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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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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7: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写在后面的“前言”
       很久前就发现,虽然网上英文搜索可以查到很多“正面”帮助同志基督徒解读圣经的网站信息,但国内中文搜索的话除了个别网站能提供少量类似信息,其他大量的都是“反同”的圣经解读。作为一个不受英语语言问题限制的同志基督徒,我觉得自己有责任通过对英语/汉语相关信息的查读,也提供出一份中文的资料,帮助国内(对圣经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至少更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不至于只能了解到“随处可见的”的“反同”宣传。不过由于自己的一些个人问题,总觉得写资料的事情可以拖拖再说。直到最近阅读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Tim Cook)出柜的新闻报道,很受启发,终于决定动笔,也贡献出我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
  应该说,我所遇到的“反同”的基督徒们也为我这份资料提供了很多素材,甚至就在我刚发布这系列文字时候,本地的基督徒团契QQ群的“反同”管理员就把我踢出,生怕让更多人对“反同”的圣经解读有所“挑战”。其实我写这份资料,更多的是想强调一些“白纸黑字的”事实以及一些明显的推理逻辑,让想寻求真理/上帝的(同志)基督徒可以借着我所提供的事实“线索”自己去验证、思考。不管持不持“反同”(反对同性性行为/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都应该是基于“尽量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难道应该故意不理上帝让人们看见的事实而只能空等上帝的“其他启示”?)
  这“相关信息”,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圣经本身。比如,只看“和合本”中文圣经(旧版)的话,不容易意识到圣经里(申命记、约伯记、列王纪)居然有对“男庙妓”的描述,而“和合本”中文圣经2010年修订版就修正了对应的翻译,并且该圣经至少通过互联网可以很方便的阅读到。不仅如此,至少自2010年起,网上也提供了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查阅中文/英文圣经文字所对应的比如希伯来、古希腊语原文,“你”只需要懂中文或英文,几秒钟就可以查出对应的圣经原文单词在整本圣经哪些地方出现,并有参考释义。这样即便圣经不同版本翻译不同,“你”也很容易知道它们在圣经原文里是同一个单词。
  问题在于,不论是圣经翻译的问题,还是有什么新的历史文献发现,“你”真的去寻求、了解这样的事实了吗?还是,只攥着恐怕“过了时的/谬误的”旧资料不愿面对?……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引子
  [路加福音11:23]里,耶稣说:“不跟我一起的,就是反对我;不与我一起收聚的,就是在拆散。”这里是在说,信耶稣/信魔鬼,没有“中间路线”;而在现代社会里,同性恋平等(婚姻)权益的相关问题也是一样,没有中间路线——消极的所谓“不参与”(即便嘴上说“中立”),实际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维护“对同志平等权益的剥夺”。这就好比在近代历史上,在“奴隶争取自由”、“妇女争取平等投票权”等问题上故意置之不理(劝人不要参与“平权”的争取),实际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维护“对奴隶、妇女平等权益的剥夺”。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确的话,“反同”基督徒们的“上帝反对现代社会里的同性婚姻”的观点必然就是错误,没有丝毫“真理”可言;认定圣经里没有任何地方反对现代社会里的一般的同性恋爱行为,自然就可以下结论:“反同”基督徒们所认定的“上帝反对任何同性性行为”的观点必然是“完全的谬误”,没有丝毫的正确性。这样的“完全对立的”两方面的观点,并不是什么可以混淆的中间路线。(难道既可信耶稣也可信魔鬼?难道可以“半罪人半义人”?)
  颇为讽刺的是,“反同”基督徒们爱用比如“你怎么知道同性婚姻是绝对正确的/你怎么知道‘普通同性恋者能象异性恋一样恋爱’一定是真理”来作为自己(消极)“反同”的理由。这正如同当初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文士,用“不是耶稣,而是鬼王别西卜赶鬼”的质疑来给“自己不信靠耶稣”找借口。可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到“反同”基督徒们自己身上。
  [路加福音11:19]里,耶稣反驳说:“我若靠着别西卜赶鬼,你们的子弟赶鬼又靠着谁呢?”同样道理,“反同”基督徒们自己的“反同观点”就能是“绝对正确”、“一定是真理”了吗?“反同”基督徒们自己为什么不因为“不能保证绝对正确”而放弃自己的比如“同性恋一般只能单身而不能追求同性婚姻”的观点呢?“反同”基督徒们自己为什么不因为“不能保证一定是真理”而放弃比如“因同志身份而剥夺同志基督徒领圣餐的权利”的做法呢?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现在这个“反同”基督徒们连“埃博拉病毒”都要栽赃给同性恋/同性婚姻的年代里,不支持同性恋平权就是“反同”,没有“真正的”中间路线。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1:“创世”故事决定了上帝反对同性恋?
