重读教会训导中关于道德良心的条款,以求从中获得正确的指引。
1.      教会训导中关于道德良心的教导良心,作为“人最秘密的核心和圣所。在这圣所内,人独自与天主会晤”。梵二大公会议如此正式的宣布了道德良心的尊严之所在。最主要的,通过此处教导我们知道: 良心是人最内在也是最珍贵的部分,经由此,人在本性生命之内就得以与其造物主天主相契合。并且,天主在人生命的起初,就在良心内放置了祂的法律,也就是良心律。也就是说,“人拥有天主在其心内铭刻的法律,而人性尊严就在于服从这法律; 在来日,人将本着这法律而受审”。 如此同时,这一深植于人心的法律,从本质上赋予了人分辨善与恶的能力,“借此人可以对一个将要做的具体行为,正在做的行为,或已经完成的行为,认出其道德的品质。人无论讲什么,做什么,必须忠实地依照他所确知为公正的和正直的去讲去做”。在《真理的光辉》通谕中,圣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对道德良心的判断对人行事的指导性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做了准确的分析。他这样写道:“按圣保禄的话(罗 2,14-15),在某种意义下,良心将人置于法律面前,成了人的“证人”:作证人之对法律忠与不忠,也就是人主要的伦理的正直或邪恶。良心是唯一的证人:因为在人心里所发生的,在外面无人知道。良心只对人本身作证,只有人知道自己对良心的声音所作的回答。如同自然律本身及一切实际的认知,良心的判断也具有命令的特性:人应该遵照它而行事。人若反对它的判断而行事,或者在没有确定一件事的正确与良好之前,就作了此事,那就被自己的良心谴责,因为这是每一个人伦理行为的最近的标准”。此外,道德良心的判断不止决定着人行为本身的善与恶,在人与外界事物的接触中,教会教导同样强调:“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权利,为使他本人得以作出道德的抉择”。换句话说,“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而行事,意即出于个人的衷心悦服而行事,而非出于内在的盲目冲动,或出于外在的胁迫而行事”。因为,如同开始提到的,人的道德良心最神圣的尊严在于它使人与造物主天主相契合,并且,“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到达自己的归宿——天主”。针对人的良心可能会经历的一切外在的胁迫及挑战,尤其在宗教事务方面,梵二大公会议在其《信仰自由宣言》中,郑重表明了教会自己的立场:任何世间权威,组织及其个人,“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当然,必须留意的是,道德良心“应该受到教导,道德的判断应该受到光照。(…)因为人类遭受负面的影响,并受到罪的诱惑,宁愿随从个人的私意,拒绝接受权威性的教导”。也就是说,“在必须作伦理抉择前,良心可按照理性和神律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或者刚好相反,作出一个错误的判断而与之相背”。具体说来,良心的错误判断会有这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明知故意违反自己良心正确的判断而行事,这就难逃其罪责;另一种是因着无知、冒然行动而作出的错误的判断,对此,梵二大公会议这样强调:“不少次,良心的判断为了无可避免的无知而发生错误,但良心并不因此而失掉其尊严”。关于后者,还需补充的是:即使是因无知而造成的良心的错误判断也存在一种情况致使当事人难逃其罪责,而这也正是以上所引梵二文献接下来的训导:“不过,人对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者因犯罪习惯而良心变为盲目,则不可同日而语了”。关于造成良心麻木、以至于作出错误判断的原因,《天主教教理》中有这样详细的描述:“对基督及其福音的无知、他人留下的恶表、作情欲的奴隶、对良心独立自主的误解和意图、拒绝接受教会的权威和教导、缺乏皈依和爱德,都能成为对伦理行为判断偏差的原因”。 这就如同在教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出现了众多的异端、裂教,也如同梵二之后出现的“比约十世团体”等组织。实际上,他们往往也都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孰不知,因着自己良心判断的错误,为教会带来了无比巨大的伤痛和分裂!最后,在关于正直良心的培育方面,教会训导指出:“天主圣言是我们路途上的光明;我们应该在信德和祈祷中听取圣言,并付诸实行”。此外,“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对此,圣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这样说:“教会只是并且常常是为良心而服务,帮助它,不使它由于人性的欺骗而提出的教义的歪风所绊倒(弗4,14),也不使它远离为人有益的真理,而是在比较困难的问题上,稳妥的追随真理,并存留其中”。