  对圣经《创世记》开篇的解读,“反同”基督徒们常用的一个逻辑就是:“同性恋”是因“罪的出现”而产生的,所以“同性恋/同性恋爱行为”就一定是“罪”。这个逻辑最大的问题在于,随“罪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行为就都是上帝所反对的“罪”吗?
  人类把罪引入以前,亚当和夏娃都是裸体的,而我们现在“日常要穿衣服”就是因罪而产生的后果之一,那是不是因此“我们日常穿衣”就成了上帝所反对的“罪”呢?或者说,“日常要穿衣服”这样的外在行为,显明了我们的“罪性”/“原罪”,因此,比如我们在家里要尽量如亚当/夏娃“当初”一样裸体,这样才是符合上帝心意的、符合上帝“设计要求”的?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尽量远离罪性?
  人类把罪引入以前,亚当和夏娃恐怕左、右手不分惯用,那在罪的影响下,我们现在成了左/右撇子,于是神就会因此反对现在的左/右撇子吗?不“矫正”成比如“左、右双手不分惯用”的话,就是破坏上帝创立的“秩序”、就是违背神的“本意”、就是犯“罪”吗?
  即便是现在人类的“独身(侍奉神)”,那也是随罪的出现而产生的后果,所以神就会仅仅因为“当初亚当和夏娃不独身”而要判定现在人类的独身(侍奉神)行为都是“罪”吗?……
  显然,包括“同性恋/同性恋爱行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各种人类行为都是在罪影响下的,而他们绝不可能仅仅因为“是罪影响的结果”、仅仅因为“当初亚当和夏娃没有这样做”就“顺理”都成了上帝所反对的“罪”。“反同”基督徒们不过是自己给上帝限定了所谓“上帝的本意”,画框框把上帝圈在“反同”基督徒们自己所定义的“秩序”里罢了。(好像“只有这样的秩序才是上帝所能掌控的”似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绝不可能仅靠着刻板追求那“罪到来之前的”亚当/夏娃的行为(尽量裸体?尽量与异性恋爱?)而让自己“脱罪”[罗马书3: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现代社会中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关系,并不是“罪性多”和“罪性少”的关系,而是“同为罪人”的关系。[罗马书3: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2:“独身”是上帝给每个同性恋的恩赐?
  “独身”侍奉主,是上帝对某些基督徒特别的呼召、给某些基督徒所赋予的特别恩赐。这独身的恩赐,与“性取向”并无“直接联系”。而“反同”基督徒们则爱宣称:“独身”是神所“推荐”给一般同志基督徒的“唯一”道路;只要“你”去走“独身”这条路,将来神凭他的大能就“一定”可以让独身的“你”感到“完全满足”。
  问题是,这独身的恩赐,是人凭着“刻意独身”就一定可以“赚”来的吗?又凭什么去宣扬说,一般同志基督徒只能“独身”呢?[创世记2:18-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世”故事里亚当也并没有以“把神当自己的男朋友”来放弃自己的人类配偶,是“神自己的大能”不足以满足亚当吗?很明显的事实是,神自己也不能轻易替代人类的人类伴侣。当初与亚当这样的“异性恋男子”合适的人类配偶,就是夏娃这样的“异性恋女子”;而现在一般与同性恋男子/女子合适的人类配偶,则是对应的其他同性恋男子/女子。
  异性恋基督徒可以选择单身侍主的同时,一般并没有被卫道士们剥夺结婚的权利;而大多数同性恋基督徒所面对的是“同性婚姻权利被剥夺”的现实,在这样的逼迫环境下“没的选”而单身不婚,和“异性恋基督徒那样受主的特别恩赐而自愿单身”,根本不是“同等环境下的”一回事。就好比,有人明明是被别人用刀捅死的,“反同”基督徒们却非要说成那人是自杀的、是神赋予了(其实恐怕并没有的)特别“恩赐”。
  虽然现在所谓“矫正同性恋”的错误观念大都已被破除,但“反同”基督徒们仍爱用“伪科学”宣称什么比如“脑部的同性恋欲望与身体的同性恋行为直接相关,只要自己严格禁止同性恋爱行为,加上对上帝‘足够的’祷告,就终能基本消除同性恋的欲望而满足于单身侍主”。而这种说辞,显然不过是改头换面了的“旧”欺骗把戏罢了。(只不过把“矫正同性恋”换成了“满足于单身”。)
  某些同志基督徒当然有可能象那些独身侍主的异性恋基督徒那样受主的呼召、领受“独身”的特别恩赐。但绝不是“同性恋的性取向”就注定了同志基督徒一般“只能”独身。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3:“同性恋”一词在(英文)圣经中一直都存在?
  “反同”基督徒们声称因为英文圣经里对应明确使用了“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所以圣经里一直都是在说:同性恋(“亲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哥林多前书6:9-10;提摩太前书1:9-10]。事实是,(英文)圣经是直到接近20世纪中期,才在某一版本中开始引入“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的,虽然这个词至少早在19世纪就已经用在其他文献中。
  “反同”基督徒们爱说,不能随便接受对圣经“新的”译读;传统的,比如“同性恋”这样的翻译才是更为可靠的。这话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就20世纪中期以前的“传统”而言,人们在圣经中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啊,在相关章节里“同性恋”这样的翻译本身在当时就是“新的”译读;若以“当时的传统翻译”为准,就不应该接受圣经相关章节里“同性恋”这样“新的”翻译喽?……
  有圣经开始使用所谓“同性恋”的翻译,主要是因其对应的古希腊文单词可以拆分为“男性-床”,而这个“床”含有“交媾”之意,所以合起来引申为“同性恋”的意思。且不说从“男性-床”到“同性恋”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跨越,这种“翻译逻辑”很明显的一个不合理之处就是泛指“同性恋”而不特指“男同性恋”——女同性恋怎么会被“男性-床”这个词包括进来呢?而“单词拆分法”这种翻译方法本身也未必可靠,就好比中文里表示国家的“葡萄牙”一词,如果拆分为“葡萄-牙”这样去理解将会完全偏离原意。更为可靠的验证方法是看这个古希腊文单词在早期基督徒文献里是怎么使用的。在至今所发现的文献中,相对释义比较明显的“例句”是用这个古希腊文单词来描述当时的“娈童”行为,比如成年男性对儿童男(庙)妓的性剥削。这个在圣经中翻译为所谓“亲男色的/同性恋/homosexual”的古希腊文单词在某些早期文献里甚至被用来描述男性对女性所实施的(性侵)罪行。(肛交?性暴力?)
  不难发现,现在圣经里“亲男色的/同性恋/homosexual”所对应的古希腊文圣经原文,既和“女同性恋”毫无直接联系,也很难代表当今“男同性恋”的含义;其完全有可能是在表示“利用暴力、权势、金钱诱骗等手段进行的性剥削”之意。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4:圣经中的所谓“同性性行为”与“异教崇拜”毫无关系?
  “反同”基督徒们爱把[罗马书1:27]单独拿出来作为上帝反对(任何)同性性行为的“铁证”。我们不妨多看几句:[罗马书1:25-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26-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27-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这里26节的“因此”(包括[罗马书1:23])指明了是在讲前文所提的“异教崇拜”的事情,而(男性)同性性行为恰恰就是当时异教崇拜者的典型行为。
  从旧约时代到新约时代,异教崇拜的同性性行为与“性取向”没有直接联系。其相关的崇拜行为一般是男子通过与男祭司或男庙妓发生性行为“贡献精种”,以此获得异教所崇拜偶像的赐福。尤其旧约中,“庙妓”一词多次被提到(取自“和合本”2010年修订版中文圣经,其对庙妓的译法和现代常用的英文圣经比如NIV版“基本”一致):[创世记38:21-他问那地方的人说:“伊拿印路旁的神庙娼妓在哪里?”他们说:“这里没有神庙娼妓。”][申命记23: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作神庙娼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作神庙娼妓。]……
  这里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旧约中[列王纪]里的记载比如:[列王纪上14:23-24-因为他们在各高冈上,各青翠树下筑丘坛,立柱像和亚舍拉。国中也有男的庙妓。他们效法耶和华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赶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恶的事。][列王纪下23:7-他又拆毁耶和华殿里男的庙妓的屋子,就是妇女在那里为亚舍拉编织衣服的屋子。]这里的男庙妓也是跟异教崇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他们的来源应就是“耶和华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赶出的外邦人—如‘迦南地’的人”的恶俗。再看看[利未记]里怎么说的:[利未记18:1-3-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这样说来,利未记18章接下来所提的“男人与男人苟合/同寝”(包括20章13节)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包括“摩洛”在内的)源自外邦人的异教崇拜相关的事情:[利未记18: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这里“可憎恶的”一词在原文中也与前面提及的列王纪里用的一样)。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5:“反同”的教会牧师、神学院教授都是有上帝授予的权柄的,不认同他们的观点就是不顺服上帝?