2.      安主教牧函中对道德良心的逼迫回顾了教会训导关于道德良心的教导,我们再来看《关于保定教区圣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函》中所涉及的对人良心判断有所干涉的地方。在这封被称为“牧函”的教区文件中,安主教除表示了对因着“政权”的参与而带来的“强行合一”的大加赞许,更是急迫的借用2019年《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的原文,断章取义的宣称:“我们以前纠结的‘独立自主’问题,并不是大家认为的‘裂教’”,而其主要目的在于迫使本区非官方神职人员加入爱国会;后又以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牧函为依据,以暂停圣礼为威胁,进一步逼迫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圣职人员就范。值得注意的是,此“牧函”通篇只字未提19年“牧灵指导”及本笃十六世教宗07年《牧函》中强调需要尊重所涉及的当事人良心自由的条款。故此,笔者愿将19年“牧灵指导”中所有关于尊重良心自由的词句复制于此,以期能填补安主教“牧函”中所有的“空缺”:“圣座无意强迫任何人的良心;圣座继续要求神职人员的民事登记应保证尊重所涉及人员的良心及他们深刻的公教信念。事实上,只有这样,才能即有助于教会的合一,也有助于天主教徒为中国社会的益处做贡献。圣座理解并尊重那些在良心上决定不能在现有条件下登记的人的选择。圣座与他们同在;求上主帮助他们保持与手足兄弟们在信仰内的共融,包括在他们每个人将要面临的考验前也要这样做。总之,在等待双方按照协议通过坦诚及建设性对话达成更加尊重天主教教义以及所涉及人士良心的神职人员民事登记方式时,圣座要求不要对“非官方”天主教团体施加恐吓性压力,就像已经不幸发生的那样”。从这些“牧灵指导”清楚的字句中不难看出,违背天主子民良心自由的选择并迫使其屈从于政府的控制,并不是圣座的本意,也更不是天主的圣意;而只是安主教自己的“一厢情愿”,或更好说“一意孤行”!前不久,就在安主教签发的“牧函”发布后将近一个月的8月22日,《天主教在线》网站刊登了一则题为《保定教区一名非官方神父被故意刁难》的匿名报道。其中,除简单回顾了自2021年1月份以来,保定教区大部分非官方神父屡遭政府追捕及转化的情况之外,也具体提到了一位患尿毒症多年靠每周三次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的陈神父被接二连三“登门拜访”,以至引起心脏不适后送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的恶性事件。事实上,近些年来,一直听到跟“被”字相关的中国大陆教会新闻:像被失踪、被自杀,及此处报道的陈神父所经历的被拜访,或者,也存在一些权威的被利用或被滥用,等等类似违背人自由良心的事情。当然,我们无心探讨此封“保定教区的牧函”是否另有隐情,或有被利用的嫌疑。但不可否认,无论是政府的铁腕政策,还是此类“牧函”的推波助澜,都成为了时下保定教区非官方神父们、乃至全中国所有非官方教会的牧者们所遭受的重大良心拷问的主要因由!
3.      结语想到到安主教的“牧函”可能会对更多人在良心上造成的困惑,也意识到教会真正的牧者们应有的“牧放”及“喂养”的神圣使命,不禁使笔者想起了圣保禄的两句经典话语,望以资为鉴:“你们这样得罪了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还有,“更好是不作什么能使你的弟兄跌倒的事”。文章的最后,愿将这一切的磨难和困苦一并献给我们大能的母亲,让我们一起为苦难中的弟兄姐妹们真诚地向她献上我们的恳祷:
天主圣母,进教之佑;请在您圣子、我们的救主前转求:愿那些受苦的人能得到安慰与援助,愿这么多的苦难不会白白的浪费!请光照那些主宰中国命运的人,愿他们充满智慧,在真理、正义与自由的基础上,为人民求得幸福。阿门!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牧职宪章 nr.16.
同上 nr.16.
天主教教理 nr.1778.
若望保禄二世 真理的关辉 通谕 nr.57/60.
天主教教理 nr.1782.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牧职宪章 nr.17.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信仰自由宣言 nr.3.
同上
天主教教理 nr.1783.
同上 nr.1786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牧职宪章 nr.16.
同上
天主教教理 nr.1792.
同上 nr.1785.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信仰自由宣言 nr.14.
若望保禄二世真理的关辉 通谕 nr.64.
圣座关于中国神职人员民事登记的牧灵指导, https://www.vaticannews.va/zh/vatican-city/news/2019-06/pastoral-guidelines-holy-see-concerning-civil-registration-clerg.html
保定教区一名非官方神父被故意刁难,https://www.ccccn.org/china/2022-08-22/69519.html
格前 8,12
罗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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