  圣经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在当时包括“大祭司们”的各种“权威”(官长、长老和文士)面前,使徒彼得和约翰被禁止奉耶稣的名讲道,而使徒们对此却选择了拒绝:[使徒行传4:19-彼得、约翰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现代社会的教会(牧师)、神学院(教授)等都不可能仅仅因为他们的(世俗)身份就能保证其说的全都是“神的旨意”。基督徒的顺服,并不是“简单的”的盲从(世俗)权威。[约翰福音7:24-不要凭外表断定是非,总要按公平断定是非。”]
  以某神学院教授所写的一篇(中文)学术论文为例。在这篇论文里,作者试图以[利未记20:13]这节经文所出现的位置(与其紧邻的前后经文比较)来证明该节经文提到的“男人与男人苟合/同寝”是“以家庭的整全为出发点,而非异教崇拜”。有趣的是,该作者并未提及与之相关的[利未记18:22]这节经文的位置:[利未记18: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显然,一定要以“经文顺序”来推导的话,“男男苟合”更应该是类似“敬拜摩洛”这样的“异教崇拜类”罪;而且第18章可以看成是按“类别”列举这些罪,第20章不过是说这些不同类别的罪其“刑罚都一样”:即比如“与儿媳同寝”这样的乱伦类罪和“男男苟合”这样的异教崇拜类罪一样都是死罪。同样在这篇论文里,作者为了强调[利未记18:22]这节经文中的“可憎恶的”这个词“不是宗教礼仪上的不洁,而是上帝深恶痛绝的罪行”,列举了这个词在圣经中其他经文出现的情况。且不说该作者列举的例子里本身就有不准确的,这个在圣经中出现100次以上的词明明也用在了(该作者偏偏没列出的)比如“埃及人和希伯来人一起吃饭”[创世记43:32]、“不可吃的物”[申命记14:3]、“心里骄傲”[箴言16:5]这些情况上。可见,这个词本身并不能代表说就是我们现在一般认为“邪恶、违背基本道德”的事情。
  “权威”的这种(逻辑)错误,查查“神的话”就能发现,而只有“神”才是这世上真正有权柄的。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6:上帝毁灭“所多玛”城,是因为城里全都是同性恋?
  创世记19章中“所多玛的罪恶”是这样记述的:[创世记19:1-两个天使在傍晚到了所多玛,罗得正坐在所多玛的城门口。罗得一看见,就起身迎接他们,脸伏于地下拜,2-说:“看哪,我主,请你们转到仆人家里过夜,洗你们的脚,清早起来再上路。”他们说:“不!我们要在广场上过夜。”3-罗得恳切地请他们,他们就转向他,进到他屋里。罗得为他们预备宴席,烤无酵饼,他们就吃了。4-他们还没有躺下,所多玛城的人,连老带少所有的人,个个都来围住那屋子。5-他们呼叫罗得,对他说:“今天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把他们带出来,让我们亲近他们。”6-罗得出了门,把身后的门关上,到众人那里,7-说:“我的弟兄们,请你们不要做这恶事。8-看啊,我有两个女儿,还没有亲近过男人,让我领她们出来给你们,就照你们看为好的对待她们吧!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请不要向他们做这事。”]士师记19章记载了个非常类似的故事:[士师记19:22-(一个利未人带着他的妾和仆人作为“客旅”住到基比亚当地一个“好心的老人”家里)他们心里欢乐的时候,看啊,城中的无赖围住房子,连连叩门,对老人,这家的主人说:“把那进你家的人带出来,我们要与他交合。”23-这家的主人出来对他们说:“弟兄们,不要做这样的恶事。这人既然进了我的家,你们就不要做这样可耻的事。24-看啊,我有个女儿还是处女,还有这人的妾,我把她们领出来任由你们污辱她们,就照你们看为好的对待她们吧!但对这人你们不要做这样可耻的事。”25-那些人却不肯听从他。那人抓住他的妾,把她拉出去给他们。他们强奸了她,整夜凌辱她,直到早晨,天色快亮才放她走。]
  虽然中文用词不尽相同,但[创世记19:5]所提到的“亲近”、[创世记19:8]所提到的“亲近”、[士师记19:22]所提到的“交合”以及[士师记19:25]所提到的“强奸”在圣经原文中都是同一个词。什么行为“最合适”用来说明“所多玛人要对天使做的”、“所多玛人可能对罗得的女儿做的”、“基比亚无赖要对利未人做的”以及“基比亚无赖对利未人之妾做的”呢?是“强奸”,是“轮暴”。而这样的行为表现,完全不能跟现代社会一般的“同性恋”直接划等号
  事件中,基比亚无赖显然不是简单的被“同性”吸引;类似的,所多玛人的“情欲”应主要也是针对“客旅(天使)”的性暴力和羞辱。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 7:上帝明确规定了人类的婚姻制度只能是异性之间的?
  基督徒对圣经里所表达的“婚姻理念”有不同观点,这很正常;但就人类的“婚姻制度”而言,圣经里没有任何地方明确说明:在“任何时代”人类婚姻只能是异性间(而不能是同性间)的
  圣经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婚姻制度,比如[申命记25: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为什么我们现在一般不再这样实行了呢?“最简单”的理由恐怕是:这项诫命所对应的社会条件和所针对的人群与我们现在的不同。现在包括异性恋在内的任何婚姻对象,都不应单因“不孕不育/不能传宗接代”问题就被剥夺了结婚的权利;现在同性恋被迫与异性结婚的“权利”,也根本不是这所谓婚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意愿。前面的例子说明,即便圣经中就“婚姻制度”明确有比如“一夫多妻”相关的条款[申命记21:15],我们仍需要对现代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实质”与“因时事而改变的形式”加以区分——这是源自圣经的“婚姻理念”,而不是圣经对现代婚姻的“定义”。同样的道理,[创世记2:24-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句经文“严格”针对的是“无罪的”起初世界,针对(还未犯罪的)亚当和夏娃这样的异性恋男女。这句经文对应到我们现在这个已经深受罪影响、跟当初的伊甸园相比已经“天翻地覆”的世界,对应到我们这样已经与当初亚当/夏娃有各种差别、包括异性恋和同性恋在内的各样罪人的婚姻制度,其实质是婚姻双方“1对1的彼此忠贞”以及“相伴一生的郑重承诺”(福音书里耶稣提到这段经文也是在回应当时法利赛人所提的“丈夫休妻”问题。[马太福音19:3-12])。这样的实质,不因是“异性婚姻”形式还是“同性婚姻”形式而改变。当初的“无罪伊甸园”以及人复活后去的“无罪天国”与我们罪人现在的“有罪世界”当然有关联,但我们的行为模式,即便如异性婚姻,与“无罪世界”里的也没说要“绝对的相同”,耶稣就特别提到人复活后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所谓的“传统”未必适合当前,比如圣经中早期人类的“传统婚姻”在我们现在看来就是“乱伦”。这里的区别至少在于早期人类“近亲结婚”应不象我们现在这样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换句话说,“传统”也要依当前世界的客观环境而进行改变:比如“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不是结束的“结束语”
  这个系列文字主要是针对“对圣经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的,不过我也想借此向还没信主的同志们说明:不是所有基督徒都“反同”,包括异性恋在内的很多基督徒甚至是在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不希望任何人仅仅以这个其实并不准确的“基督教反同”为由而不愿成为基督徒。
  即便不谈宗教信仰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会产生什么所谓的“危害”呢?难道异性恋因此就都会改变性取向或都变成独身不婚的吗?难道同性婚姻家庭因此就可以去“合法”抢夺“异性恋家庭里本来好好养着的”小孩吗?难道同性婚姻家庭所养的小孩就都也会成为同性恋吗?……同性恋不是疾病,正如同“异性恋的性取向/异性恋爱”也不是疾病;现代人类社会中作为“少数派”存在的同性恋是自然形成的,正如同“异性恋的性取向”也不是异性恋可以预先自主选择的;以“强行禁止异性恋爱行为”等手段改变异性恋的性取向,宣扬说异性恋的任何异性恋爱行为都是错误,显然都很荒谬,而这些对同性恋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
  同性婚姻当然也不是解决同性恋任何问题的“万灵药”,就如同“异性婚姻不能用来解决异性恋的所有问题”一样。现实是,我们并没有因某些异性恋之间婚姻失败的事实来使异性婚姻全面“非法化”,那我们又怎能仅仅凭着“某些同性恋伴侣婚后感情仍可能会失败”这样的“猜测”来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圣经里倒是有一剂“万灵药”,那就是归向神的“爱”:[罗马书13:9-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任何基督徒,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本质上都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而是通过对神的“信心”得到神赐的救恩的:[以弗所书2:8-9-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请允许我引用苹果公司CEO库克不久前公开出柜时的话作为这段文字的结尾:我并不把自己当成(同志平权运动的)“活动家”,但我意识到我已经从别人的牺牲中多么受益……通向(司法)“公正”的阳光大道是由我们大家一起“一块砖、一块砖地”铺起来的,而这就是我(为此贡献)的一块砖。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参考资料
(因“没有权限发表 URL 连接”而略去,详见所附pdf文件)
  (Dr. Xavier 2014年11月18日 完稿于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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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0: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会对同性恋者的迫害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公元3世纪时,尽管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已有举足轻重的势力,但统治者仍不敢禁止同性恋。因为当时同性恋在军队中很盛行,如果禁止同性恋,势必会激起军队的不满和反抗,从而影响政权的巩固。


到了公元6世纪,情况有所变化。当时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独身与修道制开始得较早,惩罚同性恋也早。公元538年,皇帝查士丁尼在把罗马法和教会法综合的基础上颁布法律,说同性恋“引起饥荒、地震和瘟疫”,对个人则“丧失灵魂”,因此,为防止国家和城市的毁灭,必须严禁。惩罚的手段之一是公开示众后加以阉割。到了公元541年至544年,拜占庭发生大鼠疫,人们都归罪于同性恋者。由此,在希腊人、犹太人那里不过是一种性风俗和性习惯的同性恋,在教会那里变成了“反上帝之罪”,在世俗政权那里则变成“危害国家、危害公众罪”了。


当时,对不同的同性恋行为有不同的惩罚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年龄、职业、主动或被动、初犯或惯犯等情况不同来量刑。例如,中世纪初期忏悔室内的《牧师手册》对同性恋者的处罚有以下的规定:20岁以下的男子“单纯接吻”者禁食6天;“放肆接吻”者禁食10天;20岁以上的男子“互相手淫”者判20天或40天苦刑,再犯者判100天苦刑,惯犯者判隔离和一年苦刑;将阴茎置于对方大腿间摩擦者,如是初犯,判100天苦刑,再犯者判一年苦刑;口交判四年苦刑,惯犯判7年苦刑;肛交判7年苦刑。


在教会内部,也是大张旗鼓地惩罚同性恋。公元567年,基督教会在第二次图尔宗教大会上宣布,禁止两个男修士同睡一张床,以后又禁止两个修女同睡一张床。公元693年,在西班牙托莱多的宗教大会上又宣布,任何一级教士若有同性恋,将受到从降职、降级到终生放逐、到死后下地狱的惩罚。100年后,西班牙国王又加上一条:处以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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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harm 于 2014-12-25 21:21 编辑

  首先声明一点,对同性恋基督徒,我是尊敬而觉有愧的。我觉得他们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做什么都是可以的。但是他们中的个别人不应该把《圣经》上的文字偷换概念以达到证明(在圣经与同性恋的问题上)自己和自己的同道中人是正确的而其他所有的基督徒都错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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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09: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noharm 发表于 2014-12-25 20:55
首先声明一点,对同性恋基督徒,我是尊敬而觉有愧的。我觉得他们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做什么都是可以的。 ...

他们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做什么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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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怎么恋就怎么恋,管得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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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0: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09:20
他们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做什么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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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您的意思是基督徒做了对不起上主的事也无足轻重吗?如果是非基督徒的同性恋者,他们做什么都是可以的,可对同性恋基督徒如果不加个前提条件那就把他们的痛苦大众化和一般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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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noharm 发表于 2014-12-26 10:18
那您的意思是基督徒做了对不起上主的事也无足轻重吗?如果是非基督徒的同性恋者,他们做什么都是可以的 ...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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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1: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10:26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我在这个贴子中哪里有论断他人?哪里?这种莫名其妙的话在这里真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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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7: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草原上的绵羊 于 2014-12-26 17:24 编辑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10:26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一、  如果同性恋是种病,甚至是心理上的病,那就用不着从信仰 角度来讨论了,而是从医学角度来讨论了,所以,反对同性恋行为的人并未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病,而是当种一种人类现象,一种人性上的迷失。
二、  百度网上搜索词条“同性恋基因“,就可以得出以下答案:”
百科名片 “同性恋基因(gay genes)是影响人和动物性取向的基因。但该基因是否存在还未完全确认。”激素之说就更是扯淡 。
三、    比例说明不了什么,现在世界上罪恶的行为占的比例比行善的行为多很多。我们不能以此就认为罪恶是天主所赞许的。
四、  爱不是罪,爱是来自于天主,永远都是值得赞颂的。主耶稣说,为朋友而死,世上的爱没有大过她的。兄弟、姐妹当然可以爱,应该爱,但爱不是性,同性恋是指在性爱上,情爱上的行为。
五、  天主教会反对同性恋行为,是出自于圣经的教导。不只是在旧约中多处提到这种行为能引起天主的义怒,在新经中也很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看《圣经》罗1:27男人也是如此,放弃了与女人的顺性之用,彼此欲火中烧,男人与男人行了丑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们颠倒是非所应得的报应。
六、  天主不会做自我矛盾的事,否则,祂就不是全能,全善的。祂不会既创造了同性恋的基因,又说这种行为是可憎恶的。同性恋倾向是由生活背景、经历以及心理因素造成的。
七 、记住,永远记住,神是审判标准的制订者,而不是你,神的审判不是因为符合你的道德标准祂才是神,而是神所创造的要遵守神的命令。当然你可以不信靠祂,但这丝毫不会影响到祂的荣耀和审判标准!
  八,除了亵渎圣神的罪不得赦免,没有其它什么罪因着信靠主耶稣而不得赦免的。人人皆有罪。病不讳医,只有承认自己的生命有迷失,才会寻求,才得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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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7: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10:26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不听天主的话,会觉得对得起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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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7: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草原上的绵羊 于 2014-12-26 17:25 编辑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10:26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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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7: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草原上的绵羊 于 2014-12-26 17:25 编辑
保禄若瑟 发表于 2014-12-26 10:26
前提是“如果觉得对的起天主”,你有什么权力论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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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7: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草原上的绵羊 发表于 2014-12-26 17:12
一、  如果同性恋是种病,甚至是心理上的病,那就用不着从信仰 角度来讨论了,而是从医学角度来讨论了,所 ...

“同志”一詞,往往被視為和同性戀者一詞,具有相同的意義。不過,後者郤不為一些比較激進的同性戀者所認同,以為它太過強調同性戀者之間生理上的性(行為),而忽略了他(她)們之間純屬心靈範疇的(戀)愛,甚至有將它視為一種心理疾病的傾向。因此,香港同性戀平權運動者──林奕華,建議將queer一詞譯為“同志”,以取代同性戀,並泛指男同性戀者(gays)、女同性戀者(lesbians)。“同志”一詞取自孫中山遺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兩句的意涵,以顯示推動同志平權運動的決心。隨著同志運動議題的逐漸拓展,“同志”一詞還指稱包括為男、女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的異性戀者──直人(straights),異性戀的香港同志平權運動者──周華山,即自稱“直同志”,並寫有《直同志站出來》一文,細述自己參與同志平權運動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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